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old-up”问题的动态治理
——一一种实验经济学的视角
摘要:
关键词:不完全契约 实验经济学 分段融资 产权 要挟问题
Abstract:
Key words:Incomplete contracts , Experimental economics , Staged financing ,Property rights ,“Hold-up”problem
“Almost every economist would agree that actual contracts are or appear quite incomplete" (cfTirole Jean ,1999 page 741)
“Each new stage of financing should therefore coincide with a significant development in the venture , such as a new patent , the final creation of a product , a clearer view of the marketability of a product , etc ” (cf Darwin V Neher , 1999, page 269)
第一章:研究目的与意义
1、1 介绍
本文主要通过实验来考察分段投资(Staged investment)对“Hold-up”问题治理的可能性以及其实际效果。“Hold-up”问题的提出源于Williamson(1979,1985),以及Klein,Crawford,and Alchian(1978),故事展开如下:对于交易双方,为维系这个交易顺利进展,要求其中的一方在事前(Ex ante)作出了一个增进双方关系的专用性资产(Specific investmnet)投资,即一旦投入这个资产,那么这个投资是不可收回的,是沉没成本。事后(Ex post)双方将对交易条款进行谈判,而恰恰是这个条款将影响专用性资产投资方的收益,由于不可能详尽地罗列交易条款,或者无法完全预见到将来可能出现的种种不确定情况(Every possible contingency),也就是交易成本学派所谓的存在交易成本,导致谈判所达成的契约是不完全的,这样的契约在法庭上是不可证实的(Not verifiable),因此不具有完备可执行性。这样的契约性状就会影响专用性资产者的投资激励,导致事前投资不足。
在Coase(1937)的论文中提出企业与市场的两分法,Alchian&Demsetz(1972)针对其提出了市场与企业都是契约的观点,并提出了如何有效治理“团生产”的问题,其中涉及到的一个经典思想,即“充分激励原则”:在团生产中,若要实现有效的激励,那么其中的任何一成员作出一边际投入,其事后必须获得此投入的全部边际收益。Holmstrom(1979,1980)同样表达了这一思想,并提出了“N+1”的激励悖论,因为在团生产中要实现充分激励,除非监督者(即“1”)不参与团生产事后收益的分配,否则“N+1”组成一团队将不满足整体预算约束平衡条件。
“Hold-up”问题的讨论也应该受这一古典思想的影响,由于资产是专用的,那么事后会产生可侵占性准租(appropiable quasi-rents),注意可侵占性一词,它的等价含义,即你一旦投入专用性资产,事后产生的准租相当于流入了Barzel (1997)所说的“公共域”(Public domain),只要对方存在机会主义,那么事后准租就会被侵占(对己方而言是“套牢”,对另一方而言是“要挟”,为了统一表述,我们翻译成“锁定”),也就是专用性资产的投资者不能独享事后的准租,也就是不满足“充分激励原则”,那么预期到这一点就会导致事前投资不足。但从经济学的角度讲,上述最重要的问题不是套牢或者要挟问题,而是投资不足问题,因为只有后者影响效率,前者只是在事后分配的时候产生问题,即投资收益被侵占,或者存在一方对另一方的“私人掠夺”。当然两者关系还是十分紧密的,正因为存在私人掠夺,所以导致事前投资不足,但有时候即使存在私人掠夺,事前还是存在有效投资,这正是市场的力量,正是行为经济学,实验经济学对新古典经济学的贡献,所以把“锁定问题”与“事前投资不足问题”相分离,更关注“事前投资不足问题以及治理机制”,才是清晰分析问题的正道。
1、2 案例阐述与研究目的
“Hold-up”问题之所以产生,更明确地说,投资不足问题之所以产生,是由于专用性投资者无法保证自身在事后的谈判中享有一定的足够份额的投资回报。其实这种“Hold-up”问题在现实个人生活中,企业内外,政府活动,乃至民主国家的宪政起源上都广泛存在着,它们之间的不同只在程度与范围上的差距。
在一个家庭内部关于抚养小孩这个决策上,夫妻双方一般而言,总是妻子放弃工作而做全职妈妈,照顾幼小的宝宝,这就可被看作是作出了一项专用性资产投资,尽管这项投资能增进夫妻关系的价值,但也因此造成妻子由于收入的降低而导致谈判地位的弱化,丈夫可能依赖自己的高收入来增进自己的谈判能力,具体表现在家庭的“话事权”上,甚至表现在家庭暴力上,那么作为理性的妻子预见到丈夫的这种机会主义行为,就可能减少其在抚养宝宝方面的投入,可能并不完全放弃未产之前的高薪的工作。(cf Oosterbeek et al , 2003)由于涉及到家庭内部的经济决策,又无法剔除夫妻双方的感情因素,有可能存在抚养孩子而提高妻子的谈判地位,所谓“母以子贵”,即使真的在抚养孩子问题上存在事前投资不足问题,但对于这样的事前投资不足的微观数据的采集也是相当困难的,所以在这样困难的实证情况下,即使真存在家庭“Hold-up”问题,也会被经济学家所忽视。
在上下游企业之间的采购活动中,或者在政府的采购活动中,同样存在“Hold-up”问题,经典的案例莫过于“费雪车身”(中文版详见Masten , 1996;第8章)。在政府的采购管理中,都会意识到承包商那里存在机会主义行为,特别是“大宗买入”(Buying in)被看作是一个具有潜在危害性的明证,一旦发生“大宗买入”,虽然当下价格实惠,但由于购入成套大型设备,实施大型工程,政府就会做专用性资产投入,就会刺激后续“大宗买入”,从而被承包商所要挟。由于资产变得更加专用,更多可侵占性准租金产生时,契约的签订成本就会大大高于纵向一体化成本,因此企业间就可能更趋向于纵向一体化,至于政府的次级承包商将成为其一个部门,更趋向于国有化。但日本组装企业与零部件生产企业之间很好地解决了专用性投资问题。组装企业同时授权多个零部件企业进行零件的设计、加工与制造,并及时地将多个零部件企业各自设计生产产品的优缺点回馈给所有的零部件企业,鼓励他们之间的竞争,从而可以很好地激励专用性资产的投资。同时,零部件企业设计、生产的产品,对组装企业也是非常关键的,并且直接决定了组装企业的设计、生产周期,因此,组装企业也不好随便更换供货商(进一步,流行的商业规则也不允许他们随便更换供货商)。组装企业进行新产品的设计、生产,也需要投资专用性资产。因此,存在零部件企业对组装企业的“Hold-up”问题。在稳定的供应关系下,组装企业和零部件企业之间可以进行多次谈判,很好的解决了专用性资产投资不足的问题。(加脚注)
中国当下创业时兴,在创业初期,具有潜在企业家气质的创业者碰到的普遍大难题是融资困难,尽管拥有相当不错的Idea,或者说拥有优质的“人力资本”,但无法同实物资本(Physical assets)相结合也是无济于事。创业融资困难,一方面的确是由于创业资本(Venture Capital)的收益高度不确定性以及外部投资者与创业者信息高度不对称,导致产生相当高的监督成本,或者笼统地说是交易成本;另一方面,更重要的是在外部投资者与创业者之间也普遍存在“Hold-up”问题:一旦外部投资者作出这样一个沉没投资,那么无法保证创业者作出一个可置信的承诺,使外部投资者除了收回投资还略有利润,外部投资者预见到这一后果就会事前投资不足,甚至对有些项目不作投资。(详见Debt contracts的讨论,Hart and Moore,1994)
资产专用性投资在现代生产制造中相当重要,这种投资能增进交易的增值,间接影响整体的经济发展与经济增长,正因为有了专用性资产,才产生了长期契约对短期契约(或者说现货市场,Spot market)的替代,进一步升级到纵向一体化。从传统的视角来看,资产专用性投资,或者说“Hold-up”问题,一般可看作是企业理论的立论基石,在经济学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从上面的案例来看,“Hold-up”问题不仅存在于现代生产制造部门,还存在与家庭内部,甚至国家层面,可解释国家掠夺与宪政起源(North and Weingast ,1989)。既然“Hold-up”问题如此普遍与重要,我们就应该探寻各种有效治理“Hold-up”问题的机制,从宏大方面而言,我们的研究能给转型期的中国经济以指导,使中国的市场经济有效地运转起来;从微观方面而言,我们能够给数以千万计的创业者解决融资问题提供启示,使创业期的融资难问题能有效解决,实现人力资本与实物资本的有效结合。
本文接下来的部分组织如下:第二章,我们进行现有的文献综述,主要从治理“Hold-up”问题的理论与实验设计两方面出发,展示现有成果的精彩部分以及一些不足之处;第三章,整合各种“Hold-up”问题动态治理机制,提出一个简约的模型介绍与分析;第四章,对简约的“Hold-up”问题动态治理机制进行原创性的实验设计与验证,通过实验检验模型的合理部分与不足之处;最后部分是结语以及对未来研究的展望。
第二章: 文献综述
2、1 治理“Hold-up”问题的理论
A、 组织补救(Organizational remedies)视角
续Coase之轨的学者认为,由于无法对事前专用性资产的投资者的投资额度和事后的准租金进行契约化,也就是说市场机制无法避免交易成本,那么治理结构的选择就是以最小化交易成本为目标,根据不同的交易带来的交易成本匹配不同的治理结构。一般而言,当市场或者讨价还价的成本较高时,有效地措施应该是组织补救,Klein et al(1978)和Williamson(1979)所提出的组织补救方式就是纵向一体化。既然纵向一体化能大大降低交易成本,防止机会主义行为,但现实世界的企业规模并不全都趋向于超级庞大,而且中小企业越来越多。GHM理论,也叫产权视角(模型的清楚表述参见Grossman and Hart ,1986;Hart and Moore,1990),认为治理事前投资不足,通过将初始契约外的无法契约化的资产控制权配置给影响未来收入流较大的一方(即0/1分布),确保在次优条件下实现最大化总剩余的最佳所有权结构(加脚注,交易时序图)。GHM模型重要假设为:I,C(I,w),V(w)对契约双方来说是对称信息,但对第三方而言是不可证实的;交易双方都没有外部选择权,没有谈判成本、没有贴现,并且根据纳什谈判解以1 :1分享事后总剩余(在Hart and Moore,1990的论文中作了修改,以夏普利值分配),也就是说事后讨价还价的结果独立于事前沉没成本的投资。这些假设条件都有放松的余地,为以后的理论发展与实验设计提供了机会,事实上大量的行为、实验论文都基于假设的放松。
B、 契约治理的视角
在一方作出投资决策之前,双方能就交易量达成一个契约,那么事前投资不足问题可能得到解决,也就是不需要组织补救方案。关于契约的治理,涉及到机制设计,主要有三个方向,一个是Mechanism design contracts ,代表论文是Rogerson(1992);一个是Specific performance contracts,主要体现为Aghion et al(1994);一个是Option contracts,主要源于Noldeke & Schmidt(1995)。关于机制设计的学者认为,交易双方可以通过契约来达致有效投资,至于这样的契约须满足如下条件:一方面契约能影响一方的外部选择支付(Status quo payoffs),另一方面在谈判阶段给予另一方以完全的谈判权力,使得其对事后剩余拥有剩余控制权(Residual rights)。(具体证明参见Che and Sakovics,2005)机制设计的论文从传统理性选择模型出发,设置状态满足参与约束、激励兼容约束等,而排除了行为因素,一般这些设计的复杂机制在现实中未必具有可操作性。
C、 法律的视角
一个是法律干预的视角,主要对造成契约不完全因素的应对,因为契约的不完全有很重要的一个假设是:I,C(I,w),V(w)对契约双方来说是对称信息,但对第三方而言是不可证实的,那么法律强制干预一般主要集中在对可证实要件的硬性规定等;另一个就是赔偿视角,一般区别这类文献很明显,经常会在标题与摘要中出现“Nuisance suits ”,“Legal remedies”等字样,一种是期望损失赔偿(Expectative damages),一种是信任损失赔偿(Reliance damages),主要区别就是赔偿收益外,是否还要把沉没成本也考虑进去,这可以算作法经济学在“Holdup”问题上的应用。
2、2治理“Hold-up”问题的实验设计
A、 外部选择的考察
最初对“Hold-up”问题进行实验分析的源于Hackett(1993),他主要的目的是检验这样一种可证伪的假说(Testable hypothesis):事后讨价还价的分配结果独立于事前的沉没投资。一般而言,对于“Hold-up”问题,主要对事前投资不足诱因的探索,但Hackett(1993)另辟溪径,反奏琵琶,主要考察事前的专用性投资是否影响事后联合剩余的分配,以及如何影响事后联合剩余的分配。通过实验经济学的方法,拒绝了以上的假说,即事后剩余分配与事前沉没成本投资的无关性。然而,Hackett实验设置的弱点在于交易双方在事前都要进行沉没投资,跟公共产品提供实验类似,偏离了双方不对称投资的现实模拟,跟先前的理论模型假设背离。
Oosterbeek,et al(2003)对Hackett(1993)的实验作了改进,设置了两个不同角色的参与者,一个是沉没成本投资者(以下简称S),一个是事后剩余分配者(以下简称B),事后的分配规则采用最后通牒博弈,即对B提出的Offer,S可选择接受与拒绝,一旦S选择拒绝,则谈判破裂,双方获得的支付为外部选择支付(Outside payoff)。在实验中,Oosterbeek等人设置了不同的外部选择支付,一般都偏向B的支付高于S的支付。当B的外部支付较低时,一般S会选择较大的投资,而B也会出较公平的Offer;但当B的外部支付越来越大,即使S选择较大的投资,B的Offer也不会趋向公平。这个实验的结果还是偏离了传统的理论预测,B的Offer会比预测的更慷慨,但这种慷慨经不住其外部选择的增大,也就是说,外部选择对“Hold-up”问题的治理是有影响的,但GHM模型却假设交易双方不存在外部选择,Oosterbeek,et al(2003)的成果是在放松GHM模型的假设上所实现的。
B、 分配机制的考察
对于事后剩余的分配机制一般有几种设置,一是可设置成双向拍卖(Doubleauction)机制:对于事后的总剩余,双方提交一个要求的数量,加总后若总数量超过总剩余,则谈判失败,外部选择为零,若不超过,则执行分配,实际上是个协调博弈;一是可设置成最后通牒博弈 (Ultimatum bargaining)机制:对于事后总剩余,其中的非投资方为提出Offer者,若投资方接受Offer,则执行分配,若拒绝Offer,则谈判破裂;一是可设置成独裁博弈(Dictator game)机制:对于事后的剩余,其中的非投资方提出Offer,但投资方没有讨价还价的余地,唯一的选择是接受。
Ellingsen, T and Johannesson, M(2004a,2004b)对前两种机制进行了实验设计与分析,一般博弈论预测的精练子博弈纳什均衡(SPNE)为:在第一阶段,投资方选择不投资;在第二阶段,非投资方提出要求自己得到接近总剩余的份额。即使对于事前存在交流,也就是“空谈博弈”(Cheap talk)的情况下,博弈论预测仍为上面的SPNE。Ellingsen, T and Johannesson, M(2004a,2004b)中设置了三组被试(Treatments):一是事前无交流,二是投资者事前发无成本信号,三是非投资方事前发无成本信号。实验结果显示,对于事前无交流组,事前投资较低,协调困难;而在两组存在事前交流的组中,事前投资相对上升,而且成功协调比例上升。他们的实验还显示,在投资方发信号组的协调成功率低于非投资方发信号组,一个可能的解释:可能投资方过分担心非投资方的非理性行为,也就是“将心比心”比较困难,今后跟进的实验可以在分离这种干扰上下工夫。至于协调博弈与最后通牒的不同设置,显示的不同结果主要在于:在存在事前交流组中,协调博弈设置组的投资比例高于最后通牒的设置组(80%同60%的区别),一个可能的解释是协调博弈存在多重均衡解,可能更好地解决“Hold-up”问题。暂时未看到独裁博弈的设置,今后可以把独裁博弈设置也加进去与现有机制相比较。
C、信息因素的考察
就上面的实验而言,沉没成本、事后总剩余都是可观察信息,但现实情况可能未必如此,这类信息可能为私人信息,而且参与者的效用函数若是采用Fehr,et al(1999)等人的设置,还得考虑,不公平厌恶系数ai和bi是否为私人信息。Ellingsen, T and Johannesson, M (2004c)就进行了这样的设置,只是将事后总剩余仍设置为公共信息,事后的分配机制为最后通牒,特别注意的一点,这里的事后分配是投资者提出Offer。如果依照理性模型预测,无论沉没成本是否为私人信息,都不影响同样的SPNE的产生。但考虑参与者的公平因素,结合Fehr等人的效用函数设置,那么上述信息成为私人信息,行为结果就不同了。一般低成本的投资者会攫取信息租金(Rent extraction)(关于契约理论或者激励理论的完整介绍参见Salanie, B ,1997),实验显示很多低成本的沉没投资者一般伪装出较高的沉没成本,因此会倾向于提出更富侵略性的Offer,一般也能获得事后更大的剩余,但这种富有侵略性的低成本的投资者唯一的担心是交易对方的公平心态,因此也有一个对对方不公平厌恶系数ai会有一个大致的信念。不过这样的实验设计,偏离了“Hold-up”问题的主旨,使沉没成本成了一种类型,具体不是考察事前投资不足及其治理,而将更多的注意力集中在参与者的公平上。不过给我们一个启示,就是考察在公平因素干扰下的参与者的异质性,即参与者中,既存在强公平倾向的,又存在完全自私不考虑别人收益的,而且这种异质性偏好为私人信息,那么对于各种分配机制如何影响事前的投资,也就是说公平因素与异质性偏好的考虑对事前投资不足的治理有什么影响,这也可以是我们未来研究的方向。
虎丘区是民政部正式登记在册的行政区划单位,是行政意义上的,国家意义的地理区划。而高新区在2002合并前曾经代管者虎丘区(2000改名了)的一部分(只是其中一部分哦)地区,2002年,为了苏州市的统筹管理,进一步,从行政意义上的虎丘区中划出一部分(虎丘区的虎丘镇、白洋湾街道、横塘镇的部分村),和高新区(之前就代管了虎丘区的一部分了)再次合并,当然还划入了相城区的通安镇、吴中区的东渚镇、镇湖街道,形成了一个虎丘区、高新区(注意哦,这只是为了苏州市的统筹管理,在行政区划上并没有改变,原来是虎丘区的还是虎丘区,行政区划上是相城区的还是相城区、是吴中区还是吴中区)。所以在苏州市内部往往称这个经济统筹区叫高新区,但在国家、省内还是称为虎丘区的,比如你去登记结婚啦,选民票上盖章依然是虎丘区,而不会出现高新区(不属于行政地域的经济建设统筹区名词)。
举个简单的例子吧,有三个镇,为了相互支持、发展经济,于是组成某某新的镇,在内部往往为了达成共识叫某某新的镇名字,但是你去登记结婚就写你原来的镇,不会写某某新的镇名字。
所以虎丘区是人民政府,而高新区仅仅只是管委会,最后还是人民政府说话有力啊。两者结合就成了高新区管委会、虎丘区人民政府,仔细研究下还是有区别的吧。
有人说高新区就是虎丘区,也是高新区、虎丘区,这样的说法应该是错误的。一样的话,为何不直接叫虎丘区人民政府,高新区人民政府,虎丘区、高新区人民政府?既简单有好记,后面还加一个高新区管委会,不是多此一举吗?所以嘛,高新区加入其中,充其量就是管委会,辅助虎丘区把经济搞活的。
阳澄湖周边,太湖周边(推荐镇湖大堤或东西山),这些都不收费的,自己带所有东西。
吴江东太湖和肖甸湖有专门烧烤地、太湖新天地不收门票,提供烧烤炉和食品。
收门票的有白马涧、太湖湿地公园,提供炉子,食品可以自带。
对于这两个问题,我们看到解释交易成本这个概念是多么重要。但在简单讨论它之前,我们还是有必要略微提一下阿尔钦和德姆塞茨(1972)的观点,就是队生产问题。阿尔钦和德姆塞茨不认同科斯,认为根本不存在一个企业内的“权威”(authority)的问题,企业内的雇主与雇员和杂货店的老板与顾客之间的关系并无二致,企业之所以出现,全是因为队生产的需要。完成一件工作,由于分工的原因不可能不合作,而合作通常会面临对努力的计量和监督两个问题。对于许多工作来说,计量问题几乎无法解决,因为努力程度有的时候很难观察,这需要一个监督人,而且我们还要给这个人以剩余的收入权,使他有动力防止人们的偷懒而不是合谋。于是,企业家出现了,企业也因之产生。在他们1972年文章里,他们还讨论了诸种企业的类型,并得出了企业作为市场上的信息搜集场所的结论。对于这个观点,张五常一直无法认同(1991),他认为他们二人的分析在假设上就是不必要的,偷懒和理性是重复,本着奥卡姆剃刀的原则,张五常认为这一分析全无必要。这中不用交易成本范式所进行的分析骨子里并没有脱离开,计量和监督问题,本身就是信息成本问题,而信息成本是交易成本的一个重要部分。他们二人只从生产的角度谈论企业,似乎并不足以解释企业的存在。我们现在开始讨论交易成本。老实说,这是一个棘手的问题,极难理清。罗宾斯说:“一个定义得以存在的根本原因,通常要从该定义的实际运用中寻找。”但是,在交易成本的运用中各人的理解也全然不一致。科斯在他对张五常1991年文章的评论中写道:“如果在个人之间交换的可能性被引进这种伊甸园,一系列新的活动将不得不接受。购买者和出售者将彼此寻找:购买者想知道供应商所能提供的,而供应商想知道购买者想购买的;双方都想知道另一方做生意的价格,对此要进行谈判,签订契约,确定他们观察到的条款是否无误,等等。市场将会建立起来,专业的代销商和经纪人将出现以助于交易过程。所有这些活动的成本就是我叫做交易成本的东西。”在科斯的文章中,他的这个定义是合适的。但张五常并不这么认为,在他的《中国会走向资本主义吗?》一书中,他认为交易成本应该是鲁滨逊世界里不存在的一切费用,他更乐于称之为制度成本。这样以来,在他看来,文革中的背语录,表忠心,跳忠字舞都是交易成本。这样的定义显然和科斯的定义相去甚远。威廉姆森则从有限理性和投机出发来论述交易成本的意义,人们由于有限理性,常常难以确切知道未来及他人的决策,因此需要测量成本和签定契约的成本,同时,人们又是会欺诈的,狡猾的,有投机行为,因此还需要监督,这几乎和阿尔钦与德姆塞茨的观点有些类似。此外还有阿罗“经济系统运行的成本”以及巴泽尔“产权换手的成本”之类的概念,无不是出于自己的运用方便来定义之。由此,我们可以略微知道,在当今的新制度经济学中,对交易成本还有没有一个确切的定义,至少不存在一个大家广泛接受的交易成本概念,这或许就是威廉姆森(2000)所称的多元化。大家都是从自己的应用角度出发来谈论这一概念,莫衷一是。对此,我认为,交易成本其实是人们为了使他人的行为可预期而付出的一种费用。仔细分析一下,以上的所有定义都可以从这个角度来理解。科斯的发现价格的成本,无非也是人们为确定下次交易对方的行为、地点时间等而付出的费用,张五常所眼的欧洲的教堂和中国的忠孝礼仪制度等是交易成本,也是为了使人们的行为在大家能共知的轨道运行,大家形成共识,使得我们彼此的计划一致,这样我们的交易就可以在同一个平台上进行。如果对方常常欺骗,行为不可预期,我们就必须制定出一系列的或明或暗的规则来限制和惩罚这种行为,所有的这些花费都是交易成本。总之,我觉得不存在交易成本增或减的问题,只存在能否使得大家的预期相互确定一致的这样的制度安排,因此,我们评价哪个交易成本高或低必须基于这样的基础。我至今无法确切的知道社会成本的含义,也许这是一个福利经济学的重要命题。我们开宗明义,一开始就来入手讨论科斯的那篇宏文《社会成本问题》。其实,这篇文章远不如《联邦通讯委员会》好读,而且思想大体上已在后者中披露,其所举的例子也远比牛与麦子更为适当,因为空中的电波是很难观察到是谁侵犯了谁,法官在这点上往往和经济学家一样也清醒不了多少,但为了分析的方便,我们仍然来举牛和麦子的例子。简短地说,不论牛或麦子的产权归谁所有,只要在私有产权之下,自由交易在无交易成本的情况下总是得以实行,那么由牛吃麦子,而非扎篱笆总可以使得双方的利益增进,分析的方法仍然是边际分析。只不过比庇古要明白的多,庇古借用外部性这样的概念得到的结论伦理上的含义太过浓厚,恐怕在借用这一概念之先,庇古先生心中早已经有了答案。的确,在《联邦通讯委员会》一文中,科斯尤其强调产权的重要性,他甚至得出这样的结论:产权的界定是市场交易的必要前提。我们不能否认这一点,因为在波段这样的市场上,产权无法清楚的界定是一个大问题。但是,即使产权界定不明确,如果交易成本为0,大家也是可以得出相同的结论的(张五常,1982),但真实世界从来不会有交易成本为0这样的情况出现,因此,权利的界定显得异常重要。之后斯帝格勒的那个科斯定理的定义,显然与此有些差别。那个定理的一个经典的表达是:无论产权谁属,只要交易成本为零,帕累托条件总是可以达到的。这样以来,常常误导经济学家认为重要交易成本为零,产权不重要,这正好是南辕北辙。那么,我们是否可以认为上述科斯定理的反命题也是正确的呢:只要产权清晰,不论交易成本为何,帕累托最优总可以实现。直觉告诉我们这显然是不可能的。清晰的产权如果面临巨大的交易成本,福利不一定能够最大化。如果我们跟着去讨论权利和交易成本的关系问题,我认为这是误入泥潭,空泛的讨论无助于任何实际问题的解决。在现实世界中,我们首先要明白一点,交易成本从来都不可能为0,因为其他人和我们的认识建立在相同的可预期的基础之上从是不免费的,所以这一点根本无须讨论。要讨论的,在我看来正是张五常认为的比成本更抽象的权利,但我认为,权利的结构的确定应该是社会成本问题的核心。如果这一结构确定的话,交易的实现总是可能的,因为我们总可以通过交易确定彼此的权利边界。在这里,我还是很赞同张五常的这句话:“科斯的工作促使我们拓展了制度分析的约束条件。他的贡献并不在于什么定理,相反,他提供了一种新的方法,一种新的角度,能在不同的视角下,透视各种经济现象。那些认为科斯的论点是同义反复的人,必定是忘记了绝大多数重要的科学发现是从某些同义反复开始的。一种逻辑必定只是一种定义,但它也只是从一种角度看问题的。科斯所理解的世界总是现实的世界,而且直到他知道了这个世界是什么样子时,我们中的大多数人才知道它是这样的有趣。”我们来看这样一个实际的案例,也许它揭示给我们的信息远比那个所谓的定理跟多的多。《青年时报》2003年6月12号星期四民间调查版绍兴县马鞍镇湖安村桥下夫自然村,自从2000年12月以来村民就饱受湖山石料场的炮声之苦,许多村民的房子都因此出现了裂痕,有的时候石头被崩出来也让村民受尽了惊吓,甚至村民傅华婷的儿子要结婚,对方父母认为这样的环境无法让女儿居住而不让自己的女儿过门。严重影响了该村村民的生活。但湖山石料场的场长韩军也是颇感委屈,他有一堆各类证件,有合法的手续保证自己的权利是合法的,他对生产的安全也非常重视。他本人也承认对村民造成了伤害,决定给自然村村民每人1000元的补偿,但只有8户人家收了钱,大家对价格可能不太满意。这件事情向县镇有关机关反映过,石料场亦遵从了意见书,作出了很多牺牲,受到了不少损失。但问题并为解决,该自然村24名妇女从5月29日起开始,在石料场门口拦车,他们意欲阻止石料场施工。6月2日,双方发生了争执和打斗,各有受伤和损失。尽管当地的多个石料场和老百姓有矛盾,但一直无法得到解决,因为马鞍镇地靠杭州湾,滨海工业区以及围海造田,都需要大量石料,所以双方矛盾虽多,但石料场的生意依然红火。如何来分析这一案例?应该说,石料场的产权是界定清晰了的,镇政府和该石料场签订的五年合同,五年内石料场有权开采山石,那么,村民呢?村民也有享受安静的居家生活的权利,双方的权利界定的十分清楚。如果按照庇古的分析,我们应该罚石料场,但这根本无济于事,首先政府也需要石料场的石料供给,村民的权利应该保护,但为了正常的生产和工程开发,石料场的权利也应该保护啊?所以,外部性的概念在这里就遇到了困境,手心手背都是肉啊。那么,按照科斯的方法又会如何呢?按道理,只要双方就价格达成一致是完全可以由牛和麦子的例子中得到相类似的结论的。但是,我们要看到与村民就价格的订约成本实在很高,很可能高过石料场的底线,因为,谈判是要一家一家的进行的,很可能有的人对平静生活的要价很高才肯放弃,而所有的人又都会按这一高价成交,所以,交易成本可谓极高,因为预期要一致实在要付出更高的代价。使村民迁徙的成本也很高,石料场迁徙更不可能,他几乎得不到补偿,因为村民是不可能补偿给石料场的。这也是个悖论。这个案例是我们认识到,在产权的背后,在交易成本的背后,应该还隐藏着其他的因素,对权利的保障所受到的影响往往并非双方的,而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原因。讨论这个问题,可能会和第二部分有重合之处,我们应该清楚的看到契约理论近几十年的飞速发展并非偶然,早我看来这一变化是权利的选择和治理问题逐步走到前台的结果。科斯早在1937年的文章里就曾提到,他认为企业作为一个契约替代了市场上的一系列契约。张五常根据计件契约(1983)的考察,认识到要素市场和产品市场并非完全可分,因此认为要素契约替代了产品契约的观点也是站不住脚的,但同时我们也看到张五常的困境。他主张认真研究可观察的契约和制度安排,并且说:“这就是什么是重要的;在我们的社会中,生产和交易活动通过契约组织起来,在没有考虑到契约安排的情况下,总的来说,这些活动在我们的分析中被忽视了。当契约或制度安排改变以后,生产和交易活动也要变化。因此,如果制度或契约安排被忽略,经济分析的预测力就会下降。”但他同时又说:“然而,契约或制度安排,是经济行为的一部分。它们自己也需要说明。”“对制度研究兴趣的迅速增长,是最受欢迎的。然而,就我的观点来看,许多著作许诺的多,履行的少,所采用的某些方法并没有什么成效,这令人失望的主要原因肯定有赖于付出巨大努力去探索制度安排的具体形式。如果我们不知道它是什么,我们就不可能很好地解释它。对于制度安排或契约安排的观察并不像数据那样简单,世界太复杂了。”(张五常,1991)这一声叹息并不能抹去问题的依然存在。如果我们仅只看到一堆堆的契约的存在,我们很可能会完全看不到企业到底在哪儿,在张五常的《经济解释·卷三》中张五常坚持企业并不确实存在的观点,而科斯乃至阿尔钦都不同意他的这个判断。我们还记得他1983年文章的结尾所写的他在香港擦皮鞋的故事,的确在这里我们看不到企业的影子,只看到两个小孩之间的契约。微微观的分析方法在这里成了这样的一幅图景,一个试图描绘蓝鲸的整体特征的科学家骑在蓝鲸的背上拿一个放大镜来观察蓝鲸。这样的预测我们同样无法相信。企业的契约理论发展十分迅速,这实在不是这篇简短而宽泛的文章所能介绍的。最值得注意的也许还是哈特的不完全契约理论,但这同样不能轻松的写明白,只好暂时打住。总之,我认为研究微观层次上的企业,我们的尺度应该拿捏准确,统计也许总不真实,但有助于我们获取整体的印象,增强理论的预测力,而如果总是解释特定的契约形成,我实在不能清楚的确信它的预测能力。是啊,世界太复杂了,因为你总是从沙粒看起的。
你傻!!!你就一傻子!!!对你无语啊。
现在骂你也白搭,都生下来了。
你别想着和他在一起了,他这辈子,下辈子,下八百辈子都他妈不可能爱你。你别傻了。
你的思想太守旧,容易毁了你的一生。你快去告他强奸,孩子就是最好的证明。
哎呀,其实你告也白搭,这个社会根本就没有公平可言。找家福利院把孩子偷偷的仍了吧。要么你这辈子就完蛋了,带着孩子嫁人的女人永远都吃不了好果子。
虎丘区是民政部正式登记在册的行政区划单位,是行政意义上的,国家意义的地理区划。而高新区在2002合并前曾经代管者虎丘区(2000改名了)的一部分(只是其中一部分哦)地区,
2002年,为了苏州市的统筹管理,进一步,从行政意义上的虎丘区中划出一部分(虎丘区的虎丘镇、白洋湾街道、横塘镇的部分村),和高新区(之前就代管了虎丘区的一部分了)再次合并,当然还划入了相城区的通安镇、吴中区的东渚镇、镇湖街道,形成了一个虎丘区、高新区(注意哦,这只是为了苏州市的统筹管理,在行政区划上并没有改变,原来是虎丘区的还是虎丘区,行政区划上是相城区的还是相城区、是吴中区还是吴中区)。所以在苏州市内部往往称这个经济统筹区叫高新区,但在国家、省内还是称为虎丘区的,
苏州,古称 吴,简称为 苏,又称姑苏、 平江等,是 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和 风景旅游城市,国家 高新技术产业基地,长江三角洲重要的中心城市之一 [1] 。位于 江苏省东南部, 长江三角洲中部,是 江苏长江经济带重要组成部分。东临 上海,南接 嘉兴,西抱 太湖,北依 长江。
苏州属 亚热带季风海洋性气候,四季分明,雨量充沛。特产有碧螺春茶叶、 长江刀鱼、太湖银鱼、 阳澄湖大闸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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