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婚姻法第26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这是婚姻法对军人婚姻的特殊保护。需要说明的是,婚姻法第26条中“现役军人”指正在人民解放军或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服役、具有军籍的人员。退役军人、复员军人、转业军人和军事单位中不具有军籍的职工,均非本条所称之现役军人,其配偶提出离婚按普通离婚案件处理。现役军人配偶不包括与现役军人有婚约关系者。离婚须得军人之同意,仅适用于非军人一方向现役军人一方提出离婚的情况。现役军人向非军人一方提出离婚,以及双方都是现役军人的离婚纠纷,都按普通离婚纠纷处理。
军婚可以离婚,但非军人一方要想离婚,除非军人一方同意,否则很难协议离婚,如起诉到人民法院,非军人一方要提供军人有重大过错的证据,否则将面临败诉的风险。
《婚姻法》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最高人民法院多次对此规定作出司法解释,指出:双方都是军人的离婚案件或者军人一方提出离婚的,应先经当事人所在部队政治机关审查、调解,无效时再由部队政治机关提出处理意见,然后由人民法院审理判决。非军人一方提出离婚的,须经军人同意;如军人不同意,而且原婚姻基础和婚后感情较好,非军人一方又无重要、正当理由的,应对非军人一方进行说服,教育其珍惜与军人的婚姻关系,调解或判决不准离婚;如果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或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婚姻已不能继续维持的,经调解和好无效,应当通过军人所在部队团以上政治机关向军人做好思想工作,调解或判决准予离婚。
可以提出离婚。这里存在几种情况:
1须经军人一方同意:如果女方不是军人,提出离婚需要经过男方同意,男方不同意的,可以找对方的部队领导沟通一下。
2无需军人同意:如果军人一方犯有重大过错,女方提出离婚无需经过男方同意。
《婚姻法》规定:
第三十三条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1 军人结婚年龄是怎样的
法定婚龄男22,女20,符合。
对军人婚姻实行特殊保护是我国红军时期就有的优良传统,如1934年4月8日制定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规定:“红军战士之妻离婚,须得其夫同意。”抗日战争时期颁布的《晋察冀边区婚姻条例》规定:“抗日军人之配偶,非于抗日军人生死不明逾4年后,不得为离婚之请求。”
新中国成立后,我国于1950年颁布的第一部婚姻法对军人家庭的离婚问题作出专门规定:“现役革命军人与家庭有通讯关系的,其配偶提出离婚,须得革命军人的同意。”1980年颁布的婚姻法第26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1997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规定:“国家采取措施保护现役军人的荣誉、人格尊严,对现役军人的婚姻实行特别保护。”同年颁布的新刑法规定:“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结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利用职权、从属关系,以胁迫手段奸*现役军人的妻子的,依照本法第236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可见,保护军婚是我国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
2001年修改婚姻法时,有一些反对继续对军婚给予特殊保护的观点,主要有:
1对军婚给予特殊保护与基本法理相悖。
2保护军婚的规定把一部分妇女离婚自由的权利剥夺了,如果现役军人的配偶没有离婚自由,势必使许多人在择偶时敬而远之,反而加剧了军人择偶难。
3在和平环境里,军人仅是一种职业,不能因为职业不同而让一方控制另一方的婚姻自由。
4部队中男性军人占大多数,保护军婚主要是保护男军人的婚姻,保护军婚实际上导致了男女地位人为的不平等,违反了男女平等的原则。
5保护军婚不符合国际惯例。
6作为公法的刑法已经规定了对军婚的特殊保护且量刑幅度较重,婚姻法作为涉及个人感情的私法没有必要再加强对军婚的保护。
面对众说纷坛的局面,立法机关在修改婚姻法时,多数意见认为,对军婚还是需要有一定的特殊保护的,这是因为:
1相当多的军人驻守在边关、海防及远离城市的军营内,长期不能与家人团聚,做出了巨大的贡献,保护军婚是国防建设、稳定军队的需要,是维护国家安全、社会稳定的需要。
2权利与义务总是相对的,军人由于履行特殊的义务而比普通公民付出的更多,那么军人就应该比普通公民享有更多的权利。就婚姻而言,军人由于献身国防而不能与普通公民一样充分享有这一权利,那么社会就应该采取相应的措施以弥补军人应当享有的权利,这也是法律公平原则的体现。
3经济地位,社会地位的提高,部队待遇,服役条件的改善,可以从根本上改变军人的状况,也是解决军人婚姻问题的根本途径。但就我国目前的经济发展水平,短期内军人的待遇尚达不到质的飞跃,因此,国家只能采取其他措施来使军人的利益得以平衡,法律对军婚的保护就是可以采取的措施,以法律的手段使军人的权利义务得以平衡。
4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近年来影响和制约军人婚姻家庭的因素增多,同过去相比,我国目前的军婚保护工作不容乐观,特别是在一些边远艰苦的基层部队。
2 军人结婚年龄如何规定
《婚姻法》第六条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军队提倡和鼓励晚婚,但在执行过程中,其实是强制性的,通常男军人25周岁、女军人23周岁(含)以上初婚的才能结婚。其具体鼓励措施是:双方晚婚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3天婚假外,各另增加晚婚假7天。在奖励假期间,工资照发。
现役军人结婚的特别规定:
现役军人在处理婚姻关系上,应当模范遵守《婚姻法》,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未婚同居,不得发生婚外性关系。
义务兵、士官和学员恋爱、结婚的特别规定。义务兵一律不准在部队内部或驻地找对象,服现役期内不得结婚;军队院校生长干部学员,在校学习期间不得结婚。
关于军队干部配偶的条件,比一般公民严格,必须是历史清楚、思想进步、政治可靠、作风正派的无严重传染病的公民;现役军人一律不准与外国人或居住在香港、澳门的人员结婚。
营以下的干部结婚,必须申请团级政治机关审查同意,团以上干部结婚,必须申请上一级政治机关审查同意,然后由所在单位团以上政治机关出具证明,才能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3 我是一名军人,25岁了,想结婚,怎么办理程序
领结婚证,需要在男女任何一方户口所在地乡镇,区人民 或县(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办理。
结婚登记条件:
1、男女双方必须自愿结婚。
2、结婚年龄:男年满22周岁女年满20周岁。
3、双方均无配偶(未婚、离婚、丧偶)。
4、双方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
需要提交的证件:
1、本人常住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3、当事人提交3张2寸近期半身免冠彩色合影照片。
结婚登记程序:
1、要求结婚登记的男女双方持所需证件共同到一方常住户口的区、县级市民政局(或镇人民 )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申请补办结婚登记或复婚登记的,按照结婚登记程序办理。
2、双方当事人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各填写一份《申请结婚憨耿封际莩宦凤为脯力登记声明书》。
3、双方当事人必须在婚姻登记员面前亲自在《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中“声明人”一栏签名或按指印。
4、婚姻登记机关对双方提交的证件、声明进行审查,符合结婚登记条件的,准予登记。
时限与收费标准:
1、登记时限:证件材料齐全,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
2、收费标准:国内结婚登记每对9元。
4 现役军人怎么办结婚手续
1、让军人到单位计生部门领取三张表:
第一张:申请结婚报告表
第二张:结婚函调报告表和介绍信
2、如实填写后,加盖公章后,两人到妇幼保健院进行婚检,合格后将婚检证明和填写的表格一同交到部队计生部门,让办事人员找领导审批,领导签字后就可以领取“婚姻状况证明”,带着这个东西和有效证件,非军人一方带着身份证和户口本就可以正式到地方的婚姻登记处领取结婚证了。
3、领取结婚证后复印一下交到部队计生部门进行备案,可以享受军属相关福利待遇。
4、结婚函调报告表背面必须要盖章才有效,非军人一方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或街道办事处或工作单位其中一个就行。还有就是男女25和23的年龄要求,这个必须要达到,如果达不到可以互相让一岁,男女年龄相加达到48岁就可以,双24,25和23,还有26和22,这三个组合都可以满足条
5 当兵的结婚年龄
当兵的人结婚与普通人一般情况是一样的,根据我国《婚姻法》第6条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励。”
部队一般提倡晚婚晚育。
但是部队里有些限制性规定,无形中提高了军人结婚的年龄。
2001年年11月总政治部颁发了《军队贯彻实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对义务兵、士官和学员找对象、结婚的期间和地域,作了限制性特别规定:
1、第4条规定:义务兵一律不准在部队内部或驻地找对象,服现役期内不得结婚。
2、第5条第1款:士官原则上不得在部队驻地或本部队内部找对象结婚。
3、第6条规定:军队院校生及干部学员,在校学习期间不得结婚。
义务兵服役期间不得结婚,如果义务兵22岁当兵,到24岁想结婚,按规定就不可以了。这在无形中就提高了结婚年龄。其他情况也一样,在校学习期间不得结婚,同样会造成结婚时间延后的问题。
6 国家对现役军人的结婚年龄问题是怎样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并决定自一九八一年一月一日起开始施行。
这个婚姻法,是我国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准则,是关系到家家户户、男女老少切身利益的重要法律。它的贯彻实施,对于切实保障公民在婚姻家庭中的合法权益、家庭的和睦和个人的幸福,以至整个社会的健康发展都是十分重要的。
各级党组织和政治机关必须认真在部队中广泛深入地进行宣传教育,加强对全体指战员婚姻问题的管理,提倡婚姻家庭关系上的社会主义新风尚,反对封建的、资本主义的歪风邪气,打击虐待残害妇女和老人的违法行为,增强守法观念,保证新婚姻法在军队中的顺利实施。 我军担负着保卫祖国和建设祖国的光荣使命,为纯洁和巩固部队,提高我军战斗力,增强军政、军民团结,现对军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有关问题作如下暂行规定: 一、关于结婚年龄问题。
新婚姻法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励。”
军队亦应按照这一规定执行。但是,法定婚龄是结婚的最低年龄,即不到这个年龄不得结婚,而不是到了这个年龄就一定要结婚。
因此,要教育未婚的干部、战士和职工,积极响应党和 关于晚婚的号召,不要过早地恋爱结婚。 现役军人结婚后,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大力提倡一对夫妇只生一个孩子。
二、关于干部的配偶条件及结婚问题。 军队干部选择的配偶,必须是历史清楚、思想进步、政治可靠、作风正派、没有严重传染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禁止与反革命、坏分子结婚。 一般不得同反革命、坏分子的直系亲属,或在外国和香港、澳门、台湾等地从事反革命活动的人的亲属结婚;如对方本人历史清楚,政治上确无问题,现实表现好,亦可酌情允许其结婚。
机要人员的配偶,应该历史清楚、思想进步、政治可靠、无复杂社会关系和海外关系。 干部建立恋爱关系后,要主动向党组织报告,由党组织和政治机关对其恋爱对象作必须的政治审查。
关于向地方 调查和索取有关干部恋爱对象证明材料的问题,按中央组织部、中央统战部、公安部、军委总政治部一九七九年二月二十日《关于调查证明材料的规定》第一条第一、三项精神办理。 学员在校学习期间,除个别特殊情况外,一般不得结婚。
对舰艇人员、空勤人员和从事国防尖端核心机密工作的人员的婚姻问题,海军、空军、国防科委和二炮政治部可根据具体情况作出必要的补充规定,并报总政治部备案。 三、关于战士、职工的恋爱结婚问题。
为了加强战备、搞好军民关系,战士一律不得在部队内部和驻地找对象。志愿兵原则上也不得在部队内部和驻地找对象,但对个别回原籍找对象确有困难的孤儿、因公致残的人员,提出在部队内部或驻地找对象时,可作为特殊情况处理。
由军(独立师)以上政治机关审查批准。 战士在未服满现役期间不准结婚。
超期服役的战士和志愿兵提出结婚,可准其利用探亲假期回原籍结婚。凡决定要复员的超期服役的战士,如提出在复员前结婚,应尽量给予安排。
军队职工的婚姻问题,按地方 的有关规定办理。 四、现役军人一律不准与外国人或居住在香港、澳门的人员结婚。
汉族军人要求与习惯上不同汉族通婚的少数民族公民通婚,一般应说服双方放弃此种婚姻;如双方态度坚决,在取得少数民族一方家长的赞同,并尊重和不违反少数民族婚姻习惯的情况下,也可允许结婚。 五、军队营以下干部申请结婚,由团级政治机关审查同意;团以上干部申请结婚,由上一级政治机关审查同意,然后,由所在单位的团以上政治机关出具本人出生年月、民族和婚姻状况的证明,到地方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超期服役的战士和志愿兵申请结婚,一般应由所在单位的团以上政治机关出具本人出生年月、民族和婚姻状况的证明,方可到地方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有的超期服役战士和志愿兵在探亲期间找到对象,申请结婚者,如来不及到原部队开具证明时,可由当地县、市、市辖区人民武装部出具有关证明,到地方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凡离过婚的申请再结婚时,还须持离婚证件。
娱乐圈里的张馨予嫁给了军人何捷,成就了一段美好的佳话。也让我们开始慢慢了解到,原来军婚和普通婚姻是有不同的。这不,有一个男子因为破坏军婚获刑一年,那除了破坏军婚要受到法律惩罚之外,那军婚和普通婚姻还有哪些区别呢?具体如下。
01事情的来龙去脉
周某某和现役军人的妻子王洁,被发现长期持有不正当关系,并且已经同居,最后被发现,于是被告上了法庭。
据了解,王洁和他的军人丈夫结婚两个月以后,就和周某某相识,两个人一来二去之后,最终确定了恋爱关系,并且这个周某某是知道王洁已婚的,也知道王洁的丈夫是个现疫军人。即使这样,他们还是在确定恋爱关系以后,同居了。
因态度良好,也有坦白的情节,所以最终周某某被判定获刑一年。
02军婚结婚离婚难
对于我们普通人来说,只要两个人已经到了合法的年龄,并且都是单身,双方愿意的情况就可以自愿去登记领结婚证。但是对于军婚的双方来说,他们首先要提交申请,申请检查通过以后才可以领结婚证。
而在离婚这个程序上,军婚和普通婚姻也是有区别的。对于普通婚姻来说,婚姻当中的双方自愿离婚,领了离婚证就可以了,就算是一方不愿意也可以上诉法庭。但是对于军婚来说,只有军人同意,才可以去离婚。
03军婚多方面受到保护
同时军婚也在很多其他的方面受到保护。比如说你成为军嫂,成为军婚当中的一员,那么别人便不可以再诋毁你,如果有虚构等情节去诋毁,其实是属于违法犯罪的一种行为。
当然,像上述情况,破坏军婚的人也将同样受到法律的惩罚。
一、我国现役军人结婚有什么要求?(一)现役军人结婚须提前一个月向所在单位党组织或政治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查同意后,填写《申请结婚报告表》作为归档材料;由政治机关出具《婚姻状况证明》,作为结婚登记的依据。(二)现役军人申请结婚时,应该慎重选择恋爱对象,对于军队干部配偶的条件,比一般公民严格,必须是历史清楚、思想进步、政治可靠、作风正派的无严重传染病的公民,同时现役军人一律不准与外国人或居住在香港、澳门的人员结婚。(三)军官和文职干部确定恋爱关系后,应当主动向所在单位党组织报告,由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对其恋爱对象进行政治审查。(四)对于营以下的干部结婚,必须申请团级政治机关审查同意,团以上干部结婚,必须申请上一级政治机关审查同意,然后由所在单位团以上政治机关出具证明,才能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我国现役军人结婚的程序是什么?我国现役军人结婚应按以下程序:1、先打一份结婚报告(基层部队有些还要提前半年打恋爱报告)。结婚报告的内容很简单,就说“我与XX从什么时候确立恋爱关系,经N年时间的自由恋爱,现感情成熟,准备组织家庭。”并在报告下面介绍一下双方基本情况,比如出生年月、籍贯、所在单位、何时入伍等。2、打了结婚报告后,到政工机关领一式两份“申请结婚登记表”,填完之后,需一级一级盖公章。3、政审函调。如果对方是地方人员,还得政治审查,一般以函调的形式开展。4、开结婚介绍信。现在学校是在善后办开,有效期2个月。5、如果是用学员证办结婚,得由单位出具证明没有发军官证。6、拍照片,大2寸的彩色合影,共需3张。7、带上个人身份证件和结婚介绍信,还有照片,就可以去当地民政局婚姻登记处登记了。办理现役军人婚姻登记的机关可以是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军人部队驻地所在地或军人入伍前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以上就是关于军婚的相关介绍。由于军婚比普通人的婚姻更为特殊,因此对于我国现役军人结婚的规定不仅适用我国现行婚姻法的有关规定,还适用于解放军政治部的相关规定。因此我们建议您最好能够向专业的婚姻家庭律师咨询军婚的其他信息,避免在办理结婚登记时遇到难以解决的麻烦。
能结婚,谁规定乙肝病毒携带者不能结婚,婚后注意性生活防护措施,还有你男友要打乙肝疫苗,没事的,没有这个规定,只是说结婚以后是军婚,你不能随便离婚,除非南方有过错你才可以离婚,军婚主要是结婚了很难离婚
因为法律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离婚,得经军人的同意,除非军人有重大过错,所以军婚很难离。但是若军人存在吸毒、家暴等情况的,一方还是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因为《军婚法》是为保护军人婚姻而制定的法律条例,一旦军人的婚姻出现问题,对簿公堂,判决会照顾军人一方,按照军婚法判决,不以普通婚姻为基准。现役军人申请离婚手续的审批程序、权限与申请结婚的相同。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出具同意离婚的证明时,应要求离婚双方签字或提供本人书面意见。申请再婚、复婚的,须持离婚证件。
军婚并非不能离婚,是可以离婚的。但在一般情况下,现役军人的非军人配偶一方提出离婚,必须要得到军人一方的同意,法院才能判决准予离婚。
若在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情况下,无须得到军人的同意,经调解无效,法院可判决准予离婚。这里的 “过错”,是指军人一方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破坏夫妻感情的后果,而希望或者放任其发生的主观心理状态。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收到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经审查,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立案。不予受理的特殊情形包括: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1年内或中止妊娠后6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6个月内又起诉的;男女双方自愿离婚,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了离婚登记,领取了离婚证后,一方反悔但原婚姻登记机关未撤销离婚登记的。军人离婚案件同样适用上述规定。
军人离婚案件的起诉
1、起诉的条件。包括: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属于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法院管辖。
2、起诉方式和起诉内容。起诉方式包括书面和口头起诉两种,书面起诉的,应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口头起诉的,由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军人离婚案件的起诉状应记明下列事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3、诉讼费用。根据《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规定,对于离婚案件,每件交纳受理费10元至50元。涉及财产分割的、财产总额不超过一万元的,不另收费用;超过一万元的,超过部分按1%交纳。案件审理终结时,案件受理费由败诉的当事人负担,双方都有责任的由双方负担。
军人离婚案件的受理。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收到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经审查,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立案。不予受理的特殊情形包括: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1年内或中止妊娠后6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6个月内又起诉的;男女双方自愿离婚,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了离婚登记,领取了离婚证后,一方反悔但原婚姻登记机关未撤销离婚登记的。军人离婚案件同样适用上述规定。
审理军人离婚案件的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军人离婚案件大部分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但有的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可转为普通程序继续审理。除此之外,审理军人离婚案件在程序适用上与其他民事案件相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一条
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应当征得军人同意,但是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军人,作为一个特殊的群体,其“执干戈以卫社稷”的使命。他们忠诚于党、热爱人民,他们恪守本职、崇尚荣誉。都说“军人诚实可靠,做事踏实,不说假话”。这话,连我自己都不信!其实军人挺能“撒谎”的。特别是对自己的家人,妻子,朋友他们不仅被“骗”了,而且被“骗”了很久很久!
现代的社会,物质生活的变化也对农民的社会面貌和态度产生了重大影响。一些古老的思想和传统逐渐消失,另一些变化很大的思想和传统也消失了。与过去不同的是,婚姻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农村男的找媳妇是一个题,这两年都是社会关注的焦点。农村男的结婚难没有解决,又出现了一个偏头痛问题,而离婚率上升了。
军人职业的特殊性、使命的特殊性,决定其婚姻家庭关系不同于普通家庭。所谓破坏军婚罪,是指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结婚或者同居的行为。从法律角度分析,嫌疑人胡某作为第三者,明知王某已经结婚,且在明知王某的配偶徐某为现役军人的情况下,仍然与被告人王某同居并生子,有关行为已经构成破坏军婚罪了。
从量刑的角度来看,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九条规定,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看出,对于构成破坏军婚罪的,其基本刑期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案中,当地法院最终判处嫌疑人胡某有期徒刑9个月。
婚姻生活,从结婚到离婚都不是一件小事。结婚不像是恋爱。恋爱只涉及两个人的情感,两人合不来就分开。婚姻不仅仅涉及情感。还要考虑到整个家庭、婚姻财产、孩子等等,还有很多的事情要考虑和担心。
此外,无论是在婚姻存续期间还是离婚期间,如果出现以下四种情况,后果将更加严重,并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现在的婚姻登记取决于全国网络婚姻状况调查。如果婚姻不能继续消除重婚,这并不意味着没有重婚,即使没有领结婚证。任何人,只要已婚者没有登记并和她(他)同居生活,都视为重婚,要承担重婚罪。
众所周知,夫妻之间具有忠实义务,在夫妻存续期间出轨,简直就是渣男。最令人愤怒的是,是直接与他人同居并生子,对于这种行为不予打击,也不足以体现法律的尊严。重婚罪是指行为人违反我国刑法的有关规定,在有合法配偶的情况下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所构成的犯罪。
在司法实践中,认定需要注意两种特殊的情形:一是重婚者,即已有配偶并且没有解除婚姻关系,又与他人结婚的人。所谓“有配偶”,是指男子有妻、女子有夫,而且夫妻关系处于存续期间。这种夫妻关系既包括经过合法的登记结婚而形成的夫妻关系,也包括事实上形成的夫妻关系。
军队是一个光荣而伟大的事业,总是肩负着军人的巨大光辉责任,不能像普通人一样,与他们的妻子和家人,因此与他们的家人呆在一起,法律对他是一名军人有着特殊的权利,如有一方是军人,其另一方不可以主动提出离婚。
如果在军婚存续期内,非军人一方与他人同居生活,就属于破坏军婚。对于破坏军婚的行为,要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无论是在婚姻关系中还是在离婚关系中,只要其中一种发生,就应该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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