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主观:
根据《民法典》和《婚姻登记条例》的规定,军人进行婚姻登记时,其程序可分为申请、审查和登记三个环节。,第一,申请。军人结婚时,必须与未婚妻(夫)亲自到双方中的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申请时,应当持下列证件和证明。,(一)户口证明(非军人方)。,(二)居民身分证(或军官证、文职干部证等)。,(三)军人所在单位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非军人方须就其婚姻状况进行签字声明)。,第二,审查。婚姻登记机关收到当事人的申请后,对当事人的结婚申请进行全面、细致的审查。,第三,登记。经过审查,对于符合的当事人,应当即时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现役军人和非军人结婚,各自需要准备的材料如下:,非军人需要准备的材料有: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本人无配偶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现役军人需要准备的材料有:军人身份证、军官证或士兵证、部队团级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证明。,(一)现役军人办理结婚登记程序是:,1、先打一份结婚报告(基层部队有些还要提前半年打恋爱报告)。内容很简单,就说“我与XX从什么时候确立恋爱关系,经N年时间的自由恋爱,现感情成熟,准备组织家庭。”并在报告下面介绍一下双方基本情况,比如出生年月、籍贯、所在单位、何时入伍等。,2、打了结婚报告后,到政工机关领一式两份“申请结婚登记表”,填完之后,需一级一级盖公章。,3、政审函调。如果对方是地方人员,还得政治审查,一般以函调的形式开展。,4、开结婚介绍信。现在学校是在善后办开,有效期2个月。,5、如果是用学员证办结婚,得由单位出具证明没有发军官证。,6、拍照片,大2寸的彩色合影,共需3张。,7、带上个人身份证件和结婚介绍信,还有照片,就可以去当地民政局婚姻登记处登记了。,办理现役军人婚姻登记的机关可以是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军人部队驻地所在地或军人入伍前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一)现役军人办理结婚登记,需要满足登记条件:,1、当事人必须符合法定婚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但部队有个不成文的规定,所有部队都执行男25女23结婚。,2、当事人必须是自愿和无配偶;,3、当事人为直系血亲或三代以内旁系血亲;,4、当事人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5、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是本辖区内的常住户口;,6、申请的双方当事人必须同时到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不得委托他人代理;,7、结婚登记当事人提供的证件原件,必须是合法、完整、真实、可靠。,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法律客观:我国解放军总政治部作出了关于军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暂行规定》,对军人结婚问题作了具体的规定。1、军人结婚年龄原则上按照婚姻法规定的法定婚龄执行。但部队干部、战士和职工,应积极响应党和政府关于晚婚的号召,不要过早地恋爱结婚。2、军队干部选择的配偶必须符合军队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干部建立恋爱关系后,要主动向党组织报告,由军队党组织和政治机关对干部的恋爱对象作必要的政治审查。学员在校学习期间,除个别特殊情况外,一般不得结婚。3、战士一律不得在部队内部和驻地找对象。志愿兵原则上也不得在部队内部和驻地找对象,但个别回原籍找对象确有困难的孤儿、因公致残的人员,提出在部队内部或驻地找对象时,可作为特殊情况处理,由军(独立师)以上政治机关审查批准。战士在未服满现役期间不准结婚。超期服役的战士和志愿兵提出结婚,可准其利用探亲假期回原籍结婚。凡决定要复员的超期服役的战士,如提出复员前结婚,应尽量给予安排。4、现役军人一律不准与外国人或居住在香港、澳门的人员结婚。汉族军人要求与习惯上不同汉族通婚的少数民族公民通婚,一般应说服双方放弃此种婚姻;如双方态度坚决,在取得少数民族一方家长的赞同,并尊重和不违反少数民族婚姻习惯的情况下,也可以允许结婚。5、结婚登记与审查的有关事项。军队营以下干部申请结婚,由团级政治机关审查同意;团以上干部申请结婚,由上一级政治机关审查同意。然后,由所在单位的团以上政治机关出具本人出生年月、民族和婚姻状况的证明,到地方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超期服役的战士和志愿兵申请结婚,一般应由所在单位的团以上政治机关出具本人出生年月、民族和婚姻状况的证明,方可到地方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有的超期服役的战士和志愿兵在探亲期间找到对象,申请结婚者,如来不及到原部队开证明时,可由当地县、市、市辖区人民武装部出具有关证明到当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军婚跟一般的婚姻的区别:结婚登记程序不同、离婚程序不同、婚假不同。
一、结婚登记程序不同:
军人结婚需要部队审批,普通婚姻只要男女双方属于未婚且达到法定结婚年龄就可结婚。
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1980年12月29日颁发了《关于军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暂行规定》,规定军人要求结婚,必须先经过部队审查批准,由军人所在单位的政治机关出具本人出生年月、民族和婚姻状况的证明。然后才能到地方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离婚程序不同:
普通婚姻离婚只要男女双方无相关纠纷就可协商离婚,而军婚离婚如果军人不同意,那么法院会进行调解和好或者判决不离婚,除非是夫妻关系确实不能继续维持了,才会判决离婚。
《婚姻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
如果是现役军人提出离婚,或者双方都是现役军人的离婚案件,应按照《婚姻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处理。
三、婚假不同:
普通婚姻:按法定结婚年龄,男22周岁,女20周岁结婚的,享有3天婚假;符合晚婚年龄,男25周岁,女23周岁结婚的,可享受15天婚假(含3天法定婚假)。
军婚: 晚婚的军队人员,除享有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晚婚假7天,即最多可享有22天的婚假。
参考资料:
二五八团”其实并非一个团的番号,它只是当时残酷战争环境下的一个特殊产物——娶老婆的标准。这条标准就是:年龄在25周岁以上,党龄(或军龄)在8年以上,职务是团职以上,简称“二五八团”。按照我军当时的规定,军官干部只要符合 “二五八团”条件的,就可以打报告申请结婚娶老婆。
扩展资料:
考虑到当时战斗不断,部队面对的伤亡很大,起表率作用的营连级干部往往都是在战斗的最前沿,随时都有牺牲的可能,部队从人道主义角度出发,遂制定了军官结婚必须符合“二五八团”标准这一明文规定。
在此规定下,当时部队的医院、学校里一旦有了合适的女性候选人,“二五八团”们便一次次地被拉去相亲。当然,这类相亲也是讲究策略的。为照顾这些“二五八团”首长们的情绪,他们的相亲是间接隐晦的。
安徽日报——鲜为人知的“二五八团”
回头梳理一下从50年代至今不同时期的结婚典礼,惊愕的发现,其中的变化还是相当之大的。甚至这种变化让我有些吃惊,现在简单分析一下:
一、五十年代到七十年代。这是一个从物质相对匮乏到生产力逐渐恢复的时代,是没有真正意义上的结婚典礼的。我姥爷和姥姥结婚就是在五十年代,记得小时候,常听姥姥说她当时就是被姥爷用自行车接回家,然后请了亲戚朋友在家里吃了一顿饭就算完成了婚礼。而七十年代我爸妈结婚时,则已经可以用小轿车接亲,然后在单位食堂摆十来桌宴席款待亲朋宾客了。
二、八十年代到九十年代末。改革开放以后,人们的生活水平提高,特别是外来文化的影响也逐渐在结婚典礼上有所体现。传统与外来结合、古代与现代结合的婚礼比比皆是。比如从八十年代最开始兴起的交换戒指到九十年代交换戒指后还要拥吻的环节,不得不说变化还是蛮大的。至少这在之前是不可想象,甚至不被允许的。
三、新世纪开始到现在。进入二十一世纪后,结婚典礼可以说已经发展到五花八门的程度。各种新科技、新创意被应用到典礼中。比如我结婚时,先生就把戒指放在航拍飞行器吊起的小花篮中,然后飞上舞台,这让前来观礼的宾客们啧啧称奇。而最近更是流行新郎手捧面纱,然后直接飞到新娘头上的新颖形式。
但是不管结婚典礼的变化有多大,我还是比较羡慕老一辈的简朴婚礼。虽然物质条件艰苦,但是感情却格外深厚。说到底结婚典礼只是一种风俗形式,只有执子之手、与子偕老才是美满的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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