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师邹瑜判其无罪。
2021年11月9日,江西九江双峰小学的11岁男孩张宽在学校从24楼跃下,并留遗书指控班主任邹瑜使用暴力手段。父母将班主任告上法庭,控其侮辱罪和虐待被看护人罪,课堂监控录像拍下邹瑜的辱骂,法庭周三指其行为失当,但“未偏离教育目的”,因此判其无罪。
但是,被告人邹某的批评、教育、惩戒的用语和行为不符合师德师风建设的有关要求,对学生的心理情绪亦失于关心关爱,未及时加强对学生的帮扶和与家长的沟通。教育主管部门已对其违反师德师风的行为给予相应的党纪政务处分。一审宣判后,自诉人张某某、汪某某当庭表示上诉,被告人邹某表示服判不上诉。
最该现在审判席的人是孩子的父母,正是由于他们的教导才会让孩子走向极端!养不教,父之过,而非师之过,教不严师之惰!这对夫妻出事不在自身找原因,而一直在外部找,这就是孩子遇到问题不能正确处置的根本原因!同情他们的遭遇,但支持法院的判决!其实小孩的承受能力和大环境,家庭有关。
现在的小孩抗压能力比较弱,大环境不允许老师太严厉,小孩承受能力,网络接收各种原因,心理和以前不一样了。老师要改变态度和策略,对于失去生命的孩子,我们无比惋惜;对于痛失爱子的父母,我们无比同情。
但是,我们不能不思考当今教育之难: 对于中小学学生(尤其是懵懂无知的小学生),如果我们像小部分职业学校的老师那样,对学生的学生态度、学习任务完成情况不闻不问,只管上课,不问学情,不求效果,又觉得良心上过不去;如果我们想对孩子负一点责任,让良心少亏负一点,违纪违规的学生又常常让我们束手无策。
不采取强力或强制措施,学生完全无动于衷;玻璃心的学生,一个眼神就足以让他耿耿于怀,于是,很多老师就都只好抱着“别人家孩子,还是不要那么较真”的心态以明哲保身。 于是,事故少了,纠纷少了,可是,有太多太多的孩子因为没有及时矫治而影响终生。
导语:对判决不满,可以进行申诉维护自己权益。下面是我收集的刑事申述状精选范文,欢迎参考。
刑事申述状精选范文(一)申诉人(原审被告人):张某某,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
申诉人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一案,不服石首市人民法院(2012)鄂石首刑初字第00145号刑事判决书,现依法提起申诉。
请求事项:
请求贵院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42条之规定,撤销石首市人民法院(2012)鄂石首刑初字第00145号刑事判决,依法重新审理此案,宣告申诉人无罪。
事实及理由:
一、本案基本事实
2012年8月8日上午9时许,申诉人店面因电路问题,请电工进行维修,因维修需关闭总闸,受害人李某某不仅不同意,还对申诉人咒骂,指责其不该关闭电闸。后申诉人与李某某论理,并告诉李某某,以后各走各路,李某某不得到申诉人这边来,申诉人也不到李某某那去。汪某某听后就冲到申诉人摊位上与其斗狠,并扬言 “老子偏要走”,于是申诉人将手中切千层饼的菜刀在自己的摊位上拍了两下,想以此吓住汪某某等人,谁料汪某某就动手推打申诉人,申诉人就随手将刀扔在自己的摊位旁边(路边,注:申诉人店面居中,左边是李某某店面,右边是蛋糕店店面,申诉人当时面向李某某店面,李某某在自己的摊位上,申诉人右手握刀,右手边是马路,申诉人店面距马路4—5米,摊位摆放于门面外,距马路约2米左右,因此申诉人随手扔掉刀,菜刀就落在路边或摊位边),用夹千层饼的架子打了汪某某后背一下,进而汪某某一家6人就对申诉人夫妻二人大打出手。汪某忠抱住申诉人的头,汪某某抓申诉人的睾丸,申诉人的上衣及短裤均被撕烂,脸部也受伤变色,申诉人爱人周某某与李某某及李某某的女儿、侄女扭打在一起。申诉人艰难的挣脱出来后见一烂仔从对面冲过来,申诉人慌忙之中随手拿起自家的太阳伞伞柄朝距离其最近的李某某扔去,随后高师傅拦住了申诉人,看到李某某坐在地上抱着腿,腿部有伤。
并且根据证人陈某某及周某某供述,案发现场至少有2把菜刀(陈某某供述有两把,一把有血,一把无血,周某某供述有三把,一把有血,另外两把无血,申诉人的菜刀无血)。
二、原审法院认定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疑点重重
1、作为本案关键物证的“菜刀”及被害人李某某的伤口,并未对此进行痕迹鉴定
在本案中,根据证人陈某某及申诉人妻子周某某供述,案发现场有3把刀,一把刀有血迹,另外两把均无任何血迹。因此,在本案中,有三个疑点:(1)这三把刀是如何被带到现场的申诉人的一把刀是其自己扔在现场的,那么另外两把刀又是如何被带到现场的原审判决对此并无证据证明,这也是侦查机关的程序错误。(2)这三把刀分别是谁的刀我们可以肯定的是其中一把刀是张某某的,但另外两把刀是谁的对如此重要的事实,原审判决并未证据证明。(3)造成李某某腿部受伤的究竟是哪一把刀根据本案事实,现场有3把刀,只有一把有血,而申诉人的菜刀无血,很显然李某某腿部的伤并非申诉人的刀所致,那伤害李某某的究竟是哪一把刀在原审判决中,并没有关于伤口与菜刀的比对、痕迹鉴定,很显然对于李某某伤口究竟是哪一把刀所为并不清楚,但原审判决却武断的认为是申诉人的刀所致,这是何其的草率。
原审中,侦查、公诉及审判机关对该部分事实没有充分证据证明,违反了侦查、审查起诉程序,判决结果与事实不符,该案并未排除合理怀疑,无法达到认定犯罪唯一的证明标准。
2、被害人李某某腿部伤口并非申诉人所致
根据现场勘查及申诉人供述,申诉人店面居中,左边是李某某店面,右边是蛋糕店店面,申诉人当时面向李某某店面,李某某当时在自己的摊位上,倘若真如受害人及证人刘某某所说,申诉人将菜刀朝李某某扔去,那么菜刀应当落在李某某店面一侧。而根据证人周某凡陈述,其当时在路边捡到菜刀,并随手将其放在蛋糕店的架子上,据此陈述,菜刀当时的位置应在申诉人一侧,周某凡顺手捡起,就将其放到旁边的蛋糕店架子上,符合常理,这就更加说明申诉人并未将菜刀扔向李某某,而只是随手扔在自己的摊位旁边。如果按照受害人的陈述,周某凡在李某某一侧捡起菜刀,然后绕过申诉人的店面,将其放到蛋糕店的架子上,这符合常理吗显然被害人一方的陈述与事实不符,有做伪证之嫌。
3、申诉人将刀仍向李某某不符合常理
根据本案事实,汪某某在推申诉人并与申诉人斗狠时,申诉人才随手扔掉手中的菜刀与汪某某厮打,此时李某某正在自己摊位上卖菜,其并未同申诉人争执斗狠,其又有何理由将菜刀扔向李某某这符合常理吗根据常理,申诉人应该直接将刀仍向汪某某。并且,在整个过程中,申诉人一直在与汪氏父子进行厮打,根本无暇接触李某某,其所受伤又怎能是申诉人操刀所致呢
同时,在本案中,申诉人在与汪某某斗殴之前就已经将菜刀丢掉,在后续的打斗中其再无扔刀行为。倘若被害人李某某及汪氏父子所言属实,李某某应在打斗开始之前就已经受伤,其遭受如此重伤后,自己竟然不知,反而像没事一样继续参与斗殴,这符合常理吗既然在斗殴之前就已经受伤,为何本案所有的询问笔录均没有李某某在斗殴过程中腿部已经受伤的内容既然在斗殴之前就已经受伤,为何李某某在斗殴结束后才坐在地上大呼这一连串的疑点,原审侦查、公诉及审判机关并未查实清楚,排除合理怀疑,就仓促定罪,有失职、枉法裁判之嫌。
4、原审判决证据不充分,证明力不足
1、认定本案事实主要依赖的是证人证言,缺少其他证据佐证,无法客观还原事实真相。
(1)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认定案件事实时,应重证据、重调查研究,在本案中,认定案件事实时仅仅依据证人证言,而无其他实物证据予以佐证。众所周知,证人证言具有很大的随意性和主观性,容易受证人的记忆力、表达描述以及其他外部因素的影响,从而影响证人证言的客观性。对于本案申诉人来讲,认定其是否构成犯罪将对其今后的生活、命运造成重大的影响,因此,不能仅仅依靠证人证言就仓促认定申诉人构成犯罪,这既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又不符合以人为本的基本法律原则。
(2)本案证人汪某某、汪某忠系本案厉害关系人,且与本案被害人具有法律上的厉害关系,其证言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证人陈某某的证言自相矛盾,一方面说没有看清楚刀砍在被害人的何处,另一方面又说被害人腿部的伤是申诉人扔刀所致,显然存在矛盾,同时,在本案审理时,所有能证明案件事实的证人均未出庭接受公诉人、被告人及辩护人的质证,仅仅凭借几份书面证人证言就认定申诉人犯罪的事实,这是何其的草率。
(3)本案申诉人自始至终都未承认被害人腿部所受伤害是他所为,根据申诉人陈述,汪某某冲过来与申诉人斗狠时,其将菜刀随手扔在了路边,而并未朝被害人李某某扔去,只是当李某某叫喊“砍人了”时,申诉人才发现李某某腿部受伤,申诉人仅仅“以为”被害人所受伤是自己的雨伞所致,而并非承认。并且,申诉人在公安机关接受讯问时,也询问办案警官:李某某所受伤害是刀伤还是伞伤,因为办案警官告诉他是刀伤,可见其对李某某受伤一事是何其的惊讶和不解,更加证明其并未伤害李某某。
三、原审判决认定事实的证据不合法,理应予以排除
1、申诉人的讯问笔录系逼供和诱供,应当予以排除
申诉人在公安机关接受长达6个小时的讯问,期间申诉人因睾丸疼痛难忍,要求侦查人员将其送医院接受治疗,任凭申诉人苦苦哀求,侦查人员始终未同意。在讯问过程中,申诉人向公安机关讲述了事情的经过,但承办警官汤某某所长认为申诉人撒谎,并告诉申诉人,汪氏父子及李某某均指认是申诉人所为,让其不要狡辩。但申诉人仍然告诉讯问人员并非其用刀伤害李某某,汤某某所长气急败坏的吼道“将其拉到审讯室铐起来再说”,申诉人作为一个朴实的老百姓,如何经受得住这般恐吓威胁。后侦查人员将已经打印好的讯问笔录让申诉人签字,但该讯问笔录与其所陈述内容完全不同,申诉人在签字之前已经向办案民警反映情况,并要求重新制作讯问笔录,但遭到办案民警的拒绝。申诉人拒绝签字,但汤某某所长用手敲了敲申诉人脑袋威胁说“如果再不老实,就直接把你送到看守所整死你,签字了你就可以出去了”。面对如此凶狠侦查人员的威胁、恐吓和引诱,申诉人已经恐惧到极点,害怕自己永远走不出去,甚至被整死,其在万般无奈之下,只好违心签字,以为这样就不会再有事了,怎知侦查人员竟以此继续追究申诉人的责任。
同时,对于证人陈某某的询问笔录是侦查人员事先已经做好,在半夜时分找到陈某某,要求其签字,陈某某明确表示笔录上所载并非事实,拒绝签字。侦查人员于是威胁陈某某,作为朴实怕事的老百姓,怎能受此威胁,其在被迫的情况下不得不在已经做好的笔录上签字。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50条、54条的规定,侦查机关应依合法程序搜集证据,不得逼供、诱供,对证人威胁做假证,对于以此方法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应当予以排除。因此,对于上述申诉人供述及证人陈某某证言应予排除,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2、原审法院所依据的讯问、询问笔录来源及形式违法,应予排除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20条、124条、125条的规定,侦查机关在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及被害人时,侦查人员应当在讯问、询问笔录上签名。同时《最高院关于(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82条“讯问笔录有下列瑕疵,经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可以采用;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一)讯问笔录填写的讯问时间、讯问人、记录人、法定代理人等有误或者存在矛盾的;(二)讯问人没有签名的;(三)首次讯问笔录没有记录告知被讯问人相关权利和法律规定的。但作为本案证据的讯问、询问笔录并没有侦查人员的亲笔签名,显然证据的来源及形式不合法,且侦查及公诉机关并未对此作出补正或解释,故申诉人的供述笔录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理应予以排除。
四、申诉人有新的证据证明被害人所受伤害并非申诉人所为
(1)根据证人陈某某新证言显示,其在侦查阶段向公安机关提供的证人证言是侦查机关事先已经做好的,在半夜时分找到陈某某签字确认,证人陈某某在万般无奈之下才签字,该份证据明显涉嫌伪造。其在新证言中明确说明,当时申诉人确实扔了菜刀,但并未伤到李某某,并且该把菜刀被周某凡捡起后放到蛋糕店的架子上。
(2)证人王某梅、凡某文提供的证言,证明案发时申诉人确实扔下了刀,但并未将刀扔向被害人李某某,也未伤害到李某某,现场也未看到李某某受伤,申诉人仅仅是扔下刀同汪氏父子打架。
(3)根据现场目击证人杨某某证言,案发时,其正在街上买千层饼,看到申诉人同汪某某等打架,没看到申诉人用菜刀伤人,申诉人的菜刀也未伤到人,案发现场也没有血迹,李某某腿部也没有流血。
(4)根据现场目击证人曾某某证实,案发时,其在李某某摊位买麻辣菜,看见汪某某对申诉人斗狠,申诉人丢掉手中的菜刀同汪某某扭打一起,李某某冲过去将申诉人摊位掀翻,后李某某与申诉人爱人扭打一起,两人被拉开后,李某某就气势汹汹的跑过来用自己的刀在自己的腿部上划了一刀,然后大呼杀人了。因此,根据这四份新证据,申诉人并未用刀伤害李某某,原审判决认定其有罪与事实不符,显属冤案。
综上,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在本案中,疑点重重,证据之间自相矛盾,且证据本身存在违法性,无法排除合理怀疑。根据刑事案件证据标准,所有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必须指向唯一结果,否则就无法认定构成犯罪。同时,根据刑事诉讼中疑罪从无及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法律原则,凡是没有证据或证据不充分的,均不得认定构成犯罪,况且在本案中,有充分的证据足以认定申诉人无罪。据此申诉人依据《刑事诉讼法》第242条之规定,请求贵院依法撤销原判,重新审理此案,宣告申诉人无罪。
此致
石首市人民法院
申诉人:张某某
代理人:伍发财
湖北三鼎律师事务所
刑事申述状精选范文(二)申请人:xx,男,1969年6月19日出生,xx省满城县人,汉族,原系xx市xx区xx乡乡长。xx年5月17日因涉嫌贪污罪被刑事拘留,xx年,被xx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贪污罪、挪用公款罪终审判决判处有期徒刑5年,2005年刑满释放,现居住于xx市xx区政府宿舍。联系电话:
申请人因不服xx省xx市中级人民法院(xx)保刑终字第xx号刑事判决,依据《刑事诉讼法》第204条之规定,提出再审申请。
申请事项
依法撤销xx省xx市中级人民法院(xx)保刑终字第xx号刑事判决,对本案进行再审,并依法宣告申请人无罪。
事实与理由
一、两级法院在事实认定方面存在明显错误
申请人担任xx市xx区xx乡乡长期间,于xx年x月x日给本乡xx村发放占地补偿款时,截留了其中xx元,以申请人个人名义存入东风路邮政储蓄所。截留的xx元是征地部门给付的超出土地标准部分补偿款,目的是用于本乡学校校舍的修缮,该行为是经过xx乡党委书记赵同良、担任乡长的申请人以及乡里其他领导干部共同研究确定的。以申请人名义存入储蓄所,原因之一是该款是账外资金,以个人名义存储,花销方便,二是因为申请人是乡长。
xx区人民法院以及负责二审的xx市中级人民法院均认定申请人的上述行为构成贪污。申请人认为这一认定存在错误。贪污罪是国家工作人员借职务之便,将数额较大的公款据为己有的行为。申请人既无将公款据为己有的主观目的,也没有公款据为己有的客观行为,因此不能认定上述事实为贪污。具体理由是:
第一:虽然截留的xx元公款以申请人名义存储,但是,存款是担任土地所会计的xx办理的,存折也是他负责保管。申请人个人无法支取使用该公款;
第二:存折上的公款除了支取xx元用于包工头xx修路外,还有部分用于乡政府干部的其他公务开支。申请人从来没有从该存折支取任何款项用于个人开支;
第三:该存款是乡里主要领导和会计等人都了解的公开事情,申请人怎么可能据为己有
xx年19月申请人为了帮助堂妹xx完成银行揽储任务,将xx元公款,以个人名义存入了农行裕华路办事处xx储蓄所,同年12月26日为帮助他人完成揽储任务,又将该xxx元转存到xx县xx信用社。两级法院认定申请人该行为构成了挪用公款罪。
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为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或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盈利活动的行为。申请人为了帮助他人完成揽储任务,将土地所公款以个人名义存入金融机构,但是,存折同样是由土地所会计xx掌管,该存款凭折支取,申请人没有挪用公款归为个人使用,也没有进行非法活动,更未进行盈利活动,甚至存款的利息都是归土地所所有。事实上,土地所的公款只是换了一个存放方式而已,银行储蓄是可以随时支取的,所以不会影响到公款的使用。
二、本案关键证据没有出示质证
在案件侦查阶段,检察机关提取了作为证据的几份存折,办案人员把与案件无关的申请人个人存折还给了本人,把作为贪污和挪用公款的存折作为证据予以扣押。存折的户头、存款数额、交易记录是本案定罪量刑的关键证据。该存折是从会计xx手中提取,其中的支取项目有乡政府的会计账目可以证实是用于公务,没有归个人使用,存折的提出来源和支取项目足以证明申请人没有贪污和挪用公款。在一审法院开庭审理时,公诉机关没有出示这些重要证据。
三、本案证据存在矛盾
本案证人赵同良,时任xx乡党委书记,他在一审庭审前曾亲自书写证词,证明申请人没有贪污行为。判决认定了申请人曾经从截留款存折中支取xx元付给包工头xx,这一事实证明申请人个人名下的存款是用于公务目的,如果是申请人将截流款据为己有,怎么会作为公款支出再有,如果是申请人将截流款据为己有,怎么会由单位会计掌管存折
四、本案有新证据证明原判据有错误
xx年元月10日,当年担任xx乡土地所会计的xx为申请人出具了书面证言,证明申请人担任乡长期间,将公款以个人名义存储,申请人个人没有掌管存折,个人没有支取使用过存折上的款项。
综上所述,申请人认为原审二审法院未依法审查、纠正一审法院的错误判决。为此,特申请上级人民法院对此案立案再审,撤销二审判决,宣告申请人无罪。
此致
xx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 月 日
醒眼看日本现代文学的侵华特征
醒眼看日本现代文学的侵华特征
——评王向远的《“笔部队”和侵华战争》
悠 哉/文
出于教学需要,《燕园梦》作者、中国文学大师悠哉从单位图书馆借阅了北京师范大学中文系王向远教授的《“笔部队”和侵华战争——对日本侵华文学的研究和批判》(以下简称“该书”)。回家后细细翻阅,悠哉大吃一惊!“笔部队”这个奇怪的名词,我也是头一次听说。它极大地拓展了我对现代日本文学的印象,真可谓“醒眼看日本”的一部极好学术论著。
遗憾的是,这本1999年由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出版的著作,仅仅印刷3000册。在时下喧嚣和浮躁的中国学界,这个印数自然是区区不足道的。也许正是这个原故,它迟至十年以后,才姗姗地进入我的眼界吧?悠哉大师素日不写学术著作评论的,但是既然读到好书,不介绍有辜负之意,因此拨冗聊写一篇,向广大网友进行介绍和宣传。(顺便说明:除太宰治的《惜别》摄自悠哉藏书,其余摄自本书)
日本自明治维新后迅速崛起于东亚海岛,从此开始自己雄心勃勃的拓疆国策。与此相呼应,思想界也出现贬低中华的论调。据该书介绍:福泽谕吉的《文明论概略》(1875)第一次将中国和日本、土耳其列为“半开化”国家,提出日本正在成为西方那样的文明国度,因此理应成为东亚盟主。他甚至画好了“支那帝国分割图”。此后,经过中江兆民《三醉人经纶问答》、冈苍天心《东洋的理想》、保田与重郎《蒙疆》、夏目漱石《满韩处处》(109)、芥川龙之介《支那游记》(1921)、到武者小路实笃的《大东亚战争私感》(1942),日本文学里充斥着贬低中国的宣传,在日本发表后,效果无疑是负面的。
这里需说明一下:夏目漱石《满韩处处》和芥川龙之介《支那游记》如今有译本,但是书名改了,比如芥川龙之介的书译作《中国游记》。据王向远说,夏目漱石的东北之旅是受南满铁路株式会社(对华经济侵略的中心)的邀请,那么很显然:这不是一次普通的作家私人旅行。
1931年,伊藤永之介为配合“满蒙危机”的政治宣传,在《万宝山》中歪曲描写了“万宝山事件”。1932年,直木三十五的《日本的颤栗》歪曲描写了上海“一二八”事变,叫嚣“战争真是太好了!”1932年横光利一出版《上海》,正面描写了日本军国主义言论……
伪“满洲国”成立后,日本大量移民,相应地又出现所谓“大陆开拓文学”,成立了以荒木巍、福田清人、近藤春雄为首的“恳话会”,炮制了80多部作品,最著名的是菅野正男《与土战斗》、和田传《大日和村》、《殉难》。又冒出所谓体现“建国精神”的“满洲文学”,代表作品有安西冬为《军舰茉莉》,其中的《春》写道:
“一只蝴蝶,向鞑靼海峡那边飞去。”
乍看平淡无奇,但是明白日本人将我国东北喻为“蝴蝶”(面积轮廓似蝴蝶形状),就明白其险恶用心了。
就这样,日本文学家在侵华政策的支持下,一步步地“协力”侵华战争,终于走进“笔部队”。
通常我们喜欢说:日本侵略者是“武装到牙齿的”。殊不知这个比喻并不确切,应当说:他们武装到国民的灵魂才是。而这项工作,自然少不了他们的“灵魂的工程师”——日本现代作家——的特殊“功劳”。
该书共14章,从第5章起,集中论述日本这支特殊的“笔部队”。请大家耐住性子,待悠哉大师慢慢道来——
1937年“卢沟桥事变”后,日本开始了全面侵华战争。与此同时,陆续有日本记者、作家派往中国,进行“协力”军事的报道和宣传。例如:吉川英治、木村毅、小林秀雄、佐藤春夫、尾崎士郎、石川达三等。其中尾崎士郎的《悲风千里》影响很大。还发生一件有意思的事件:
石川达三《活着的士兵》描写日本军攻陷南京后的烧杀和掠夺,作者的想法是“把战争的真相告诉社会”。不料在《中央公论》发表后遭到当局逮捕,法院判他四个月徒刑,缓期三年执行。理由是:“描写皇军士兵杀害、掠夺平民,表现军纪松懈状况,扰乱安宁秩序。”与此同时火野苇平的《麦与士兵》却畅销120万册。这两个事件促使军部和政府强化对作家从军创作活动的管制。
1938年8月20日是个关键的日子。许多日本作家收到菊池宽(日本文艺家协会会长)的快递明信片,通知他们到内阁情报部开会。与会者有菊池宽、尾崎士郎、横光利一、佐藤春夫、尾崎士郎、片冈铁兵、林芙美子等。最后确定22位担任军部的派遣作家。他们从军部领取高额的津贴,发给军服、军刀、手枪、裹腿等,俨然一批出征的将军。出发前,日本报纸进行大肆宣传,称作“笔部队”。
来到中国后,他们先是采访攻克武汉的日军,有人又到南京、杭州。第一批后,军部又组织了第二支“笔部队”(为省篇幅,名单略)。他们回国后,无一例外地撰文谈观感,进行军国主义宣传。值得一提的是林芙美子,她是“笔部队”里唯一的女战士。回国后写了《战线》和《北岸部队》。
此外还有军人作家。例如藤田实彦《战车战记》、谷口胜《征野千里》、日比野士郎《吴淞渠》、冻田博《分队长日记》、上田广《建设战记》、火野苇平《士兵三部曲》等……还有难以计数的侵华诗歌作品。应当说,他们是以另一种身份加入“笔部队”的。
此外还有所谓“宣抚文学”,大肆进行欺骗宣传。
值得一提的是,1938年因《活着的士兵》而惹祸的石川达三,这时看准风头,幡然醒悟,戴罪立功,他再次来到中国,写下《武汉作战》、《敌国之妻》等正面歌颂军国主义的作品。又担任“日本文学报国会”成员。1942年他积极参加“大东亚文学者大会”。
战后,石川达三根本否认《活着的士兵》的那些描写,胡说什么“战争是两国干出来的,不应该说坏事只是一国干的”;根本否认南京大屠杀,声称“我没有看到屠杀事件”。
奇怪的是:对这样一个日本作家,中国长期以来竟然认识模糊。例如:重庆出版社1989年出版《中国抗日战争时期大后方文学书系》的第十卷“外国人士作品”,把石川达三尊为“国际友人”,节录了他的《活着的士兵》;又将他战后写的《风中芦苇》作为“反法西斯文学”列入。王向远教授认为,“这些都是不妥当的”。
悠哉大师也认为,这的确很欠严肃。说实话,我在图书馆书架上也见过石川达三的作品,还不曾翻阅。但是,读过这部学术著作,了解到石川达三竟然是这么一个混蛋,我今生是绝不会去阅读的。从今往后,但凡看到这名字,我就深恶痛绝!
1941年12月日军偷袭珍珠港,太平洋战争爆发。1942年11月3日在东京的帝国剧场召开“大东亚文学者大会”,抨击英美文化,鼓吹“亚细亚文化”、“日本拯救亚洲”和“大东亚精神的强化普及”。1943年在东京又召开第二次会议。1944年移到南京,又召开第三次会议。这些把戏,自然是“思想文化战”的步骤,是“笔部队”的另一种形式。
值得介绍的是佐藤春夫的**故事《亚细亚之子》(短篇小说名《风云》),它以郭沫若(化名汪某某)和郁达夫(化名郁某)为原型,丑化中国抗日文化人士。佐藤春夫声称:“一切都是宣传第一,一切都注重实效。”作品主人公“汪”和他的日本妻子,被美化为“亚细亚之子”。郁达夫读到此书后,义愤地写下《日本的娼妓和文士》,指出“在这中间他处处高夸着日本皇军的胜利,日本女人的爱国爱家的人格的高尚”;“佐藤在日本,本来是以出卖中国野人头吃饭的”。
1943年日本召开“大东亚会议”,发表《大东亚共同宣言》。“日本文学报国会”决定以其五大原则为主题,“刊行构思规模宏大的小说,向大东亚各国国民宣传皇国的传统和理想,渗透共同宣言的大精神”。其中太宰治分工“独立亲和”,为此他撰写了长篇小说《惜别》,描写鲁迅在日本仙台的留学生活。王向远教授称:
“《惜别》对鲁迅形象的歪曲,首先表现在作者对鲁迅对日俄战争的态度上。”
“太宰治对鲁迅形象的歪曲,还表现在他笔下的鲁迅对日本文化的评价上。”
“更荒唐的是,在这里,太宰治借老医生的口,认为鲁迅由医学转向文艺,是由于认识到日本天皇制的优越性的缘故。”
悠哉之所以详细介绍太宰治的长篇小说《惜别》,决不仅仅因为它描写了鲁迅,而是因为:《惜别》被于小植译成中文,2006年由新星出版社出版。董炳月(中国社会科学院文学所研究员,鲁迅研究专家)在序言中,首先介绍了竹内好专著《鲁迅》的观点和他对《惜别》的批评,接着他说:
“竹内的批评有合理性,但也有简单、片面之处,遮蔽了《惜别》中的许多重要问题。实际上,鲁迅的‘本体’存在于鲁迅的复杂性之中,需要从不同的角度进行阐释。《惜别》作为小说固然是在‘想象’鲁迅,但小说对于鲁迅文化观的表述、对于弃医从文动机的解释、对于侮辱信作者动机的解释,都有启发性。”
咳,真是见鬼了!
两位中国学者,对于太宰治的《惜别》,评价竟然如此不同!
个中委曲,叫人实在难以参透!
虽说悠哉忝得“中国文学大师”称号,却没有资格对王、董二位的学术观点评头论足。毕竟,我只是读过《惜别》,却谈不上专门研究。
该书第十三章叫“日本有‘反战文学’吗?”。据王向远教授研究,日本左翼作家在日本侵华战争后全都转向了。日本文学界所谓的“抵抗文学”,实际上并不存在,只是根据法国现代文学史上的“抵抗文学”一词虚构出来的谎言。例如川端康成,虽然没有在创作上“协力”战争,在行动上却是积极参与的。日本军政府组织的各种会议,他都卖力地参加了。王向远教授断言:
“川端康成决不是当代中国不少读者印象中的‘超越时代和政治’的作家。”
奇怪的是:对川端康成,悠哉大师也存在这般印象。
还有《细雪》的作者谷崎润一郎,文洁若在《唯美主义作家谷崎润一郎》称:“谷崎一向反对日本侵华的不义战争。”但是王向远教授称:谷崎和川端一样,也是在行动上积极参与和“协力”战争的。日本军政府组织的各种会议,他都参加了。当新加坡陷落,谷崎高兴地挥笔写下《新加坡陷落之际》,向全国发表广播讲话:“我日本帝国在东洋顶天立地,建立了赫赫伟绩……迄今为止,皇军所征之处,公名正大。”
高慧勤、叶渭渠、文洁若等日本文学翻译家,为什么要不顾历史事实,向中国读者这样宣传日本作家呢?萨特曾因福楼拜没写过政府镇压巴黎公社的文字而加以谴责,他们对这些日本作家为何如此开恩呢?
我以为,王向远的《“笔部队”和侵华战争》一书写得很好,它廓清了悠哉大师对于日本现代文学的糊涂认识。本文题为《醒眼看日本现代文学的侵华特征》,并非说整个日本现代文学是侵华的,而只是说:它的确烙上了“侵华”的印记,或深或浅地。王向远教授的若干论断也许值得探讨。但是,我敢担保说:这是一部用于“讲真话”的、很严肃的学术著作!
正是基于上述理由,我才在这篇短文里“撮其要”概述了该书内容。至于深入评价,不是我所能做到的。我觉得,宣传这部学术著作意义很重大。想想吧:该书于1999年初版,仅仅印刷3000册!十年过去了,在中国的日本文学爱好者里,究竟几人拜读过这部著作呢?
想到这一点,我不胜忧虑,不胜惆怅!
从此以后,中国文学大师悠哉对夏目漱石、芥川龙之介、武者小路实笃、川端康成、谷崎润一郎等日本名作家,不得不很有些讨厌了。世界上有一种罪恶叫“忘恩负义”;他们早年皆深通汉学,受惠于中国悠久文化的润泽,却是这般狠心地充当孽子!
2009-3-6
纪念"七七"69周年:石门里斩杀侵华日本军官军刀行动---兼记由此带来的一次烧杀惨案---当年英雄有谁知
1941年早春,中国人民拯救中华的抗日战争进入最艰难的阶段,山东半岛胶莱平原北海地区军民,在***和在许世友将军的领导下,与日寇展开了英勇顽强的战斗。莱城东三十里南王行政村有八个自然村,该地南依嵯峨险峻的崮山山脉,北接军事要道206国道,有河谷良田2500亩,岭地3500亩,盛产红薯甜瓜闻名齐鲁。境内沟谷纵横,道路曲折险要,密林遮村,是我八路军和革命干部休整养息的地方。该地有一条河流叫太阳河,上游五里处是埠上石桥交接处的雁岭哭儿沟石门里,形势险峻,水草茂密,易进难出,常年流水汩汩,北入王河入海。太阳河东岸太阳山上有古老的庙殿,叫太阳庙,建于明洪武年间,庙殿南北长一百步,东西广五十步,南北庙堂相对,东西厢房相应,廊道相连,飞檐凌空,气势恢弘,钟声飞越远近十几里。每年二月二六月十八九月十八赶庙日,远近州县贾客云集,少童白叟红男绿女齐集庙场,庙门外大戏锣鼓开场,人声鼎沸,热闹非凡。太阳庙殿据高临下,周边山脉相连,几十里村落尽收眼底。1940年日寇在莱城东部地区建立了军事据点,中间广阔地带一带却无法控制。
1941年正月底,崮山八区获莱城我地下工作者密报,日寇驻军出动100多人东出扫荡,准备勘察日光山庙宇地理形势设立据点,打开莱城东部“非占领”状态,强化“绥靖”政策。正月二十七日上午,寒风刺骨,天干冷干冷的。南王村民兵指导员张令信接区里通知,带领民兵周九丁等人,去村西大沟埋设地雷,阻止敌人东进。张令信身材高大,有豪气,练八卦,敢为事。1937年加入***,曾与郑耀南长子郑梦华参加胶东干部学校学习,在《大众日报》社做保卫工作,后任潍县抗日政府公安三科科长,潍北锄奸队队长,亲手处决汉奸和还乡团骨干十几人,曾跟着许世友司令员做过事。周九丁身材高伟,有勇力,在当地是有名的掐电线埋地雷能手。上午十时许,敌人不走大沟,绕行西石桥村,在村西稍做休整,然后北行过马家庄。张令信等人看鬼子改变行军路线,带领同伴扒出埋在大沟小路上的地雷,从大沟东侧绕马家庄返回村隐蔽。中午十一时,鬼子队伍在南边家村(有说在南菊寺村)吃饭,饭后向驿道方向开拔。有一骑白马挎洋刀鬼子中校军官中午醉酒,落在队伍后,独骑过太阳河,东行上庙殿西侧西北二里许,掉队醉卧不醒。南王村村民王梦彦拾粪经过发现情况,迅速回村报告村长王仁洁,王仁洁让他马上回去监视,自己去东村约民兵指导员张令信,及民兵周九丁,张升奎,周元丁,张升志(外号小野猫)等五人,一起去鬼子军官醉卧处。王梦彦曾在哈尔滨做事,会几句日语,大家商议好先让他上前找机会说话,大家待机行事。王梦彦腰里缠着布腰带,肩上铁锨撅着粪筐,打扮成拾粪农民的样子,上去借火抽烟,
这时军官已醒来,问,南边的什么村子?王梦彦回答说是南王村。又问西边的什么村子?答说南边家村和北边家村。军官拿出地图,指点着看了一会,说,你说的对,你的大大的良民。军官就从衣兜里掏出香烟,给王梦彦一支,自己手拿着一支。王梦彦遂上前给军官点火,张令信斜刺里从后面靠近军官,猛不定抱住军官的腰,死死不放手。这时军官呜啦呜啦大喊,翻身回手抽刀,刀鞘长,抽不出。张令信与军官在地上滚打,滚出十几米。令信大喊,来人啊!周九丁四人遂上前缚敌,争奈刀光闪亮,寒气逼人,无法下手。小野猫张升志上前,用铁锨砍伤军官抽刀手臂,军官刀落。令信大喊,解裹腿!大家遂解下军官裹腿带子,奋力绑好军官手脚,解下军刀。把军官抬到马背上,一人牵马,四人挟持,二人护卫,从胡子沟过河道,送宋家区政府。区里没人,遂商议处决军官。就顺南王河道至上游哭儿沟石门里。石门里经年流水,隆冬不冻。水下有细沙,深有数米。周九丁手起刀落,将军官斩首。在河床上挖了大坑,尸首埋在河床下,上面用沙掩好,流水如旧。放走战马,埋好战刀,自觉万无一失,遂分头四下里躲避。不巧远处有村八岁小孩乳名满仓者,和外号林老五者二人看到。林老五在村里是无赖,不懂义理。此时为1941年,正月二十七日,中午二时左右。
当日鬼子队伍行至石郭庄一带,发现军官失踪,遂拉网满坡往西搜索。军官白马返回,鬼子知道军官出事,就在南王一带大肆搜寻。一帮铁匠师傅被鬼子打得头破血流。傍晚,队伍没回莱城,就在武官和南菊寺宿营过夜。当日夜降小雪,漫山遍野一片银白。正月二十八日凌晨,敌人调集驿道平里店小庙后据点队伍400多人,重返南王一带找人。南至坎上坎下东西埠上,一直到北面的宋家集教书庄,西边到武官清明沟村,漫山遍野到处是马队奔驰。老百姓提前接到上级通知,大部分躲藏进山了,只有老弱病残没来得及转移,被赶到各村的场院里拷打审讯。南王东村有30多人被赶到村南大荒里,张令信母亲徐氏,周九鼎父亲,以及张令信埠上的一个远房姑舅徐永春亦在其中。小孩满仓被鬼子用糖果诱惑,给鬼子指出军官尸体掩埋地址,林老五向鬼子指认出张令信母亲徐氏和周九丁父亲。徐氏和周九鼎父亲被带至石门里。鬼子从河道里挖出军官尸体,当场枪杀了徐氏和周九鼎父亲,然后用担架抬着尸体,送到小庙后据点。时为1941年古历正月二十八日上午10时许。关于满仓提供军官尸体地点,林老五指认张令信母亲和周九酊父亲的细节,系解放后民间传说, 据当事人张令信说,是他远房姑舅兄弟徐永春解放后说出实情。那时林老五已逃逸东北,至死不归。对满仓则因为年幼无知没法处理。
下午2点,鬼子返回,遍村放火,一时烈炎张天,浓烟滚滚,正值东南风起,烟尘飘至掖北海边,缭绕不散。村民踏雪站在南岭顶上,眼巴巴看着家园毁于一炬。大火烧到第二天早上,仓谷糠秕烟雾三日不息。东西两村烧毁房屋1000余间,粮食12万公斤,烧死牲畜三十多头,桌椅柜箱无计其数。西村仅存三家没烧。周发堂家院墙高,胡秸烧不到房檐,免于一炬。王玉琪大门朝北,老头用铁耙顶门,**外逃,鬼子没有进去。王梦寿老婆躺在家正屋,大喊有瘟症,鬼子也没敢进去。笔者家父在世日,说仅存三样东西:一张土耙子,一只驴鞍子,一个呱嗒,三样东西都有火炭痕迹也!事过三十年时修葺老屋,墙壁内里皆火红色,墙里顶梁立柱皆为黑炭。南王石坑出产黄褐色石料,古辈用这种石料建房。房屋墙面经大火焚烧皆成红色。大火焚烧时,来不及走掉的老人都被烧死。鬼子漫山遍野搜寻人,有承认南王人的,格杀无论。王宝山和老婆用驴驮着三个孩子,跑到大台,鬼子问:是那里人?他的老婆精神有毛病,说是南王的,王宝山立刻被抓走,在小庙后干河子村被活扒了心,祭祀死了的军官。北边村村民边锡元当时也被抓到干河子,王宝山被害情况他曾亲眼看到。东村王群被抓后,被扔到粪坑里淹死,春天往外扔粪时才掘出来。许多亲戚不敢收留南王人。张秋英母亲用驴驮着孩子投奔马家庄姑母家,被亲姑姑拒之门外,后投奔边家亲戚张节家住了半年。也有死里逃生的,王永德被鬼子马队追赶时恰好内急,一闪身蹲进道旁的土坑里,马队从头顶跨过去,躲了一劫。
南王遭劫后,北海抗日民主政府组织各区民工出钱出物出工,用一个春天帮助建房,流落他乡的人才慢慢返回乡里。有许多人家移居外乡,至今没归。周发云一家搬到山后村,王克义一家搬到龙冢庙村,至今未归。有没及时建好房子的人家,就多年住在废墟里,周发成一家人就住在窝棚里三年多。有新媳妇结婚住在牛屋的,有公婆与媳妇同居一炕的。到上世纪六十年代时,村里仍然残垣败壁,瓦砾遍地,满目荒凉。家家户户也很少有柜椅的,连盛粮食的瓮也没有,都是盛在用土墼砌的土仓里。冬天到了,深夜老鼠肆虐,粮食常常被一宿倒光。有月子里孩子被老鼠咬伤鼻尖耳朵者。又家家户户很少有房门的,用草廉遮风,冬天屋里似冰窟,幼儿长夜啼哭不住。奔东北谋生者有百多人吧,哈尔滨几乎有了南王村。笔者有远房伯父叫王梦志者,今年八十有九,自奔东北没返乡里,年前病倒,嘱咐儿女他死后把骨灰安葬回老家日光庙遗址西坡,拳拳之思乡情感人泪下!愿天下人珍惜今日安宁康定生活,为富国强兵尽匹夫之责也!
当年擒敌英雄大多过世,张令信老人尚在。二龙周九鼎1947年在斗争地主浮财时,因给被斗争对象通风报信,激起民愤被村民活埋而死。其他人皆病老而死。张令信老人今年八十有九,已拄拐,身体有病。记忆尚好,对当年火烧案情能断断续续记起。老伴九十,也患有疾病。今年正月初一我去看访了张令信老人,我走出老人家门时,天空正飘着清雪,距那个火烧的日子正月二十八日,还有二十七天。可是已过去整整六十年了。张令信老人执意送我,我回头远望风烛残年中的当年缚敌英雄,心有戚戚然!
南京正在遗忘和毁灭亚洲最大的侵华日军慰安所遗址(请大家帮助转帖和置顶)
南京正在遗忘和毁灭亚洲最大的侵华日军慰安所遗址
南京市利济巷2号是现存最大的侵华日军慰安所遗址。2003年,八十二岁高龄的朝鲜籍慰安妇朴永心老人来到利济巷2号指证日本人在此犯下的罪行。侵华日军在南京曾设有四十多处慰安所,现存的不过五六处,而有慰安妇亲自证实的仅此一处。 利济巷2号是亚洲最大的慰安所遗址,专家充分肯定了保留该处遗址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朴永心老人离开南京后,该处房屋因地产开发而面临拆除的命运。后经媒体报道,引起广泛关注。在舆论之下,南京市政府做出了暂不拆除的决定。此后,该幢房屋和周围相关建筑逃过一劫,但居民的动迁并未停止,绝大多数居民已迁出利济巷2号。
南京市政府虽暂不拆除此房,但一直未对它的未来做出规划。永久保留?原址建立纪念馆?易地重建?拆除?一年来没有答案,也没有妥善的保管。[注:南京市进行民国总统府前地块改造,曾要拆除一座民国碑坊和两座清代宗祠。后来经过报道,引起关注,拆迁单位表示碑坊不动,宗祠日后重建。可在地块建筑拆完之后,碑坊也拆完了。三四年后,宗祠也不知在何处。总之是不了了之了。]
利济巷2号已有七十余年房龄,由于无人居住,大部分门窗已经严重损坏,雨水直接注入室内,浸蚀墙体。一楼填满垃圾,天花板大面积脱落。七十高龄的危房在风吹雨淋,无人照管的情况下还能矗立多久?南京遗忘了它,看着它走向毁灭。
去年,南京大屠杀的活证据李秀英老人走了,对日本右冀而言又少了一个“绊脚石”。人证会消失,可物证却能永久留存。利济巷2号是最好的物证,但如果我们连这么重要的物证都无法妥善保管,又如何去指控日本的罪行?我们的子孙又如何认知历史,知晓罪恶?
今年是抗战胜利六十周年,难道真要把我们的遗忘当作送给日本人最好的礼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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