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了解空军的结婚规定

谁了解空军的结婚规定,第1张

关于军婚:军人结婚的特殊规定

《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关于军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暂行规定》中对军人结婚做出了特殊规定:

一、关于结婚年龄问题。

  新婚姻法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励。”军队亦应按照这一规定执行。但是,法定婚龄是结婚的最低年龄,即不到这个年龄不得结婚,而不是到了这个年龄就一定要结婚。因此,要教育未婚的干部、战士和职工,积极响应党和政府关于晚婚的号召,不要过早地恋爱结婚。

  现役军人结婚后,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大力提倡一对夫妇只生一个孩子。

二、关于干部的配偶条件及结婚问题

  军队干部选择的配偶,必须是历史清楚、思想进步、政治可靠、作风正派、没有严重传染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禁止与反革命、坏分子结婚。一般不得同反革命、坏分子的直系亲属,或在外国和香港、澳门、台湾等地从事反革命活动的人的亲属结婚;如对方本人历史清楚,政治上确无问题,现实表现好,亦可酌情允许其结婚。机要人员的配偶,应该历史清楚,思想进步、政治可靠、无复杂社会关系和海外关系。

  干部建立恋爱关系后,要主动向党组织报告,由党组织和政治机关对其恋爱对象作必要的政治审查。关于向地方政府调查和索取有关干部恋爱对象证明材料的问题,按中央组织部、中央统战部、公安部、军委总政治部1979年2月20日《关于调查证明材料的规定》第一条第一、三项精神办理。

  学员在校学习期间,除个别特殊情况外,一般不得结婚。对舰艇人员、空勤人员和从事国防尖端核心机密工作的人员的婚姻问题,海军、空军、国防科委和二炮政治部可根据具体情况作出必要的补充规定,并报总政治部备案。

三、关于战士、职工的恋爱结婚问题。

  为了加强战备,搞好军民关系,战士一律不得在部队内部和驻地找对象。志愿兵原则上也不得在部队内部和驻地找对象,但对个别回原籍找对象确有困难的孤儿、因公致伤致残的人员,提出在部队内部或驻地找对象时,可作为特殊情况处理,由军(独立师)以上政治机关审查批准。

  战士在未报满现役期间不准结婚。超期服役的战士和志愿兵提出结婚,可准其利用探亲假期间回原籍结婚。凡决定要复员的超期服役的战士,如提出在复员前结婚,应尽量给予安排。

  军队职工的婚姻问题,按地方政府的有关规定办理。

四、现役军队一律不准与外国人或居住在香港、澳门的人员结婚。

汉族军人要求与习惯上不同汉族通婚的少数民族公民通婚,一般应说服双方放弃此种婚姻;如双方态度坚决,在取得少数民族一方家长的赞同,并尊重和不违反少数民族婚姻习惯的情况下,也可允许结婚。

五、军队营以下干部申请结婚,由团级政治机关审查同意;团以上干部申请结婚,由上一级政治机关审查同意。

然后,由所在单位的团以上政治机关出具本人出生年月、民族和婚姻状况的证明,到地方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超期服役的战士和志愿兵申请结婚,一般应由所在单位的团以上政治机关出具本人出生年月、民族和婚姻状况的证明,方可到地方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有的超期服役战士和志愿兵在探亲期间找到对象,申请结婚者,如来不及到原部队开具证明时,可由当地县、市、市辖区人民武装部出具有关证明,到地方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凡离过婚的申请再申请时,还须持离婚证件。

军婚有一些休假规定和政策规定。

一、我国法律规定的婚假有:

1 按法定结婚年龄,男22周岁,女20周岁结婚的,享有3天婚假。

2 符合晚婚年龄,男25周岁,女23周岁结婚的,可享受15天婚假(含3天法定婚假)。

3 晚婚的军队人员,除享有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晚婚假7天,即最多可享有22天的婚假。

二、产假

女职工、女军人生育时可享受98天产假;难产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享受42天产假。符合晚育规定按各地不同规定增加产假 。

男方为军队人员,自愿终生只生育一个子女,夫妻异地居住、享受探亲假的,在女方分娩当年给予护理假15天。

三、政策方面

中国刑法规定了破坏军婚罪,对军婚予以特别保护。破坏军婚罪是指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结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59条规定:“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离婚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3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扩展资料

军婚申请步骤    

(1)先得打一份结婚报告(基层部队有些还要提前半年打恋爱报告)。并在报告下面介绍一下双方基本情况,比如出生年月、籍贯、所在单位、何时入伍等。

(2)打了结婚报告后,到政工机关领一式两份“申请结婚登记表”,填完之后,要盖公章,一般要盖三至四个。

(3)政审函调。如果对方是地方人员,需要政审,一般以函调的形式开展。

(4)开结婚介绍信。学校是在善后办开,有效期2个月。

(5)如果是用学员证办结婚,需要由单位出具证明没有发军官证。

(6)拍照片,2寸的彩色合影,共需3张。

(7)带上个人身份证件、结婚介绍信和照片,就可以去民政局婚姻登记处登记了。

参考链接:——军婚

基督新教的圣经中有提到:“我凭着主耶稣确知深信:凡物本来没有不洁净的;唯独人以为不洁净的,在他就不洁净了。若有疑心而吃的,就必有罪,因为他吃不是出于信心;凡不出于信心的都是罪。”

“凡事都可行,但不都有益处。”

“不可试探你的主。”

"我告诉你们,凡休妻另娶的,若不是为*乱的缘故,就是犯奸*了;有人娶那被休的妇人,也是犯奸*了。"

所以,按照圣经的原则,你可以做出如下步骤。

那个有案底的人案底是什么?若他/她的案底很大,则正确做法为先对其长时间考察,看他/她是否已在上帝面前悔改,悔改后行为如何。

若他/她确已悔罪,且长期多角度观察后发现他/她行为和内心动机端正,并愿意为新组成的家庭终身负责任,则可以考虑。但要注意,观察是长期多角度观察,夫妻连为一体的终身大事怎能匆忙?一时说出这些好听的话,不可视为行为与内心端正。

结婚后离婚,其实圣经也是不允许的,除非一方犯奸*(如婚后出轨,包括未实行之出轨想法)。而且与离异者结婚,也是犯奸*。至于家庭暴力问题,当然违反圣经,受害者很可怜,但并非圣经许可之离婚理由。感谢上帝,你尚且有时间预防这些严重问题。恳请一再一再鉴察!

若你关心此人,希望其改过自新,则并不需与之结婚。鼓励其认罪悔改即可。

既然你已有在提出此问题,小弟认为,你目前信心依然略有不足,万不可凭私欲随意行事。至于大龄不婚一事,小弟也忠心提醒,不可被婚姻捆绑。若以婚姻为完全精神依靠,此为拜偶像一大罪。大海易枯,磐石易烂。唯有主耶稣自有永有,非被造之物,可永远信靠。

愿主耶稣为你预备合适的生活,不论是结婚还是单身,赐予你谨慎辨别之能力,进入永远平安!

军人是为国家做杰出贡献的榜样标兵,且有的军人是会接触到国家核心机密的,因此国家对军人配偶的要求比普通人要高,军队干部配偶,必须是历史清楚、思想进步、政治可靠、作风正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舰艇、空勤人员和从事机密工作人员的配偶,还应当无复杂的社会关系。所以,在结婚前需要对非军人一方做政治审查。和军人结婚需要政审女方家庭情况,包括家庭出身,家庭成员中有无违法乱纪行为、思想政治情况、工作情况、民族、国籍、身体状况等。

      现在政审一般并不是部队派人去审查,而是采取信函的形式进行。军婚政审要先由男方提前一个月向所在单位党组织或政治机关提出书面结婚申请,经审查同意后,到团级政治处领取相关表格,包括《申请结婚报告表》及《结婚函调证明》等,涉及政审需要盖章的就是《结婚函调证明》。另外,还需要户口本原件、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还有当事人签字的一些表。由团政治处上交到师政治部,师政治部开出男方《婚姻状况证明》等结婚证明材料,后进行婚检领取结婚证。

      法律依据:

      《军队人员婚姻管理若干规定》

      第六条 军队人员的结婚对象,应当政治可靠、思想进步、品行端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军队人员不得与其结婚:

      (一)属于外国公民、无国籍人的;

      (二)取得国外永久居留资格、长期居留许可的;

      (三)不符合军队人员政治考核规定对配偶的相关政治要求的;

      (四)法律法规明确禁止结婚的其他情形。

      军队人员原则上不得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居民结婚。

      第七条 现役军人申请结婚,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本人按照行政隶属关系,在拟办理结婚登记之日前至少30日,经所在党支部逐级向所在单位政治工作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附《申请结婚报告表》等材料;

      (二)所在单位政治工作部门采取函调等方式,对其结婚对象进行政治考核;

      (三)所在单位政治工作部门审查同意后,按照规定权限呈报审批,并附《申请结婚报告表》、《结婚函调报告表》等材料;

      (四)有审批权限的单位政治工作部门审批同意后,出具同意结婚的《军人婚姻登记证明》。

1、军人结婚年龄原则上按照婚姻相关规定的法定婚龄执行。但部队干部、战士和职工,应积极响应党和政府关于晚婚的号召,不要过早地恋爱结婚。2、军队干部选择的配偶必须符合军队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干部建立恋爱关系后,要主动向党组织报告,由军队党组织和政治机关对干部的恋爱对象作必要的政治审查。学员在校学习期间,除个别特殊情况外,一般不得结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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