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觉得早婚在古代很常见,是因为这几种的原因导致的
古代妇女大多在14岁时结婚,但19岁时没有结婚。现在人们更幸福了。他们19岁还在上学,还有很多人30岁就没有男朋友了。
中国古代早婚的原因是什么?生产力普遍较低,贫困家庭很难维持基本的衣食住行,因此女孩们早婚。
然而,在古代,有许多早婚的现象。那时候,人们对成人的观念与我们完全不同。早在西周时期,就有一句话叫“男二十而冠,冠而列丈夫,三十而娶,女十五而许嫁,二十而嫁 。”
1、 古代妇女为何早婚生子
在古代,男人和女人结婚都很早,有的甚至在13、4岁就结婚了。看来普通人的家庭都希望早日娶到女儿。为什么?其实,这也与当时的规定有关。
这里的法定年龄是指15岁之前,如果你身边的人都在15、16岁时结婚,而你超过法定年龄还没有结婚,你会受到批评,将来更难找到伴侣。
这种现象在金代最为明显。晋朝的贵族们以早婚为荣。康帝十三岁时娶了他为妻。今天,他只上初中。
在不同的朝代,对妇女的结婚年龄有不同的规定。唐代,女子15岁,男子20岁。如果他们超过这个年龄,他们将不得不支付罚款。
宋代更早。宋仁宗年间,规定男子15岁结婚,女子13岁结婚。朱元璋到的时候,规定男人必须16岁,女人要在14岁之前结婚。
我们都知道,在古代就有生更多孩子和更多幸福的想法。由于古代的早死率很高,加上战争造成的人口急剧减少,早育孩子是非常重要的。因此,女人十几岁结婚是很自然的。
2、 古代妇女早婚的原因
在一些古代王朝,为了促进早婚早育,甚至出台了一些强制政策予以保障。例如,在孝惠皇帝当政的汉朝,规定所有未到法定年龄结婚的妇女都要被罚款。
在古代,生产力水平低下,人口稀少。古代皇帝为了增加人口,增强国力,都想增加国民人口。所有这些都需要人力。只有增加男人的数量,才能减轻负担。因此,我们必须早婚以增加人口。
而且,古代的医疗技术也很落后,人的生命将在五六十岁时结束。因此,早婚是很有必要的,这符合当时继承家庭的观念和传统,增加家庭成员。
最重要的是古代重男轻女的现象。到目前为止,这种现象在一些地区仍然普遍存在。因此,大多数家庭认为女孩在赔钱,让她们结婚是一个早期的选择。
据古代史料记载,古代妇女大多在15岁至19岁结婚。古人的平均寿命很短。如果他们结婚早,早产更有利于晚育优生,所以大多数孩子都是在母亲的黄金时代出生的。
还有另一个原因现在看来不可思议。在古代,人们的思想普遍是早熟的。在13-4岁的时候,父母担心女儿会随意和任何男人私奔,否则他们会更容易早婚。
古代为何盛行早婚早育我为大家带来相关内容,感兴趣的小伙伴快来看看吧。
在现代社会中,女孩子在十三四岁的年纪应该还在学校读书,而一般女子的法定结婚年龄是二十岁,然而在古代社会,十三四岁的豆蔻年华少女,却不在学校读书,而是嫁作他人妇,甚至生孩子。
根据我们学过的生理知识,十三四岁正是发育的阶段,在这个年纪生育的话会对女孩子的身体造成巨大的伤害,因为肚子中的胎儿会和正在发育中的女生抢身体中的营养,孕妇需要营养,而女孩子本身也是需要营养的。
既然结婚那么早会有这么多危害,那古代女子为什么还要这么早嫁人呢
首先说明一点,在古代并不是所有古代的女子都是在十三四岁就嫁人了的。
在《周礼》中记载了女子的结婚年龄为20岁,可见,早在几千年前的周朝时期,女人的结婚年龄还是比较晚的。然而到了春秋战国时期,各国开始强制女性早婚早育。比如春秋后期的霸主越王勾践规定了女子结婚的年龄为十五岁,到战国时期,有的国家降低到十四岁,其中秦国更是规定,女子身高达到一米三就必须要结婚。
到了汉代,汉惠帝则规定了女子的结婚年龄为十三四岁;在宋仁宗时期,规定了女子可以结婚的年龄是十三岁;明太祖规定的结婚年龄为女子十四岁。
我们可以看出,在汉代以后,女子的结婚年龄普遍都是十三四岁,所以我们会说古代女子十三四岁就嫁人了,这也是一种大体的说法。
在历朝历代,肯定会有不是那么早结婚的人,针对这种现象,也有相应的惩罚措施。
越王勾践规定了如果到了法定的结婚年龄却不结婚,是要受到处罚的,如果女子到了十七岁还不嫁人,那么他们的父母也是有罪的,即连坐的惩罚措施。
汉代的惩罚就是如果女子到了十五岁以上还没有嫁人,就要罚款六百钱。西晋时期,晋武帝规定了,女子如果到了十七岁还不结婚,那么官府就会出面将她嫁出去。据说唐太宗时还规定了女子十五岁以上未成亲,那么就会让当地的官员把她娶回家。
正是有了这种强迫女子结婚的法律,就不会有女子很晚才结婚了,虽然这种法律最初可能也是为了增加人口,但是在一定程度上确实解决了很多男子无法成亲的问题。
中国古代女子早婚早育的原因是什么
在古代,因为医疗技术不够发达,人们生病了只能吃一些中药慢慢的调理身体,对于穷苦的百姓来说,生了病没钱买药,只能在家等死了。诸如此类的种种原因,古代的普通人长寿者很少,一般四五十岁已经算高龄了。这么一看,就不难理解古人要求女子十三四岁结婚生子的初衷了。
总得来说,古代倡导早婚早育的根本原因是为了增加人口总量,只有人口总量上去,才能够应对各种各样的灾难。增加人口,对于古代社会来说,至少有三大好处。
首先,是为了家族的传承,不能断后的信仰
我们都听过一个词语“人丁兴旺”,其实所以古代女子早早嫁人,根本目的就是为了繁衍后代,为了保证人丁兴旺,因为一个家族要后继有人。
中国古代讲究“不孝有三,无后为大”,曾经有很多人误解这个成语,将这个成语解释成,“不孝的行为有很多种,没有做到尽后代的责任是最不孝顺的。”
凡是这样解读的,都是国学中的垃圾,其实,这个成语的本意就是,没有后代就是不孝,古代“孝”的核心价值观就是“传宗接代”。
这是封建时代一种面对各种灾难的无奈之举,也是一种信仰。为了家族传承,早婚早育成为必要的措施。
其次,只有庞大的人口基数,才能有渊源不断的兵源
因为古代时常有战争,就需要征兵男丁去打仗,木兰诗中的一句话“阿爷无大儿,木兰无长兄,愿为市鞍马,从此替爷征”说的就是这种现象,每家都要出一个男丁去打仗,战场上刀剑不长眼,难免会有死去的将士,一旦离开家去当兵,就意味着可能要死在战场上。
越王勾践、汉惠帝、晋武帝、唐太宗等他们制定的法律法规,都是经过了战争刚刚结束的时候,战争往往会导致大量的人员伤亡,所以这个时候就需要增加人口数量,所以才会有了女子较早结婚的法律规定。
因为在一个国家中最重要的就是人口基数,人口数量多,国家军队中的士兵也会多,在冷兵器时代,兵源是一个国家最重要的战略保障。
最后,庞大的人口基数,可以使得国家繁荣富强
对于任何一个政权来说,人口基数的扩大,除了可以用来打仗,也表示拥有更多的税收,统治阶级可以剥削更多的人口。
在古代时期,由于生产力较低,很多土地需要开垦,人就是最大的生产力,只有源源不断的人口,才能开垦更多的土地,创造更多的财富,国家才能更富强。
史论纵横说:
纵观古代的历史,我们深入的思考一下,为什么每个朝代关于结婚年龄的规定都是不同的,在古代的统治者制定法律法规中,都是为了解决在当时的社会情况下的某一问题而制定的。
总而言之,古代女子结婚较早,并不是我们所理解的古代人不懂结婚较早的危害,而是有一定的历史原因的,在我们现代,国泰民安,自然就不需要早婚早育了。
相反,人口过多,人均可分配的资源就越低,对自然环境的破坏也就越大,提倡晚婚晚育,优生优育才是正经的。
古代女子普遍十二三岁结婚,发育还未成熟,原因使人心酸!
大家都知道,如今我们都生活在一个科技无比发达、思想非常先进的现代化社会之中,年轻人结婚生子的年龄也越来越晚了,催生出了一大批剩男剩女一族。毫不夸张地说,当今社会30岁没结婚几乎没有人会说你奇葩。然而在我们庆幸自己生活在完全可以自主选择自己婚姻的现代时,可曾想过古人婚育的心酸。
据相关的史料研究显示,古代我国的男女初婚年龄平均在15岁左右,其中女子结婚的年龄普遍在十二三岁的样子。在我们的脑海中,女性身体的发育基本要到十八到二十岁才成熟,过早的生育只会导致婴儿的不健全和自身的身体受损。古人虽然整体科技和思想要落后于人类不少,但“趋利避害”可以说是人类与生俱来的本能,当知道过早生育会致使婴儿早夭率和孕妇难产率极高时,应该避免才对。然而,古代女子的早婚纯粹是人为的原因,她们完全无法掌控自己的命运!
正因为古代社会太落后,无论是国家内部的内斗还是王朝之间的更替,比拼的说白了就是人口。在处于冷兵器时期的古代,谁的人口多谁夺取天下稳定江山的优势就更大!
因此,历代君主都鼓励甚至是强制人们早婚早育,规定女子十几岁就必须嫁人生子给国家补充资源。人口一多,首先给国家纳的税收就多,征的兵也多,国家便会更加的稳固下去。
在汉代初年刘邦实行所谓的休养生息政策时,便在全国范围内征收一个所谓的“晚嫁税”,规定家里十四岁的女子若还没嫁人的话,每年得给国家上交一大笔税收。这样一来,广大底层平民谁人能受得了如此重的苛税,便只能争相找媒人尽快把女儿嫁出去!
另外,古代社会一直有着男尊女卑的封建思想,认为“家有女子,如有累赘”,反正迟早嫁人后会变成“泼出去的水”,因此不如趁早让她们外嫁还给家里省掉一些口粮。因此,这就不难理解古代社会女子在明知早婚早育危害很大时仍旧普遍在十二三岁嫁人了,实在是令人心酸不已!
每个朝代规定女子出嫁的时间一般都在十二岁到十四岁之间,就算有晚一点的时间,也不会超过十八岁。古代的人之所以要这么早结婚,其实就是为了要给女子更多的时间生孩子。古代的时候虽然没有计划生育和避孕的措施,但是由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非常有限,因此很多的孩子刚生下来就死掉了。
当时古人为了让孩子的生育率提高一些,特别是君王要传宗接代,子嗣一定要旺盛,那么就需要女子不断的生孩子。早早的让女子成婚,就是最简单的让女子更多的生孩子的方法。并且古代的时候由于人口比较少,而且壮年男子一般都要去当兵,再加上疫情、干旱或者水灾,每年都会造成非常多的人死亡。
所以说增加出生率是非常重要的。古代的时候女人的地位比较低,而且寿命也比较短,有的女子在三十多岁就死了,所以说早一点结婚还可以给女子留着多一点的时间生孩子。而且古代的时候都喜欢年轻的女子,认为到了十八岁的女子年纪就算很大了。
另外古代的时候其实对于女子结婚的年纪是有要求的,如果家里面的女子不早早的结婚的话,那么是要受到严格的处罚的。在唐朝的时候女子如果到了适婚的年纪还没有出嫁的话,很可能要进行高额的税收,这对于寻常百姓家肯定是不堪重负的。
而且古代的时候女子的身分太低了,很多人家都希望把女子嫁到达官贵人家,这样才能让全家有出头之日,因此女子在年纪非常小的时候就会开始帮她们寻找娘家。也就是说女子就成为了一个工具,很多人家把所有的希望都寄托在自己的女儿身上,所以说古代的女子结婚的年纪是比较早的。
中国历史源远流长。朝代在改变,中国古代妇女的地位是否也随着各种社会制度的转变而不断发生变化呢我们准备从各个朝代的婚嫁习俗的变化入手,根据各个朝代遗留下来的诗歌、文章等资料,分析、研究中国古代妇女社会地位在不同的时代呈现出的不同的发展历程及表现。
(一)先秦时代--妇女再婚现象普遍存在,同时在儒家思想中已出现禁止再婚的言论。
1夏商
中国商朝的妇女地位是很高的,夏朝在开国时还是母系氏族社会,其居住方式有两个特点:一是游牧性,二是从妻居。商代社会的婚姻是由多个父和多个母共娶,这也是典型的母系氏族社会。
2周朝
中国妇女地位的下降是随着周朝或者儒教的出现而形成的。按照周礼的规定,男性贵族可以娶妾多人,但正妻只能有一个。《公羊传》上讲:"诸侯一娶九女,诸侯不再娶。"这个习俗在礼制上流传到后代。周朝时期,已婚妇女地位卑下,婚姻关系能否维系取决于丈夫的好恶。丈夫愿意维系,她是丈夫的附庸;丈夫不愿维系,就要被丈夫扫地出门。《诗经》中的一些诗,如以叙事为主的《邶风•谷风》、《卫风•氓》,以抒情为主的,《邶风•日月》、《王风•中谷有蓷》,均为当时弃妇的悲戚之声。
3春秋战国
春秋战国时代几百年间战争频仍、人口损失惨重,生产力的发展也需要更多的劳力,这使得婚姻所承担的繁衍人口任务更为重要。于是,连青年男女的私奔在当时都不被绝对禁止,孀妇再嫁自然就不成问题了。甚至在诸侯国君中,这种事都屡见不鲜。史载卫宣公和其继母私通,所生子长大后迎娶齐女,宣公见齐女貌美,竟劫夺来据为己有。《诗。邶风。新台》就是卫人讽刺宣公之作。宣公死后,其庶长子公子顽又迎娶宣姜,生子女多人,有二人后又继为国君。卫人又作《墙有茨》刺之。其贵为国君,竟然迎娶再嫁、三嫁之女,而且其后代并未受到歧视,可见此风俗的普遍。从现存的关于先秦时代法律规定的残存记载中,也未见有对妇女再婚作出限制之处。
(二)秦汉时代--限制再婚理论的进一步系统化和再婚行为的依然普遍存在。
1秦朝
秦国自商鞅变法之后,贯彻法家思想,讲求国家利益至上,礼法道德传统相对受到忽视。秦代家庭立法中,妇女在某些方面可以和丈夫拥有平齐地位,如妇女可杀死通奸丈夫,丈夫殴妻与妻殴夫同等处罚,等等。反映在妇女再嫁的问题上,也就非常地宽容。从江陵张家山汉简中有关秦代法律的记载可以看出有"夫死而妻自嫁,取者勿罪"的规定。
2汉朝
西汉武帝之后,儒学思想逐渐成为中国官方的正统思想。儒家所提倡的道德、礼法标准也就愈益发挥出自己的影响力,逐渐地成为社会主流的道德规范和行为规范。两汉时的儒者和官僚发挥了先秦典籍中关于男尊女卑思想的表述,对妇女再嫁问题给出了道德上进一步否定的评价。班昭《女诫》中说:"男有再娶之意,女无再适之文。"以一个妇女的口吻对同性的自由作出严格限制,千百年来贻害深远。两汉时的统治者也开始旌表守节孀妇,汉宣帝就曾于神爵四年(前58年)给颖川一带的"贞妇顺女"奖励布帛。东汉以后,这种举动变得非常频繁。
不过,两汉时正统儒者的言论尚未完全拘束人们的社会行为。当时的成文法律没有明确地限制妇女再嫁。而实际生活中,妇女再婚的现象屡见不鲜。光武帝刘秀的姐姐湖阳公主守寡后,看上了有妇之夫宋弘,光武帝亲自替她作说客。东汉末年的著名文学家,蔡邕之女蔡琰(蔡文姬),先嫁河东卫中道、被掳入匈奴后与左贤王成亲,并生有子女,归汉后又嫁与董祀,先后改嫁两次。这样的身世并没有成为她一生的污点,相反她由于传奇的经历和文学上的才华被南朝人范晔收入了《后汉书。列女传》,这在一千多年之后简直是不可思议的事情。古诗《孔雀东南飞》叙述东汉建安年间的故事,刘兰芝不见容于婆母,其夫被迫出之,回到本家之后,马上就有众多提亲者找上门来,可见妇女再嫁、即使是被出妇女的再嫁,都不是羞耻之事。
《说文》云:"妻者,齐也"。这可以说是汉代人在夫妻关系上的一个格言。那时庶民百姓之家如果丈夫出门在外,那么妻子在家就可以自立门户,包括迎接宾客、宴饮宾客、出送宾客等活动,妇女可以与男子一样,参加社会交往。《汉乐府陇西行》中说:"健妇持门户,亦胜一丈夫。"就是当时人对妇女参加社会活动的一种评价。汉代的妇女观较之前代是进步的。
(三)魏晋南北朝时期--法律规范的因袭前朝和社会舆论的由宽渐严
三国时代,由于连年战乱,人口锐减。为了生息繁衍,统治者对婚姻的要件给予了宽松的规定对于妇女再婚的问题,同样沿袭了汉代法律的宽松规定。《三国志》记载吴主孙权就曾纳丧偶妇女徐夫人为妃。魏文帝曹丕的皇后甄氏原为袁绍子袁熙之妻,袁绍被曹氏打败后,归于曹丕。
西晋统一全国后,礼教纲常曾在短时间内又有所抬头,晋武帝多次颁布诏令,禁止士庶为婚、严明嫡庶之别。对于孀妇改嫁问题,和东汉时的情形类似,官方意识形态中已经频繁赞扬守节的烈女,而民间改嫁的现象仍时有发生。大体来讲,在东晋、南朝的宋、齐两朝,以及北方的十六国、北魏时期,由于玄学的兴起,儒学处在相对低潮的发展阶段。反映在家庭法领域,妇女的地位略有提高。东晋时甚至出现了以女休夫的情形。至于妇女再婚,也较为普遍,刘宋朝的公主普遍和驸马不和,纷纷被皇帝准许离婚再嫁。南方到了梁代以后,儒家礼教开始重新兴盛,统治者对于贞节烈妇的宣传也开始升级。
在北方,即使是十六国和北魏初期的长期战乱时期,宣传妇女节义的论调始终不绝于耳。北周政府正式下达诏令,宣布"孝子、顺孙、义夫、节妇,表其门闾。"这也是效仿历史上汉、晋这些汉族政权的措施的一种举动。
(四)隋唐时期--盛世之下对妇女的束缚再次放松
隋唐时代是我国封建社会发展的鼎盛时期,由于北方异族文化和中原文化在这之前几百年间的交融,北方民族重视妇女地位、婚姻自由结合的传统在很大程度上得以保留。因此,在隋代和唐朝初年,社会舆论和官方立法对妇女再婚的问题显得非常宽容。
具有北方民族血统的唐代皇室,在一言一行为天下垂范的情况下,自身对妇女的再婚曾经毫不在意。据《新唐书。公主传》的记载计算,唐代中前期的公主中改嫁者即有二十九人,其中有五人甚至三嫁。著名的襄城公主、太平公主,都曾改嫁。皇室如此,民间更是家常便饭,大儒生房玄龄、韩愈的夫人或女儿都曾改嫁。可见当时,"女无再嫁之文"的古训一定程度上被人们遗忘,即使是主张道德文章的正统知识分子们也不以改嫁为非。《旧唐书•列女传》记载:"楚王灵龟妃上官氏,王死,服终,诸兄谓曰:'妃年尚少,又无所生,改醮异门,礼仪常范。'"这说明当时年轻又无子的孀妇改嫁,是社会的常例,"守节"说不定才是不正常的。与此相对应,男子,甚至是贵族男子娶再婚妇女,也不以为耻。众所周知武则天原为太宗才人,是正式的嫔妃,结果被高宗立为皇后。杨贵妃本是唐玄宗子寿王妃,却改嫁玄宗。这些在后人看来属于**的行为,却在唐代皇室中公开地存在。至于朝廷大员、知名人物,娶再嫁之妇更是司空见惯。另外,在唐代中前期,社会规范虽然没有大力提倡妇女守志,但妇女若自愿终身不再嫁,还是受到法律保护的。《唐律疏议》在"夫丧守志而强嫁"条规定:"诸夫丧服除而欲守志,非女之祖父母、父母而强嫁之者,徒一年;期亲嫁者,减二等。各离之。"在疏议中解释到:"妇人夫丧服除,誓心守志,唯祖父母、父母得夺而嫁之。"不过,从条文来分析,其实女子守节是受很大限制的。在一个社会风气并不特别注重贞节的时代,父母、祖父母很可能逼迫女儿改嫁。
所以,有唐一代,尤其是中前期,女主临朝的事情屡见不鲜。高宗后武氏、中宗后韦氏、肃宗后张氏,都是掌握实权、炙手可热的政治女性。安史之乱后,唐王朝由盛转衰,思想控制反而甚于从前。公主改嫁、母后临朝等情况都趋于绝迹了。
敦煌有些唐朝民间遗留下来的"放妻书",具有普遍意义。过去,我们印象中有"七去之条",写离婚书的时候,男人通常写一严正声明,就把妻子休了。但这里将"去妻"改为"放妻",范本饱含深情,说感情不谐没办法维持,只好痛苦分手,现在把你放飞,希望以后能找到真正的幸福。这个事实证明男性已经放弃了俯视的姿态,两性关系趋于平等。
(五)宋元时代--法律条文的固定少动和礼教思想渐趋严酷下社会风气的改变
1宋朝
由于程朱理学极力主张"存天理、灭人欲",在婚姻家庭制度方面,蔑视妇女的权益,甚至提出:"饿死事小,失节事大"。在理学的影响和长期渗透下,从宋初到南宋的几百年间,民间对于妇女再婚问题的舆论评价和社会风气本身都经历了巨大的变化。
宋初,仍乘唐代遗风,社会上妇女再嫁之风流行。皇室内部经过五代时的多年变乱,甚至连唐末制定的公主不得再嫁的规矩也不遵守。太祖之妹初嫁米福德,守寡后改适高怀德。社会名人中,大文学家范仲淹幼年丧父,随母改嫁,长大后才归宗。宋仁宗时颁布了类似唐宣宗当年的规定,宗室有子者的改嫁被禁止,但民间改嫁之风终北宋年间,未见式微。周敦颐、程颐等所宣传的"饿死事小、失节事大"之类,在北宋当时影响并不很大,程颐的侄子亡故,媳妇也未能守节。但是,南宋以后,礼教之风渐趋严厉,一面有朱熹等不遗余力地推行,控制了知识分子的观念;另一方面,其在社会生活中也开始显出巨大的影响。在这以后,绝无皇室公主和亲王郡主多次下嫁的记载,一般的官宦人家之女,再婚的状况也逐渐减少。与之相对应的是,《宋史》、《元史》列女传中的节妇、烈女的记载与前代相比,大为增强。本来《列女传》这种体裁是刘向所创,范晔在《后汉书》中首次将其列入正史之中。早期几部史书所赞扬的列女系各个领域优秀的妇女,如拯救父亲的缇萦,文才卓著的蔡文姬、辅佐丈夫的乐羊子妻等,相当于一部"各行业出色妇女传"。但《宋史》之后,所谓列女几乎全都是保持贞操、不事二夫的节妇,当然有立志守节的,也有不堪匪徒凌辱、与之同归于尽的。总之,修史者认为妇女唯一值得旌表的品行就是坚守节操,其他的才能都是不值一提的。《列女传》成了地地道道的"烈女传"。
著名的女词人李清照,本来与赵明诚为夫妇,恩爱美满,生活幸福。金兵的铁蹄踏碎了她悠闲的生活,南渡以后不久,赵明诚就去世了。李清照又改嫁给周汝舟为妻,婚后发现丈夫人品低劣,有违法行为、不堪共同生活。清照又告官检举其夫,其夫被法办。宋朝法律规定,妻告夫者,即使所告为实,也要"徒二年"。清照为友人救助,才免于身陷囹圄,并与其夫离婚。但是,李清照后半生的这段经历却往往被欣赏她才华的文人所隐去,可能是认为她的行为不大光彩,有损于冰清玉洁的形象吧。
2元朝
元代北方民族盛行兄死,嫂改嫁于弟的习俗。元代时,该习俗不但在进入中原的蒙古人中继续存在,还进入了汉族居民的生活之中。《大元通制条格•户令》中记载了很多小叔收嫂的例子。叔嫂成亲,在汉族传统习俗中,本属于亲属间相奸,这是少数民族习俗对中原文化发挥影响的一个实例。嫂子改嫁小叔,不但在伦理上使汉族人难以接受,而且也产生了法律冲突。元代法律对于汉族男女婚姻继续了"有妻不更娶"、"守志者不得强制改嫁"等限制,而如果小叔原有妻又收嫂,在法律上就无所适从。基于此,元中期以后,对于收嫂给予了逐渐严格的限制,如:嫂仅订婚不收继、叔已有妻不收继、叔嫂年龄相差悬殊不收继等。而且,蒙古族风俗中还有一些其他的收继制度,象侄儿收养婶母、兄收养弟媳,因为和汉族传统礼教太不相容,不在汉族地区实行。
长期以来,儒者提倡是一回事,民间百姓的观念是另一回事。禁止妇女再嫁的思想向民间渗透得十分缓慢,顶多在贵族和士大夫中间蔓延。
(六)明清时代--法律和道德规范的愈发严厉和实际生活中再婚现象仍然存在
明清时代,我国的封建制度渐趋腐朽和没落。反映在社会风尚和道德规范上,两宋以来摧残人性的礼教的势力在继续扩张,对于妇女的生活自由和婚姻自由的压制达到了前所未有的残酷程度。
《大明律》首次将前代法典中关于妇女再婚问题的两条规定"居丧嫁娶"与"妇女守节而强嫁"浓缩到一条之中,不过处罚力度变轻。在唐宋"徒三年"的"居丧嫁娶",改为"杖一百",唐宋"徒一年"的父母、祖父母之外的人逼迫孀妇改嫁之罪,在《大明律》中仅"杖八十"。表面上看,明朝法律的规定甚至比唐代都要宽松。但是明朝的法律为了集中精力维持其王朝的统治,着重惩罚那些谋反、谋大逆等侵犯政权利益的行为,而对于婚姻之类的私事,则能宽就宽,不过多干预。即所谓"轻其轻,重其重"的原则。所以,处刑减轻未必就意味着在这个问题上,妇女可以享有更宽松的选择。
《大明律》中还首次明确规定了:"若命妇夫亡,再嫁者,罪亦如之(引者注:指上文所引关于居夫丧改嫁的规定),追夺并离异。"关于禁止官员妻子再嫁,早在隋文帝时就有规定,但不久就废除了。直到元至大四年(1311年)才又恢复。其理由解释为"妇人因夫子得封郡县之号,即与庶民妻室不同,既受朝命之后,若夫子不幸亡殁,不许本妇再醮。"《大明律》正式在成文法典中剥夺了有爵位的贵族之妇的再婚权。封建法律剥夺了无数普通群众的幸福,也没有给其维护者以任何照顾。
《大清律》对于强迫守志孀妇改嫁的问题,作了破天荒的新规定:"其夫丧服满,果愿守志,而女之祖父母、父母,及夫家之祖父母、父母强嫁之者,杖八十。期亲加一等。大功以下又加一等。"自古以来,父母、公婆是可以不顾孀妇的意愿,强行逼其改嫁,而不负任何法律责任的。清代的这一崭新规定,决不是为了尊重妇女的自由选择权,只不过因为当时鄙夷妇女再嫁之风,在民间已经根深蒂固。立法者经过考虑,认为维护纲常名教,阻止妇女改嫁的意义已经可以和同为封建伦理最高规范之一的家长对子女的绝对控制权相抗衡了。这一立法上的改变,是很值得注意的。
明清时代,封建的宗族势力有了进一步的增长,大量的乡规族约充斥着迫害妇女、剥夺妇女再婚权利的条款。在当时,国家制定法,尤其是民事规范,实施的效果是要打很大折扣的。在广大的乡村,宗族习惯法、地方习惯法实际上起着主要的调整功能。因此,妇女要想成功地再嫁,首先就要遇到极其强大的宗族势力的阻碍。
明清时代,统治者基于维护自身业已腐朽的制度的需要,不断强化对妇女守节的推崇和提倡。《内训》、《古今列女传》、《规范》等所谓女教读物铺天盖地,明清帝王都曾下过不少诸如此类的诏书、制文。从民间那密布的贞节牌坊和各地方志中守志一生、甚至殉夫从死的妇女大量的涌现,我们都能感受到广大妇女的不幸和封建礼教的残忍。
明清时代的一些文学作品,虽然不能据以作法制史的实证分析,但还是可以折射出许多当时的社会风尚、生活习惯,弥补正史记录的不足。从这些作品中,我们可以看出,妇女再婚现象在文化水平较低的平民阶层中间,并不是极其困难,而仍然时有出现。如《红楼梦》中尤二姐、三姐之母,便是带着女儿改嫁到尤家的。但在广大农村,妇女再婚的问题恐怕不能得到类似宽容的待遇。不过,透过文学作品的记载,也使得我们了解了该问题的各个方面。
五、心得体会
从漫长的古代妇女地位的历程中,我们可以看到在母系社会中妇女地位在一段时间里受到一定程度的崇敬。但随着孔子男尊女卑思想的确立,儒家思想提出及妇女在婚嫁上的"三从四德",到了其后的"不孝有三,无后为大"的思想体现人们的重男轻女现象的日益严重。从一夫可多妻的再正常不过的现象,和孀妇再嫁这一问题却屡屡收到社会的舆论相对比,妇女地位一再地受到压迫。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及封建社会专制的变化妇女的地位也不断变化,在这个过程中,体现的是妇女对自由婚姻的追求,对地位提高的渴望。无论是儒家思想的提出,还是民间世俗的缘故,妇女地位低下随着世界的发展和进步脱离了低级的封建社会和对妇女的歧视,这体现在现代妇女的做为上,现代女性中出现了许多科学界、领导界的风云人物。
那么,造成女性不平等情况在中国古代如此普遍的原因是什么我们想就是因为中国古代女性在经济上是不能独立的,也就是说,女性不能自力更生,需要依靠男性。所以男性对女性提出的不平等要求,女性不能反抗。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我想跟中国古代社会主要是农业社会有关。因为在农业生产中,女性由于体力所限,是不能有有效贡献的;此外在农业社会,农民大多并不富裕,娶老婆是一件不容易的事,娶了老婆就当作财产关在家里,生怕"丢失"。而进入现代社会,一方面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解放女性生产力,另一方面知识经济的发展缩小了男女生产力差距。所以女性有机会参与社会生产生活,可以提出自己的要求,才有今天的男女平等。
我们认为,现代的男女平等是男性和女性一起构建和谐的社会,一起促进社会的发展。因此,女性应当自强自立、自尊自爱,扬长避短,用知识充实自己,积极参与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等各方面建设。
过去古人认为,女子一个周期是七,男子一个周期是八,女孩子十四岁就可以结婚了,男孩子十六岁就可以结婚了。或许可以在晚一两年。
另外,过去古人寿命都比较短暂,医疗、饮食,等等,保障的不好,有句俗话:人活七十古来稀,就是这个写照。
差不多行了,就赶紧办着,为以后做打算。
欢迎分享,转载请注明来源:浪漫分享网
评论列表(0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