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须先解除收养关系。
亲缘关系主要源自:血亲、姻亲和拟制亲。血亲是指具有血缘关系的亲缘关系,如亲生父母子女之间;姻亲源于婚姻关系;而拟制亲则主要就是指由法律拟制的亲缘关系,比如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的亲缘关系。
只要存在直接的亲缘关系就不能结婚,但是,拟制亲与血亲不同的是,拟制亲可以在一定条件下解除。只要你们解除了收养关系,就不存在亲缘关系,就可以合法结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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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本无血缘关系,由于收养关系的成立,从法律上确认其与自然血亲有同等的权利和义务,因而它是一种拟制血亲,又叫准血亲。
我国《婚姻法》规定,养父母和养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的规定。由于养父母和养子女双方是法律上确认的拟制的直系血亲,具有同自然血亲一样的法律效力,因而是不能结婚的。因此,如果一定要结婚双方必须解除收养关系。
养父母与养子女结婚属于无效婚姻。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存在收养关系,在法律上适用与亲生父母子女同样的规定,双方属于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所以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的婚姻属于无效婚姻。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第一千零五十四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有什么难选择的呢?生恩不如养恩大,如果生母与养母同时上台受礼,先敬养母,再敬生母。
从情理上讲,生母当初把子女送出去本身就意味着割断了子女的联系,那就自觉地退位到在应该定位的位置。在子女成长的过程中,生母不曾尽过自己的义务,我在儿女成亲的时候,也没有必要仗着一点血缘关系,硬要让养母和子女做难。
说到底,在子女成亲的时候,如果生母非要与养母争一长短,争一高下,本身就是自私的一种表现,既然想在子女成亲的时候享受子女所带来的荣耀,当初就不该把子女送给别人抚养。
从法律上讲,把子女送给了别人,那么子女就是别人的孩子了,养母对养子女具有抚养的义务,而养子女对养母具有赡养的义务。至于生母,如果养母与那被送出的子女愿意接受她,那是养母和那被送出的子女的情分,如果不愿意接受她,法律上来说,也是应该的。
之所以出现问题中所说的结婚时这种生母和养母难以选择的情况,很大程度上是生母既自私又无理取闹的结果。如果生母通情达礼,就应该自觉退让,让养母享受自己养子女所带来的尊重和爱戴。
这个情况我家里出现过1例。
那是2020年国庆节,我的表妹黑妞在郴州某酒店举行婚礼。
这个表妹是我三姑的三女儿,三姑也重男轻女,三姑父体制内工作当时只能生一个。
三姑不认命,想生儿子,生二胎时女儿,放到三姑父姐姐那里带。再赌三胎,又是个女儿。没办法,在我父亲的姊妹轮流带,到1岁多时送到我四姑家。
四姑家是一个儿子,四姑不敢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生一个之后没有再生。黑妞就由一个衡阳妹子变成了郴州妹子。
时光流逝,二女儿读初中时三姑带到身边。出嫁什么的都是三姑操办。三姑县城的家还有一个卧室归她。
但黑妞就不同,性格倔强。虽然和我们每年春节都见面,但是从来不认三姑及三姑父为亲生父母,只认四姑和四姑父。
现在,我三姑家比四姑家经济条件好多了。
婚礼上黑妞挽着四姑父的臂膀,走在T台上,四姑父亲手把养女交给新郎。
三姑和三姑父坐在贵宾席上,泪眼朦胧,心理想着:这个女儿只能当外甥女来走亲戚了。
我三姑也没有要求上主席台,只能在台下祝福自己的女儿幸福美满。三姑本来就对没有抚养黑妞感到愧疚,只想补偿她。也不好意思提这个要求。
婚礼过后,三姑也和我们一样返回衡阳,她就是黑妞的姨妈身份。
@微胖的妇产科医生认为:18年的养育之恩大于10月怀胎的生育之恩。如果不能同时上台,那就是养父母上台。亲生父母坐贵宾席,包大红包祝福就行。
至于标准是什么,生养过孩子的人都知道。生养孩子本来是一体的,但是硬要分开来,那养育的精力和财力肯定要多于生育的精力和财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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