拿了结婚证没有去颁证厅怎么办

拿了结婚证没有去颁证厅怎么办,第1张

拿了结婚证没有去颁证厅还是可以前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根据查询相关公开信息显示,颁证厅为了让办证新人领证更有仪式感,对婚姻更有责任感,县民政局在县政务服务中心设立的婚姻登记颁证大厅,居民是可以自行选择是否进入的。

结婚颁证的仪式感来了,确实,婚姻中也确实需要一定的仪式感,但是除此之外,婚姻中还有很多重要的东西。

婚姻中的仪式感是婚姻的保鲜剂。婚姻生活本是平淡的,但是平淡中也需要一些新鲜的东西,仪式感其实就是这种新鲜的东西。婚姻里的柴米油盐,家长里短,时间长了往往会消磨掉新鲜感,让婚姻生活变的粗糙,而适当的坚持仪式感,在特殊的日子,用另外的方式和另一半相处,给对方一些惊喜,暂时放下生活中的“粗糙”,给双方一些精致。这样的婚姻关系保质期往往更长。

当然婚姻中还有很多重要的东西,比如信任。常言道,信任就是你拿枪打了我,我却认为只是枪走了火。也许有些夸张,但是婚姻确实要求双方对彼此保持着绝对的信任。信任是一对夫妻面对生活中的风风雨雨必不可少的东西,只有对彼此有着足够的信任,才能在未知来临时,更坦然的去面对,解决。在一段婚姻中,如果连最起码的信任的没有,彼此怀疑,彼此互翻手机,相互猜忌,总有一天这段关系会破裂的。

另外,婚姻还需要包容理解。没有一个人是完美的,要深知自己的不完美,因此也要去包容另一半的不完美。设身处地为对方着想,而不是遇到事情苛责对方,给对方一些犯错的空间,当然那些原则性的错误除外。如果总是要求对方做到极致,绷紧的弦总有一天会断裂的。

进婚姻中还需要相互沟通倾诉。要把对方当成可以倾听的对象,同时也要倾听对方的身心,这样才能更好的理解另一半,携手走下去。

再者,婚姻还需要经营。每一段关系都是需要经营的,何况是需要携手一生的婚姻关系。所以,花时间好好经营你的婚姻吧。

需要的,颁证仪式需提前两个工作日在民政局官网上预约。可以提前定制婚禧证书在颁证仪式上使用。

法律分析

如果流量远远低于保证精确度的最小流量,将导致无输出(如涡街流量计)或输出信号被当作小信号予以切除(如差压式流量计),这对供方来说都是不利的,有失公正。为了防止效益的流失,对于一套具体的热能计量设备,供需双方往往根据流量测量范围和能够达到的范围度,约定某一流量值为“约定下限流量”,而且约定若实际流量小于该约定值,按照下限收费流量收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可以根据需要设置计量检定机构,或者授权其他单位的计量检定机构,执行强制检定和其他检定、测试任务。执行前款规定的检定、测试任务的人员,必须经考核合格。这一功能通常在流量显示仪表中实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区的需要,建立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经上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企业、事业单位根据需要,可以建立本单位使用的计量标准器具,其各项最高计量标准器具经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计量检定工作应当按照经济合理的原则,就地就近进行。计量检定必须按照国家计量检定系统表进行。国家计量检定系统表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制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婚姻登记条例》

第四条 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结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第七条 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结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对当事人符合结婚条件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对当事人不符合结婚条件不予登记的,应当向当事人说明理由。

法律分析:结婚登记颁证仪式是近年来婚姻登记工作的一项创新,是在自愿的前提下,将结婚登记颁证程序转移到颁证厅进行,让结婚当事人在温馨、喜庆的颁证厅中知悉有关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并作出爱的承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如果预约了结婚登记颁证,婚姻登记机关在给每对新人颁发结婚证的同时会在颁证大厅举办颁证仪式,让当事人在庄重神圣的颁证仪式中感悟婚姻家庭所蕴含的责任与担当。

结婚登记颁证制度

2013年8月,民政部正在研究推广结婚登记颁证制度,鼓励婚姻登记机关在给每对新人颁发结婚证的同时,在颁证大厅举办颁证仪式,让当事人在庄重神圣的颁证仪式中感悟婚姻家庭所蕴含的责任与担当。

结婚登记颁证仪式是近年来婚姻登记工作的一项创新,是在自愿的前提下,将结婚登记颁证程序转移到颁证厅进行,让结婚当事人在温馨、喜庆的颁证厅中知悉有关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并作出爱的承诺。

上海、山东、湖北、北京等地民政部门婚姻登记机关已开始推行免费结婚登记颁证仪式,颁证员作为证婚人,领读结婚誓词,并请新人跟读,新人也可以邀请父母亲友参加仪式,这种新式的婚姻登记服务受到不少新人的肯定与欢迎。

民政部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免费颁证仪式的引入,将完善婚姻登记流程,丰富婚姻登记工作内涵,提升婚姻当事人的婚姻家庭责任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六条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条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第一千零四十八条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第一千零五十条登记结婚后,按照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第一千零五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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