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我认为是可以说的,从这点上来看你是一个有担当有远大理想的男人。是值得女孩子托付终生的人,没有哪个女孩不喜欢这样的人。我认为是可以说的,从这点上来看你是一个有担当有远大理想的男人。是值得女孩子托付终生的人,没有哪个女孩不喜欢这样的人。我认为是可以说的,从这点上来看你是一个有担当有远大理想的男人。是值得女孩子托付终生的人,没有哪个女孩不喜欢这样的人。我认为是可以说的,从这点上来看你是一个有担当有远大理想的男人。是值得女孩子托付终生的人,没有哪个女孩不喜欢这样的人。我认为是可以说的,从这点上来看你是一个有担当有远大理想的男人。是值得女孩子托付终生的人,没有哪个女孩不喜欢这样的人。我认为是可以说的,从这点上来看你是一个有担当有远大理想的男人。是值得女孩子托付终生的人,没有哪个女孩不喜欢这样的人。我认为是可以说的,从这点上来看你是一个有担当有远大理想的男人。是值得女孩子托付终生的人,没有哪个女孩不喜欢这样的人。我认为是可以说的,从这点上来看你是一个有担当有远大理想的男人。是值得女孩子托付终生的人,没有哪个女孩不喜欢这样的人。我认为是可以说的,从这点上来看你是一个有担当有远大理想的男人。是值得女孩子托付终生的人,没有哪个女孩不喜欢这样的人。我认为是可以说的,从这点上来看你是一个有担当有远大理想的男人。是值得女孩子托付终生的人,没有哪个女孩不喜欢这样的人。我认为是可以说的,从这点上来看你是一个有担当有远大理想的男人。是值得女孩子托付终生的人,没有哪个女孩不喜欢这样的人。我认为是可以说的,从这点上来看你是一个有担当有远大理想的男人。是值得女孩子托付终生的人,没有哪个女孩不喜欢这样的人。
未达法定年龄结婚有效吗?法律规定,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结婚。未达法定婚龄而登记结婚的,婚姻无效;如果未达法定婚龄、未办理登记结婚而以夫妻关系同居的,适用有关事实婚姻和同居关系的规定。下面由法律快车的小编在本文详细介绍。
一、法定结婚年龄
我国婚姻法规定了法定婚龄。婚姻法第六条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二、未达法定婚龄而结婚的表现形式
1、通过欺骗、弄虚做假等手段办理结婚登记,取得结婚证的;
2、当事人双方或一方未达法定婚龄,尚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公开以夫妻关系共同生活而形成的事实婚姻。
三、未达法定结婚年龄而结婚的效力
1、未达法定婚龄而登记结婚的,适用无效婚姻的规定。有权请求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为婚姻当事人及未达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请求权人申请宣告婚姻无效只能在婚姻当事人一方未到法定婚龄之前提出,如果婚姻当事人双方已经达到法定婚龄,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其婚姻转化为有效婚姻。
2、未达法定婚龄、未办理登记结婚而以夫妻关系同居的,适用有关事实婚姻和同居关系的规定。对于1994年2月1日之前达到法定婚龄的,按事实婚姻处理;1994年2与1日以后达到法定婚龄的,应当补办结婚登记,不补办的,婚姻无效,按同居关系处理。
相关法条链接
婚姻法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在她满20岁之前,其婚姻状态属于无效,她的同居男友可以主张婚姻无效,婚姻登记机关如果发现也会收回被欺骗的结婚证。
法律依据一:
《婚姻法》
http://wwwdffycom/faguixiazai/msf/200311/20031110210243htm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但是,如果她到20周岁以后,男方再主张婚姻无效就不会获得法律支持。关于婚姻法的司法解释(一)第八条规定
法律依据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http://wwwhuaxialawyercom/showaspid=1585
第八条 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时,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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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婚姻法》第六条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励。”
法定婚龄具有强制效力。在实践中,凡一方或者双方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在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婚姻登记机关一经发现,应当宣布该婚姻无效,收回骗取的结婚证,并对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法追究责任。
《婚姻法》第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根据《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关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二十四条规定:“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公民以夫妻名义同居的,或者符合结婚条件的当事人未经结婚登记以夫妻名义同居的,其婚姻关系无效,不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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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虽然禁止在法定结婚时间之前结婚,但是,对于结婚以后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的(即本案中到达了婚龄),夫妻双方在这之前没有主张婚姻无效或登记机关没有发现的情况下,不能强迫已经达成的稳定、正常的婚姻状态消灭。
因此,你的朋友在达到二十岁之前,婚姻虽然进行了登记是不受法律保护的,但在二十岁之后,男方就不能主张婚姻无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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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有,你所谓的结婚应该是登记婚,而不是习俗婚,因为,我国在94年2月之后就不承认事实婚姻了,习俗婚不受法律保护。
司法解释
第五条 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法律分析:即不属于无效婚姻也不属于可撤销婚姻,当事人只能向法院提起离婚申请。当事人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时,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此,申请婚姻无效时双方已经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属于法定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法院不予受理。婚姻的效力从夫妻双方具备结婚的实质要件时起算。也即在双方都达到法定婚龄后,他们的婚姻才受法律保护。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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