惩罚因人而异,热恋中的情侣一搬都比较有情趣,打情骂俏的,时间长了在一起像是结婚后的的情侣惩罚一般都比较实际一点,比如罚款就像是旅游基金,在银行办理一个两个人的账户,谁做了错事就往里面存钱,钱多了就可以一起出去旅游,诸如此类的,如果都分开了惩罚就变得有点滑稽
“同姓、有血缘关系”,这两种情况在清朝是不允许结婚的,这样规定是清朝早就意识到了近亲不能结婚的道理。但是由于当时技术水平的限制无法应用现在这样的基因技术来判定是否可以结婚,就采取了这种简单有效的方法,不得不说当时的认知已经很超前了。对于违反法则结婚的清朝处罚也非常重。
只要我们再到了悸动的年龄,自然就会知道,无论在法律上还是道德上,三代以内的近亲都是禁止结婚的。之所以有这样的规定,是因为法律也是从科学的角度来考虑的,这是为了减少基因疾病。在道德和伦理的角度来看的。这也是不受鼓励的。可见清朝早就意识到了这个问题。
在清朝如果男女违反法规结婚,政府将会采取很重的惩罚措施。证婚人和结婚的男女双方会各杖六十,婚姻将被判无效,妇女也将必须回到自己原来的家庭,彩礼和结婚物品将被没收。对于有血缘关系结婚的出罚则更重,根据亲近关系不同,轻则杖百,重则处以极刑。
清朝在婚姻方面这样的考虑还是非常周到的,虽然这些当时的法律用现在的眼光看是有些荒唐的,甚至给人“一棒子打死所有人”的感觉。但从另一个角度看这样的规定的确在预防缺陷儿出生中起到了很大的作用。但是由于当时通讯不发达,山高皇帝远的地方太多,这样的婚姻规定并没有收到预期的效果。
我国婚姻法规定结婚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否则其婚姻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及承认,这种关系是违法的。婚姻法同其他法律一样,具有强制性,因此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这对于保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违法婚姻发生具有重大意义。
当然,对于未经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关系共同生活,即非法同居的要视具体情况,区别对待。
对于已婚而与他人非法同居,或明知他人有配偶仍与之同居,或与现役军人配偶同居者,应视其情节轻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法律制裁。对于男女双方因不到法定结婚年龄而同居的,应说服教育,劝他们达到婚龄,经合法婚姻登记后再共同生活。对于不具备结婚条件的,如近亲结婚、患先天性痴呆等医学上认为不宜结婚的疾病,为逃避婚姻登记而同居的,应说服他们解除这种不合法的婚姻关系,不要贻害下一代,给家庭和社会带来负担。对于一切符合条件而未办理婚姻登记就以夫妻关系而同居的,应动员他们补办结婚登记手续,使他们的关系得到法律的承认。
恶意骗婚的同性恋者需要受到处罚,特别是那种对婚姻中被骗的一方造成了身心伤害的,一定要狠狠处罚。但是也存在一些双方都是同性恋,从而做出的形式婚姻的,我觉得他们自己喜欢就好,没有对婚姻双方造成伤害,这种就不需要处罚了。
骗婚的的同性恋人士,一次性伤害了三个家庭。
被骗婚的女士,跟他结婚以后,才发现对方根本不喜欢自己,而之前所有追求过程中表现出来的绅士风度,全部都是虚假的。而且很多同性恋男性,都会对女性有一种排斥心理,在婚后的生活中,可以说是各过各的生活。原先以为嫁给了自己喜欢的爱情,没想要却是被骗,想一想有多少被骗婚的女人就在这种情绪之下做出破罐子破摔的行为。
之前电视新闻就曾经报道过,在四川有一个女博士,因为自己的同性恋丈夫骗婚,而做出跳楼的举动,她当场死亡,但是却让自己的父母悲恸不已。这样的骗婚,让人做出这样的行为,难道不应该受到惩罚吗?
而被骗婚的男士,发现自己的老婆居然是“百合”,喜欢的是女的,自己虽然跟老婆有婚姻关系,但是却没有真正享受着夫妻之间应该有的恩爱,反而看着对方,给自己“戴绿帽子”,这种心理可想而知有多难过……
更不要说夫妻关系中,本来就包含着发生性关系这一部分。但是对于同性恋者来说,跟异性发生关系是非常难以接受的事情,而对于“用下半身”思考的男性来说,这却是正常的生理需求。如果这样的需求长期得不到满足的话,人的心理都可能产生问题……
而对于他们的同性恋人来说,虽然只是形式的婚姻,但是在不少的婚姻过程中,有的形婚一开始只是形式,但是慢慢相处之后,就变了味,戏假情真,骗出真感情来了。那时候,想要跟自己的同性恋人分开,就不是那么容易了。而且,有一些同性恋人的心理比较偏激,如果知道发生这样的事情,还可能对被骗婚的人做出伤害行为。企图用这种方式夺回自己的“恋人”……
而除了当事人,被骗婚的一方及其家庭,骗婚方的家庭很多也是被瞒在鼓中。一旦发生被骗婚者现场抓奸,甚至通知对方的家人一起去,再把抓奸视频发布到网络上,网络上的舆论就可以让骗婚者、骗婚者的家庭生活在水深火热之中,这样对三方带来的伤害更大。
所以对于这种同性恋骗婚行为,一定要加以处罚,让同性恋者,不敢再骗婚……
应该是没有什么危害的
你这说的也太恐怖了吧!
危害倒是没有,但是如果你和异族人结婚的话,可能你们的生活习性,还有语言方面都存在很大的差异,合不合得来?习不习惯?这也是一个很大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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