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养亲戚的孩子可能大家有听说,比如亲戚家的孩子太多抚养不起所以想将孩子送人,这样的小孩是可以收养的,但是需要办理手续,那么手续是怎样的呢下面就由我为大家解释一下相关内容,供大家参考学习,希望对于大家有帮助。
一、领养妹妹小孩要什么手续
根据《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的有关规定,收养小孩需办理以下手续:
(一)收养人应当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收养申请书和下列证件、证明材料:
1、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2、由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
3、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二)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并应当提交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
(二)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并应当提交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生育情况证明;其中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收养人还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1、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无子女的证明;
2、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收养继子女的,可以只提交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生父或生母结婚的证明。
(三)收养登记必须严格依照分级登记制度进行:
1、涉及到内地公民与内地公民的收养登记,由孩子户口源头地的县级民政部门办理;
2、涉及到港、澳、台、华侨与内地公民的收养登记由地级市(州)民政部门办理;
3、涉外的收养登记,由省(直辖市、自治区)的民政部门或经省(直辖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指定的地级市(州)的民政部门办理。
(四)当事人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成立收养关系的登记关系。
二、可以领养小孩需要什么条件
收养人应同时具备的条件为:
(1)无子女。指收养人既没有亲生子女,也没有养子女和继子女。
(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是指收养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身体、智力、经济、道德品质和教育子女等方面具有抚养和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能够履行父母对子女应尽的义务。
(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主要是指精神疾病和传染病。
(4)年满30周岁。是包括30周岁本数在内。夫妻共同收养,则必须双方都年满30周岁。
通过上文的解释,我们可以了解到就是收养小孩需要去收养登记机关办理收养登记,建立事实收养关系,当然自身比较符合收养的条件才可以的。
如果你父母是经过法律程序 正规收养的话是不可以的 但你可以让你父母到有关部门去办终止对你妹妹的收养关系 那样就可以了 如果不是就可以啊 在很久以前不是也有好多的童养媳吗 不过现在就不一样了 会有社会的舆论 还有旁人异样的眼光 但是只要相爱的话 那所有的问题都不是问题了 不管怎样希望你们幸福
法律主观:
养父和养女结婚的行为犯法。养父母和养子女是基于收养关系而形成的法律拟制血亲关系,一旦收养关系成立,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就等同于生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我国法律禁止亲属之间结婚,亲属之间结婚的婚姻无效。
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八条 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我国的婚姻法规定近亲不能结婚。收养的妹妹没有血缘关系,是可以结婚的。关键在于二人感情如何,愿不愿意结为夫妻。愿意的话还要征求家长同不同意,当然关键在二人,家长同意最好,不同意可以做工作,无权干涉婚姻自由。现在住在一起搂抱要注意不要发生性行为,万一怀了孕,孩子要打掉,身心都会受到伤害,特别是妹妹受伤害更大。实在不好控制最好分开住,免得若麻烦。
不合法,因为妹妹已经被收养了许多年了,已经构成了事实上的拟血亲的关系,也就是所谓的养父母与被养子女的关系,那么哥哥和妹妹就等同于有血缘关系的兄妹,这样在法律上是构成非法婚姻的要件的。一般人都认为只要没有血缘关系就可以结婚的观点是在道德层面上成立的。我认为只要妹妹和养父母脱离抚养的关系,那么就可以和哥哥结婚了,但是要得到妹妹的同意。你可以认为是走形式,但毕竟牵涉的是法律,要严肃对待。
我们再从感情层面上讲,既然是抱回来的,那么她应该是把哥哥当成家人看待(当然产生男女感情也是有的),她要是不愿意嫁给哥哥,那别人是不能强求的,要是用感情来逼迫她,那就牵涉到干涉他人婚姻了,是可以通过司法部门解决的。
就你所述,不可以。拟制血亲就是指没有血缘关系。但在法律上与血缘关系相等的。按婚姻法,是禁止的。所以不可以。不过可以通过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收养妹妹和她父母之间属于一种收养关系。这样就排除他们兄妹关系。这样就可以办理结婚手续。乏
1 我领养亲妹妹的小孩怎么上户口
一、被收养人条件:
1、不满十四周岁。但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不受此限制。继父母收养继子女也不受此限制;
下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一)丧失父母的孤儿;
(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2、丧失父母或查找不到生父母,或者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但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肠子女不受此限制)的小孩;
3、被收养人年满十周岁的,须征得其本人同意。被收养人已有配偶的须征得其配偶同意。
二、收养人条件:
1、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即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的且精神正常的成年人;
2、年满三十五周岁。但收养孤儿或者残疾儿童可不受此限制。继父母收养继子女也不受此限制。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但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不受此限制;
3、无子女;
4、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5、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6、年满30周岁。(夫妻双方)
7、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以上。
相关知识阅读:收养登记程序
登记程序
1、收养人应提交的材料(申报材料)
(1)收养申请书
(2)有无子女申请表(计生办领取)
(3)GA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
(4)当地县级报刊登查找儿童的公告
(5)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医学上不应当收养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6)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不孕证明
(7)户口薄,结婚证复印件;没有结婚的,由收养人所在村(居)委会出具的尚未结婚的证明
(8)全家合影照、单人照各一张(2寸)
(9)收养人单位或居(村)委会出具的家庭年经济收入证明
2、收养登记程序:
申请—受理—审查—登记(发证)
夫妻共同收养子女的,应当共同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年满10周岁以上的被收养人要签署意见和签名。
收养登记员受理收养登记申请,应当按照审核材料—填写《收养登记询问笔录》—填写《收养登记申请书》并让收养人和被收养人签名、按手印—登记(发证)的程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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