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法院可以审理再审案件吗

基层法院可以审理再审案件吗,第1张

法律分析:基层法院不可以审理再审案件。基层人民法院只能审理一审案件,而再审是由原审人民法院的上一级法院审理,所以基层人民法院作为一审法院肯定不能审理再审案件。根据相关规定,人民法院对公开审理或者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公开宣告判决。当庭宣判的,应当在十日内发送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宣告判决时,必须告知当事人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的法院。宣告离婚判决,必须告知当事人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前不得另行结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 人民法院对公开审理或者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公开宣告判决。当庭宣判的,应当在十日内发送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宣告判决时,必须告知当事人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的法院。宣告离婚判决,必须告知当事人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前不得另行结婚。

你对中院的终审判决不服,可以向所在地的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一、再审申请书的格式

再审申请书

申请人:

被申请人:

申请人  与被申请人     纠纷一案,XXX中级人民法院XXXX年X月X日作出(XXXX)XXX终字第XXX号民事判决书,申请人认为该判决书XXXX(这里写你的主要理由),现向贵院申请再审。

请求事项:

1、XXX

2、XXX

事实与理由:

XXX

此致

XXX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   月   日

二、法律程序

第一百七十八条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因当事人申请裁定再审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以上的人民法院审理。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的案件,由本院再审或者交其他人民法院再审,也可以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

但是你要有证据证明终审判决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七)违反法律规定,管辖错误的;

(八)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九)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十)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十一)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十二)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十三)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对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情形,或者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扩展资料:

2012年8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根据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结合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和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解释。

一、 管辖

第一条  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重大涉外案件,包括争议标的额大的案件、案情复杂的案件,或者一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等具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第二条  专利纠纷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海事、海商案件由海事法院管辖。

第三条  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注册地或者登记地为住所地。

第四条  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第五条  对没有办事机构的个人合伙、合伙型联营体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注册登记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注册登记,几个被告又不在同一辖区的,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第六条  被告被注销户籍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确定管辖;原告、被告均被注销户籍的,由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七条  当事人的户籍迁出后尚未落户,有经常居住地的,由该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其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八条  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九条  追索赡养费、抚育费、扶养费案件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条  不服指定监护或者变更监护关系的案件,可以由被监护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一条  双方当事人均为军人或者军队单位的民事案件由军事法院管辖。

第十二条  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三条  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者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四条  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者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五条  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第十六条  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七条  已经离婚的中国公民,双方均定居国外,仅就国内财产分割提起诉讼的,由主要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八条  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九条  财产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以租赁物使用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二十条  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参考资料:

民事诉讼法-中国法院网

法律主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为了正确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 》等法律的规定,对人民法院适用婚姻法的有关问题作出如下解释: 第一条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所称的“ 家庭暴力 ”,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 第二条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 同居 ”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第三条当事人仅以婚姻法第四条为依据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第四条男女双方根据婚姻法第八条规定补办 结婚登记 的,婚姻关系的效力从双方均符合婚姻法所规定的 结婚 的实质要件时起算。 第五条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 离婚 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 事实婚姻 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 同居关系 处理。 第六条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一方死亡,另一方以配偶身份主张享有 继承权 的,按照本解释第五条的原则处理。 第七条有权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就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利害关系人包括: 一以 重婚 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 二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未达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 三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 四以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与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 第八条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时,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九条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有关婚姻效力的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 涉及 财产分割 和 子女抚养 的,可以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另行制作调解书。对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的判决不服的,当事人可以上诉。 第十条婚姻法第十一条所称的“胁迫”,是指行为人以给另一方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等方面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另一方当事人违背真实意愿结婚的情况。 因受胁迫而请求撤销婚姻的,只能是受胁迫一方的婚姻关系当事人本人。 第十一条人民法院审理婚姻当事人因受胁迫而请求撤销婚姻的案件,应当适用简易程序或者普通程序。 第十二条婚姻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一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规定。 第十三条婚姻法第十二条所规定的自始无效,是指无效或者可撤销婚姻在依法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时,才确定该婚姻自始不受法律保护。 第十四条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宣告婚姻无效或者撤销婚姻的,应当收缴双方的 结婚证 书并将生效的判决书寄送当地婚姻登记管理机关。 第十五条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按共同共有处理。但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有的除外。 第十六条人民法院审理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案件时,涉及财产处理的,应当准许合法婚姻当事人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 第十七条婚姻法第十七条关于“夫或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的规定,应当理解为: (一)夫或妻在处理 夫妻共同财产 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 (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十八条婚姻法第十九条所称“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夫妻一方对此负有举证责任。 第十九条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十条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 教育 ,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 第二十一条婚姻法第二十一条所称“ 抚养费 ”,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 第二十二条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符合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应准予离婚”情形的,不应当因当事人有过错而判决不准离婚。 第二十三条婚姻法第三十三条所称的“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可以依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前三项规定及军人有其他重大过错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予以判断。 第二十四条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的离婚判决中未涉及探望权,当事人就探望权问题单独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二十五条当事人在履行生效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的过程中,请求中止行使探望权的,人民法院在征询双方当事人意见后,认为需要中止行使探望权的,依法作出裁定。中止探望的情形消失后,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通知其恢复探望权的行使。 第二十六条未成年子女、直接 抚养 子女的父或母及其他对未成年子女负担抚养、教育义务的法定 监护人 ,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中止探望权的请求。 第二十七条婚姻法第四十二条所称“一方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 一方离婚后没有住处的,属于生活困难。 离婚时,一方以个人财产中的住房对生活困难者进行帮助的形式,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权或者房屋的所有权。 第二十八条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 精神损害赔偿 。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 侵权 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九条承担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 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对于当事人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不予支持。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 起诉离婚 而单独依据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三十条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时,应当将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等规定中当事人的有关权利义务,书面告知当事人。在适用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时,应当区分以下不同情况: (一)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基于该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 (二)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 (三)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一审时被告未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起诉。 第三十一条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为两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次日起计算。 第三十二条婚姻法第四十八条关于对拒不执行有关探望子女等判决和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 强制执行 的规定,是指对拒不履行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个人和单位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不能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 第三十三条婚姻法修改后正在审理的一、二审婚姻家庭纠纷案件,一律适用修改后的婚姻法。此前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如与本解释相抵触,以本解释为准。 第三十四条本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更正 现对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1〕30号、31号司法解释中有关问题,更正如下: 一、法释〔2001〕30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中,“第二十三条:可以依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的“第二款”,应为“第三款”; 二、法释〔2001〕31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再审案件 开庭审理 程序的具体规定(试行)》中: 1、第二条末尾“:”应为“;”; 2、第六条中的“(五)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按本规定第九条第(四)项规定”中的“第(四)项”应为“第(五)项”; 3、第八条中的“根据本规定第六条第(二)、(三)、(四)、(五)、(六)项”中的“(六)”应予删掉; 4、“第二十四”应为“第二十四条”; 5、“第二十九条”应为“第二十八条”。 特此更正。 二○○二年一月十日

法律客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九条 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以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以依据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以适当提高或者降低上述比例。

法律主观:

一、拍 结婚登记 照注意事项

1、 结婚 证照片底色一般为红色,所以,要根据这个底色来选色适合自己肤色的衣服。

2、头发在一周前弄好,不要前一天剪个人见人恨的发型,这个,姐妹们一定要盯好,男人们啊,根本就觉得头发跟拍结婚证照片没有关系。

3、拍结婚证照片前,照相馆都有镜子,把头发梳好,衣服弄整齐。

4、拍结婚证照片时,两人最好都能有很灿烂的笑容,姐妹们不想被误认为任何一方有被逼婚的嫌疑,那就提醒自己,并教育好老公。

二、离婚调解书反悔的条件

离婚调解书反悔的条件是有证据证明调解违背了本人真实意思表示,或者调解程序不合法等再审理由,可以向上级法院申请再审,撤销离婚调解书。法律依据为:《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判决。第九十六条调解达成协议,必须双方自愿,不得强迫。调解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规定。第九十七条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写明诉讼请求、案件的事实和调解结果。调解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三、婚在结婚需要什么手续

再婚办理结婚登记和一般的结婚登记没有什么不同。只是要带上离婚证这一点与一般结婚不同。其他证件是带户口薄、身份证,到婚姻登记处,可以当场照相、而且要填写声明书和一些表格。

在办理结婚登记时,应当出具法院判决离婚的判决书或者调解书;如果是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的 离婚登记 ,应当出具离婚书。双方的身份证、户口本。有的地方还要体检证明。

如下提交的证件:

1、本人常住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现场复印)。

2、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现场填写)。

3、当事人提交3张2寸近期半身免冠彩色合影照片(可现场照相,不过得交纳一定费用)。

以上就是关于拍结婚登记照注意事项的相关内容,根据有关规定拍结婚登记照的时候双方要根据拍照的要求,穿好正式的服装选好合适的尺寸,双方到场遵守相关人员的叮嘱,尽快的解决拍照登记的问题。

法律客观:

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结婚登记一、办理条件和对象1、申请结婚的当事人,双方必须有一人户口在本区。2、申请结婚的当事人必须完全自愿,亲自到现场办理登记手续,不许他人代替。3、申请结婚登记的男女双方,必须达到法定年龄(男:22周岁,女:20周岁),同时必须遵守当地人民政府制定的有关计划生育政策。4、身体健康,不患有法律规定禁止结婚和暂缓结婚疾病。二、申报资料1、双方的有效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集体户口由户口所在单位或派出所出具证明;2、当事人个人档案所在地或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姓名、出生年月必须和身份证、户口簿一致);3、婚检报告(指定市妇幼医院);4、离过婚的,还须带离婚证件(原件);5、丧偶的,由另一方到死亡派出所开具丧偶证明(必须写明姓名,男或女的死亡日期并盖章)。办理夫妻关系证明书须知夫妻双方一起到区登记机关办理,并递交下列资料:1、曾办理婚姻登记机关查档案出具证明:2、双方遗失《结婚证》原因的书面证明,并由单位证实盖章:3、有效身份证件:4、2寸双人合影2张或单人l寸照各2张。

从17岁入狱,到31岁无罪释放,钱仁凤错过了自己和同伴的青春。等到她要结婚时,曾经的姐妹都已经是十几岁孩子的母亲。找了一圈,“伴娘都找不到”。最后,从小被她抱大的侄女当了伴娘。

3月5日,惊蛰。四川省泸州市叙永县天气晴暖,一座新建楼盘不远处的山坡上,油菜花从高处漫下来。

老白一家住在这个楼盘,清早,他到早市上买了鲜猪肉,回家剁了馅,放进大蒜、胡椒和香葱,包好云吞,等待一家人起床吃早饭。他的儿子白延平3月3日刚刚成婚,妻子是钱仁凤。

2002年,在云南巧家县县城当保姆的钱仁凤,被认定为一起幼儿园投毒案的凶手,并因“投放危险物质罪”被判处无期徒刑。2015年底,云南省高院对案件再审,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宣告钱仁凤无罪。

一切都是新的。房子新年前才装修完,家具、电视、锅碗瓢盆,都是新买的。家里每个窗户上都贴了大红喜字,餐厅和客厅分别挂着娘娘(姑姑)绣的“梅兰竹菊”和迎客松。十字绣绣得细密工整,花边还走了金丝线,“娘娘绣了三年”。

钱仁凤的卧室里摆着婚纱照,花了快1万块在广州拍的。照片里,她穿了一条齐地抹胸婚纱,靠在一身西装的白延平身边,笑得恬静。

从无罪释放、获得国家赔偿,到重新开始工作,融入社会,再到迈入婚姻殿堂,钱仁凤说,生活的重建伴随着欣喜、期待和惶恐。她有别人无法理解的急迫感,想用一百倍的努力,把丢失的生命活回来,“分分钟都不敢浪费”。

婚礼的日子是两家人千挑万选的。

农历正月十六,良辰吉日。仅白延平知道的,就有7对新人跟他们同一天结婚。迎亲时,热闹非常,整个叙永县城街上跑的都是婚车。

钱仁凤的二十来个亲戚,从云南老家通宵开车赶来。在她小时候的印象里,两个姐姐出嫁前,父亲都会请木匠到家里给姐姐们赶制衣柜。轮到她出嫁,父亲已经年近八旬,山高路远,家具省了。父亲给她带来了酸豆角、芙蓉糕、饵块,她的大哥直接扛了30多斤的一根火腿送给她。那些云南乡下的特产,都是她的最爱。

代理律师杨柱也从昆明赶来。他陪钱仁凤走过了申诉、再审判决、国家赔偿,被邀请作证婚人。

从17岁入狱,到31岁无罪释放,钱仁凤错过了自己和同伴的青春。等到她要结婚时,曾经的姐妹都已经是十几岁孩子的母亲。找了一圈,“伴娘都找不到”。最后,从小被她抱大的侄女当了伴娘。2002年,警察把17岁的钱仁凤带走时,侄女才4岁,如今,小姑娘都快20岁了,长得跟她一样高。

整个婚礼中,巧家人堵着门要红包的时候,钱仁凤觉得那种热闹最幸福。

她读书读到小学五年级,家穷辍学。为了补贴家用,她14岁就外出打工。她向往县城繁华的生活,在她的回忆中,在巧家县城的幼儿园当保姆时,一堆孩子熙熙攘攘围着她,每天都是开心的。

后来被捕入狱,生活一下子安静了。高墙里滴答滴答下起雨时,是最孤寂的。天上下雨,就到了父母种稻谷的繁忙时节,水田里父母的身影就在她眼前晃。获释后,她更喜欢安静。工作的地方在广州市外一个镇子附近。平日里,同事们去厂里上班,只剩她一个人看管宿舍。安静一度让她觉得安全,不用应对外界急剧的变化。

但婚礼上的热闹是属于她的。

在亲友的欢呼中,白延平抱着她,从酒店的3楼一步一步走到1楼。楼梯狭窄,快到大厅时,丈夫的腿有点打颤,她抓着他汗涔涔的衬衣,有那么一瞬间,觉得被夺走的青春似乎又回来了。

进白家的大门前,婆家还有个风俗,要把辣椒面点燃,围着新人撒三圈。新娘要用蘸了白酒的毛巾捂住口鼻,气味呛人,但是不能咳嗽,“是吉祥、长久的意思”,钱仁凤的婆婆解释。

谈起新生活的味道,钱仁凤笑笑。她想起来的是热闹、辛辣和刺鼻的感觉。

婚礼归还了原本属于她的一些滋味。她穿着红色的龙凤褂,盘起的发髻上别着金色的步摇配饰,橘红色唇膏提亮了整个人的气色,参加婚礼的人夸她:“小凤,真漂亮”。

1 应怎样审理假结婚逃避债务案件

审理和执行此类假结婚逃避债务案件时,应做好如下两点: 一、执行此类债务案件过程中,如果当事人通过诉讼的程序离婚,法律文书对债务清偿确有错误而难以执行的,应中止执行,提请审委会研究对原离婚案件进行再审,重新进行债务负担的确认。

如当事人通过行政程序离婚,在债务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人民法院就已对债务案件审结,应当认为法律文书中规定的债务是债务人夫妻的共同债务。 若债务人无清偿能力或躲债在外时,可以将原为夫妻共有的现为一方占有、使用的财产进行查封,依法评估拍卖或变卖抵债。

二、如当事人通过行政程序已经“离婚”,并且分割了财产、未能偿还债务,或是确定债务由一人偿还,但义务人无偿还能力,后来债权人起诉要求清偿债务的,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应将被告的原配偶列为本案的义务主体的当事人。 如果当事人通过诉讼程序离婚,在离婚过程中分割财产,未清偿债务或隐瞒债务事实或明确债务由一方承担,但一方并无偿还能力,在债权人起诉后,人民法院应当用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再审,重新对债务清偿作出判决。

无论适用什么审判程序,都要明确双方对原共同债务承担。

2 办理了假结婚,请问假结婚协议怎么写有法律效力吗

办理了假结婚,请问假结婚协议怎么写有法律效力?我国《婚姻法》第八条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

这就是法律保护的、唯一的婚姻关系。不存在假结婚一说,只要当事双方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并领取结婚证,就是法律保护的婚姻关系。而对于与《婚姻法》有悖的“协议”、“合约”等,均是不受法律保护的!“结婚协议”、“婚前协议”等怎么写都不具有法律效力。

3 假结婚有什么法律风险

我国《婚姻法》第十条规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可见,假结婚并不属于我国婚姻法规定的婚姻无效情形,因此,只要履行了正常的结婚登记手续,所谓的假结婚就成为了真结婚,婚姻关系成立且有效。 假结婚可以撤销吗?不能!我国《婚姻法》第十一条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

我国法律只规定了这一种婚姻可撤销情形。红彤彤与购房者的假结婚显然不存在威迫的情形,因此依法不能撤销。

也就是说,只要履行完结婚登记手续,双方既成为合法夫妻。 要想解除婚姻关系,只剩下一条途径――离婚。

无论是到民政部门协议离婚或是到法院诉讼离婚,对双方来说都存在巨大的风险。红彤彤的风险在于:如果购房者觊觎红彤彤的美貌,不同意离婚了,麻烦就来了。

毕竟双方之间已经成立了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红彤彤想要离婚,只能是向法院起离婚之诉了。 如果红彤彤向法院陈述双方只是假结婚,并且能让法官相信是假结婚,判决离婚是没什么问题,但假结婚的目的――将房屋的产权所有人变更为购房者就达不成了。

要是不能证明双方是假结婚,那更惨了,可能判决不准予离婚。即使判决离婚了,还可能面临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的分割等问题,给你带来无尽的烦恼。

购房者也不是没有风险,要是红彤彤在协议离婚时,不同意将属于其婚前个人财产的房屋给他,购房者岂不傻眼?购房者当然有法律救济手段,无论是通过离婚之诉或是通过合同之诉,可要回自己的购房款,但却不能达到假结婚的主要目的。如果说,精细化的婚前协议还能解决婚后财产归属问题。

但随之而来的“婚内 ”、“婚后外债”这两个风险是灾难性的。“婚内 ”和“婚后外债”在司法实践是相当棘手的问题,以致于网络流行“带套不算 ”、“结婚证= 证”的笑话。

要是红彤彤假结婚期间,男方产生了大量外债,红彤彤是要承担共同偿还责任的。

4 为多拿拆迁款假结婚法律上如何认定

虽然在事实上是可能是以拆迁为由骗取婚姻,然而在法律上,只要不违反《婚姻法》的规定,那都是合法婚姻。就像某个人说,自己28,有车有房,结果结婚以后才发现其实48,车是自行车,房是茅草房,这样虽然是诈骗得来的婚姻,却并不违反婚姻法的规定,所以不违法。

至于以拆迁为由骗婚,那估计也是双方商量好了假结婚好多分拆迁款,真要认真算下来可以说是合作骗取国有资产呢,然而只要形式合法,即使都晓得是为了多领取拆迁补偿才结的婚, 部门依法也只有捏着鼻子认了是吧。所以……

《婚姻法》规定的有瑕疵的婚姻包括以下(肯定不包括你说的情形):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第十一条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第十二条 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

1、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2、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一、起诉流程

1、当事人起诉,首先应提交起诉书,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相应份数的副本。当事人是公民的,应写明双方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籍贯、住址;当事人是单位的,应写明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起诉书正文应写明请求事项和起诉事实、理由,尾部须署名或盖公章。

2、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原告向法院起诉应提交下列材料:

(1)原告主体资格的材料。如居民身份证、户口本、护照、港澳同胞回乡证、结婚证等证据的原件和复印件;企业单位作为原告的应提交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明等材料的复印件。

(2)证明原告诉讼主张的证据。如合同、协议、债权文书(借条、欠条等)、收发货凭证、往来信函等。

3、当事人向法院提交书证,应填写一式两份证据清单,详细列明提交证据的名称、页数。证据经法院承办人核对后,由承办人在证据清单上 签字盖章,一份交当事人,一份备案。

4、立案庭在当事人履行必须的手续和交齐有关证据材料之后,在七天内,对符合立案条件的,办理立案手续;对不符合立案条件的,依法裁定不予受理。

5、当事人应在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七天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和其他诉讼费用,如确有困难,可在预交期内向本院提出减、缓、免交的书面申请,逾期不交或者书面申请缓、减、免交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本院将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

6、立案手续后,案件由法院排期开庭,当事人应服从法院的各项工作安排,并于结案后到财务室结算诉讼费用,多退少补。

二、再审特点

法院对已经审理终结的案件,依照再审程序对案件的再行审理,其目的是纠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确属错误的判决或裁定。再审的特点是:

1、提起再审的主体必须是最高人民法院和上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上级人民检察院或本院院长;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也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2、提起再审的客体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一审或第二审案件的判决或裁定。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的规定,我国民事诉讼中提起再审的时间是判决或裁定生效以后六个月内提出;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以及发现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我国刑事诉讼中再审期限一般可以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两年内提出,但满足特定条件(可能对原审被告人宣告无罪的,或者原审被告人规定的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诉,人民法院未受理的,或者属于疑难、复杂、重大案件的),即使在刑罚执行完毕两年之后提出,人民法院仍需受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零四条 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因当事人申请裁定再审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以上的人民法院审理,但当事人依照本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选择向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的案件,由本院再审或者交其他人民法院再审,也可以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

说的对,结婚不是那么简单的事情,你想和她结婚,你已经准备好了吗?结婚可不像想象中的那样简单的事情。

生活在农村的我,见识到了很多年轻人年纪轻轻就结婚生子,也听说了很多年轻人未婚先孕,所以即使年龄不够也已经办了婚宴生活在一起。可是还没有生活几年还没领证就已经又离婚了。在这种氛围下,我一直觉得结婚是个很随便的事情,两个人不合适就和平离婚。可是自从有身边人离婚我就明白了,结婚,不是那么简单。

今天要说的事的主人公,和我关系非常的近,是我妈妈的妹妹,我的老姨。从小我和我姨的关系就特别好,小时候我每次和我妈闹别扭了,去的都是我姨家。但不知道为什么,我和我姨的关系特别好,却和她家的孩子,我的妹妹关系一直不好,天生不对付。还有当然就是男主人公了,我们就简称为良子。从小,我姨家的房子就是很古老的小平房,到今天,我妹已经22了,房子还是那个,而他们的邻居已经将房子重新盖起来了,从外面看,就是个“凹”字。生活了二十多年,几乎没看见添加什么新家具。可想而知,男主人公是多么不求上进的一个人。

由于条件不好,并且孩子已经22了,马上就要结婚了,可是家里根本就没有多少钱给孩子,所以迫不得已,我姨学习了几个月的月嫂,然后开始外出打工。在外工作的人都知道,一个女人在外工作是有多不容易。可是良子就觉得女人出去打工,必定不会安分守己的。所以我姨一出去,他也根本不回家。我听我妈跟我学,我姨在外面舍不得买东西,三个月攒了七千块钱,结果她家孩子刷信用卡欠了一万二,没办法我姨把刚挣的七千块都给了她女儿,而她爸,给了她四千块。她爸养了个车,每天都出去拉货。养过车的人应该知道一个月可以挣多少钱。可想而知四千块对于他来说意味着什么。也可想而知,他挣得钱都干什么了。

毫无疑问,在我姨外出打工为家里挣钱的这段时间,良子在外面有人了。最搞笑的是,他找的那个女人的家和我家一个亲戚是一个小区。所以,很容易就掌握了那个女人的一切信息。最痛心的事情是什么?是我姨已经知道了这些事,想要离婚,她孩子在沈阳工作,中午我妈给我妹打电话,说她爸妈要离婚,让她赶紧回来。那是个什么距离呢?沈阳到家坐车只需要三个小时,12点出发,可她半夜10点到家。第二天她爸妈还没谈怎么样,人家就已经返回沈阳继续工作了。我应该怎么说我当时的反应呢,女孩不都是和自己妈妈挺亲近的么?就算不说这个,刚欠的一万二欠款还有一大半都是自己妈妈帮还的吧?现在明明她妈妈那么受伤,怎么就没想到陪陪她呢?

她爸爸也是个很有意思的人,跟她女儿说,等你结婚了,我也就给你3-5万,多了没有,我还要给那个挣钱呢。那个就是找的这个小三的孩子。值得一提的是,这个女的有一个儿子,15岁左右,现在已经被送到沈阳念书了。良子没怎么念过书,还真是应了那句话,没文化真可怕。我一直觉得,中国人的思想都挺传统的,多少父母舍不得吃舍不得穿都要把钱留给孩子。这是什么情况?

我一直都很痛恨小三这一类人,一直觉得既然敢勾搭别人的老公,也就不知道何为恬不知耻了。很有意思的是,这两个人每天吃过晚饭,都会一起出去溜达。他们从来不一起下楼,有一个先离开,过三五分钟另一个再下来。然后分开走不同的路,觉得不会有人跟着了,再打电话汇合。回去的时候又分开走,逐个上楼。原来这个女的还是知道廉耻的,她还知道怕自己小区的人看见,还怕遇到熟人。

20多年的青春,就这样平白葬送在一个人渣手里,目前除了有个拉货的车值点钱,没有任何可以分的财产。这样的离开,无异于净身出户,可我姨又不是犯错的一方。虽然说两个人在一起,说不清谁对谁错,却让人觉得对家庭一点都不负责。一段失败的婚姻,孩子又和自己不是一条心。20多年,就白白浪费了。

所以,还没结婚的年轻人,一定要擦亮眼睛,不要被一时的浪漫蒙蔽了双眼,一定要仔细考虑。结婚,从来没有想象的那么简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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