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5月王某(男)与赵某结婚,双方书面约定婚后各自收入归个人所有.

2003年5月王某(男)与赵某结婚,双方书面约定婚后各自收入归个人所有.,第1张

根据《婚姻法》第40条规定: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本题中,赵某因负责照顾女儿及王某的生活,付出更多的义务,根据前述规定,王某应给予赵某补偿。

根据《婚姻法》第42条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根据《婚姻法解释(一)》第27条规定:《婚姻法》第42条所称“一方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一方离婚后没有住处的,属于生活困难。本案中房屋属王某个人财产,应对赵某以房屋居住权或房屋所有权的形式给予帮助。

根据《婚姻法》第19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本题中,夫妻双方已经约定婚后各自收入归各自所有,

王某以婚后自己收人购买的住房应属其个人财产,法院不能判决该住房为夫妻共同产。 根据《婚姻法》第46条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因此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本题中王某与张某同居导致离婚,赵某作为受害方有权请求王某赔偿。

《婚姻法解释(一)》第29条第1款规定:承担《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而我国法律中对第三者的责任并无规定

《楼外楼》各人物结局是洪家宝跟马蕊在一起了,洪家柱跟李春贤没有和好。

洪家宝遇到美术生马蕊,他再次打开感情之门,马蕊是含着金钥匙长大的姑娘,家庭条件优越,思想前卫,为人大胆,也是一个敢爱敢恨的姑娘,主动追求洪家宝。两人在一起后,没过多久就结婚了。

对于洪家宝来说,也许真的是马蕊适合他,他俩之间没有像他跟赵琳涵那样被家人阻挠,而且他跟马蕊在价值观、思想上都是息息相通的,这也注定他俩在一起是幸福的。

洪家大儿子洪家柱因为喜欢的是秋水,所以不满父亲安排他娶李春贤,因此违抗家命逃婚到杭州,投奔黄埔军校参加国民革命军。但是后面又回来了,他依然不愿意接受李春贤这个媳妇。当面跟她说,自己心里只有秋水,装不下别人。

李春贤从出嫁就不被丈夫待见,连拜堂都是小叔子代劳的,现在回来了还不被认可。但是她没有向命运低头,勇于肩挑家族重担,她对丈夫的爱隐忍而坚毅,她跟洪家两兄弟一起把楼外楼经营得风生水起,遗憾的是他俩最终都没和好。

电视剧简评:

通过《楼外楼》这部剧,观众可以感受到厚重的历史,剧情也是跨越了漫长的时代,时代里塑造的人物也都是准确到位、个性鲜明。尤其是对女性人物的刻画,秦海璐饰演的李春贤、叶璇饰演的赵涵琳、王靖云饰演的洪家秀以及奚美娟老师饰演的水莲。

四位女性人物各自具有各自的特点,把有情有义、敢爱敢恨、有血有肉、能屈能伸几个特点展现得淋漓尽致。甚至在初看这部剧的时候,光看奚美娟和秦海璐飚戏就十分过瘾了,都会误以为这是一部大女主戏呢,因为女性演员所散发出来的气场实在强大。

张梅(化名)是铜陵市义安区人,

之前一直单身未嫁

她与男友来到铜陵市义安区民政局

办理结婚登记。

这天她却被工作人员告知

其已办证结婚19年,

要先离婚才能再办证!

张梅瞬间懵圈了,

而那个与她“结婚”19年的“丈夫”

自己压根不认识,

这个荒唐的结婚证,

当地民政局还只能

“依法”不予撤销。

张梅一纸诉状将铜陵市义安区民政局告上法庭。

太荒唐!未婚女莫名“被结婚”19年

“奇了!怪了!”张梅查询有关档案后发现,系统里竟登记――2000年6月18日,铜陵县民政局(现铜陵市义安区民政局)的确向男子赵某颁发了皖铜铜钟结字第067号结婚证,这天她和素不相识的赵某登记结婚了!

张梅表示,她和赵某根本不认识,更没有和赵某办理结婚登记,铜陵市义安区民政局对其和赵某的结婚登记行为,严重侵犯了她的合法权益。由于民政部门不予受理其申请撤销婚姻登记的行为。张梅遂向铜陵市义安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依法撤销铜陵市义安区民政局于2000年6月18日作出的婚姻登记行为。

乱套了!“丈夫”竟同时有两“合法”妻子

据了解,赵某今年47岁,也是铜陵市义安区人。针对出现的问题,铜陵市义安区民政局工作人员联系上了赵某,通过赵某的身份信息查询档案,工作人员惊讶地发现赵某还有一个合法登记的老婆,并在一个月前刚刚离婚。

铜陵市义安区民政局局长何庆蕾告诉安徽商报记者,经查询赵某在2000年和2002年用不同的身份信息和两个女子分别在民政部门登记结婚。前一桩婚姻登记的妻子是张梅,后一桩婚姻在不久前结束,两桩婚姻赵某都向民政部门提供了相应证明材料,赵某表示,第一桩婚姻结婚登记不是他本人办理的,妻子另有其人。

民政局:证明结婚受胁迫才能请求撤销

对于不予受理张梅申请撤销婚姻登记的理由,法庭上被告铜陵市义安区民政局辩称,一、原告张梅是否到婚姻登记机关登记,原告无证据证明;二、结婚登记,是男子赵某提供虚假婚姻登记信息,而该虚假信息经过原告所在的村委会、辖区派出所加盖公章,因此登记行为无过错;三、根据婚姻登记规定只有受胁迫结婚的当事人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请求撤销婚姻,其他情形婚姻登记机关无权办理撤销婚姻的手续。

庭审中,被告义安区民政局还向法院提交了多份证据、依据:1赵某的结婚登记申请书、婚姻状况证明、审查处理结果;2赵某的结婚登记申请书、婚姻状况证明、审查处理结果;3赵某的离婚登记处理表。

义安区民政局认为以上三组证据可以证明,赵某分别于2000年和2002年申请登记结婚,其涉嫌重婚,但结婚登记程序合法。《婚姻登记条例》《婚姻登记工作规范》证明除受胁迫结婚外,申请撤销婚姻登记的行为,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男子承认冒名登记法院依法撤销

法庭上,赵某表示,2000年6月18日,和张梅的结婚登记他并不知情,是其父亲办理的,“当时我不愿意和李三妹结婚,是我父亲给我办理了结婚证,结婚证上照片是我和李三妹,但名字登记的是我和原告张梅,我们伤害了原告,向原告道歉”。

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00年6月18日,赵某父亲持相关材料,向被告设在原铜陵县钟鸣镇人民政府婚姻登记机构申请婚姻登记,被告在张梅和赵某均未到登记机关情况下,将两人登记结婚,并颁发皖铜铜钟结字第067号结婚证。

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八条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婚姻登记条例》第七条规定,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结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

该案中,原告、赵某均未到登记机关登记,原告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被告登记和赵某结婚,被告的结婚登记行为违反法定程序,被告对原告及赵某的婚姻登记行为依法应予撤销。

质疑:相关部门是否帮忙造假?

赵某父亲为何大费周折为儿子办理虚假的结登记?赵某如何有两个“合法”的身份信息?这桩漏洞百出的结婚登记过程是如何获得了“合法”证明,并通过审查?

10月20日上午,铜陵市义安区局长何庆蕾告诉安徽商报记者,此时发生在19年前,当时的婚姻登记工作确实不太规范,当事人双方不在场,就办理结婚登记。至于赵某父亲为何办理虚假的结婚登记由于和案件无关,他们也不知情。

有这样一个段子:

上海一位68岁已退休的大学教授,男,丧偶,因为没人照顾,找了位46岁的阿姨做保姆,月工资8000。半年后,教授觉得阿姨人好,做事也干净勤快,遂向阿姨提出不如二人结婚一起过日子。

本以为保姆肯定会同意,谁知道保姆想都没想就拒绝了。保姆吐槽:现在我照顾他,他一个月要给我开8000,要是和他结婚了,我还是要照顾他,但是这8000他就不用给了,怎么都是我吃亏啊。

现在,段子成了现实:

2022年5月,新疆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子,月退休金一万多的老人和年轻的保姆偷偷结婚,老人去世后,子女和保姆之间因为遗产的事打起了官司,不过这个保姆可没吃亏。

本案判决书

案例

李某出生于1930年,退休前系新疆某国有企业管理人员。李某和周某于1960年登记结婚,婚后双方并未生育子女,领养了一男一女两个孩子,分别取名李一、李二。

1991年,61岁的李某离休。

2002年,72岁的李某和妻子周某因感情问题离婚,法院判决位于乌鲁木齐市的一处房产归李某所有,李某需补偿周某15万元。离婚后,老人的生活由其养子和养女照顾。

2015年,85岁的李某经人介绍认识了时年55岁的女子赵某,二人相谈甚欢。李某将赵某带回家,告诉李一李二欲请赵某为保姆照顾自己,每个月给赵某3000元钱。李一李二认为父亲年纪大了,确实需要保姆在身边照顾,再加上当时李某的离退休工资每月一万多元,足以支付聘请保姆的费用,也就没反对。

老年人相亲

让李一李二没料到的是,2016年3月,父亲李某与保姆赵某偷偷登记结婚了。对于结婚的事,父亲和赵某有意隐瞒,直到2017年6月李一、李二才知道,尽管他们认为保姆赵某和父亲结婚可能有其他目的,但木已成舟,也只能默认。

2021年5月,91岁的李某去世,单位为其发放一次性抚恤金256036元、丧葬补助金11476元,合计267512元。该笔款项全部由赵某领取,另外赵某也占有了李某名下位于乌鲁木齐市中心的一套房产。

李一、李二认为房子赵某住着就住着,也没办法,但抚恤金和丧葬补助金267万元不能让赵某一个人拿,遂将赵某告上法庭,要求按照民法典有关规定办理继承。

一审

本院一审法院-乌鲁木齐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本案诉争对象是李某的死亡抚恤金和丧葬补助费。

抚恤金和丧葬补助费是国家在相关人员死亡后,发给其亲属的具有精神安慰和物质补偿性的金钱支付,发放对象是死者近亲属。

主要目的是用以优抚、救济死者近亲属,特别是用来优抚那些依靠死者生活的未成年人和丧失劳动能力的近亲属,以及对死者尽了主要义务或者与死者生前共同生活的近亲属,应属于近亲属的共同财产。

死亡抚恤金和丧葬补助费不是逝者的遗产,他们本身就是给逝者近亲属的一种精神安慰或经济补贴。享受抚恤金待遇的人一般需符合两个条件:

一是必须是死者的直系亲属;二是死者生前主要或部分供养的人。

在司法实践中,分割抚恤金根据实际情况,以照顾、救济主要或者大部分依靠死者生前抚养的且目前生活困难的亲属为原则,由近亲属进行分割。

一审中,法院参照民法典关于遗产继承的规定,认定由赵某、李一、李二3人平均分配该笔死亡抚恤金和丧葬补助费,除去赵某为办理李某后事支出的2万元,其余247万3人均分,要求赵某向李一、李二支付165万元。

一审宣判后,赵某不服提起了上诉。

二审

本案二审法院-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保姆赵某提出了2点理由,认为该267万元应该全部给自己:

1、一次性抚恤金和丧葬费不属于李某的遗产,不能按照《民法典》1127条规定平均分配。死亡抚恤金的目的是抚慰依靠死者供养的亲属,自己作为李某的合法妻子,为了照顾李某已经多年未工作,现在年纪大了也无收入来源,李一、李二作为李某的养子养女,但均已成年并成家,有稳定的工作和收入,不应该是抚恤对象,因此李某的死亡抚恤金应该全部给自己。

2、即便按照遗产来继承,李一、李二作为李某的养子养女,在其父亲在世时不仅未尽孝,反而未经过李某和自己的同意,擅自取走李某银行卡上的70000元,李某去世后李一、李二也未支出任何丧葬费用,因此二人不应该分配遗产。

李一、李二则细数了赵某的种种行为,认为赵某存在骗婚的嫌疑,属于诈骗。

1、赵某和自己父亲结婚动机不纯。赵某初到自己家是保姆身份,每月工资3000余元,但二人于2016年3月登记结婚,双方结婚时,父亲已经86岁且身患疾病,赵某55岁,双方年龄相差三十余岁并无感情基础;

二人结婚前未告知自己,婚后仍继续隐瞒,直到一年后自己才知道。父亲生前多次说过结婚是由赵某提出,并威胁若不结婚她就离开,当时父亲在老家生活起居由赵某负责,若离开老人将会面临无人照料的危险,赵某存在威胁老人的嫌疑。

2、赵某已经通过婚姻获取大量财物。父亲退休后每年的工资约13万元,父亲和赵某结婚5年来的退休金均由赵某掌控,数额约65万元,而且父亲与赵某结婚前有一定数额存款,也由赵某掌控。

赵某在和父亲结婚前还存在借贷关系,但该笔费用自始至终未归还父亲,结婚后,赵某提出与父亲各出10万元在银行购买理财,收益共享,父亲将10万元交于赵某处,该笔款项目前也不翼而飞。

3、赵某称自己兄妹二人不孝纯属诬蔑。父亲在和原配妻子离婚后,一直是自己兄妹二人照顾父亲,该时间持续了25年,如果自己兄妹二人是不孝之人,又怎么么会照顾父亲长达25年?父亲和赵某结婚的5年,自己也完全不存在对父亲不管不问的情况,父亲的后事自己兄妹二人都有参与,有相关票据为证。

4、自己兄妹二人也是合法的抚恤对象。自己兄妹二人目前均已50多岁,无固定职业,正因如此父亲为照顾子女生活,提出给予一定生活补贴,在此情况下自己才从父亲卡中支取7万元,该事项赵某知晓,当时并未提出异议。

因此,赵某称只有她生活困难是不对的,她手里掌握着父亲多年来的存款,还有一套房,另外赵某还有3个孩子,生活不困难,自己兄妹二人才比较困难。

李一、李二还提出,如果赵某认为该笔抚恤金归她自己所有,那就提请法院对父亲留下的房产按照继承有关规定进行分配,自己兄妹二人应分得三分之二产权,赵某应分得三分之一产权,请赵某立即搬出该房产。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及政策,死亡抚恤金和丧葬补助费系死者死后形成的,由相应部门及单位给与死者近亲属的费用,享受该费用的直接权利人属于死者近亲属,本案中赵某、李一、李二作为死者近亲属,均有权享受该费用,因此平均分配并无不当。

最终二审法院判决,驳回赵某的上诉,维持原判。

从本案可以得到哪些启示?

1、李一李二本可以争取更多遗产,却放弃了。

根据《民法典》第1123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法定继承分为两个顺序,第一顺序是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是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第一顺序的人先继承,第一顺序没有继承人的由第二顺序继承。

本案中,李一、李二作为李某的养子养女,具有和婚生子女同等的法律地位,对于父亲的遗产,二人和父亲的配偶赵某具有同等的继承权。因此,李一、李二有权起诉赵某,要求合理分配父亲名下房产、银行存款等遗产。

2、老人结婚不仅是感情问题,也是经济问题。

近一段时间来,老年人相亲的节目火爆网络,不仅老年人爱看,不少年轻人也爱看。大家爱看老年人相亲节目有两点原因:

一是老年人活了大半辈子,比较通透,知道婚姻中什么最重要,什么样的人才是最适合自己的,这对年轻人是个启示。

二是老年人相亲不可避免会涉及到将来的死亡问题和遗产继承问题,这个过程会产生很多有意思的矛盾,大家爱看这些矛盾。

老人相亲热闹场面

实际上这些矛盾非常真实。就像本案一样,李某的原配妻子和李某一起生活了42年,只得到了15万的房屋补偿款,而保姆赵某只和李某一起生活了5年,却得到了一套房子(李一、李二主动放弃继承权),还有李某的存款。

这种分配方式从某种角度来说有失公平,但却是合法的,因此尽管李某的养子养女有意见,却也无可奈何。

3、结婚证很重要,它绝不仅仅是一张纸的问题。

在这个快节奏时代,不少年轻人认为两个人只要相爱就好了,何必拘泥于结婚证这种形式上的东西?事实上结婚证是双方关系的法律认定,如果没办证那彼此就是路人甲。

有了结婚证,夫妻婚姻存续期间的一切收入,都是夫妻所共有的,也只有有了结婚证,一方才能在另一方去世后合法地继承遗产。

对于老年人来说,领结婚证确实应该慎重。本文开头段子中,保姆拒绝了教授的结婚邀请,显然过于粗暴。

站在保姆的角度,她可以询问教授,其名下是否有房,是否有存款,是否愿意立下遗嘱在死亡后这些遗产由自己继承?

站在教授的角度,如何合理地分配自己的遗产,让配偶满意,让子女满意,避免百年后子女和老伴儿为遗产问题对簿公堂,也是不得不考虑的问题。

站在子女的角度,首先应该支持丧偶父母追求自己的爱情,让他们的老年生活更加充实,但也确实有必要提高警惕,避免老年人因为一时冲动被抱有不良目的的人所利用。

参考资料:

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赵XX、李XX等所有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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秀山一男子网恋两年花了17万,谈婚论嫁时才知女友是男人。

“我和她从微信聊了两年,我定期给她生活费,自己省吃俭用,甚至连彩礼钱都给了,没想到竟是一场骗局”家住重庆市秀山县的男子赵某十分无奈的对办案民警说。近日,秀山警方破获一起“网络交友”诈骗案,为赵某挽回17余万元损失。

商量结婚事宜,彩礼打到“女朋友”账上

2015年06月份左右,家住重庆市秀山县的未婚男子赵某,在微信上认识一名自称“宋艳”的女子,随着交流的不断深入,两人成为了男女朋友,渴望爱情的赵某一直想见见自己的女朋友,却被女朋友以工作忙、家里事情多等接口搪塞,只是偶尔发张照片给赵某,看着微信里漂亮又善解人意的女朋友,赵某很满意,也逐渐放下了戒心,一心一意的开始交往,而后,“宋艳”以家庭困难,要供弟弟读书等理由,请赵某从经济上给予帮助,而后两年多的时间里,赵某每月给“宋艳”转账3000元,一直到2017年10月,“宋艳”得知赵某得到一笔十几万的款项,于是同赵某商量结婚的事宜,要求赵某给10万余元彩礼钱,高兴过头的赵某很快把钱打到了“宋艳”银行账号上。

给家人报喜,父母觉得事有蹊跷

赵某把喜讯第一时间告诉了父母,高兴之余赵某父亲开始问询“宋艳”的情况,赵某想来想去,什么确定的信息也说不上来,在爸妈的追问下,把两年来二人交往的情况如实讲述出来,听罢,赵某父亲感觉自己儿子被骗了,当场就给儿子分析这里面的“问题”,越听赵某越愤怒,也意识到自己被骗了。在家人鼓励下,赵某一家来到秀山县公安局报了警。办案民警很快确定这是一起非接触性网络诈骗案件。

调警方查资金流向,锁定嫌疑人所在地

办案民警多次前往黔江、重庆等地调取相关银行卡流水,对银行卡的交易明细进行分析,最后在交易明细上锁定一笔大额资金流,经过与受害人赵某的陈述相对比,该资金流系嫌疑人诈骗后将钱转走的唯一线索。办案民警继续对这一线索进行追踪,发现钱已经流入一名山东籍的男子银行卡中。办案民警先后在山东省淄博市、济南市、滨州市等地进行摸排侦查。1月3日,办案民警综合全案的线索,最终将嫌疑人的落脚地锁定在山东省滨州市博兴县。1月5日10时,嫌疑人李某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了其实施诈骗的经过。

经查,李某,男,即微信中的“骗子女朋友”,通过微信搜索功能加了赵某后,冒充女子与之交往实施诈骗,所发均是从他人微信、QQ空间下载的,前后共骗得赵某17万余元。

目前,秀山县公安局民警对受害人赵某进行了心理疏导。犯罪嫌疑人李某已被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的办理当中。

日前,淮南市潘集区法院宣判了一起特殊离婚案。女方陆某某隐瞒婚前与他人怀孕的事实与赵某结婚,生下孩子后感情不和,陆某某起诉离婚。

据悉,男方赵某与女方陆某某均系90后,双方在亲友介绍下相识,于2015年6月初订婚,同年6月23日登记结婚,7月30日举行婚礼,12月19日女方生育一女,婚后感情一般。双方在亲友介绍下相识结婚,由于双方感情基础不好,经常为生活琐事产生纠纷,2016年10月,女方将男方告上法庭,请求与男方离婚,并要求男方给付孩子抚养费每月500元。

男方辩称,因女方婚前与他人怀孕,谎称孩子是男方的,存在婚姻欺诈,导致男方抚养孩子长达6个月之久,给男方及其家人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以及精神伤害。审理期间,法院根据女方陆某某的申请,委托南京东南司法鉴定中心对男方赵某是否是孩子的生物学父亲进行了鉴定,结论为,排除赵某是孩子的生物学父亲。

法院认为,女方陆某某隐瞒婚前与他人怀孕的事实,违反了夫妻之间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义务,其对夫妻感情破裂存在过错,依法准许双方离婚;女方所生女儿不是男方赵某的亲生女,男方没有法定抚养的义务,由女方自行抚养。订婚时男方给付女方的彩礼26000元,男方为女方支付的产前检查、住院等费用1427305元,男方抚养孩子6个月的抚养费酌定为6000元,综合考虑到本案的具体情况,女方应当返还男方4627305元。由于女方违背夫妻间相互忠实义务,存在过错,确实给男方造成精神伤害,本院酌定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依照我国婚姻法的相关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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