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保户结婚了还能享受低保吗

低保户结婚了还能享受低保吗,第1张

法律分析:可以,低保的申请跟是否结婚并无直接关系。国家是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给予最低生活保障。国家完善城乡统筹的社会保障制度,建立健全保障机制,支持乡村提高社会保障管理服务水平;建立健全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标准正常调整机制,确保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随经济社会发展逐步提高。国家支持农民按照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鼓励具备条件的灵活就业人员和农业产业化从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救助暂行办法》 第九条 国家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给予最低生活保障。

肯定不会取消你的低保户,低保户也有结婚生孩子的权利,政府也没有说低保户就不能结婚,更没有人肯定或者不允许说低保户就没有人相爱了。看来你的生活条件真的很差,都关心领取低保那点可怜补贴。即使你现在发达了,很有钱了,暂时也不会取消你的低保,还要经过调查,核实,起码要等过了一年以后。

什么情况下可以申请低保

(一) 城市居民

持有非农业户口的城市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均有从当地人民政府获得基本生活物质帮助的权利。

前款所称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全部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包括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者抚养人应当给付的赡养费、扶养费或者抚养费,不包括优抚对象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的抚恤金、补助金。

(二) 农村居民

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是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农村居民,主要是因病残、年老体弱、丧失劳动能力以及生存条件恶劣等原因造成生活常年困难的农村居民。

老年、残疾或者未满16周岁的村民,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

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第五条国家采取各种措施,促进劳动就业,发展职业教育,制定劳动标准,调节社会收入,完善社会保险,协调劳动关系,逐步提高劳动者的生活水平。

      国家法定结婚年龄低保是真是假,单身可以领低保吗?

根据我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国务院关于在全国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低保的领取与结婚与否和年龄大小并无直接关系,也就是说,超过国家法定年龄未结婚可以领取低保,这个说法是假的,是谣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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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对于低保的领取是有一定的规定的,不是所有人都能够领取到低保,也不是所有人结了婚后就可以领取到低保补偿。

领取低保与是否结婚是没有任何关系的,他主要看的是是否经济收入低于当地的最低水平,或者残疾丧失了劳动能力。因此国家法定结婚年龄低保领取这个传闻是假的,属于谣言,请大家不要相信。

哪些人可以领取低保?

1、属于当地农村户口,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平均水平,这是前提。

2、只剩下老人,没有人照顾,没有劳动,生活不能自理的家庭。

3、单亲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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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老人抚养孙子孙女,没有收入来源,费用高生活困难。

5、当家人出现大病,费用巨大生活艰难。

6、家庭出现变故,主要劳动力遭遇事故、去世等,导致家庭失去主要经济来源,造成生活困难。

7、家里有大学生,教育花销大,造成生活困难。

8、家庭中有残疾人,特别是一、二级残疾。

这几种是一个参考,只是在做具体的工作时还需要根据情况来判断,但共同点都是家庭确实非常困难了,需要国家和政府的帮助。如果家庭确实困难,可以去村委会咨询说明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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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是制造需要条件或者冒领、骗取低保的人是会受到行政处罚的,不仅会遭受到相关部门的批评和警告,也会要求退还物质和钱财,并处以罚款。

法律分析:

一、我国的法定结婚年龄为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二、低保户是指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居民:

1.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或抚养人的居民;

2.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或失业救济期满仍未能重新就业,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

3.在职人员和下岗人员在领取工资或最低工资、基本生活费后以及退休人员领取退休金后,其家庭人均收入仍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七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关于在全国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二、要合理确定保障对象的范围和保障标准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保障对象是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持有非农业户口的城市居民,主要是以下三类人员:1.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或抚养人的居民;2.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或失业救济期满仍未能重新就业,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3.在职人员和下岗人员在领取工资或最低工资、基本生活费后以及退休人员领取退休金后,其家庭人均收入仍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各地人民政府自行确定。各地要本着既保障基本生活、又有利于克服依赖思想的原则,按照当地基本生活必需品费用和财政承受能力,实事求是地确定保障标准。保障标准由各地民政部门会同当地财政、统计、物价等部门制定,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并且随着生活必需品的价格变化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适时调整。所定标准要与其他各项社会保障标准相衔接。

各地在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时,对第一类保障对象要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全额发放,如其原来享受的生活救济标准高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则按原救济标准发放;对其他保障对象均按其家庭人均收入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发放;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特殊待遇的优抚对象等人员,其抚恤金等不计入家庭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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