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上海市公安局人口管理处进行办理。
根据查询律图网得知,上海市公安局人口管理处地址为:上海市黄浦区打浦路15号。办理户口迁移需要准备以下材料:
1购房合同(原件)
2房产证(原件)
3身份证(原件)
4户口本(原件)
5一张两寸照片(近期)(原件)
6购房发票(原件)
7结婚证(原件)(已婚需要提供)
8未成年子女的出生证明(原件)(如有子女)
户口迁移是指户口从原来的户籍地迁出,落户到另一户籍地。户口迁移也是一种户口登记制度,公民常住地若发生变化,应该及时将户口迁移到现住址,此过程被称为户口迁移。
想离婚却无法提供结婚证,大致有这么几种情况,一是当时没有办理结婚登记因而没有结婚证,一是办理了结婚登记,但结婚证丢失,或者结婚证被另一方藏匿:
一、因为没有办理结婚登记而无法提供结婚证的,又可分为两种情况:
1、一种是同居的时间发生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按事实婚姻处理,这种情况除非双方愿意补办结婚登记,否则只能到人民法院起诉,不能到婚姻登记部门办理协议离婚。
2、另一种是同居的时间发生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这种情况不属于事实婚姻,属于非法同居,不存在离婚的问题。这两种情况,如果双方自愿,也可以先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补办结婚登记。
二、曾经办理过结婚登记,但结婚证丢失的,补办结婚登记,双方可以持户口簿、身份证向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其中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婚姻登记机关对婚姻登记档案进行查证,确认属实的,补发结婚证。
补领结婚证以后,如果双方能对离婚事宜达成一致意见,可以到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其中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如果不能就离婚事宜达成一致意见,只能到人民法院诉讼离婚。
如果另一方不配合去补领结婚证,可以持户口本、身份证去原婚姻登记机关要求出具婚姻关系证明,然后到人民法院诉讼离婚。
三、如果结婚时间年岁太久,查找不到当时的登记资料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会出具证明,这种情况,只能诉讼离婚。立案时可以提供单位、派出所出具的证明材料。
四、如果另一方将结婚证藏匿,去开具婚姻关系证明时不要说是被藏匿,告诉工作人员说结婚证丢失。
扩展资料:
离婚条件
登记离婚,应符合《婚姻法》、《婚姻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的下列五个条件:
一、申请离婚的双方当事人必须是办理过结婚登记的合法婚姻关系当事人,如果是非法同居,事实婚姻当事人均无条件提出登记离婚,因此,凡无结婚证或夫妻关系证明书的登记离婚申请人,婚姻登记机关均不受理。
二、申请离婚的双方当事人应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所谓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能对离婚法律行为的法律后果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民法通则》规定,年满十八周岁、精神状况正常、能完全辨认其行为及其后果的公民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凡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只能由其代理人按诉讼离婚的方式提出,解决婚姻关系问题。
三、离婚申请书是申请离婚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的表示,并承担法律后果。登记离婚最重要的条件是夫妻双方自愿离婚,这种自愿的行为是排除一切外界的阻挠、干涉,完全发自内心的自愿行为。因此,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递交申请,陈述理由。
四、申请登记离婚的双方当事人就家庭共同财产、债权、债务及子女的抚养或对生活困难一方的帮助达成协议,并自觉履行这种承诺。
五、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共同提出登记离婚申请。离婚,是家庭婚姻关系发生重大变更的法律行为,它涉及到离婚当事人的各种权力,是一种重要的民事法律活动,是不得请人代理、代替,以达到确实维护当事人的一切利益的目的。
--《婚姻登记管理条例》
--离婚
广西宾阳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材料及流程如下:
一、、申请条件 :
(一)缴存人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办理非销户提取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
2偿还购建自住住房贷款本息;
3以自住为目的租赁住房;
4装修自住住房;
5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
6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
(二)缴存人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办理销户提取
1离休、退休;
2出境定居;
3到广西住房公积金管理辖区外工作;
4完全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5与单位终止劳动、人事关系;
6缴存人死亡、被宣告死亡或被宣告失踪的,缴存人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申请销户提取。
二、、住房消费类提取所需材料
(一)基本资料(必需):
1《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
2缴存人身份证(原件、正反面复印件);
3缴存人住房公积金联名卡。
(二)根据以下不同的提取类别,还须提交以下相应资料:
注:1属第三次(及以上)申请提取的,购建房时间须在2015年5月1日后方可受理。
2属异地购房的,需提供购房的银行转款凭证(POS机转款回单)、转款银行卡流水及契税完税凭证(原件、复印件)。
1购买商品房的,提供:
(1)基本资料;
(2)购房合同(原件);
(3)预付款收据或购房发票(原件、复印件);
(4)《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证明》(原件、复印件);
受理时限:付清房款(不含贷款)或购房合同生效之日起两年内。一次性提取,过期不再受理。
提取额度:办理住房贷款的,不超过购房首付款;无贷款的,不超过实际购房所支付的价款。
2购买二手房或拍卖房屋的,提供:
(1)基本资料;
(2)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复印件);
(3)契税完税凭证(原件、复印件);
(4)付款收据(原件、复印件)。
(5)如房屋所有权证标明为“单独所有”,房屋产权人的配偶就购买该房产申请提取的,需提供结婚证(原件、复印件)及双方在服务网点就此面签知晓协议。
受理时限:房屋所有权证登记时间起两年内。一次性提取,过期不再受理。
提取额度:不超过实际支付所购住房的价款。
三、相关法律法规依据:
(一)《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350号令)
(二)《广西住房公积金业务管理规范》(桂建金管〔2011〕26号)
(三)《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2012年3月31日南宁市人民政府令第5号)
(四)《关于加大住房公积金支持住房消费力度的通知》(桂建金管〔2014〕15号)
(五)《关于放宽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条件的通知》(建金〔2015〕19号)
(六)《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 财政厅 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人民银行关于切实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率的通知》(桂建金〔2015〕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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