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忻州市公务员如何办理退休手续需要结婚证吗?

山西省忻州市公务员如何办理退休手续需要结婚证吗?,第1张

  办理条件

  (一)正常退休:男职工年满60周岁,女职工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且缴费年限达到15年。

  (二)病退或非因工伤退休:男职工年满50周岁,女职工年满45周岁,缴费年限达到15年,同时具备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鉴定书。

  (三)特殊工种退休:男职工年满55周岁,女职工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的工人(包括工作条件与工人相同的基础干部),同时经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养老处鉴定符合特殊工种退休条件。

  退休审批和办理流程:

  1、单位参保的人员先提出书面申请,单位自审,符合退休条件的,先在本单位公示(告)7日。单位内部无异议,由单位行政部门和工会或职代会同时鉴章。

  2、正确填写《成都市企业职工领取养老金申请表》。

  3、职工年满退休年龄当月,带齐所有资料到退管科办理退休审批。

  资料为:职工个人退休的书面申请表、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档案、公示、《成都市企业职工领取养老金申请表》一式二份、提高退休待遇的有关原始证明等、在职职工减少表、《职工退休(职)审批表》(提前退休人员才须携带)。

  4、退休审批完毕,符合办理退休条件的,经办人员持职工减少表到收费大厅办理在职人员减少,然后到退管科领取《成都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通知书》一式二份。

  5、单位及办理退休手续的职工本人对《成都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通知书》核实无误鉴章签字后返回退管科。

  6、次月20日之后到退管科领取存折(单位经办的由单位经办人员领取,个人办理凭本人身份证领取)。

  

国发[1978]104号《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规定干部退休条件 \x0d\①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满10年的(到龄退休) \x0d\②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满10年,经过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 \x0d\③因工致残,经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 \x0d\②、③退休的条件十分严格,也有具体规定,如高血压患者只有达到一定的程度时才能退休,医院出具的的证明必须要有三个以上医师签字 \x0d\另外根据《国家公务员法》工作年限满30年的经本人申请,单位和人事组织部门同意,也可退休

为了规范军人因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医学鉴定工作,国家发布了《军人基本丧失劳动能力鉴定标准》。最新规定就是这个。

军人因病医疗期满,经医学鉴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评定为基本丧失工作能力。

1、神经系统疾病经治疗后遗留肢体瘫痪(单肢瘫痪肌力2级以下,或双肢瘫痪肌力3级以下,或三肢瘫痪肌力4级以下并1项以上相关的阳性体征或客观检查)、球麻痹、失语;

2、中度癫痫; 

3、经正规治疗1年以上疗效欠佳的重症肌无力;

4、脱髓鞘疾病:多发性硬化及其它中枢神经系统脱髓鞘疾病,导致轻度以上运动障碍;

5、遗传及非遗传性神经系统变性及代谢性疾病,导致轻度以上运动功能障碍且持续时间3个月以上;

6、由各种神经系统器质性疾病导致的永久性轻度以上智能减退;

7、肌张力异常性疾病导致中度以上运动障碍;

8、慢性脑器质性精神障碍1年以上;

9、精神分裂症;

10、偏执性精神障碍;

扩展资料

第七条 申请因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医学鉴定的军人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书面申请;

(二)《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因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医学鉴定表》、《士官因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医学鉴定表》;

(三)门诊、住院病历和相关检查结果等材料复印件;

(四)本人近期正面半身免冠小二寸彩色照片5张。

第八条 团级以上单位后勤(联勤)机关卫生部门受理因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医学鉴定申请后,应当会同司令机关军务部门、政治机关干部部门逐级审核,并将审核合格的有关材料按照联勤渠道上报至军区级单位后勤(联勤)机关卫生部门。

第九条 军人因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医学鉴定,由军区级单位后勤(联勤)机关卫生部门于每年9月1日至10月31日集中组织实施。

:《军人基本丧失劳动能力鉴定标准》

退休(retire ),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劳动者因年老或因工、因病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而退出工作岗位。

病退,是指因病丧失劳动能力提前退休的情况。

退职,退职是对特殊情况下对干部职工的一种安置措施。

三者的主要区别是所需要的条件不同:

根据《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规定:

1、退休:第一条: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

(一) 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二) 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本项规定也适用于工作条件与工人相同的基层干部。

(三) 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2、病退:属于第一条第四项(四)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3、退职:不具备退休条件,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 动能力的工人,应该退职。退职后,按月发给相当于本人标准工资百分之四十的生活费,低于二十元的,按二十元发给。

三种退休者相关的福利制度:

根据《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规定:

第二条

工人退休以后,每月按下列标准发给退休费,直至去世为止。

(一) 符合第一条第(一)、(二)、(三)项条件,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九十发给。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参加革命工作,连续工龄满二十年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百分之七十五发给;连续工龄满十五年不满二十年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七十发给;连续工龄满十年不满十五年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六十发给。退休费低于二十五元的,按二十五元发给。

(二) 符合第一条第(四)项条件,饮食起居需要人扶助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九十发给,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发给一定数额的护理费,护理费标准,一般不得超过一个普通工人的工资;饮食起居不需要人扶助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发给。同时具备两项以上的退休条件, 应按最高的标准发给。 退休费低于三十五元的,按三十五元发给。

第三条

患二、三期矽肺病离职休养的工人,如果本人自愿,也可以退休。退休费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九十发给,并享受原单位矽肺病人在离职休养期间的待遇。 患二、三期矽肺病离职休养的干部,也可以按照本条的办法执行。

第四条

获得全国劳动英雄、 劳动模范称号, 在退休时仍然保持其荣誉的工人;省、市、自治区革命委员会认为在革命和建设中有特殊贡献的工人;部队军以上单位授予战斗英雄称号的转业、复员军人,在退休时仍保持其荣誉的,其退休费可以酌情高于本办法所定标准的百分五至百分之十五,但提高标准后的退休费,不得超过本人原标准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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