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结婚证不退彩礼胜诉的条件如下:
1、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时间较长的,一般应当以两年以上。
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两年以上,对该种情况确定不予返还。这是因为在广大农村地区,一贯将举行结婚仪式并共同生活视为男女结婚的标志,双方一旦结婚,就成为了一家人,婚约就自然的过渡到婚姻阶段,彩礼的缔结婚约目的已经实现。
其次两年的限制主要是基于诉权的时限原则。男女双方缔结婚姻,都是希望长期共同生活,如果双方不办结婚登记同居生活时间较短,双方订立婚约的目的没有实现,那么彩礼还是需要返还的,同居生活的时间限制,主要还是参照诉讼时效的规定来确定;
2、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期间生育子女的。
男女双方同居生活虽然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是双方的“婚姻”生活因生育子女,而更加牢固,因生育子女而更能成为一个名符其实的家庭。如果双方解除这种所谓的“婚姻”关系,将会给女方造成更大的伤害,因此,确定这种情况下彩礼不再返还;
3、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所接受的彩礼确已用于共同生活的。
一方面接受的彩礼已经在共同生活中花费掉,其权利的客体已经不存在,属于返还不能;另一方面彩礼用于共同生活,事实上已经与“夫妻”共同财产相混同,也不应当返还。
正常情况下,我国法律只承认领取了结婚证的夫妻为合法夫妻,没有正式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在一起生活的,并不算是合法婚姻关系,哪怕办了酒席也不行,只能算作同居关系。此时,男方给付了结婚彩礼给女方的,男方可以要求女方退还,因为双方实际并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您好。
合法,所谓的非法同居在已经被取缔了。不结婚同居是被允许的。
非法同居,现在应当称为非婚同居,第二种是重婚同居,第一是指男女双方未办结婚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第二是已婚领证有配偶跟异性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一种同居行为
(1)没有配偶的男女双方未经结婚登记,公开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这是典型的同居关系。
(2)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公开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即重婚同居。
(3)公开的同居关系之外又与他人公开同居生活,即二重同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一条 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
立法过程
根据1980年制定的《婚姻法》和2001年修改的《婚姻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几个司法解释和其他相关规章的规定,实际上中国对事实婚姻的立法有一个变化的过程。
具体讲,即1984年8月30日至1994年2月1日期间,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如符合登记结婚条件,那么法律承认双方的事实婚姻关系,也就是说法律认可双方是合法的夫妻关系而非同居关系。
1994年2月1日至2001年4月28日期间,未办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一律按非法同居关系处理。
2001年4月28日后,法律规定允许达到法定结婚条件的男女双方补办结婚登记,补办结婚登记后双方的婚姻关系效力追溯至双方均符合结婚条件时。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法院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2004年4月1日后,未办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对任何一方均无配偶的男女,向法院起诉离婚,如果双方不补办结婚登记,法院将不再解除同居关系,也不再称这种同居为非法同居。
希望能够帮到您,谢谢,望采纳。
影响倒没什么,不过,有一些风险,没有领证结婚,婚姻难保不出万一。如果圆房之后男方反悔,女方真的会吃亏,也难免有些风言风语,不如及时补办一个婚宴就可以冲冲喜,也好堵住大家的嘴,你觉得了?
没有结果的爱情,实在正常不过。
痴情人求因果,情爱里无始终。
人间情事,大多都没有结果,余下一部分,只是以为会有结果,唯有极少的人,侥幸成功,偏偏侥幸成功的,又被奉为圭臬,就好像买**中了头奖,吸引人的手段,迷惑人的说辞,却把中头奖当作是常态,实则也不过是庸人自扰。
毕竟感情这东西,天生的不公平,我只见有缘人不劳而获,不见痴情者勤能补拙,都说喜欢的信手拈来,不爱的痴痴苦等,全因天之道损不足,而奉有余,索要的不给你,拿到的不想要,对等的付出,公平的结果,感情里没有。
可没有结果,是不是一件坏事?
我常想,也许无始无终,无因无果,才是爱情的本来面目,它既不可爱,也不可恶,并不值得我们去沉思有无,求索始终。
也许人这一生的情事,原本就该是憾事
婚前同居,这已经成为了大多数男人和女人,婚前的一种常态行为。有的男人和女人是因为,选择在一些大城市生存,所以为了节约开支,在成为情侣的时候干脆就住在了一起。
有的男人和女人却是因为,想要提前感受一下婚姻生活,看看彼此间是否真正的适合在一起。可是这种非婚姻关系,真的很平等吗?
有的一些同居了多年也没有结婚的男女,到底谁比较吃亏呢?听听下面这四位女士是如何说的吧。
1刘女士34岁:“肯定是女人吃亏,因为女人是最耗不起青春的”
刘女士说,男人和女人如果同居很多年也没结婚的话,那么吃亏的肯定是女人,而我就是一个活生生的例子。我和男朋友是大学同学,毕业后就住在了一起,可是他的父母却不同意我们的事,于是我们就这样耗啊耗。
最终我成为了大龄女青年,而他却还可以去泡二十几岁的妹子。如今我们分手了,可我想找一个年龄差不多的伴侣,却发现这很难。
要么就是男人条件不好,要么就是条件不错的男人却是二婚还有孩子,你说该让我如何选择?
2陈女士30岁:“没有谁吃亏的说,都是成年人,可以对自己的行为负责”
陈女士说,婚前同居是很正常的事情,就算同居了很久也没结婚的话,也没有说谁会吃亏这一说。都是成年人了,可以为自己的行为负责,在感情的事情上,没有谁为谁去牺牲,有的只是彼此的选择。
就算是从表面上看,某些人吃亏了,可是有人逼你吗?这还不是你自己的选择,所以在这件事情上,真的没有必要去怨天尤人。
如果能够在一起,那么是一件值得庆幸的事情。如果不能在一起,那么只能说两个人缘分未到。
3殷女士29岁:“我认为是女人比较吃亏,因为同居后往往是女人付出的比较多”
殷女士说,在婚前同居的问题上,自己一向是比较慎重的。因为自己认为如果在婚前同居的话,那么吃亏的往往是女人。
因为就男人而言,婚前同居可能在他看来是一场游戏,有人跟他共摊房租,还有人帮他洗衣服做饭,甚至有些时候还可以满足他的需求,这是一件多么惬意的事情。
可是在女人这方面看来,却要对此认真很多。如果一个女人肯与一个男人同居,那么这个女人肯定是很爱这个男人。所以如果一旦同居多年,也没有结婚的话,那么最后伤心的肯定是女人。
4杨女士37岁:“我认为没有谁更吃亏,人离开谁都可以活一辈子”
杨女士说,有的女人认为婚前同居后,如果多年还不结婚的话,那么吃亏的肯定是自己。那么我只能说这种女人的观念太狭隘了,这种女人也肯定是那种依附男人而活的女人。
就像我自己,我有自己稳定的事业有稳定的收入,有合适的男人就结婚,没有可结婚的同居也无所谓。高兴了我就和你在一起,不高兴了我就一脚把你踹开,反正我自己生活的也很惬意,所以我生活的幸福并不是男人给我的,而是我自己创造的。
所以我才不会重视什么男人要不要负责,我只要对自己负责就好了。
1、解决彩礼纠纷时应遵循的原则决定彩礼是否返还,以当事人是否缔结婚姻关系为主要判断依据。给付彩礼后未缔结婚姻关系的,原则上应返还彩礼;如果已结婚的;按照习俗举办了结婚仪式但没有领取结婚证书的,解除同居时彩礼是否返还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定。
2、结婚前给付彩礼的,必须以离婚为前提,才能考虑支持返还请求如果给付彩礼之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给付人要求返还给付的,不予支持,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果当事人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该项请求,法院准许离婚的,可根据情况作出是否支持返还彩礼请求;判决不准离婚的,不能支持当事人返还彩礼的请求。
3、必须是当地确实存在婚前给付彩礼的习俗一般来说,彩礼问题主要大量存在于广大的农村和经济相对不发达地区,人们迎亲嫁娶,多是按民风、习俗形成的惯例。如果当地没有此种风俗存在,就谈不上给付彩礼的问题。对于不能认定为彩礼的、属于男女交往间所为的给付财物如何处理,要视其具体情况及性质,由法院依法作出处理。
4、要区别彩礼给付时当事人的主观意愿一般来讲,彩礼的给付往往是行为人以男女双方订婚或者结婚为目的。如果是完全自愿给付且无任何附加条件的属于一般赠与行为,如果没有特殊规定,通常不予支持返还彩礼的请求。
5、给付彩礼后办理了结婚登记,但双方并未真正在一起共同生活,对于要求返还彩礼的,应予以支持。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这属于彩礼返还的特殊情形。这里的生活困难是指其生活靠自己的力量已无法维持当地最基本的生活水平。
所谓的骗婚罪的设定并不是一定要领了证,结了婚,才算是构成骗婚。
骗婚的定义是,在以结婚为理由的情况下,对受害人造成了感情,经济,物品方面的诈骗,才称之为骗婚。那么,这里要讲的是一个法律婚姻和事实婚姻。
如今的形势是,女少男多,中国30%的大龄青年不能得到配偶,于是便出现了找对象难,结婚难的状态,继而出现大规模的骗婚情况。继而,男方破财,女方收益。如同一个产业链在慢慢形成。
未结婚,但女方收了男方的订婚金却不结婚,甚至以结婚为原因索要财物,最后未达成婚姻结果的,不予返还财物,这便是骗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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