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保护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的合法权益。”据此,我国婚姻法的基本原则分别为:婚姻家庭受国家保护原则、婚姻自由原则,一夫一妻原则,男女平等原则,保护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合法权益原则。
(1)婚姻家庭受国家保护原则:我国《宪法》第49条规定:“婚姻、家庭、母亲、儿童受国家保护”,《民法典》第1041条重申“婚姻家庭受国家保护,”既是对这一宪法原则的落实,同时也使这一原则更加的具体化。
(2)婚姻自由原则:婚姻自由原则既包涵结婚自由,也包涵离婚自由,我国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破坏婚姻自由的行为,婚姻自由原则并非倡导放任自己、轻率随意地对待婚姻,而是为了保护当事人走入幸福婚姻与结束不幸婚姻的自主权。
(3)一夫一妻原则:我国实行一夫一妻制,禁止重婚,以及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与此对应,我国《刑法》第258条规定了重婚罪,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以维护一夫一妻制原则。
(4)男女平等原则:男女平等在婚姻关系中表现为夫妻在婚姻家庭中地位平等,具体体现在婚姻家庭关系中的方方面面,如夫妻双方平等享有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共同承担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平等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等。
(5)保护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合法权益原则:在婚姻家庭关系中,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往往处于弱势者的地位,较难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因此,需立法规定予以特别关注。
如《民法典》第1082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以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
如第35条规定“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
第1044条规定“收养应当遵循最有利于被收养人的原则,保障被收养人和收养人的合法权益”;
第1084条规定“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以维护未成年人合法被监护、收养、抚养的权益;
再如第1067条规定,“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以保护老年人依法被赡养的权利。
在许多女性的意识里,完婚=丧失随意。 如何经营婚姻呢?女人在婚姻中如何获得真正的自由? 特别是在拥有小孩以后,你基本上越来越没了自身的时间。 但是跟空间和时间上的不自由比起来,更高的不自由是内心与精神上的。 那麼怎样在一切一种真实身份和部位上享有自由的灵魂呢?回答在此刻的共享里: 上一月我报名参加普通高中老同学聚会。 叙叙旧闲暇,一位同学们谈起自身一位多年未见的同学们——“美女校花级女王”的现况。 婚姻诈骗?这名“女王”,大学毕业婚后与老先生情感亲密无间。 两年以往,老先生工作逐渐升高工作中忙碌,美女校花干脆撤出初入职场,全职的在家里勤俭持家。 事儿的发展趋势如同电视连续剧一样了:老先生事业有成,却拥有婚后出轨,美女校花了解后悲痛闲暇与之离异,老先生也没抵制。 如何经营婚姻?来到分资产时,“女王”才发觉,这名绝品老先生竟然早就身背自身把全部资产悄悄转至其爸爸妈妈户下。 “女王”很多年全职的在家里,仍未留出私产,且长期摆脱社会发展,早就缺失了应对风吹雨打的胆量。 应对老婆建议离异,老先生的蛮横无理,表明依照如今婚姻法的要求,女王假如要想小孩的抚养权,只有带著小孩净身出户,自身只承担一部分抚养费。 女王没法接纳那样的心态,却又乏力重返初入职场开拓新世界,更不愿意丧失对小孩的抚养权。 最后只有每日默默流泪,随意度日。 老先生并不是不想生孩子的抚养权,他早已看好美女校花离去他后没法独立生活,有意以小孩抚养权和抚养难题相威胁,最终乐得“家中红旗轿车屹立不倒,外边彩旗飘飘”…… 这里的同学们都扼腕叹息,感慨女王真是是被老公“拖住了七寸一样”。 但是,又到底是谁把七寸作揖送至老公手里去的呢?因此 女性除开照料家中小孩以外还是要留意下总体家中的财政局实权! 我的另一位女士朋友,与小故事一的“女王”彻底反过来,但她也没能逃出这类焦虑情绪。 她年青、工作能力出色,是单身、单独的高净值人群女士,报名参加工作中才五年,在做好本职工作之外就拥有自身的微创业好项目。 令许多人羡慕的是,她购买了五套房地产,变成身旁女性中的富家女榜样。 小伙伴们乃至感觉女性就应当向她学习培训,在完婚以前有着一套自身的房屋。 某一天我俩私底下深入交流,才发觉她并不是别人想像的那样轻松自在。 她户下房屋虽多,绝大多数都仍在借款中;她收益虽丰富,但每一个月现金流量却绷紧——都用于还房贷了,买个贵衣服裤子必须心痛大半天。 她的五套房屋,并不是都处在中心城区优质地区,仅有三套取得成功租凭,房租也不能遮盖住房贷款,也有两个由于地区较偏只能空余。 做房东也不是放心的事,隔三差五拿出一些呵呵哒,她也要各种各样互怼,好似第三份工作中。 在高工作压力住房贷款下,她每日瞎折腾于初入职场、创业好项目和房屋中间,害怕有一分一秒释放压力。 婚姻的起源是什么?用一句话来描述她的日常生活,便是“没有嫁给男生,却嫁给了一堆房屋”。 女人在婚姻中如何获得真正的自由和幸福2 要想有美好的婚姻不凡听下下面的良言。 1、婚姻原本是只空盒子,你想从里面取出什么和取多少,全看你曾经往里面存了什么,存了多少。 婚姻中的“幸福”不能只用爱情作支柱,它只有在和责任、义务、承担相连的时候才能圆满,也才可以保证你笃定地拥有它。如果你在婚姻的盒子里透支了你从未存下的幸福,结果会导致更大的不幸和更多的煎熬。 2、好的婚姻有时候不是因为得到的多,而是因为要求的少。 对婚姻最大的尊重就是别对它要求太高、太多。 3、好的婚姻绝不是被彼此改变得多,而是彼此适应得好。 不要期待一个人会带来婚姻改变,人性的本真和底牌是:任何缘由都不能让一个人脱胎换骨。为爱一个人而改变自己,在很多时候,看上去是感人肺腑的承诺,实际上是一种难以落实的甜言。与一个人结婚,意味着你要接受他本来的、寻常日子里的样子,而不能只记得他被爱燃烧时的模样。 4、好的婚姻中的彼此一定是轻松、自由的,婚姻不是拯救关系、也不是所属关系,是人际关系。 真正属于你的东西不用花力气证明,爱情不养占有欲太强的人,婚姻也不是任何人的避难所。牢牢抓住怕失去的东西,只能说明你不自信。所以,越是想得到的东西,就越得放开手。 5、好的婚姻有一个一劳永逸的法子。 那就是:什么时候,都保证踏踏实实地做真实的、独特的自己。如果要有所改变,也要保证自己的改变是甘心情愿。因为最想要的东西必须用最真实的面目去获得才可靠,千万不要因为爱而虚饰扭曲自己,否则的话,你得到的东西要么留不住,要么就是代价昂贵的枷锁。在你感觉到他的身上有什么东西让你难以接受的时候,一定要把它表达出来,不管你的意见和他的多么相悖。 6、好的婚姻一定是保证彼此完整独立的。 无论你是公司的CEO,还是饭店的侍应生;也不管你做菜像高级厨师一样香,还是用微波炉烤爆米花都会焦,你都要笃定地保有自己的那份独特和自信--比如,要保持自己相对独立的空间,有独立的经济实力、事业、亲情、友谊、梦想? 知道了为何有的男女走到最后就分道扬镳了吧。这人呐总是那么的喜欢自己,又有很自私的一面,还有社会的因素,因此说男女都当自强。
婚姻自由包括了结婚自由以及离婚自由。
法律分析
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是人的基本权利之一。是否结婚,与谁结婚,任何人无权干涉。行使婚姻自由权,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相关法律明确规定了结婚的条件与程序、离婚的条件与程序,这些规定划清了婚姻问题上合法与违法的界限。凡符合法律规定,即为合法行为,受法律保护;不符合法律规定,即为违法行为,不受法理保护。因此,婚姻自由的权利,既不允许任何人侵犯,也不允许当事人滥用。婚姻自由,是指婚姻当事人按照法律的规定在婚姻问题上所享有的充分自主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强制或干涉。作为婚姻自由的两个方面,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共同构成婚姻自由原则的完整含义。结婚自由是建立婚姻关系的自由;离婚自由是解除婚姻关系的自由;结婚自由是实现婚姻自由的先决条件,离婚自由是结婚自由的必要补充。离婚使不自由的婚姻得以解除,为缔结自由的婚姻创造条件。没有离婚自由就根本不可能有完全的结婚自由。结婚自由,是指婚姻当事人有依法缔结婚姻关系的自由。当事人是否结婚,与谁结婚,是其本人的权利,任何人无权干涉。自愿是实现婚姻自由的前提,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是婚姻以互爱为基础的必要条件。但自愿必须不违背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因为结婚自由决不意味着当事人可以在婚姻问题上为所欲为。离婚自由,是指夫妻有依法解除婚姻关系的自由。既然婚姻的成立和维系都应以爱情为基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二条 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婚姻的自由与限制理解有:
1、婚姻的自由指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即婚姻当事人是按照自己的意志依法缔结或解除婚姻关系。
2、婚姻的限制指禁止第三方违背男女双方的意愿,强迫他人结婚的行为;禁止一个人结婚后,再与他人结婚、同居的行为;禁止家庭暴力,针对社会中打老婆、孩子、老人等陋习进行的限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六条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婚姻自由的概念
婚姻自由指婚姻当事人依法自主决定其婚姻问题,不受其他任何人强迫或干涉的权利。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两个方面。
结婚自由是指:婚姻当事人有依法依法缔结婚姻关系的自由,其主要的内容有两点,一是必须是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且意识表示真实,不容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包办及非法干涉;二是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这里的条件主要是指当时人双方的年龄要符合婚姻法的规定,当事人双方没有婚姻法规定的不能结婚的情形,必须依据婚姻法及婚姻登记条例的规定履行登记手续等。结婚自由还包括再婚自由和不结婚的自由。
离婚自由是指夫妻有依法解除婚姻关系的自由。离婚自由也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夫妻双方有共同做出离婚决定,达成离婚协议的权利;或者夫妻感情破裂,夫妻关系再也无法维系,其中任何一方均有提出离婚的权利。二是离婚必须符合法定的条件,履行法定的程序,并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婚姻法》第二条规定“实行婚姻自由”;第五条规定“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第三十条规定“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第三十一条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以上的这些规定确立婚姻法上的婚姻自由原则。
二、违反婚姻自由的原则及处理
1、包办、买卖婚姻的行为。
《婚姻法》第三条明确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包办婚姻是指包括父母在内的第三者,包办强迫他人婚姻的行为。主要表现为父母为子女选择对象,在一方不同意的情况下,采用强制手段,强迫结婚,还有换亲、转亲等。买卖婚姻则指,包括父母在内的第三者,以索取大量财物为目的,包办强迫他人婚姻的行为。
对包办或买卖婚姻的行为,因违反婚姻法中婚姻自由的原则,婚姻当事人可以向法院请求离婚,对包办或买卖过程中,第三人的获益由国家机关依法没收。当事人可以婚姻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如果包办或买卖婚姻的一方,采用暴力干涉婚姻的,受害人可以依据《刑法》第257条的规定,向法院提起自诉,请求以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进行处罚。对在买卖婚姻的过程中,存在拐卖妇女的行为,则依据《刑法》第240条的规定,以拐卖妇女罪给与处罚。对收买妇女并强迫结婚的行为,则依据《刑法》241条给与刑事处罚。对收买妇女者强行与被收买的妇女发生性关系,则依可依据强奸罪进行处罚。若果在包办、或买卖婚姻的过程中,存在伤害、虐待、侮辱、限制人身自由的行为,则可依据刑法的相关规定予以追究刑事责任,构成数罪,的应数罪并罚。
2、非法阻挠他人结婚或阻挠他人离婚的行为,也是严重违反婚姻自由的行为。在这里面主要表现为子女阻挠父母再婚。
3、胁迫他人结婚的行为
胁迫结婚,是指行为人以给另一方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等方面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另一方当事人违背真实意愿结婚的情况。依据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对胁迫结婚的,婚姻当事人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
4、借婚姻索取财物。
借婚姻索取财物,民间俗称彩礼,是指婚姻当事人一方向对方索取一定的财物作为同意结婚条件的行为,这类行为是婚姻法明确所禁止的。对这类行为,在夫妻双方离婚时相关的财物,可依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规定予以处理。具体为: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当事人一方请求返还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在具体的处理过程中,应把彩礼和赠与行为区别开来,赠与是一种自愿行为,且其目的并不是以结婚为条件,而是为了促进双方的感情。
5、单身条款
现在有些单位在女性签定劳动合同时,规定一旦结婚,劳动合同自动解除或在劳动合同中规定,同一单位中两个人不准结婚,否则劳动合同自动解除,以上的这些规定都违反了婚姻自由的原则,是属于无效行为。当事人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6、忠实协议中的禁止离婚或禁止和他人结婚的条款,由于这类行为违反了婚姻自由的基本原则,故也是无效的。
三、慎重对待婚姻自由
婚姻法中明确规定了婚姻自由,也制定了一系列的制度保证该条款的执行,但当事人在对待自己的婚姻问题时,也应当有一个正确的态度,不要轻率结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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