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了婚有了孩子没结婚证怎么办?

结了婚有了孩子没结婚证怎么办?,第1张

结了婚有了孩子没结婚证怎么办 没有 办理结婚证 不存在婚姻关系,属于 同居 ,不受法律保护,但是关于 非婚生子女 和同居生活期间的 共同财产 分割,法律可予以调整。男女双方没有到 婚姻登记 机关进行 结婚登记 ,领取结婚证的,法律上没有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 结婚 登记多年、且已有两个孩子的公民,应当依法补办结婚登记。《 婚姻法 》第八条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 法规 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没有经过登记的婚姻(94年以后的同居),不被法律承认和保护,所以双方当事人也不是合法的婚姻关系。双方之间没有婚姻法所规定的夫妻忠诚义务等法律义务。如分手,双方直接分开即可。 当然,如果对同居期间 子女抚养 和 财产分割 有争议的,可以另外以同居期间析产纠纷或者 抚养权 纠纷起诉至法院,单纯起诉 解除同居关系 ,法院是不会受理的。 第二十五条 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 抚养 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你们不是夫妻关系,属于非婚 同居关系 ,不受法律保护,你们分开关系就会解除。但是非婚生子女,等同婚生子女。如果你们对于孩子的抚养权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建议以同居关系子女 抚养纠纷 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孩子的抚养权。 对于孩子还未出生的情况,如果是已婚夫妻法院一般不会判决 离婚 ,那么自然也就不存在抚养权的问题,但是如果是同居的男女朋友关系那么双方自己分开就行了,这就涉及到了今后孩子的抚养权。由于孩子是跟随女方出生且 诉讼 之前大多数也是跟随女方生活的,那么在以后的诉讼中判给女方的可能性是非常大的。 从上文中的内容可以看出,对于结了婚有了孩子没结婚证怎么办该问题来说需要综合具体的实际条件进行说明。一般来说,没有结婚证孩子需要办理户口时需要去当地的相关机构进行 补办结婚证 并作出与孩子的亲子关系证明。除此之外,没有结婚证孩子的归属问题也需要由当地法院作出判决。

事实婚姻如双方要离婚必须到法院起诉。要提供双方何时开始同居生活的相关证据,这样法院才能依法认定是否构成事实婚姻,以及婚姻关系的起始时间,再进一步认定哪些属于婚内的共同财产,并依法进行分割。如果证明不了双方在1994年2月1日以前开始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那通常难以认定为事实婚姻。此时,法院会要求双方补办婚姻登记,补办以后,按离婚程序处理;不进行补办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想离婚却无法提供结婚证,大致有三种情况,一是,当时没有办理结婚登记因而没有结婚证;二是,办理了结婚登记,但结婚证丢失;三是,结婚证被另一方藏匿。离婚可以有两种途径,一个是协议离婚,一个是诉讼离婚,一般说来,协议离婚,是最快最简单的离婚方法,如果协商不成,只能起诉离婚。

未婚同居关系是指男女两性公开同居,但不符合事实婚姻构成要件的两性结合。 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如果在1994年2月1日以前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照事实婚姻处理。不符合这一时间条件和法定结婚的实质要件的,则为同居关系。 未婚同居不是法律禁止的违法行为。同居关系可以补办登记转化为合法婚姻。属于应当补办而未去补办或者因没有达到法定结婚条件不能办理结婚登记登记手续的,应按照同居关系处理。 未婚同居关系的当事人起诉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受理。8、只有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才受理。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七条 未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诉讼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依据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

法律主观:

不一定,有孩子不是 事实婚姻 的要素。 事实婚姻成立的条件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男女双方的 同居 。 二、同居是以夫妻名义进行的。 三、同居双方1994年2月1日以前同居时已经具备 结婚 的实质要件。所谓结婚的实质要件即男女双方建立夫妻关系所必须具备的条件,具体包括: 1、双方均达到法定婚龄(男二十二,女二十); 2、双方自愿结婚; 3、双方均无配偶且不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 4、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 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 婚姻登记 机关申请 结婚登记 。符合本 法规 定的,予以登记,发给 结婚证 。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法律客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三条

当事人提起诉讼仅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七条

未依据民法典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三条

当事人提起诉讼仅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七条

未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诉讼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依据本解释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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