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主观:
视具体情况而定。如果是未婚或者是离异、丧偶的,需要去 婚姻登记 机关开具 单身证明 ;如果是已婚的,那么只需提供 结婚证 原件和复印件就可以。要求 结婚 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 结婚登记 。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 《 民法典 》 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 法规 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法律客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第七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地无住房或者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
(二)收入、财产低于规定标准;
(三)申请人为外来务工人员的,在本地稳定就业达到规定年限。具体条件由直辖市和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北京现在的政策是保障性住房申请四合一(廉租、经适房、两限房、公租房),能申请哪一类,根据你的情况套政策,符合那个标准,就按该标准分配。主要取决于你们的家庭收入。
(廉租房目前只针对五保户。经适房要求3人户家庭年收入须在45300元及以下)
现在申请标准为:年收入10万元及以下,人均住房使用面积15平米及以下,申请成功后,将通过公租房进行过渡。
农村户口婚后想分户,但村里不批给宅基地,从这个问题来看,分户的目的就是为了宅基地而来。既然村里已经不批宅基地了,分户又有什么实际用途?你问怎么弄,是想问问怎样才能分到宅基地,还是问问怎么才能分户?
通常来说,农村只要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都会批给宅基地允许建房的。现在有些村里冻结了宅基地审批,主要是有几种情况,一是在城区边缘,列为城市规划区,这样的地方不再审批宅基地,主要是建设住宅小区安置需要住房的农民;二是因为村里的建设规划没有做好,或者暂时没有建设指标,会暂时冻结宅基地审批。农民建设住房,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建设规划,有些村暂时没有做好规划,没有预留出建设用地,只能暂时冻结宅基地审批。有些村里,村庄没有空闲地和废旧宅基地,而耕地又无法触碰,也只能暂时冻结宅基地审批。
题主说的村里已经不批宅基地了,估计是列为城市规划区了,如果这样的话,你也不必等了,因为这是永久性的冻结,再也不会批给宅基地了,想住新房,根据村里统一规划,购买住宅小区的楼房就是了。而分户和有房,有时候互为条件,你有了独立的住房,就有可能分户。没有独立的住房,就不可能分户。如果村里的宅基地只是暂时冻结,那无所谓,你不必急着分户,你已经结婚,只要你没有独立的住房,符合一户一宅的申请条件,等到政策松动时再审批就是了。
但是,如果你分户仅仅是为了申请宅基地,那就没有必要分了,因为宅基地虽然是一户一宅,但子女到了法定结婚年龄,家里只有一处宅基地,即使没有分户,也视做分户,可以申请宅基地。但是,前提是,父母必须和一个子女在一个户口本上,如果你是家里的儿生子女,或者其他兄弟姊妹都已经分户,就剩下你和父母在一个户口本下,即使你有独立的住房,那也分不了户。
所以,你要弄明白,你到底是为了申请宅基地,还是单纯为了分房?如果为了申请宅基地,就要看看你们村是暂时冻结还是永久冻结,暂时冻结,不分户到时候也能申请宅基地,永久冻结,分户也申请不了宅基地。如果你仅仅是为了分户,那就要看看你是不是独生子女,或者父母户口本上是不是只有你一个子女,如果是,那你分不了户。如果不是,想分户,在村里买栋房子就是了,很简单。
农村户口,已婚,想分户,但村里已经不批宅基地,怎么弄?
这个问题一直困扰着农村人口分户的问题,现在是:户口分户需要有固定住所;审批宅基地又要有单立户口。其实,作为农民分不分户是小事,而农民没有宅基地却是个大事。
吃穿住行,这是农民的基本需求,家庭无论怎么困难,都必须首先把住房问题解决好,过去有句俗语说的好,要饭吃也有个闯棍的地方。在农村确实有许多需要建房的农民,孩子大了,没有房子取个媳妇都很难。孩子取了媳妇要分家另过,没有房子也不行。这都是些实实在在的事。
这些年来,由于分田单干时,一些农村预留土地不足,长期没有审批宅基地,个别地方几十年没有增添新房。有的地方是因为新农村规划,等政策,看形势,农民的宅基地长期得不到解决。需要建房的农民急得团团转,相关部门就以一些不合实际的要求搪塞,要么是户口问题,要么是分户问题,所以农民就把宅基地和分户连在了一起。
农民是否需要宅基地,应以事实为根据,只要不是违反“一户一宅”的政策,其他条件都是次要的,如果家有两个男孩,就有一栋房子,这样的农民迟早都要建房,这与分不分户没什么关系,如果村干部觉得为难,可以召开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广大农民是最讲公平的。也希望相关部门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改革教条主义的作风,尽早解决农民之所难。
已经晚了,现在黄瓜菜都凉了,十年前要求分户都不分,现在固定一户一宅哩!才想起来分户,分户已经没有宅基地了,再分户还有啥意义呀?
你好,这个情况跟我一样。我也是去年结婚了。是农村户口想分户。在去年登结婚登记的时候,我就和我老婆去公安局办理分户。到了现场他们说现在不能办理分户了,说我们的条件不符合。在以前分户是很简单的。我奶奶也是和我父亲分开户口的,当时是很容易办理的,去到申请就行。
自从农村实行了一户一宅的政策,一个户口只能拥有一个宅基地。所以农村分户也比较难了。想要分户必须有宅基证。我和我大哥同住一个宅基地下的房屋里。因为我结婚了,所以想申请另外一个宅基地,自己重新建造一间新的房子。但是村里没有多余的宅基地,所以已经不批宅基地了。
不知你的农村有没有多余的宅基地?如果有多余的宅基地还是不批的话。我觉得应该是你们农村那里已经列为规划区了。在很多农村的,都有这样的情况。列为拆迁区域是不能申请宅基地的,也不能新建房屋。
你的情况既想分户也要宅基地。现在只有农村户口才可以拥有宅基地。所以叫你去城市买套商品房,办房产证来也是申请不了宅基地的。所以唯一的办法应该是去农村买一间房屋。购买农村房屋也是有条件的,必须双方都是同村村民,因为农村宅基地农村房屋不可以卖给外地的,而且卖方必须拥有两间以上的房屋才能可以卖房屋给你,如果卖方只有一间房子卖给你,他是不能另外申请宅基地的,所以大家一定要明确,最后过户到你名下。拿到房产证,你就可以去公安局办理分户了。农村宅基地是随房而走。就是说你买的房屋和宅基地也是属于你的。你就拥有了这块宅基地。
农村户口,在本村是可以免费使用宅基地的。前提是你应符合一户一宅政策。如今你说己婚,说明你已成年,但村里为什么不批给你宅基地呢?我估计应有以下原因。
一、你虽己婚,达到了独立生活能力。但在家里你父亲只有你一个儿子,你只有和父母仍然共用一块宅基地,是不能再单独划分宅基地的。
二、你有弟兄两人以上,按政策你可再申请一份宅基地。但村里己确定要搬迁,或己确定进行新农村改造建设,使之宅基地审批临时停止。
三、村里实在没有空闲地方再进行划分宅基地了。所以具体情况应进行具体分析。单说分户,第一条不允许分,
二、三条不影响你分户。至于审批宅基地,第一条就别想了。第二条等拆迁吧。第三条你可申请在自家承包地上建住房,这是政策允许的。
如果你符合分户条件,村里也不进行拆迁,而且又有可划分宅基地的闲置土地,村里是不可以停止审批宅基地的。请问明情况,什么问题都不会有无缘无故一说。
根据题主描述,自己是农村户口,而且已经结婚,想分户,但是村里已经不再新批宅基地盖房,所以想寻求解决的方法。如今农村分户也不像以前办理起来那么简单,要想分户,必须有固定的居住场所,否则根本不能分户。过去农村只要孩子成年以后,就可以向村里申请宅基地,给孩子建房,等孩子结婚以后,就可以分户析产,另立门户,而如今分户限制条件严格,有一条达不到,就不能分户。题主已经结婚,显然达到了分户必须年满18周岁这个条件。但法律规定,独生子女不能申请再分户,所以题主要想分户,首先不能是独生子女,否则这一点就卡住了。
而农村如今加强对村里宅基地的管理,已经不再新批宅基地,那么想要申请宅基地后建造房屋已经是不可能。但农村分户的条件中,有一条是必须有固定的居住场所,所以这是分户前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
但在不可分户的条件中,有一条规定“所在的农村地区已经被划分为拆迁区,暂时是无法进行再分户。”从这条规定中,我们不难看出,如果是你所在的村庄已经列入拆迁区,也是不能分户的,因为这牵扯到拆迁补助、赔偿等一些列问题。只有所在的村庄没有被列入拆迁区,才有可能进行分户。
根据以上分析,我们如果不是独生子女,所在村庄也不再规划的拆迁区之内,那我们分户前就得解决固定居住场所这个问题。要知道,村里不再审批宅基地,我们可以联系村里一户多宅的人家,购买他家多余的房屋,即使是房屋再老旧,也没有问题。这样的话,将买来的房屋过户到自己名下,自己在村里就有了固定居住场所。如此一来,就符合了分户条件。
做好以上工作后,就可以着手分户了。农村分户需要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去办理,去的时候要携带村委会出具的分户证明、本人身份证、结婚证、农村宅基地确权证、原户口簿等相关所需材料,等办理完分户以后,原来的户口本会被派出所收回去,分别发给父母及子女新的户口本,就算是分开了。
综上所述,在农村要想分户,就得先符合基本的分户条件,才可以提出申请。在村里不新批宅基地的情况下,要先在村里从一户多宅人家的手中购买房屋,从而取得宅基地的使用权以后,有了固定的居住场所,才能办理分户手续,顺利分户。
农村户口,已婚,想分户,村里不批宅基地,应该怎么办?想分户容易,想批宅基地难,界与此,我有一个办法,不知可行否。
农村实行一户一宅,想要申请宅基地,那就要分户,分户是申请宅基地的条件。
想分户就必须要符合这几个条件,年满十八岁有独立生活的经济能力,有固定的住所。如果城里有房子,那自然就可以分户,城里没有房子因为农村没有宅基地就分不了户。这两者似乎有矛盾。因为宅基地特别难申请。
农村没分户的也有宅基地使用权,却没有宅基地使用,好像也有矛盾,但农村的宅基地使用权可以在本集体中流转。所以就这几样,有一个介于这几者可行的办法。绕了这么一大圈,办法很简单。
就是买一所本集体的老旧房子或新房,即使你申请了宅基地也需要盖房子,不如买老旧宅房子,农村的破旧宅基地也不少,有的即将被集体收回,即使在以前审批宅基地也相当麻烦,就不如买了。当然买新房也可以,自己盖也可以。农村人有了集体的房子自然就有了宅基地的使用权。
如果不是这个目的,仅仅是想申请宅基地,那就难了,想申请宅基地的太多了(离婚的,分户的,在城里安家的),而能用于盖房子的土地太少了,想想这些就知道应该怎么做了。
国家土地管理政策规定,农村户囗有权在农村申请自已的宅基地,宅基地申请必须符合如下条件。
一,家庭必须是两个儿子,有其中一个已经结婚。
二,两个儿子都属于农村户口。
三,家庭必须属于一户一宅。
四,两个儿子应分居另立新户。
在一般情况下凡符合上述条件的居民,都可在本地得到自已的宅基地。
对于符合条件的居民当地村集体为什么不批宅基地?我分析原因如下,
一,村组没有预留废耕地,所批宅基地要占用村上可耕田,
二,所居住在城市郊区,有可能所居住的地方要折迁,所以,暂停宅基地审批。
三,很可能村上有许多空闲的宅基地,让符合申请条件的居民优先购买空闲宅基地。
不管什么情况,只要符合申请条件,村上迟早都得给你解决宅基地问题,使你有一个自已的家园,建筑自已的住房,有一个合睦幸福的家庭。
这是什么逻辑?既是农村户口,而且已经结婚,就应该分户,分户后,想重新建房,村里为什么不批宅基地
这个村子的村委权力够大了吧!审批建筑用地,根据国家政策,应由镇政府首批,然后由县政府土管部门同意后才能建设。一个村委,至多也只能开个信件之类的文书,说明申请人家的情况,然后由申请人自己向镇土管所申请,再由土管所向县级土管局递交申请材料,最后由土管局定夺,村委能批宅基地,我还是第一次听说。
我们这里情况是,结婚后想分户,第一步可以请求村委打个已婚证明,然后向当地派出所申请分户。以前一个户口本,户主是父亲的名字,在分户后,户主就是本人了。分了户,父母就会把宅基地按弟兄多少平均分给儿子,并且由着儿子想怎样建房就怎样建房,父母不会刁难。至于宅基地太少,想建房出去,可以向政府提出申请,批准后就可使用了。
村里根本没有权力批宅基地,你应该向镇里申请。
当然每个地区的政策法令可能有所不同,也许你村是集体规划建设的村子,村委就有权阻止乱建乱起的现象发生,因为这是他们的职责。但既然是规划的村子,你分户后,村委为什么不给予你住宅用地呢?不可能让你和媳妇与父母挤着住吧!
农村居住情况与城市不同,农村人需要一个专门的地方来摆放农具和一个专门的粮食储藏室,所以不似城市住房一样有一个客厅和卧室就可解决问题。“一户一宅”政策好,那就给结婚分家后的农民分户吧,让他们拥有自己的户头,以便能够更好地安排自己的生产生活。
我们这里有“金窝银窝不如自己的狗窝”这样一种说法,由此可见,对于农民来说,宅基地是多么的重要,也是农民非常关心的一个话题。下面,我就来分享一下自己的看法:
关于宅基地的问题申请宅基地需要满足的条件。《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1因国家或集体建设、移民、灾毁等需要迁建、重建的。2实施城市、村庄和集镇规划或旧村改造,需要调整拆迁的。3现有宅基地面积尚未达到本办法规定限额标准需重建、扩建的。4已具备分户条件且原有宅基地面积尚未达到本办法规定限额标准需重建、扩建的。5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引进或招聘的专业技术人员,确需在农村安家落户的。6离休、退休、退职的职工,复员军人和华侨、侨眷、港澳台同胞持合法证明回原籍定居的7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可以申请宅基地。满足以上7个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建设宅基地。
什么情况下申请宅基地不会被批准。《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1宅基地面积已达到本规定的标准再申请新宅基地的,但为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进行旧村改造的除外。2出租、出卖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宅基地及其地上建筑物(缺房户合理调剂的除外),或者将住宅改作他用,再申请宅基地的。3以所有家庭成员作为一户申请宅基地并被批准后,不具备分户条件或不合理分户申请宅基地。4子女已立户且符合立户条件,其父母再单独申请宅基地的。5拟实施旧村改造的区块或实施规划撤并的自然村,在原宅基地上建住宅的。6对不需要居住的住房不拆除、所占宅基地不交回村集体的。7违法建房未依法处理结案的。8其他不符合申请建房条件的。只要是属于以上8种情形之一的,申请宅基地不予以批准。
关于分户条件的问题1申请分户的家庭原则上必须是非独生子女家庭。一户人家中有多个子女,而且子女已婚,自愿提出分户的可以进行分户。对于只有一个子女的家庭,基本上不允许子女分户,除非有其他特殊情况可以申请。2子女系农村户口,并且未将户口转移出农村集体的,可以申请分户。3子女必须具有独立的经济能力,能够自己养活自己,而且必须和父母另立炉灶,分吃分住。4农村户口的夫妻办离婚,享有两套宅基地和两套房屋。
关于宅基地建设和分户的问题首先,已婚并不意味着可以分户。在分户条件中,除了已婚之外,还必须是非独生子女家庭,就算不是独生子女家庭,老人必须要与子女其中的一个属于同一个户口,之所以这样规定,一方面是为了老人养老,另一方面也是为了杜绝为了再次申请宅基地建设房屋从而获得拆迁补偿等。
其次,处于拆迁规划区内是禁止分户的。近些年,城镇化建设逐步加快,有些农户为了得到更多的拆迁补偿资金,会在得知相关信息之后,选择分户、达到宅基地审批的条件,从而最终建设房屋,在拆迁的过程中获得一定的补偿费用。所以,为了避免此种情况的发生,就有了规划区内禁止分户的规定。
可以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
依据宅基地的相关规定,宅基地以一户一宅为原则,达到分户并且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可以申请使用宅基地,但是如果村里没有或者不够除外。
1、因子女结婚等原因确需分户,缺少宅基地的;
2、外来人口落户,成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没有宅基地的;
3、因发生或者防御自然灾害、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以及进行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搬迁的。
农村村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使用宅基地:
1、年龄未满十八周岁的;
2、原有宅基地的面积已经达到规定标准或者能够解决分户需要的;
3、出卖或者出租村内住房的。
由于各省的规定有些出入,具体还要到当地的土地部门进行咨询后才能确定,总的程序和就是上面所述。
宅基地是指建了房屋、建过房屋或者决定用于建造房屋的土地,包括建了房屋的土地、建过房屋但已无上盖物,不能居住的土地以及准备建房用的规划地三种类型。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宅基地属于国家和集体所有,公民个人没有所有权,只有使用权,所以不得转让、出租或抵押。
关先生来信中所提到的住宅并不是商品房,是当地农民使用集体所有的宅基地建成的住宅,违反了只可自住的原则而出售的。消费者若购买了该种房屋是无法拿到房产证的,将来不能上市交易;一旦发生了房屋纠纷,将得不到法律的保障。
农村宅基地的含义?
(1)《全国土地分类(试行)》中的概念是:农村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居住的宅基地。
(2)农村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为建造自有房屋而占(使)用农村本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
(3)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是指农村居民及少数城镇居民为建造自有房屋对集体土地所享有的使用的权利。
(4)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权利主体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和符合一定条件的城镇居民。
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结婚后对申请公租房是否有影响主要要看收入及户籍是否有变化,如果收入高于申请条件或户籍转为本地户籍,那么就不会被审核通过,如果符合条件,那么依旧可以申请公租房,并没有影响。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七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在本地无住房或者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
2、收入、财产低于规定标准。
3、申请人为外来务工人员的,在本地稳定就业达到规定年限。
具体条件由直辖市和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本条内容来源于:中国法律出版社《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法律法规全书:含相关政策》
婚前以个人名义申请的公租房,在结婚后没有其他住房的,是可以继续住的。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腾退公共租赁住房:
(一)提出续租申请但经审核不符合续租条件的;
(二)租赁期内,通过购买、受赠、继承等方式获得其他住房并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条件的;
(三)租赁期内,承租或者承购其他保障性住房的。承租人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应当为其安排合理的搬迁期,搬迁期内租金按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数额缴纳。搬迁期满不腾退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确无其他住房的,应当按照市场价格缴纳租金;承租人有其他住房的,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承租人腾退公共租赁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运营单位不得改变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性住房性质、用途及其配套设施的规划用途。第二十六条承租人不得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确需装修的,应当取得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或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同意。第二十七条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退回公共租赁住房:(一)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二)改变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三)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
(四)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五)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承租人拒不退回公共租赁住房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退回;逾期不退回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婚前以个人名义申请租住的公租房,若是结婚后依旧没有其他住房的话,还是可以继续住的,但是也会存在一些想要腾退公共租赁住房的情况,譬如说在租住期间有通过购买、受赠、继承等方式获得其他住房、承租或者承购其他保障性住房等等,这些情况下就不符合公租房配租条件了,需要腾退才行,若依旧在配租条件内还可以申请续租。
公租房的政策特征
1、保障性。住房权是得到《世界人权宣言》、《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公约》等国际公约一致确认的一项基本人权。《指导意见》也明确指出,大力发展公共租赁住房,是完善住房供应体系,培育住房租赁市场,满足城市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基本住房需求的重要举措。由此可见,发展公共租赁住房是我国政府继廉租住房、经济适用房之后推出的保障居民住有所居的一种新型保障性住房。
2、政策支持性。公共租赁住房不是在房地产市场中自发生成的,而是由国家推动出现的,是国家为了住房保障的目的人为设计的新型住房类别,因此公共租赁住房的发展,尤其是发展初期,只有在国家特殊政策的支持下,才能步入正常的发展轨道。同时,基于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性特质,国家也有责任通过政策支持来推动公共租赁住房的发展。对此,《指导意见》专设“政策支持”部分,从土地供应、国家投资、税收优惠、金融支持方面给予公共租赁住房发展以政策支持。
3、租赁性。这是公共租赁住房的核心特征,也是公共租赁住房与经济适用房的最大区别。经济适用房是为目标群体提供的低于市场价格的产权住房,而公共租赁住房则是向目标群体提供适当的租赁住房来保障其住有所居。
4、专业性。这是公共租赁住房与个人出租住房最大的区别。传统的个人出租住房的首要功能是产权者自住,而公共租赁住房不论是通过新建、改建、收购,还是通过在市场上长期租赁住房等方式筹集的房源,都不是为了自住,而是专业用于出租的。
5、供应群体广泛性。在我国原有的保障性住房中,廉租住房的供应对象是最低收入群体,经济适用房的供应对象是中等收入群体。而《指导意见》规定:公共租赁住房的供应对象主要是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将新就业职工和有稳定职业并在城市居住一定年限的外来务工人员纳入供应范围。部分地方规定的公共租赁住房供应群体则更加广泛,如上海将公共租赁住房供应对象由户籍人口扩大为常住人口,并且不设收入限制。
法律分析:不会审查。公租房申请条件为:申请人应年满18周岁,在主城区有稳定工作和收入来源,具有租金支付能力,符合政府规定收入限制的无住房人员、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3平方米的住房困难家庭、大中专院校及职校毕业后就业和进城务工及外地来主城区工作的无住房人员。但直系亲属在主城区具有住房资助能力的除外。
法律依据:《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第二十五条 城市低收入家庭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当地城镇户口;
(二)家庭收入符合市、县人民政府划定的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
(三)无房或现住房面积低于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住房困难标准。
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的家庭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商品住房价格、居民家庭可支配收入、居住水平和家庭人口结构等因素确定,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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