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据《民法典》1053条“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因此,结婚后发现对方有重大疾病,可以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哪些属于重大疾病范围呢? 根据《母婴保健法》的规定,婚前医学检查包括下列疾病的检查:(一)严重遗传性疾病;(二)指定传染病;(三)有关精神病。 《母婴保健法》进一步规定,经婚前医学检查,对患指定传染病,在传染期内或者有关精神病在发病期内的,医师应当提出医学意见,准备结婚的男女应当暂缓结婚;患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严重遗传性疾病的,医师应当向男女双方说明情况,提出医学意见。 严重遗传性疾病是指由于遗传因素先天形成,患者全部或者部分丧失自主生活能力,后代再现风险高,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遗传性疾病。 指定传染病具体是指《传染病防治法》中规定的艾滋病、淋病、梅毒、麻风病以及医学上认为影响结婚和生育的其他传染病。有关精神病,则是指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性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 由此可见,婚前已患有上述疾病的公民暂时不适宜结婚,故根据举重以明轻的原则,婚姻一方在办理结婚登记前若知晓自身患有上述疾病,无论上述传染病、遗传性疾病以及精神病的发病程度是否严重,均视为符合本条规定的重大疾病,患病一方应将患病信息告知另一方,至于其他重大疾病的认定,则由个案具体分析而定。 患有重大疾病的患病时间应限于结婚前,即患病一方在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前应有医学诊断或进行过诊疗救治。婚后,一方患有重大疾病且未告知另一方的,另一方不享有撤销权。
法律主观:
一方隐瞒婚前患有重大疾病的事实,办理 结婚登记 ,另一方婚后才知道,虽然一方患病,属于个人隐私,但婚姻的相对方也有知情权,不应以隐私对抗知情权。一方 结婚 前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侵犯了相对方的知情权,因此,一方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撤销婚姻的 诉讼 。
法律客观:《 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三条6868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如果是婚后发现丈夫有严重疾病,且有婚前隐瞒的情形,赵女士可以申请撤销婚姻关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如果双方都同意离婚,可以协议离婚,协议不成的由法院判决。对于双方确实已感情破裂,经法院调解无效的,一般会准予离婚。法律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
因此赵女士首先应当先衡量丈夫目前的重大疾病情况,以及个人是否愿意接受这种情况。如果赵女士针对目前的情况认为丈夫患有重大疾病,且没有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赵女士,赵女士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并且请求撤销权有时间限制,应当自知道或者知道对方有重大疾病的事由开始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如果一年内没有提出请求撤销婚姻的,该项权利消灭。之后再提起将再也没有法律基础。但是仍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之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因此从程序上来说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婚前隐瞒重大疾病致使夫妻感情破裂也可以就夫妻感情破裂提起离婚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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