赠与撤销的期限

赠与撤销的期限,第1张

财产赠与的撤销期限会出现的情况:一是财产权利转移之前;二是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三是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六个月内。四是赠与人与受赠人通过协商一致的方式,撤销赠与合同。

一、赠与人什么情况可以撤销赠与:

1、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如受赠人误伤赠与人致残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合同,收回赠与财产。

2、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如子女不赡养父母的,父母可以收回赠与房屋。

3、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如以结婚为目的而送女友婚房,女友却要求分手的时候,可以要求撤销赠与合同,要求返还房子。

二、赠与人撤销赠受到的限制:

1、赠与人撤销赠与必须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若赠与财产的权利已经转移,赠与人不得撤销赠与。若赠与财产的权利已经转移一部分,则赠与人仅能就未转移部分为撤销,对已经转移部分不得撤销。

2、赠与人可撤销的赠与必须不是具有救灾、扶贫等具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由于救灾、扶贫等具有社会公益性质的赠与使得赠与具有了重要的社会意义,若赠与人可以随意撤销这种赠与,则违背了社会公序良俗。

3、赠与人撤销赠与,仅限于没有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的规定。

很多人在结婚的时候没有购买房子,因为在那个时候经济条件有限,没有太多的资金。在结完婚之后,父母看到孩子只能租房子生活,就特别的心疼。孩子在结完婚之后父母会出首付给孩子购买房子,在办理登记的时候会写夫妻双方的名字,不知道这样在后期是否可以撤销赠予权。在结完婚之后,父母出首付帮助孩子购买房子。

在购买房子的时候,要看夫妻俩是否对于这个房子通过协议约定房产归属问题,如果已经约定过,那么就要按照协议的内容进行处理。如果在结完婚之后,房子由父母出资购买,没有特别的约定,父母没有说明房子只是赠予其中一方,那么就会视为夫妻共同的财产。在分割的时候也会按照出资的情况,判定房产归属的份额。

在结完婚之后购买了房子,但是在相处的过程中发现彼此并不适合。两人在一起经常吵闹,甚至打架,久了之后感情就会越来越大,两个人的感觉会出现隔阂,那么就会想要离婚。离婚就会牵扯到很多问题,特别是房产。如果房子是婚后由父母出首付购买,那么在分房产的时候就特别的麻烦。要是在事前有过约定有过协议,那么还好处理一些。

如果没有协议,那么只能是做是夫妻共同财产。法院会根据房产的出资情况,来判定归属以及份额情况。大部分没有签过协议的房产,法院会判定一人一半。因为这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两人都有权利继承。在离婚的时候尽量好好的商量,不要闹到法院,否则会让两个家庭特别的难堪。既然两个人结婚了,说明曾经有过深厚的感情,那么离婚了也要好聚好散。如果有孩子更应该多为孩子考虑,可以将房产留给孩子。

我认为恋爱中,从赠与的性质而言,赠与分为以结婚为目的赠与和恋爱期间的一般赠与两种。

1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行为

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系指一方为了缔结婚姻关系而赠与对方财物的行为,生活中主要包括结婚的彩礼以及为订婚而购买的钻戒等,在法律性质上属于附解除条件的法律行为。上述赠与行为的赠与人,在实施赠与彩礼或钻戒行为时,当事人间往往不可能存在书面甚至口头赠与合同,更无可能明确将解除条件明确表达在赠与行为之中。认定上述赠与行为中附有解除条件(确定不结婚或一定条件下解除婚姻关系),实际上是结合社会善良风俗,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进行客观解释的结果。上述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在特定情形下,因所附解除条件成就,赠与人可请求返还。

案例:

热恋时,女子小王答应男子小张如果想结婚,就要先送自己一辆车作为代步工具,结婚后再以双方名义购买一套位于上海徐汇区的婚房,在小张豪送女友小王一辆价值150余万元的奔驰车后,小王却不愿意与小张恋爱,提出分手。分手后,小张要求小王归还车辆,小王不予理睬,双方为了争夺奔驰车闹的不可开交。

小杉有话说:

在本案中双方恋爱期间赠送的礼物,一经送出,一般来说不能再要回来。但是,奔驰车价格不菲,而且赠送方小张是以结婚为目的,那么如果最终双方没能结婚,作为接受礼物的一方小王应该将礼物返还。

2一般赠与行为

恋爱过程中,一方为了表达爱意、增进感情而赠与对方财物,或为另一方购置的个人物品属于恋爱中的一般赠与行为。此种赠与能否要求返还,应当适用合同法赠与合同的一般规定。我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享有任意撤销权。物权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动产的所有权移转以交付为准。上述一般赠与行为,因为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并完成了标的物的交付行为,被赠与财物的所有权已经发生移转。在赠与行为不存在效力瑕疵时,赠与人无权要求受赠人予以返还。

如果在一般赠与行为中,财产数量多,价值大,或者遭受财产损失的一方因送礼或其他花费而导致生活困难,可要求对方全部或部分返还,若赠与物已毁损而不存在,可折价补偿。

案例:

上述案例中,小张在提供的材料中我们看到,在特殊的日子,比如5月20日、情人节、七夕节等节日,向小王发了“520”、“1314”、“999”等特殊额度的红包或者转账。分手后,小张主张小王归还共计26余万元的转账。

小杉有话说:

在恋爱关系存续期间,小张曾多次在特殊日子向小王洪以微信转账、支付宝等方式支付金钱,本质上属于小张为增进双方感情,维持恋爱关系的赠与行为。双方之间的赠与合同关系均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拘束力。小张多次向小王支付金钱,小王均予以接受,双方间的赠与合同均已实际履行完毕,并且赠与的数额在一定的合理限度内,也符合社会交往习惯和日常生活经验。故小王取得小张支付的金钱具有合法依据。另外,小张也无法举证证明红包的发放是基于结婚的目的,所以,26万余元是无法要求小王返还的。

在我国,婚姻法是不保护恋爱关系和婚约的,解除婚约、恋爱分手也是当事人双方的自由权利。但是,在解除婚约、中断恋爱关系时如果发生财产纠纷,如果一方赠与对方的钱是复原费、医疗费、抚恤金等,应返还全部或大部分;另外,如果是借婚约、恋爱等名义骗取钱财的,情节轻微,应归还财物,情节严重的则可能构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

最后的最后,小杉想告诉恋爱中的男男女女,恋爱期间的经济来往比较频繁且较为随意,一旦产生经济纠纷很难以认定。情侣也不要将金钱作为衡量彼此感情的唯一标尺,在经济条件允许的范围内促进和稳固恋爱关系,真正能让双方更长远的走下去的是彼此的用心和贴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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