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城民政局婚姻登记处信息

运城民政局婚姻登记处信息,第1张

运城市盐湖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地址: 盐湖政务服务中心内

工作时间:

****: (0359)8820788

万荣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地址: 运城市万荣县飞云北路与汇源街交叉路口往北约100米(万荣鑫源宾馆东北侧约100米)

工作时间: 周一至周五 09:00-17:00

****: (0359)4580233

绛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地址: 运城市绛县振兴西街与新建中路交叉路口东南侧

工作时间: 周一至周五 09:00-17:00

****:

新绛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地址: 山西省运城市新绛县云水花苑东80米(华新线西)

工作时间:

****:

芮城县婚姻登记处

地址: 山西省运城市芮城县亚宝南路102号

工作时间:

****:

永济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地址: 山西省运城市永济市银杏东街109-3

工作时间:

****:

平陆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地址: 圣人大街南50米

工作时间: 周一至周五 09:00-17:00

****: (0359)3529219

婚姻登记处

地址: 运城市闻喜县牌楼东街与广场东路交叉路口东北侧(东街实验小学西北侧约100米)

工作时间:

****: (0359)7025146

垣曲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地址: 运城市垣曲县黄河东路与舜王南街交叉路口往西约150米(昌盛地产逸景名苑南侧约50米)

工作时间: 夏季 周一至周五 08:30-12:00,15:00-18:00;冬季 周一至周五 08:30-12:00,14:30-18:00

****:

婚姻登记

地址: 振兴路与稷峰街交叉口南100米

工作时间: 周一至周五 08:30-12:00,14:30-17:30

****:

结婚登记需要什么手续和材料

申请、审查和登记领证是结婚登记流程的三个环节。

(一)申请

符合结婚登记要求的情侣,可携带相关证件、证明材料以及登记照片,共同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结婚登记的申请,根据工作人员的指引填写申请登记声明。

申请结婚登记的证件、证明材料不同人有不同要求,如中国公民在中国境内申请结婚,需持本人有效的婚检证明、身份证、户口本、本人单身证明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血亲关系的声明(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等材料,对于离过婚的当事人,还需持离婚证或离婚证明材料。

外国人(含常驻我国和临时来华的外国人、外籍华人、定居我国的外国侨民)在中国境内申请结婚,需持有本人有效护照或其他身份、国籍证件、《外国人居留证》或临时来华的入境、居留证件、该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婚姻状况的证明等材料。

(二)审查

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会对当事人的申请进行审查,查明提交的结婚申请是否在条件范围之内,不明之处,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向当事人询问,必要时要求当事人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三)登记领证

婚姻登记机关对符合结婚条件的会予以登记,发放结婚证;对离过婚的当事人,婚姻登记处会将其离婚证进行注销处理;根据当事人要求,婚姻登记机关会对不符合结婚条件的会出份书面声明,说明不予登记的理由。

离婚办理需要什么手续和证件

离婚登记程序如下:

(一)申请

夫妻双方在内地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共同到有管辖权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证件和证明材料:

1、内地婚姻登记处颁发,或中国驻外使、领馆颁发的结婚证;

2、合规的有效身份证件,如身份证、户口本、港澳台通行证、护照等;

3、现场填写的与离婚登记有关的申请书。

(二)受理

婚姻登记员按照有关规定对当事人提交的上述材料进行初次审核。经由工作人员对当事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无误后,当事人会收到一份《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如果与离婚登记申请条件不符,不给予相关受理,必要时按当事人要求出具《不予受理离婚登记申请告知书》。

(三)冷静期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有不愿离婚的想法,可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回执单找不到的可书面说明情况),到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按规定填写好撤回离婚登记的申请书。经婚姻登记机关对资料核实无误后,发给关于撤销离婚登记申请的确认单。从离婚冷静期期满后三十天内,双方没有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颁发离婚证的,视作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四)审查

从离婚冷静期期满后三十天内,(冷静期期间届满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话,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限届满的日期),双方当事人应按规定携带相关的证件、材料,如离婚协议书、结婚证、双方2张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护照、通行证、身份证等,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婚姻登记机关按照相关规定的程序和条件执行和审查,对不符合离婚登记条件的当事人,不给予离婚登记办理,必要时按当事人要求出具《不予办理离婚登记告知书》。

(五)登记并发证

婚姻登记机关按规定,予以登记并发放离婚证。

《婚姻登记条例》第四条规定: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第五条 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本人原是离婚的需要再婚,在提供上述证明材料外,还需要原先的离婚证或离婚判决书。如果一方是丧偶的,丧偶者需提供对方的死亡证明。

  希望我的回答能对你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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