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兄弟姐妹可以结婚吗

继兄弟姐妹可以结婚吗,第1张

不可以,民法典禁止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结婚,这是因为血缘关系靠近的男女结婚,会把双方生理上的缺陷基因遗传给下一代,给新生儿的健康以至民族的兴旺带来不利的影响。同父同母的兄弟姐妹是全血缘旁系血亲、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是半血缘旁系血亲,法律规定禁止他(她)们相互结婚。异父异母兄妹的情况不同,兄妹问没有同一个血缘关系,他和她兄妹相称,是由于各自的父母亲再婚而形成的。从血缘关系上讲,同无血缘关系的普通公民一样。因此,异父异母的兄弟姐妹结婚,法律上来作禁止性的规定。

法定结婚条件有哪些

1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

我国民法典规定:“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这一规定是婚姻自由原则的具体化,是结婚的必备的、首要条件。男女“双方完全自愿”这六个字,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首先,结婚必须双方自愿,而不是一厢情愿,不许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其次,是本人自愿,而不是依他人的意愿为转移,不许父母等第三者加以包办;再次,是完全自愿,而不是勉强同意,这就排除了一方或双方半自愿半包办的情况。“不许任何一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这是对“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的补充和强调。前面的规定是从正面的肯定,后面的规定是从反面加以限制。

2必须达到法定婚龄。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法定婚龄是指法律上规定的男女结婚的最低年龄。双方或一方低于法定婚龄,不得结婚;达到或者高于法定婚龄后才允许结婚。这样规定是有充分科学根据的,是完全符合我国的实际情况。

3必须符合一夫一妻制。

民法典第1041条规定实行一夫一妻,禁止重婚。因此在审查结婚申请时,必须严格掌握这个条件,认真核实。申请结婚必须是未婚者或者丧偶、离婚的人,避免发生重婚。

在法律层面上,表兄妹是不能结婚的。

三代或三代以内有共同血缘关系,如果他们之间进行婚配,成为近亲结婚。由于双方的遗传基因有太多的相似,大大加大了隐形基因的遗传,生的孩子容易患先天缺陷。

从另一方面来说,中华文明很注重家庭关系的合理性,历朝历代对近亲结婚都深恶痛绝。同在一个大家庭里再熟悉不过了,一旦打破亲情关系上升到爱情,难免不会显得尴尬!

表兄妹结婚,弊大于利,而且法律上是明令禁止的!

(来源于网络)

继兄妹可以领结婚证。法律明确规定了只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继兄妹虽然名义上以兄妹相称,但实际上继兄妹没有任何血缘关系,只要没有法律规定的其他禁止结婚的情况,如未到法定结婚年龄,两人完全可以自愿登记结婚。

一、不能结婚的有以下几种:

1、直系血亲。

直系血亲包括父母子女间,祖父母、外祖父母与孙子女、外孙子女间。即父亲不能娶女儿为妻,母亲不能嫁儿子为夫。爷爷(姥爷)不能与孙女(外孙女)婚配,奶奶(姥姥)不能与孙子(外孙子)结合。

2、三代以内旁系血亲。

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包括:

(1)同源于父母的兄弟姊妹(含同父异母、同母异父的兄弟姊妹)。即同一父母的子女之间不能结婚。

(2)不同辈的叔、伯、姑、舅、姨与侄(女)、甥(女)。即叔叔(伯伯)不能和兄(弟)的女儿结婚姑不能和兄弟的儿子结婚舅不能和姊妹的女儿结婚妈不能和姊妹的儿子结婚。

近亲结婚不仅使后代中隐性遗传病的发生率提高,而且使多基因遗传病及先天畸形发生率增高。一般来说,血缘关系越近,遗传病发病率越高,血缘远的患遗传病的可能性就越小。

二、我国法律规定禁止结婚的条件是什么

(一)禁止重婚。以重婚作为结婚的禁止条件是近现代各国亲属立法的通例,被认为是文明社会的标志之一。实行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是社会法制的基本要求,被确立为我国民法典的基本原则。如果用“符合一夫一妻制”的表述方法,也可以认为是结婚的必备条件。“重婚的”婚姻关系无效。

(二)禁止结婚的血亲关系。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三)禁止结婚的疾病。法律禁止特定疾病的患者结婚,是保护结婚当事人的利益和社会利益的需要,也是许多国家立法的通例。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者禁止结婚。

表兄妹关系,是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属法定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双方隐瞒这一事实在人民政府登记结婚的行为,违反了法律的相关规定,双方经登记确定的婚姻属无效婚姻。确认原、被告的婚姻无效,依法予以解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六条 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第一千零四十八条 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第一千零五十条 登记结婚后,按照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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