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真的取消婚姻限制了吗?

国家真的取消婚姻限制了吗?,第1张

2023年,部分省份实行了新婚姻法,取消了婚姻限制,这一新法将给重婚罪刑法的实施带来巨大的改变。

那么取消婚姻限制到底是什么意思呢?主要有几点:

1:生育登记不用结婚

以前生育登记有一个条件是孩子的父母必须有结婚证,是法定的夫妻。而现在取消了这一要求,也就是说只要两个人愿意生孩子,即使不结婚,一样给办理准生证。

2:私生子也享有继承权

根据以前的《继承法》,继承人是在被继承者户口中且是子女关系的人,私生子并不允许享有继承权。也就是说,以后非法定妻子所生的子女也可与法定子女争夺遗产。

3:一夫一妻制基本名存实亡

为什么说一夫一妻制基本名存实亡呢?当第三者的孩子也可被承认并且可以落户,那么第三者在法律上将会有着与原配一样的待遇,大房二房享受权利都一样。而且如果父亲有案底,婚生子会受到影响,而私生子却不受影响。

取消婚姻限制到底是好是坏?是在鼓励生育还是加剧社会矛盾?

没有。

2023年结婚限制目前没有全国性取消,只是局部放宽了。取消结婚限制的省份目前,全国包括四川、陕西、广东、福建在内的四个地区已放宽了生育登记的结婚限制。但大多数人更不敢结婚了。

取消婚姻限制的定义:

生育登记不用结婚,私生子享有继承权。法律依据:婚姻法第十一条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取消结婚限制也指办理生育登记的时候取消登记对象是否结婚的限制条件。因为根据大部分地区生育登记规定来看,需要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才能办准生证。

取消婚姻登记限制,针对的是生育政策,是办理准生证或者生小孩不再需要结婚证来登记,而不是说一婚多妻,小三仍然没有合法权益,除非原配走了,结婚证才是拥有合法权益的,受益人还是拿结婚证的那一方。

没有。我国法律规定只有双方在自愿的情况下带领有效证件去民政局办理结婚手续,领取了结婚证才被认可,何时候都不可能取消婚姻登记的,结婚登记没有取消。婚姻登记,是指恋爱的男女之间,为了实现共同生活的目的,依照法定程序,经国家婚姻登记机关核准,取得结婚证的行为。

国家没有取消结婚限制。

1、我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规定“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2、结婚必须达到法定婚龄。我国民法典第1047条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这个年龄被称作“法定婚龄”,简称“婚龄”,也就是法律确认的准予结婚的最低年龄。

3、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的禁止结婚。直系血亲是指具有直接血缘关系的亲属,如父母与子女、祖父母与孙子女、外祖父母与外孙子女,旁系血亲是指具有间接血缘关系的亲属,即非直系血亲而在血缘上和自己同出一源的亲属。

结婚流程如下:

1、要求结婚登记的男女双方持所需证件共同到一方常住户口的区、县级市民政局(或镇人民政府)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2、双方当事人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各填写一份《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

3、双方当事人必须在婚姻登记员面前亲自在《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中“声明人”一栏签名或按指印。

4、婚姻登记机关对双方提交的证件、声明进行审查,符合结婚登记条件的,准予登记。

5、登记时限:证件材料齐全,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

结婚年龄是我国婚姻登记制度中的硬性条件,因此,年龄不够的情况是没有办法领结婚证的,并且,没有结婚证只是举办了婚礼的婚姻是无效的。

办理结婚材料如下:

1、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1)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2)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2、办理结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1)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

(2)经居住地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3、办理结婚登记的华侨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1)本人的有效护照;

(2)居住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

4、办理结婚登记的外国人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1)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

(2)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或者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六条 

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第一千零四十八条 

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第一千零五十二条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第一千零五十三条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第一千零五十四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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