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历史记载在什么时期广西少数民族便开始与汉族通婚

根据历史记载在什么时期广西少数民族便开始与汉族通婚,第1张

唐朝开始大规模鼓励通婚。

唐朝民族的政策:

唐朝 对边疆少数民族地区,采取“全其部落,顺其土俗”的开明政策。

通过实行①加强对边疆的管辖,设置行政机构②和亲③册封④战争⑤会盟多种措施措施,加强了中央王朝对各民族地区的管辖,汉族与边疆民族的的交往空前频繁。

唐朝前期的疆域,空前辽阔,东到大海、西达咸海、东北至外兴安岭、库页岛一带。

南及南海。

唐朝民族关系取得重大发展的原因:

1经济繁荣,国力的增强。

这是民族关系发展的物质基础。

2国家统一、政治清明、社会安定,为民族关系发展提供了重要条件。

3唐朝 实行的民族政策正确、开明、策略也是灵活的,有利于改善民族之间关系,使不同的民族和睦相处。

唐太宗的开明民族政策的意义:

1秦汉以来,北方的游牧民族经常与中原王朝发生冲突,而这一时期出现了稳定;政治稳定,双方的相互交流加强,促进边疆地区的少数民族经济文化发展。

2唐代对北方、西北少数民族的控制和影响远远超过前代。

强大,宽容唐王朝对少数民族形成了强大的向心力,促进了民族融合。

3唐太宗被少数民族首领称为“天可汗”是各民族首领拥戴唐朝的集中体现。

  在北方,有一个很少被人知道的北方边塞,曾是一个以满族和蒙古族为主的地方,他们有着自己的婚礼风俗和 礼仪 。清朝建立后,很多南方的人流入了这个地方,并在此扎根,慢慢的南方的很多传统习俗与当地这些少数民族融合,使这里形成了独具民间特色的婚礼习俗。以下是我为你精心整理的北方汉族的婚礼习俗大全,希望你喜欢。

北方汉族的婚礼习俗

 说来话长。那时松嫩草原的男女婚姻,受传统习俗影响,均以父母之命为大,媒妁之言为准。虽说男婚女嫁是人生的必由之路且 决定 男女双方后半生的幸福和痛苦,但男孩子订婚一般都是由男方家父母托媒求婚于女家。只有在女方家父母同意后才以先男家后女家的程序进行“相看”或称“相门户”的。那时“相门户”,男家要赏给女方装烟钱或押婚 物品 。之后,媒人将女方的“庚帖”,即生辰八字,送往男家,请占卜者推算是否合婚,有无冲克等,如愿后,需“还帖”并议聘礼数目。择日将聘礼的一半送往女家“过小礼”,又称“挂坠子”。婚礼之前必将聘礼全部送往女家,称为“过大礼”或“通信”,并议婚期。聘礼之外还要有筷子、葱、粉条等物,女家留半,男女双方还要请“全科人”(父母双全)的妇女为新人裁衣,称为“开剪子”。过礼的数量和档次要由媒人与双方协商后确定。大都要一猪一酒或双猪双酒(一猪:即一口肥猪,重量必须100斤以上;一酒:一般为50斤),另外加成衣数套,单、夹、棉衣数套和一部分现钱。钱的多少按男方家的贫富而定,再由男方选一吉利日子,设酒宴请媒人和女方家长,俗称“相门户”。然后女方家也设酒宴请媒人和男方家长,俗称“换盅”。至此,才算正式订婚。婚礼前日,女家宴请亲友、邻居、宾客,馈赠钱物,称之“助妆”或“添箱”。结婚日期多为男方决定,但也必须征得女方同意。男方将订婚时女方所要的一切钱物都要送至女方家,俗称“过大礼”。然后才能结婚。结婚过程一般需三天。

 大娶需在两日前的午后开始设宴待客,有鼓乐班子做陪,称为“落桌”,并收纳贺礼。前一日悬灯结彩,中午的宴席称为“上马席”,宴后列仪仗,前有骑马者四、八不等,称为“对子马”,新郎十字披红戴花随之,后有花轿或“喜车”,内坐男童一名压轿。后为鼓乐班子,周游街市,称之“晾轿”或“走轿”。此日必祭祖拜坟。当天大摆酒宴,早上“四顶四”(四碟四碗),晚上“六顶六”(六碟六碗)。迎接老亲少友,在大门外搭起鼓乐棚作乐,俗称“开通儿”。备好接新娘用的轿车子。轿车也称喜车,即在大铁车上竖起四根立柱,用蓝色布围成轿子样,轿顶上用红布作成尖形顶子,俗称“晾轿”。

 婚礼之日,天未亮列仪仗,去女家迎亲,女方设茶和果品等款待新郎,新媳妇穿上大红棉袄棉裤(不分冬夏)上轿同往。迎娶途中如遇另外娶亲者,新郎之间必互换物品。路遇庙宇、坟墓、水井等都要以红毡遮障。轿车进院后有的新媳妇还用衣襟兜个斧子(取“福”之意),由送亲者扶下轿车,在火盆上烤手或跨越。新媳妇手持宝瓶,胸挂铜镜,红巾遮盖头面。天地桌上置香炉、蜡烛、供品、弓箭、斗、秤等物,两位新人一同“拜天地“,拜后入新房,又称“洞房”。门坎置马鞍和铜钱两串,新婚男女从上边越过后撤去,将铜钱搭在新郎肩上。门内有童男童女一对分立左右,手持枣、栗子或五谷杂粮等物向新妇撒去。新郎揭去新娘头上的盖头藏于怀中,共同面对吉方“坐福”。新媳妇的装束在清朝及民国年间流行梳“撑子”或“京头”。新媳妇洗“开脸”之后共同进餐,称配亲饭或见面饭。主食为“子孙饺子”。当天都要大摆宴席,必须是“八顶八”(八碟八碗),主招待女方家送亲的和那些随份子钱(送礼)的男女老少。酒宴结束后,女方送亲的人告辞回家,男方家要送猪肉一块,称之“离娘肉”。老亲少友也都相继散去。是夜为洞房花烛,新人吃宽心面,亦有取笑者谓之“闹洞房”。翌日晨宴称“下马席”,亲友列坐,新郎新娘逐人叩头,分大小辈,受拜者必赏以金钱、首饰等物品。婚后三日或七日新人同去女家,称“回门”,大都当日归,婚后一个月新媳妇回娘家住对月, 春节 期间新郎新娘持礼品 拜访 亲友,谓之拜新年。

 北方汉族的传统婚俗主要以一夫一妻为主,但在清末至民国年间,有钱人家也有娶二房妻的,俗称“娶小”,伪满时期也有三妻四妾不等。那时的青年男女一般16-17岁即结婚。

 旧时的男女婚俗除青年男女到结婚年龄正常结婚外,还有一些特殊婚姻:

 童养媳,俗称“团圆媳妇”。旧社会多因家庭贫寒无力抚养,将童年女孩许给他人为妻,因年小不能举行婚事,故养活在男家。一般的男都大女十多岁。女孩长到16岁后便完婚,童养媳为买卖婚姻之一,女孩处境大多都十分凄惨,吃不饱、穿不暖,受公婆虐待,丈夫打骂,不受虐待者极少。解放后逐渐绝迹。

 招女婿,亦称“养老女婿”。只有女孩而无男孩之家,为传宗接代,继承家业,故招婿为子,有“活招”、“死招”之分,死招者要更换姓名,当作儿子,继承家业。活招不改姓名,待其老人去世,办完丧事后仍回原家。旧社会应招为婿者很受歧视,现在广为提倡,视之为荣。

 搭伙,旧社会妇女因丈夫远出长期无音信,或被判刑而无力自谋生计,抚养子女的,寻一无妻男人,约定同居期限,互相帮助,到期即分开,也有延期或结为正式夫妻者。新中国成立后自行消灭。

 寡妇改嫁,旧社会寡妇改嫁倍受谴责,认为有失贞操,改嫁者要受婆家的各种刁难,并勒索高额身价,受尽凌辱凄寒。有的寡妇走投无路跳井悬梁。

 拉帮套,旧社会丈夫失去劳动能力者,妻子取得丈夫的同意,另找一男人来家同居,生活上得以资助或承担供养义务,原有夫妻名份不变。

 北方传统的婚姻礼教是 历史 糟粕,尤其妇女受害最深。她们几乎没有任何的人身自由。解放后,尤其是新婚姻法颁布后,广大妇女获得了翻身解放。迷信婚姻则早已被人们所唾弃。

婚俗礼仪中媒婆的作用

 媒婆还有月老、红娘、伐柯和冰人等许多称谓。封建社会男女“授受不亲”,强调“天上无云不下雨,地上无媒不成亲”。两家要想结得秦晋之好,即结为儿女亲家,这时候就需要媒婆从中牵线、说合,称为“说媒”。建国之后,“说媒”曾改称为“做介绍”,媒人也改成为“介绍人”。随着社会的进步,青年男女通过自由恋爱,两情相悦而结成伴侣已占了相当的比例,但由于工作环境、生活环境等诸多因素的制约,许多还是沿用传统作媒的方式,因而通过媒人介绍也是男女婚姻常见的择偶方式。

 古代的媒人大多是专职的。封建社会的意识形态使人们的劳动、 教育 、 娱乐 的圈子大都局限在家庭里,家长对于儿女的婚事只能通过媒人的搭桥牵线才能缔结 成功 。说成一桩媒,媒人可以得到一些钱财,称之为“谢媒礼”。这笔钱一般由男方支付(如果是男到女家,则由女方支付),在成亲的前一天,连同送给媒人的鸡、肘子、鞋袜、布料一起送到媒人家。媒人第二天一定要去引导接亲,称之为“圆媒”或“启媒”、“发媒”。谢媒钱的多少,视主家经济状况自行决定,但无论多少,均需用红纸封好,称为“红包”或“包封”。红包上习惯写上“包封签子”。

 说媒不是一件轻松事,俗话说“说好一门亲,好穿一身新”,媒人只有嘴上功夫十分了得,才能获得相应的高收入。说媒是一种技巧,媒人不仅要熟悉男妇双方及其家庭的基本情况,力求门当户对地提亲,而且必须做到既基本上准确地向男妇双方及其父母反映对方的情况,又要尽可能隐恶扬善,使双方充分认识对方的长处,从而乐于达成嫁娶的协议。就是说,要生就一张“媒婆嘴”。做媒人要勤于跑腿,从开始为男女双方牵线搭桥之日起,要经常往来于男女两家之间,交流情况,传达彼此的愿望和要求,防止发生意外的变故。习惯上男女两家都有义务招待媒人,乡下人说“媒百餐”并不是夸张,可见其奔走撮合之勤。

 在男女两家对婚事取得基本一致的 意见 之后,媒婆要引导男方去相亲,代双方送换庚贴,带领男方过礼订婚,选择成亲吉日,引导男方接亲,协办拜堂成亲事宜,一直到“新人进了房”,才把“媒人抛过墙”。媒说得好,双方都满意,以后常来常往,成为故旧;媒说得不好,双方不满意,往往归咎于媒人,从此视为路人。

 在古代的传统婚俗礼仪中,媒婆起到了不可小视的作用,也成为 传统 文化 的一部分。

婚礼中三道茶习俗

 中国传统婚礼中有“三道茶”习俗,这是主家的待客礼仪。

 “一道茶”又叫糖茶,实际上就是糖开水。贵宾驾到,不能怠慢,先将糖开水半杯献于客人,寓意是:甜心甜意。

 “二道菜”是“蛋茶”,与其说是“蛋茶”,倒不如说是“茶蛋”,这是主家为防止客人饥饿事先用茶叶、酱油、五香、八角等原料加水煮制而成的,这道茶寓意:实心实意。

 “三道茶”就是绿茶,杯中茶水只能斟至七成。斟不足七成就是心意没尽到,斟得过多就是“茶满欺人”,喝起来不方便。这道茶寓意:回味无穷。

同姓不婚:中国传统婚俗,同姓不许结婚《左传》云:“男女同姓,其生不繁。”这在当时不无道理,因为那时的人口较少,同姓难免有血缘关系。但几千年后的今天,台湾仍保持着这种传统观念,如周姓、苏姓、连姓三姓,陈姓、胡姓、姚姓三性,徐姓、佘姓、涂姓王姓,以及萧姓、叶性二姓,许姓、柯姓二姓,也互不通婚,因为他们被认为是生于同一祖先。

  相亲

  这是结亲的第一步,即在媒人的安排下,让男女双方相互偷看,如两情相悦,便可定亲。相亲之日,媒人陪同男方及父母亲友前往女方家。坐定后女方出来端茶待客,顷刻间,男女双方“惊鸿一瞥”,女方即刻回房。不论是否中意,当女方再次出来收茶杯时,男方就将红包放入茶杯。女方如见给的是大红包,便知男方中意,就再拿出芝麻、红枣、花生泡茶待客。相亲即告成功。

  大娶、小娶和户内娶

  这是三种不同的旧式婚礼。“大娶”即“明媒正娶”,仿照中另传统的婚庆“六礼”程序举行(据《仪礼·士昏礼》和《礼记·昏义》记载,中国古代婚庆“六礼”为: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小娶”指“招婿”和“招夫”(寡妇再嫁,男住女家)两种。“户内娶”也分两类:一是以少许聘金抱人家的幼女回来养,成年后和自己的儿子成婚,称“媳妇仔”(大陆称“童养媳”);二是以少许聘金抱人家的男孩回来养,长大后和自己的女儿成亲,或由外面娶媳妇进门,称“螟岭子”或“养子”。小娶和户内婚的仪式十分简单,如“媳妇仔”成婚,一般选在除夕夜举行,“围炉”后,长辈便嘱咐自己的儿子和“媳妇仔”双双进房,就算是完成婚礼,正式结成夫妻,此俗在台湾称为“推做堆”。

  “大娶”则要隆重得多,一般按以下五个程序进行:先是“问名”,即“议婚”,男女互换庚帖,请算命先生看双方是否适宜结婚(台俗、,夫妇年龄相差三岁或六岁是忌讳),也就是合八宇。八字是一张宽1寸、长8寸的红纸,上有男女当事人的出生年月日。交换八字以后,男女两家分别将八字放在自宅正厅的神佛祖先牌位之前,并烧香拜佛。在这三天之中,这家中如果发生了口角、窃盗、器物毁坏等事,就被认为是一种不祥之兆,这桩婚事也就谈不成了。三日内若家中平安无事,则将男方的庚贴送女家,女家接受之后,或问卜于相师,或即表示同意合婚。

  在旧礼俗中,男女双方议婚之初,也有由女方经媒妁请男家提出“字仔”(八字),作为探听男方之依据,女方如果认为适合而吉祥,即将男女生庚各写一谱,送给男家,否则将原件退回作罢。也有的人拿八字请算命先生算,如果两人八字不合,则婚事就不用再说了。

  以前一般人家婚娶,十分注重八字,婚事成不成,八字有很重要的影响作用,依照旧习惯,八字上的文字必须是偶数,如果是奇数,要设法增减成偶数,因此一般八字的写法都有一定的格式,男的名字后面加上“乾造某某年某某月某某日某某时建生”等字,女的也是一样,写上名字然后加“坤造某某年某某月某某日某某时瑞生”,建瑞两个字就是为了凑成偶数而弹性运用的字,这就是一般所称的“婚仔”,算命先生把男女双方的八字合成一帖,称之为“合婚”。

  次为“送定”,即订“婚约”。男方由媒 人陪同到女家,送金银首饰等礼品,女方以礼回赠。

  然后是“完聘”,又称“大聘”。男方由媒人陪同,送婚书、聘金等到女家,女家则将坤书交给媒人,这才算正式订婚。订婚后,女方请吃订婚宴。吃完后,男方的亲戚应抹抹嘴自已悄悄离去,而女方也应故做不知情地照旧谈天,忌讳说“送”、“顺走”或者“再见”,否则不吉利。因为台湾的“送”、“走”常表示死亡、丧事,而“再见”又会令人想起“再见到一次”,恐怕引出“再婚”的霉头。

  四为“请期”,即决定结婚日期,由媒人请算命先生选定吉日,男家将“亲迎书”、“礼书”附礼品送到女家,女家以返书及衣物回礼;最后才是‘亲迎”,即正式“成婚”。台湾民间举行婚礼,通常大都忌在四月、五月、六月、七月、九月这几个月内举行。因为四月的“四”字与“死”字同音;而五月的“五”字与“无”宇同音,这个月结婚有不生育之虞;六月是一年之半,如在这个月结婚,就有“半年新娘”之称,担心不能白头偕老;七月是民俗中的“鬼月”,如在这个月结婚,就如娶到“鬼新娘”;而九月的“九”字与“狗”同音,因而也尽量避之,以免有“狗新娘”之称。

  成婚当日,大体如闽南旧俗,但也有不少独特习俗:如新娘上花轿时,女家要波一碗水在轿上,以示女儿嫁出如“波出去的水”,企求婚姻美满,不会发生休弃之事;轿旁系一棵带根叶的表竹(俗称“踏脚青”),以求女儿嫁到婆家后全家福气安泰,并表示新娘是初嫁而非再嫁;花轿后面还需挂一米筛,据说可“避邪招福”;花轿抬出不远,新娘要丢把折扇或手帕、钥匙之类,表示从此不再归娘家;如路遇其他花轿,双方媒人以人造花互赠,据说这样可以避免 “喜冲喜”的不吉之兆。

  花轿到了男方家还有许多讲究,如“过米筛”,即新娘下轿后,由一妇人一手牵新娘,一手举米筛罩在新娘头顶上方,现多改用雨伞,以示新郎压服新娘,以免日后“俱内”;“踩破瓦”,即新娘入门,要用力跌破男家预先放置的一片新瓦,以示“破邪”(台语“破邪”与 “破瓦”相近);“过火盆”,即跨过一盛有炭火的火盆,以生“吉祥”、日子越过越红火之意。做过这许多功课之后,才是拜天地高堂、入洞房、宴宾客等等。洞房花烛之夜,新娘不能进厨房取水沐浴,须由女童代为取水;并选一生肖属龙或蛇的男童,在喜床上打滚,祝新婚夫妇早生贵子;上床时,新郎要把自己的鞋放在新娘踩不到的地方,衣衫也要放在新娘的衣服上边,否则据说万一不幸鞋被新娘踩到或衣服放得不对,新郎会一辈子怕老婆云云,名堂甚多。

  归宁

  新娘出嫁后数日内由新郎陪同第一次回娘家,俗称“归宁”。当日,新婚夫妇须由娘家弟妹前来迎接;须在日落前返回男家,据说这样才能有望生男孩。临行娘家要送雏鸡一对,俗称“弓路鸡”。这一对鸡必须健壮无病,是即将下蛋的母鸡和刚会打鸣的公鸡。到了出嫁这天,父母扯两条九尺长的红绳,一头绑住母鸡的脚,一头捆住公鸡的脚,然后放在一个大的新饭篮中,由女傧相象护送贵宾似地带到新郎家。进门后则称“公婆鸡”,或“夫妻鸡”用意是预祝新婚夫妻和睦相处,恩爱到老。而那九尺红绳则隐喻“长久(九)”之意。当新娘入洞房后,媒人或大姑大嫂赶紧上前松绑,将“公婆鸡’放到婚床底下,此时,围观者就像看精彩节目一样兴奋无比地看着,是公鸡先出来呢,还是母鸡先露面。为了诱鸡出来,习惯在床前撒一把米,如果“鸡公”先出来则满场喝彩:这预示着头胎生男孩。倘若‘鸡母”先行一步,人们自然也有吉语:先生阿姐再招弟。大家在这种欢乐吉祥的气氛中把婚礼推向高潮,可见这对鸡在婚礼中起了民俗演员的作用。因此,对这种鸡无论如何是要养好护好的,甚至自然死亡后,主人也不忍食,要“厚葬”人土。还有种说法是,怕女儿忘了娘家,让鸡给女儿带路。嫁还要另送带叶的红甘蔗两支,带回男家种植,以求子孙繁茂等等。

汉族婚礼习俗源远流长,民族色彩浓郁。早在春秋战国时期即已形成一套完整的礼仪,即“纳彩”、“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等,称之为“六礼”。

“纳彩”即男家请媒人向女家提亲,后人叫“说媒”;“问名”即双方变换年庚,近代称之为“换龙凤帖”,然后卜卦“合婚”;“纳吉”即为“订婚”;“纳征”为男家向女家下聘礼,俗称“彩礼”;“请期”就是选择好婚期吉日征求女方意见;“亲迎”即为迎娶新娘。

从古至今,婚俗虽因时代变化,或贫富相异而有繁简之别,但基本仪式程序相似。即使到了现代,自由恋爱兴起,仪程更趋简化,不过媒人(介绍人)通言、相亲、定亲和迎娶等习俗仍有一定保留。

“六礼”中以“亲迎”内容最为丰富多彩,主要习俗有铺房、哭嫁、撒谷豆、“举火”、“泼水”、障面、穿红衣、新娘足不履地、坐花轿、“跨马鞍”、拜堂、撒帐、交杯、闹房等。两千多年来,这些“亲迎”习俗经久不衰,近代随着社会的进步虽有所革新和演变,但基本方面变异不大。

在婚制方面,古代汉族虽通行一夫一妻制,但纳妾现象较为普遍,近代俗称“讨小老婆”或“娶姨太太”,而寡妇一般不准改嫁,特别是封建社会后期,理学兴起,规矩甚严,有的基本要终身穿素服守寡。

在婚姻形式方面,旧时除明媒正娶外,还有买卖婚、表亲婚、换亲婚、转房婚、招养婚(俗称“入赘”)、典妻婚、童养婚、指腹婚、孝婚以及冥婚等

中国的五十六个民族都有自己的规矩,而有些规矩是相通的,有些规矩则是完全的不同,就比如说结婚规矩就是有同有不同的,比如说彝族。那么彝族和汉族结婚的条件是怎样的呢?

彝族可以说是中国古老的民族,具有悠久的文化历史背景,彝族人的在新中国成立之后,废弃了很多传统的陋习,设定了很多新的合理规矩,其中就包括彝族人可以很汉人通婚的规矩。那么彝族和汉族结婚条件有没有呢?彝族的婚俗是怎样的呢?结婚的注意事项又有哪些呢?

彝族人其实并非是单纯的彝族而已,彝族人有黑彝和白彝阶层划分,其中不同地区的不同支系的彝族人的婚俗也是不相同的。有些彝族部落坚持自己的原则,不与外族通婚,黑彝是贵族阶层,是严禁彝族通婚的,即便是白彝族也是不行的。白彝族的话就是普通的老百姓,对于通婚没有限制。那么彝族和汉族结婚条件?

彝族和汉族结婚条件,根据中国人民《婚姻法》规定,两个人只要是真心的相爱就是可以到民政局登记结婚的。但是对于一些有宗规的彝族山寨想要和汉族结婚是有限制的,所以说有些限制比较多的地方,无论是什么样的条件都是没用的。

《婚姻法》规定条件:

(一)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婚姻法第六条)

(二)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婚姻法第五条)

(三)男女双方为非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婚姻法第十条)

(四)男女双方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姻法第十条)

(五)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婚姻法第八条)

彝族是非常团结的民族,而且彝族人的骨子里有一种傲气和霸气,彝族要嫁女是要很高的礼钱的,一般的话会要10万到20万。如果说汉族的小伙要迎娶彝族的姑娘的话,一定要根据彝族的婚俗来举办婚礼,否则的话小伙子迎娶就是不顺利的。

彝族人的婚俗规矩是不管路有多远,一律都是要走路的,不可以骑马,不可以坐轿,而经过改革的彝族婚俗是可以乘坐汽车和拖拉机。娶亲和送亲的队伍都要有唢呐吹曲,要背着或者抬着嫁妆,可以说是浩浩荡荡的队伍向男方家进军。

到了男方家中也是规矩多多的,比如说新娘要在手持两支火把的少女陪同下走进大门并且一直走到洞房内中床上坐下,有中年妇女主持新娘和新郎和交杯酒。之后新郎离开洞房到外面去陪宾客。

 看过以上的彝族和汉族结婚条件大家是否都清楚了呢?与少数民族通婚还是要慎重的,毕竟风俗习惯有所不同,很容易产生问题。

没有的事情。这些讹传出自《余烬录》,而此书是一本明显的伪书,号称成书于南宋末年到元初,但第一次出现是清代光绪年间,里面简直是胡说八道,明显的错漏太多——蒙元根本就没有保甲制度。蒙元没有保长,最基层只有个负责收税、征发兵役的里长,也就是村长。制度是村社制,而不是保甲制;百姓分为民户、军户和汉人儒户——民户种田不当兵,军户世袭当兵,汉人儒户不纳税,百姓各司其职,所以蒙元一朝村社结成私兵的现象甚多,根本无需保甲法。在长江以南,蒙古人不过万,集中居住在少数几个上路大城市里。相当一部分南人连蒙古人长什么样都没见过,如何行使初夜权啊?五户一菜刀也是胡说八道。首先、没有蒙古保长,怎么保管?其次、元政府禁的是制式兵器,历朝历代都禁止这个。稍微翻一下《元典章》(元代司法判例),里面汉人拿斧子、钢叉、锄头等铁器格杀野兽;汉人持刀、斧凿一类凶器行凶伤人的案例非常多!前者国家出资褒奖,后者像其他朝代一样按律惩处,没有任何额外的刑罚。

实际上,元代因为领土太大,境内民族太多,所以民族和宗教政策十分宽松。所谓“四等人”,针对的是中国地区文人士大夫阶层的仕宦资格,为的是维护蒙古上层的统治地位。你不当官,根本对你老百姓没影响!对百姓来说,该受穷的一样受穷,不管你是蒙古人还是汉人——蒙元就数次出台政策,拯救破产的蒙古“探马赤军”家庭(本是战时从蒙古各部抽调的精锐部队,和平时期与汉人散居耕田放牧,所以破产的跟汉人一样多)。而作为汉人,如果你只是普通读书人,更是可以向国家申请成为既不当兵、也不纳粮的“儒户”。这待遇,是民族压迫?针对元代的讹传实在太多,有《元典章》存世,根本不值一驳!

中国历史源远流长。朝代在改变,中国古代妇女的地位是否也随着各种社会制度的转变而不断发生变化呢?我们准备从各个朝代的婚嫁习俗的变化入手,根据各个朝代遗留下来的诗歌、文章等资料,分析、研究中国古代妇女社会地位在不同的时代呈现出的不同的发展历程及表现。

(一)先秦时代——妇女再婚现象普遍存在,同时在儒家思想中已出现禁止再婚的言论。

1.夏商

中国商朝的妇女地位是很高的,夏朝在开国时还是母系氏族社会,其居住方式有两个特点:一是游牧性,二是从妻居。商代社会的婚姻是由多个父和多个母共娶,这也是典型的母系氏族社会。

2.周朝

中国妇女地位的下降是随着周朝或者儒教的出现而形成的。按照周礼的规定,男性贵族可以娶妾多人,但正妻只能有一个。《公羊传》上讲:“诸侯一娶九女,诸侯不再娶。”这个习俗在礼制上流传到后代。周朝时期,已婚妇女地位卑下,婚姻关系能否维系取决于丈夫的好恶。丈夫愿意维系,她是丈夫的附庸;丈夫不愿维系,就要被丈夫扫地出门。《诗经》中的一些诗,如以叙事为 主的《邶风•谷风》、《卫风•氓》,以抒情为主的,《邶风•日月》、《王风•中谷有蓷》,均为当时弃妇的悲戚之声。

3.春秋战国

春秋战国时代几百年间战争频仍、人口损失惨重,生产力的发展也需要更多的劳力,这使得婚姻所承担的繁衍人口任务更为重要。于是,连青年男女的私奔在当时都不被绝对禁止,孀妇再嫁自然就不成问题了。甚至在诸侯国君中,这种事都屡见不鲜。史载卫宣公和其继母私通,所生子长大后迎娶齐女,宣公见齐女貌美,竟劫夺来据为己有。《诗。邶风。新台》就是卫人讽刺宣公之作。宣公死后,其庶长子公子顽又迎娶宣姜,生子女多人,有二人后又继为国君。卫人又作《墙有茨》刺之。其贵为国君,竟然迎娶再嫁、三嫁之女,而且其后代并未受到歧视,可见此风俗的普遍。从现存的关于先秦时代法律规定的残存记载中,也未见有对妇女再婚作出限制之处。

(二)秦汉时代——限制再婚理论的进一步系统化和再婚行为的依然普遍存在。

1.秦朝

秦国自商鞅变法之后,贯彻法家思想,讲求国家利益至上,礼法道德传统相对受到忽视。秦代家庭立法中,妇女在某些方面可以和丈夫拥有平齐地位,如妇女可杀死通奸丈夫,丈夫殴妻与妻殴夫同等处罚,等等。反映在妇女再嫁的问题上,也就非常地宽容。从江陵张家山汉简中有关秦代法律的记载可以看出有“夫死而妻自嫁,取者勿罪”的规定。

2.汉朝

西汉武帝之后,儒学思想逐渐成为中国官方的正统思想。儒家所提倡的道德、礼法标准也就愈益发挥出自己的影响力,逐渐地成为社会主流的道德规范和行为规范。两汉时的儒者和官僚发挥了先秦典籍中关于男尊女卑思想的表述,对妇女再嫁问题给出了道德上进一步否定的评价。班昭《女诫》中说:“男有再娶之意,女无再适之文。”以一个妇女的口吻对同性的自由作出严格限制,千百年来贻害深远。两汉时的统治者也开始旌表守节孀妇,汉宣帝就曾于神爵四年(前58年)给颖川一带的“贞妇顺女”奖励布帛。东汉以后,这种举动变得非常频繁。

不过,两汉时正统儒者的言论尚未完全拘束人们的社会行为。当时的成文法律没有明确地限制妇女再嫁。而实际生活中,妇女再婚的现象屡见不鲜。光武帝刘秀的姐姐湖阳公主守寡后,看上了有妇之夫宋弘,光武帝亲自替她作说客。东汉末年的著名文学家,蔡邕之女蔡琰(蔡文姬),先嫁河东卫中道、被掳入匈奴后与左贤王成亲,并生有子女,归汉后又嫁与董祀,先后改嫁两次。这样的身世并没有成为她一生的污点,相反她由于传奇的经历和文学上的才华被南朝人范晔收入了《后汉书。列女传》,这在一千多年之后简直是不可思议的事情。古诗《孔雀东南飞》叙述东汉建安年间的故事,刘兰芝不见容于婆母,其夫被迫出之,回到本家之后,马上就有众多提亲者找上门来,可见妇女再嫁、即使是被出妇女的再嫁,都不是羞耻之事。

《说文》云:“妻者,齐也”。这可以说是汉代人在夫妻关系上的一个格言。那时庶民百姓之家如果丈夫出门在外,那么妻子在家就可以自立门户,包括迎接宾客、宴饮宾客、出送宾客等活动,妇女可以与男子一样,参加社会交往。《汉乐府·陇西行》中说:“健妇持门户,亦胜一丈夫。”就是当时人对妇女参加社会活动的一种评价。汉代的妇女观较之前代是进步的。

(三)魏晋南北朝时期——法律规范的因袭前朝和社会舆论的由宽渐严

三国时代,由于连年战乱,人口锐减。为了生息繁衍,统治者对婚姻的要件给予了宽松的规定对于妇女再婚的问题,同样沿袭了汉代法律的宽松规定。《三国志》记载吴主孙权就曾纳丧偶妇女徐夫人为妃。魏文帝曹丕的皇后甄氏原为袁绍子袁熙之妻,袁绍被曹氏打败后,归于曹丕。

西晋统一全国后,礼教纲常曾在短时间内又有所抬头,晋武帝多次颁布诏令,禁止士庶为婚、严明嫡庶之别。对于孀妇改嫁问题,和东汉时的情形类似,官方意识形态中已经频繁赞扬守节的烈女,而民间改嫁的现象仍时有发生。大体来讲,在东晋、南朝的宋、齐两朝,以及北方的十六国、北魏时期,由于玄学的兴起,儒学处在相对低潮的发展阶段。反映在家庭法领域,妇女的地位略有提高。东晋时甚至出现了以女休夫的情形。至于妇女再婚,也较为普遍,刘宋朝的公主普遍和驸马不和,纷纷被皇帝准许离婚再嫁。南方到了梁代以后,儒家礼教开始重新兴盛,统治者对于贞节烈妇的宣传也开始升级。

在北方,即使是十六国和北魏初期的长期战乱时期,宣传妇女节义的论调始终不绝于耳。北周政府正式下达诏令,宣布“孝子、顺孙、义夫、节妇,表其门闾。”这也是效仿历史上汉、晋这些汉族政权的措施的一种举动。

(四)隋唐时期——盛世之下对妇女的束缚再次放松

隋唐时代是我国封建社会发展的鼎盛时期,由于北方异族文化和中原文化在这之前几百年间的交融,北方民族重视妇女地位、婚姻自由结合的传统在很大程度上得以保留。因此,在隋代和唐朝初年,社会舆论和官方立法对妇女再婚的问题显得非常宽容。

具有北方民族血统的唐代皇室,在一言一行为天下垂范的情况下,自身对妇女的再婚曾经毫不在意。据《新唐书。公主传》的记载计算,唐代中前期的公主中改嫁者即有二十九人,其中有五人甚至三嫁。著名的襄城公主、太平公主,都曾改嫁。皇室如此,民间更是家常便饭,大儒生房玄龄、韩愈的夫人或女儿都曾改嫁。可见当时,“女无再嫁之文”的古训一定程度上被人们遗忘,即使是主张道德文章的正统知识分子们也不以改嫁为非。《旧唐书•列女传》记载:“楚王灵龟妃上官氏,王死,服终,诸兄谓曰:‘妃年尚少,又无所生,改醮异门,礼仪常范。’”这说明当时年轻又无子的孀妇改嫁,是社会的常例,“守节”说不定才是不正常的。与此相对应,男子,甚至是贵族男子娶再婚妇女,也不以为耻。众所周知武则天原为太宗才人,是正式的嫔妃,结果被高宗立为皇后。杨贵妃本是唐玄宗子寿王妃,却改嫁玄宗。这些在后人看来属于**的行为,却在唐代皇室中公开地存在。至于朝廷大员、知名人物,娶再嫁之妇更是司空见惯。另外,在唐代中前期,社会规范虽然没有大力提倡妇女守志,但妇女若自愿终身不再嫁,还是受到法律保护的。《唐律疏议》在“夫丧守志而强嫁”条规定:“诸夫丧服除而欲守志,非女之祖父母、父母而强嫁之者,徒一年;期亲嫁者,减二等。各离之。”在疏议中解释到:“妇人夫丧服除,誓心守志,唯祖父母、父母得夺而嫁之。”不过,从条文来分析,其实女子守节是受很大限制的。在一个社会风气并不特别注重贞节的时代,父母、祖父母很可能逼迫女儿改嫁。

所以,有唐一代,尤其是中前期,女主临朝的事情屡见不鲜。高宗后武氏、中宗后韦氏、肃宗后张氏,都是掌握实权、炙手可热的政治女性。安史之乱后,唐王朝由盛转衰,思想控制反而甚于从前。公主改嫁、母后临朝等情况都趋于绝迹了。

敦煌有些唐朝民间遗留下来的“放妻书”,具有普遍意义。过去,我们印象中有“七去之条”,写离婚书的时候,男人通常写一严正声明,就把妻子休了。但这里将“去妻”改为“放妻”,范本饱含深情,说感情不谐没办法维持,只好痛苦分手,现在把你放飞,希望以后能找到真正的幸福。这个事实证明男性已经放弃了俯视的姿态,两性关系趋于平等。

(五)宋元时代——法律条文的固定少动和礼教思想渐趋严酷下社会风气的改变

1.宋朝

由于程朱理学极力主张“存天理、灭人欲”,在婚姻家庭制度方面,蔑视妇女的权益,甚至提出:“饿死事小,失节事大”。在理学的影响和长期渗透下,从宋初到南宋的几百年间,民间对于妇女再婚问题的舆论评价和社会风气本身都经历了巨大的变化。

宋初,仍乘唐代遗风,社会上妇女再嫁之风流行。皇室内部经过五代时的多年变乱,甚至连唐末制定的公主不得再嫁的规矩也不遵守。太祖之妹初嫁米福德,守寡后改适高怀德。社会名人中,大文学家范仲淹幼年丧父,随母改嫁,长大后才归宗。宋仁宗时颁布了类似唐宣宗当年的规定,宗室有子者的改嫁被禁止,但民间改嫁之风终北宋年间,未见式微。周敦颐、程颐等所宣传的“饿死事小、失节事大”之类,在北宋当时影响并不很大,程颐的侄子亡故,媳妇也未能守节。但是,南宋以后,礼教之风渐趋严厉,一面有朱熹等不遗余力地推行,控制了知识分子的观念;另一方面,其在社会生活中也开始显出巨大的影响。在这以后,绝无皇室公主和亲王郡主多次下嫁的记载,一般的官宦人家之女,再婚的状况也逐渐减少。与之相对应的是,《宋史》、《元史》列女传中的节妇、烈女的记载与前代相比,大为增强。本来《列女传》这种体裁是刘向所创,范晔在《后汉书》中首次将其列入正史之中。早期几部史书所赞扬的列女系各个领域优秀的妇女,如拯救父亲的缇萦,文才卓著的蔡文姬、辅佐丈夫的乐羊子妻等,相当于一部“各行业出色妇女传”。但《宋史》之后,所谓列女几乎全都是保持贞操、不事二夫的节妇,当然有立志守节的,也有不堪匪徒凌辱、与之同归于尽的。总之,修史者认为妇女唯一值得旌表的品行就是坚守节操,其他的才能都是不值一提的。《列女传》成了地地道道的“烈女传”。

著名的女词人李清照,本来与赵明诚为夫妇,恩爱美满,生活幸福。金兵的铁蹄踏碎了她悠闲的生活,南渡以后不久,赵明诚就去世了。李清照又改嫁给周汝舟为妻,婚后发现丈夫人品低劣,有违法行为、不堪共同生活。清照又告官检举其夫,其夫被法办。宋朝法律规定,妻告夫者,即使所告为实,也要“徒二年”。清照为友人救助,才免于身陷囹圄,并与其夫离婚。但是,李清照后半生的这段经历却往往被欣赏她才华的文人所隐去,可能是认为她的行为不大光彩,有损于冰清玉洁的形象吧。

2.元朝

元代北方民族盛行兄死,嫂改嫁于弟的习俗。元代时,该习俗不但在进入中原的蒙古人中继续存在,还进入了汉族居民的生活之中。《大元通制条格•户令》中记载了很多小叔收嫂的例子。叔嫂成亲,在汉族传统习俗中,本属于亲属间相奸,这是少数民族习俗对中原文化发挥影响的一个实例。嫂子改嫁小叔,不但在伦理上使汉族人难以接受,而且也产生了法律冲突。元代法律对于汉族男女婚姻继续了“有妻不更娶”、“守志者不得强制改嫁”等限制,而如果小叔原有妻又收嫂,在法律上就无所适从。基于此,元中期以后,对于收嫂给予了逐渐严格的限制,如:嫂仅订婚不收继、叔已有妻不收继、叔嫂年龄相差悬殊不收继等。而且,蒙古族风俗中还有一些其他的收继制度,象侄儿收养婶母、兄收养弟媳,因为和汉族传统礼教太不相容,不在汉族地区实行。

长期以来,儒者提倡是一回事,民间百姓的观念是另一回事。禁止妇女再嫁的思想向民间渗透得十分缓慢,顶多在贵族和士大夫中间蔓延。

(六)明清时代——法律和道德规范的愈发严厉和实际生活中再婚现象仍然存在

明清时代,我国的封建制度渐趋腐朽和没落。反映在社会风尚和道德规范上,两宋以来摧残人性的礼教的势力在继续扩张,对于妇女的生活自由和婚姻自由的压制达到了前所未有的残酷程度。

《大明律》首次将前代法典中关于妇女再婚问题的两条规定“居丧嫁娶”与“妇女守节而强嫁”浓缩到一条之中,不过处罚力度变轻。在唐宋“徒三年”的“居丧嫁娶”,改为“杖一百”,唐宋“徒一年”的父母、祖父母之外的人逼迫孀妇改嫁之罪,在《大明律》中仅“杖八十”。表面上看,明朝法律的规定甚至比唐代都要宽松。但是明朝的法律为了集中精力维持其王朝的统治,着重惩罚那些谋反、谋大逆等侵犯政权利益的行为,而对于婚姻之类的私事,则能宽就宽,不过多干预。即所谓“轻其轻,重其重”的原则。所以,处刑减轻未必就意味着在这个问题上,妇女可以享有更宽松的选择。

《大明律》中还首次明确规定了:“若命妇夫亡,再嫁者,罪亦如之(引者注:指上文所引关于居夫丧改嫁的规定),追夺并离异。”关于禁止官员妻子再嫁,早在隋文帝时就有规定,但不久就废除了。直到元至大四年(1311年)才又恢复。其理由解释为“妇人因夫子得封郡县之号,即与庶民妻室不同,既受朝命之后,若夫子不幸亡殁,不许本妇再醮。”《大明律》正式在成文法典中剥夺了有爵位的贵族之妇的再婚权。封建法律剥夺了无数普通群众的幸福,也没有给其维护者以任何照顾。

《大清律》对于强迫守志孀妇改嫁的问题,作了破天荒的新规定:“其夫丧服满,果愿守志,而女之祖父母、父母,及夫家之祖父母、父母强嫁之者,杖八十。期亲加一等。大功以下又加一等。”自古以来,父母、公婆是可以不顾孀妇的意愿,强行逼其改嫁,而不负任何法律责任的。清代的这一崭新规定,决不是为了尊重妇女的自由选择权,只不过因为当时鄙夷妇女再嫁之风,在民间已经根深蒂固。立法者经过考虑,认为维护纲常名教,阻止妇女改嫁的意义已经可以和同为封建伦理最高规范之一的家长对子女的绝对控制权相抗衡了。这一立法上的改变,是很值得注意的。

明清时代,封建的宗族势力有了进一步的增长,大量的乡规族约充斥着迫害妇女、剥夺妇女再婚权利的条款。在当时,国家制定法,尤其是民事规范,实施的效果是要打很大折扣的。在广大的乡村,宗族习惯法、地方习惯法实际上起着主要的调整功能。因此,妇女要想成功地再嫁,首先就要遇到极其强大的宗族势力的阻碍。

明清时代,统治者基于维护自身业已腐朽的制度的需要,不断强化对妇女守节的推崇和提倡。《内训》、《古今列女传》、《规范》等所谓女教读物铺天盖地,明清帝王都曾下过不少诸如此类的诏书、制文。从民间那密布的贞节牌坊和各地方志中守志一生、甚至殉夫从死的妇女大量的涌现,我们都能感受到广大妇女的不幸和封建礼教的残忍。

明清时代的一些文学作品,虽然不能据以作法制史的实证分析,但还是可以折射出许多当时的社会风尚、生活习惯,弥补正史记录的不足。从这些作品中,我们可以看出,妇女再婚现象在文化水平较低的平民阶层中间,并不是极其困难,而仍然时有出现。如《红楼梦》中尤二姐、三姐之母,便是带着女儿改嫁到尤家的。但在广大农村,妇女再婚的问题恐怕不能得到类似宽容的待遇。不过,透过文学作品的记载,也使得我们了解了该问题的各个方面。

 

五、心得体会

从漫长的古代妇女地位的历程中,我们可以看到在母系社会中妇女地位在一段时间里受到一定程度的崇敬。但随着孔子男尊女卑思想的确立,儒家思想提出及妇女在婚嫁上的“三从四德”,到了其后的“不孝有三,无后为大”的思想体现人们的重男轻女现象的日益严重。从一夫可多妻的再正常不过的现象,和孀妇再嫁这一问题却屡屡收到社会的舆论相对比,妇女地位一再地受到压迫。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及封建社会专制的变化妇女的地位也不断变化,在这个过程中,体现的是妇女对自由婚姻的追求,对地位提高的渴望。无论是儒家思想的提出,还是民间世俗的缘故,妇女地位低下随着世界的发展和进步脱离了低级的封建社会和对妇女的歧视,这体现在现代妇女的做为上,现代女性中出现了许多科学界、领导界的风云人物。

那么,造成女性不平等情况在中国古代如此普遍的原因是什么?我们想就是因为中国古代女性在经济上是不能独立的,也就是说,女性不能自力更生,需要依靠男性。所以男性对女性提出的不平等要求,女性不能反抗。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我想跟中国古代社会主要是农业社会有关。因为在农业生产中,女性由于体力所限,是不能有有效贡献的;此外在农业社会,农民大多并不富裕,娶老婆是一件不容易的事,娶了老婆就当作财产关在家里,生怕“丢失”。而进入现代社会,一方面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解放女性生产力,另一方面知识经济的发展缩小了男女生产力差距。所以女性有机会参与社会生产生活,可以提出自己的要求,才有今天的男女平等。

我们认为,现代的男女平等是男性和女性一起构建和谐的社会,一起促进社会的发展。因此,女性应当自强自立、自尊自爱,扬长避短,用知识充实自己,积极参与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等各方面建设。

  清朝实行民族隔离政策,规定满汉不通婚,违者严惩,甚至杀头。

  满汉不通婚,或严格来说是旗民不结亲,是满族的旗制,祖制或祖训,后来渐渐成了全族人的定规,而并非大清律的一条。尽管没有律令方面的严格规定,但满族人几百年来基本遵守这条定规。自女真建国以来,历史记载的满汉通婚的例子很少。

  但其间也有一些例外。

  顺治五年(1648 年),摄政王多尔衮告谕礼部:“方今天下一家,满汉官民皆朕臣子,欲其各相亲睦,莫若使之缔结婚姻,自后满汉官民有欲联姻好者,听之”。(《世祖实录》第四十卷)。可是,几天之后,多尔衮对于满汉通婚作了进一步规定:凡希望嫁给汉人的满族官员之女需呈明户部,登记户口;希望嫁给满人的汉族官员之女也需报户部登记;非官员家妇女许配满人听其自便,无须报部。并告诫满人务必合法结婚,除了正式的妻子,不许另占汉族妇女。

  看来这个通婚的门槛还是比较高的,官家子女要通婚必须要申报,并非自由通婚。民间虽开了绿灯,但真正照此执行的人很少。那么什么原因呢?主要是因为满汉通婚的最大阻力来自于满族八旗,而非汉人。大规模的满汉通婚有可能会导致八旗制度的崩溃,会导致八旗旗民特权的最终丧失。看来,祖训、旗制也总是和全族利益挂钩的。

  满汉通婚的倡议在多尔衮生前很难推广开来,基本上名存实亡。两年后,多尔衮出猎时死于途中。多尔衮死后受到清算,他被追夺了生前的名誉和爵位。当年满汉通婚的倡议也随之成为多尔衮的大逆罪状之一。至于后来鳌拜等四位顾命大臣辅佐年幼的康熙皇帝期间,政治上更加趋向保守,朝野刮起一股恢复八旗祖宗旧制的风气。已趋缓和的满汉关系再度紧张,满汉不得通婚更是成为天条,满人汉人都不得违反,违者严惩。

  乾隆年间有一个“曲线通婚”的故事,这就是乾隆嫁女的故事。乾隆把自己的女儿过继给大臣于敏中,于是公主就变成了汉家女。然后乾隆把女儿嫁给孔子第七十二代嫡孙衍圣公孔宪培。这样就没有违反“满汉不通婚”的祖制。不过这个故事的真实性待议。《清史稿》里只有一句提到孔宪培:“宪培,字养元。乾隆五十九年,卒。子庆镕袭。”欢迎指出乾隆嫁女的史料出处。有的文章根据这段故事推断清朝废除“满汉不通婚”祖制的是乾隆,其实是错误的。

  清末最终废除“满汉不通婚”祖制的,是慈禧太后。

  到了光绪朝,汉满两族因为长期的杂居,早已没有什么纯正的汉人或者满人。但是“满汉不通婚”的规定仍然十分严格。百日维新虽然失败,但经历山摇欲坠原本强烈抵制变法的慈禧太后也开始推行较之前更为彻底的新政。西太后(慈禧)1901年在西安宣布“变法”开始,几年中清朝推行了一系列“新政”措施,其中包括满汉通婚。

  光绪二十七年(1901)十二月二十三日,慈禧发布懿旨:

  我朝深仁厚泽,沦浃寰区。满汉臣民,朝廷从无歧视。惟旧例不通婚姻,原因入关之初,风俗、语言或多未喻,是以著为禁令。今则风同道一,已历二百余年,自应俯顺人情,开除此禁。所有满汉官民人等,著准其彼此结婚,毋庸拘泥。至汉人妇女,率多缠足,由来已久,有伤造物之和。嗣后搢绅之家,务当婉切劝导,使之家喻户晓,以期渐除积习。断不准官吏胥役藉词禁令,扰累民间。如遇选秀女年份,仍由八旗挑取,不得采及汉人,免蹈前明弊政,以示限制,而恤下情。将此通谕知之。

  1902年2月1日(清光绪二十七年十二月二十三日)清政府选派八旗子弟出洋游学;再次宣布准许了满汉通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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