李某和王某结婚5年,下列财产中属于共同财产的是( )。

李某和王某结婚5年,下列财产中属于共同财产的是( )。,第1张

答案:D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五条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 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的规定,D项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故选D。

就是沈阳的男子侯先生,和女子刘某结婚,两个结婚又离婚刘某在离婚后称自己怀了侯先生的儿子,侯先生为了养育这个儿子,五年的时间,花了近百万。后来发现儿子不是自己亲生了,人都崩溃了。

01、从相识到结婚

侯先生是1959年生人,做的是建筑类工作。2007年,侯先生认识了1978年的刘某,刘某是旅行社的老板,两个人慢慢熟悉的起来,就在一起了。

注意,两人刚在一起的时候,侯先生是有家庭的,他是出轨了。侯先生自己的家庭挺好的,还有两个女儿,但是这个刘某比较刚,经常去侯先生家里闹。侯先生的妻子受不了,两个2009年离婚。2011年,刘某与侯先生结婚,婚后刘某的旅行社也不开了。因为侯先生大刘某很多,所以侯先生也非常宠爱刘某。

02、从离婚到生儿子

侯先生称,从2013年开始,自己和刘某就经常吵架,刘某也总是要求离婚,2013年2月份,两个就离婚了。虽然离婚,但是刘某与侯先生的交往并没有断掉。2014年,刘某和侯先生说自己怀孕,是侯先生的孩子,而且是个男孩

这对没有儿子的侯先生来说,简直就是莫大的惊喜。至此,他对刘某就更好的,花钱费心在刘某身上,还给刘某买了两套房。但是,两个人并没有复婚。孩子的一切费用,都是侯先生出的。

03、惊天秘密

侯先生本来挺幸福的,有了儿子。但是在今年的9月份,侯先生的一位好友告诉侯先生,其儿子并非亲生,侯先生也有点怀疑。就偷偷去调查,经过亲子鉴定,侯先生发生原来孩子还真不是自己。而是周某的,这个周某在侯先生和刘某离婚之后,就立马与刘某结婚了。儿子,就是周某的。侯先生目前报警,等警方的调查。

根据《婚姻法》第40条规定: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本题中,赵某因负责照顾女儿及王某的生活,付出更多的义务,根据前述规定,王某应给予赵某补偿。

根据《婚姻法》第42条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根据《婚姻法解释(一)》第27条规定:《婚姻法》第42条所称“一方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一方离婚后没有住处的,属于生活困难。本案中房屋属王某个人财产,应对赵某以房屋居住权或房屋所有权的形式给予帮助。

根据《婚姻法》第19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本题中,夫妻双方已经约定婚后各自收入归各自所有,

王某以婚后自己收人购买的住房应属其个人财产,法院不能判决该住房为夫妻共同产。 根据《婚姻法》第46条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因此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本题中王某与张某同居导致离婚,赵某作为受害方有权请求王某赔偿。

《婚姻法解释(一)》第29条第1款规定:承担《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而我国法律中对第三者的责任并无规定

结婚了。

有网友爆料,陈枢已经离过一次婚,前夫是某高新区生态环境和城市管理局局长林某。

与林某离婚后又与现任老公张某结婚,张某是某区民政局副局长。

欢迎分享,转载请注明来源:浪漫分享网

原文地址:https://hunlipic.com/jiehun/9361352.html

(0)
打赏 微信扫一扫微信扫一扫 支付宝扫一扫支付宝扫一扫
上一篇 2023-10-11
下一篇2023-10-11

发表评论

登录后才能评论

评论列表(0条)

    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