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常委会在修订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时,将“公民晚婚晚育,可以获得延长婚假、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它福利待遇。”修改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它福利待遇,”取消了“晚婚晚育”和“可以延长婚假”的规定。即2016年江苏取消了晚婚婚假,没有了晚婚假。
但是,江苏采取了人性化管理方式,规定:
2016年3月30日之前:正常婚假3天,晚婚假10天,总共10天;
2016年3月30日之后:正常婚假3天,延长婚假10天,总共10天。
也就是说,全面二孩政策后,江苏省婚假天数没有改变,仍为13天。但取消了晚婚假,设立了延长假。
一、江苏婚假国家规定
1、国家规定
2017年3月30日修订的《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
第二十七条 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在享受国家规定婚假的基础上,延长婚假十天。
自2017年1月1日起,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在享受国家规定产假的基础上,延长产假三十天,男方享受护理假十五天。
前两款规定的假期视为出勤,在规定假期内照发工资,不影响福利待遇,国家法定休假日不计入前两款规定的假期。
用人单位根据具体情况,可以给予其他优惠待遇。
故江苏省取消晚婚假,婚假最长为:3天
2、具体措施
按法定结婚年龄(女20周岁,男22周岁)结婚的,可享受3 天婚假。结婚时男女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视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在探亲假(探父母)期间结婚的,不另给假期。婚假包括公休假和法定假。再婚的可享受法定婚假。婚假期间工资待遇:在婚假和路程假期间,工资照发。
关于公司提到的在新制定的制度中增设休婚假的条件的条款,是有效的。因为对于婚假,法律层面只规定了假期的天数、待遇等等,但是至于结婚后多长时间内使用才有效,我们在查阅了国家、国务院部委以及上海的计划生育条例及相关条例后,都没有看到明确的规定。因此,在法律制度空白的情况下,应当属于公司自主管理的范围,公司可以通过有效的制度来规定。从规定条文本身的合理性和民主程序出发,公司的建议“一年”以及“经职代会通过”的话,应该是完全有效,一是因为一年的规定合情合理,二是经民主流程一致通过的制度对员工和公司都具有一定约束力(违法性条款除外)。
江苏婚假国家规定如上。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江苏已经取消了晚婚假的规定。现在江苏省婚假统一规定为3天。用人单位可以根据有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一定的调整,只要用人单位的规定与法律法规不冲突就是合法的,员工需要按照用人单位的规定请婚假。如果用人单位拒绝的话可以到有关部门反应。
江苏省婚假为13天,国家规定的婚假是3天,根据江苏省人口与计划条例规定,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在享受国家规定婚假的基础上,延长婚假十天。
依据法律规定,劳动者依法享受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期间,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也就是说在职工享受婚假期间,单位不得扣工资,应视同员工出勤对待。
职工本人结婚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酌情给予一至三天的婚假,在批准的婚丧假和路程假期间,职工的工资照发。途中的车船费等,由职工自理,公民晚婚晚育,可以获得延长婚假、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
请婚假流程是什么
1、公民带上本人结婚证原件,复印件到单位准备;
2、按照单位制度要求填写婚假申请表;
3、填写申请交主管,经理等相关领导签名;
4、上交婚假申请表,结婚证原件,复印件到人事部门核验;
5、人事部门签字确认享受婚假,国家法定婚假为3天,各地方因政策差异可能高于国家规定,但不得低于国家的规定,婚假应当一次性休完从单位批准请假后开始计算婚假。
法律依据:
《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二十四条
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在享受国家规定婚假的基础上,延长婚假十天。
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在享受国家规定产假的基础上,延长产假不少于三十天,男方享受护理假不少于十五天。推动实行父母育儿假制度。产假、护理假和育儿假的具体实施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前两款规定的假期视为出勤,在规定假期内照发工资,不影响福利待遇,国家法定休假日不计入前两款规定的假期。
用人单位根据具体情况,可以给予其他优惠待遇。
《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通知》
第一条
职工本人结婚或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酌情给予一至三天的婚丧假。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五十一条
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
一、苏州的婚假为13天。国家规定的婚假为3天,但各地地方法规有些对婚假做了延长或增加,江苏省的在享受国家规定婚假的基础上,延长婚假10天,一共13天婚假。
根据公司的福利制度,其可以和员工约定超出13天的婚假时间,法律并不会予以干涉,但公司不可以和员工约定婚假比13天少或者没有婚假。
二、根据原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规定》(1980年2月20日发布)的规定,国有企业职工本人结婚时,企业应该根据具体情况,酌情给予1—3天的婚假。如果夫妻双方不在同一地方工作,一方需要去对方所在地点结婚,企业还应该根据实际需要,另外给予职工路程假。在职工休婚假和路程假期间,企业应该照发工资。职工在路途中的车船费等,全部由职工自理。目前国家还没有对非国有企业职工婚假作出具体规定
三、江苏省婚假13天包含双休日。婚假如果与其他法定节假日相连的话,其他休息日算在婚假内,不予往后延迟休假。婚假的请假时间是连续不间断的假期,包含双休日的时间。所以如果婚假比较长的,会包含周末,而且婚假需要一次性休完,不能进行分批休假。法定婚丧假1-3天,结婚双方不在一地的另外给予路程假,只针对国营企业。通常都按最长3天计算。
1、按法定结婚年龄(女20周岁,男22周岁)结婚的,可享受3天婚假。
2、结婚时男女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视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3、在探亲假(探父母)期间结婚的,不另给假期。
4、婚假包括公休假和法定假。
5、再婚的可享受法定婚假。
6、婚假期间工资待遇:在婚假和路程假期间,工资照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五十一条 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第二十五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
加强婚姻登记机关的规范化建设,是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实践,是全面提高婚姻登记员素质,整体推进婚姻登记工作的有效途径,对确保婚姻登记机关依法行政,体现“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理念,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婚姻登记机关履行下列职责:
1办理婚姻登记;
2补发婚姻登记证;
3建立和管理婚姻登记档案;
4宣传婚姻法律法规,倡导文明婚俗;
5开展婚姻家庭辅导服务
二、婚姻登记员的主要职责:
1负责对当事人有关婚姻状况声明的监誓;
2审查当事人是否具备结婚、离婚、补发婚姻登记证的条件;
3办理婚姻登记手续,签发婚姻登记证;
4建立婚姻登记档案;
5宣传婚姻相关法律法规
三、受理结婚登记申请的条件是:
1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
2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亲自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
3当事人男年满二十二周岁,女年满二十周岁;
4当事人双方均无配偶(未婚、离婚、丧偶);
5当事人双方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
6双方自愿结婚;
7当事人提交3张2寸双方近期半身免冠同版彩色合影证件照片;
8当事人持有规定的有效证件和材料
法律依据:
《江苏省婚姻登记工作规范》
第一条 候登大厅应设立公示牌(公告栏)、宣传资料展架、意见箱,配置饮水机、水杯、老花镜等服务设施。
第二条 结婚登记区(室)应当设置足够的登记窗口,登记窗口之间采取隔离措施,保持相对独立互不干扰。
第三条 离婚登记应当有独立的房间,保护婚姻当事人的个人隐私。
第四条 婚姻家庭辅导室应当有独立的房间,使用面积不低于15m2,配备桌椅、电脑、电话等办公设备和沙发、茶几等服务设施,营造私密、温馨、舒适的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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