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 ,女方索要20万,这合理吗?

离婚 ,女方索要20万,这合理吗?,第1张

  索要精神损失费时正常的,不过20万多,毕竟婚龄短点,法院也会考虑男方的经济承受能力,我觉得即使提出离婚,法院如果能证明妻子在结婚期间和丈夫感情稳定,没有受到虐待,你看看这个吧

  现在许多人都会提到精神损害赔偿的问题,但不是所有的权利遭受到侵害都会有精神赔偿损失可得,现行的我国法律,尤其是国家赔偿法就没有明确的赔偿精神损失之要文,精神损失赔偿通常见之于相关的司法解释中,也只有在以下几个前提条件下才会有精神损害赔偿可言。

  一、人身权受到侵犯,并造成伤害,此一种情况可以根据当事人的实际受伤程度适当结合当地的生活实际进行赔偿,如若造成人身损害达到残疾等级的,将会根据当事人的残疾等级的高低进行赔偿

  二、人格权受到侮辱,并造成精神创伤,这一种情况也会得到赔偿,但通常赔偿的数额不会很高,最有名的案例就要数上海市屈臣氏有限公司被诉侵犯他人人格权的赔偿,当时是2002年,因原告是女当事人在屈臣氏商场购物时被商场的工作人员怀疑为小偷,被搜查身体,原告女当事人认为自己的人格受到侵犯,向法院提出精神损害赔偿150万元,但是法院只判决屈臣氏有限公司仅仅赔偿给原告10万元,这大概就是人格权受侵犯的精神损害赔偿最高额了。

  三、具有精神寄存体的物质损失也可以申请精神损害赔偿,如自己小时候的照片被他人毁灭,如亲属的尸体被侮辱,如纪念品受到丢失等等都可以申请精神损害赔偿,此外,任何财产方面的损失都不会有精神损害赔偿,对于国家而言,国家单位仅仅只赔偿直接损失,从来不会赔偿任何精神损失,即使是国家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或人格权,公民也只能暗自受伤流泪!这就是为什么现在许多社会有识之士强烈要求修改国家赔偿法的根本原因!

如果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后如何启动国家赔偿程序?

“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而不起诉,是法定不起诉的情节,检察院既然因为这个决定不起诉,也就是经过了两次退侦而没有查清事实的,根据法律规定而作出的不起诉决定。

对于检察院的不起诉决定有三种:法定不起诉、酌情不起诉和存疑不起诉。其中法定不起诉和存疑不起诉这两种是可以申请国家赔偿的。而酌情不起诉是因为“情况轻微,社会危害小”而作出的一种人权保护决定,从字面都可以理解,属于“可怜”的结果。法定不起诉是在法律层面,没有达到法律起诉的标准,可以说根本不够成犯罪了。而存疑不起诉,基本上就是“是不是这个人干的都说不清楚”,还很有可能不是这个人干的。

三种不起诉情节中只有酌情不起诉是不能申请国家赔偿的。

申请国家赔偿是必须要被采取了强制措施,也就是你必须要被关押过。没有被关押,是不能申请国家赔偿的。承担国家赔偿的义务机关是作出了错误决定的机关,比如你的案件如果是经过检察院批捕的,那么就是检察院捕错了,赔偿机关就是检察院。如果是公安机关直诉案件,那就是公安机关。

国家赔偿的程序:

1、提交资料A身份证明、申请书,如果有律师代理的,还需要律师资格证明、律所的函、委托书。如果是法定代理人代理的,需要有关系证明,如果请求人活着,要写委托书,如果死了要提供关系证明文件。B如果经法院判决无罪的,要求有法院的判决书,公安机关的释放证明C其他证据材料

2、程序:把材料提交给负责赔偿的义务机关,义务机关会审查材料,如果不符合受理条件,应当告之申请人。如果符合受理条件应当受理,也应当告知申请人。召开相关的内部讨论会议,有的还需要召开听证会等,形成机关内部赔偿决定,并要送达给申请人。

对于国家赔偿来说,现在国家越来越重视,特别是最高检对国家赔偿有了更明确的指示精神,由以前的能不赔就不赔转变成现在的“应赔尽赔”,这是司法制度的一大进步,在保护人权上有了更明确的体现。

日本的流行文化比较发达,大家看日本的有关文艺作品的时候都会注意到一个现象:日本女性结婚后是会改姓的,就是“从夫姓”。

这个习惯估计东亚文化圈的其它邻国都不会理解,现在中国,韩国,越南(文化上属于东亚),朝鲜都没这个做法,对于经过了彻底的社会革命的中国来说,这种做法绝对是歧视妇女,不可能被接受的,而且中国古代也没有这个习惯啊,除入赘等极为特殊的情况下,子女从父姓这不假(当然,近年开始有些从母的),毕竟是父权社会,但是没有妻子改姓的习惯,最多就是冠夫姓在前面,现在在香港还能看到一定的这种现象(这其实是香港部分政府官员仿效殖民时代西方的做法),不过这其实也极少。中国从古至今没有冠夫姓的习惯。

而朝鲜、韩国、越南法律硬性规定除非夫妻结婚前原本就同姓,否则结婚后不能改动成同一姓氏,必须保持夫妻异姓,这我们都能理解,莫名其妙改姓实在是难以接受。即使是结婚,其本人的家族又不会变,改姓干嘛

那为啥现在的日本出现这个习惯呢?其实日本之前也不是,日本19世纪前也和其他东亚国家一样没有冠夫姓、改夫姓的习惯,不过其实那个时候也没这个问题,因为大部分日本人都没有说姓的习惯,在1875年《平民苗字必称义务令》颁布之前,日本只有占人口极少数的贵族、武士才有资格在公开场合使用自己的姓氏,绝大多数人(95%以上)的姓只能在没有武士等公人在场的私下场合使用,而且那个时候日本人大多也没有正式姓氏,只有“苗字”(以其职业、居住地、官职名或以其私有土地的地名的假名相称)。

明治维新后,为了效仿西方,同时便于户籍管理,所以日本政府才要求人人有姓的,结果有些没有苗字的,或者是忘记苗字的人才胡乱新加姓氏,这就导致日本的姓氏混乱程度全球第一,一亿多人十四万个姓。

但,即使是日本贵族结婚,结婚后也不用改姓,传统上日本为夫妇别姓,女性婚后不会从夫姓,而是保留娘家的姓氏,只有婿养子在婚后改用妻家的姓氏。

也就是说,整个东亚文化圈从来就没有妻子改姓的习俗,而日本现在是个例外,日本这个样子肯定不是和中国学的,其实这是日本明治维新后学习西方的结果。

因为在欧美地区,妻从夫姓是一种历史悠久常见的习俗,日本就跟着学了。所以19世纪后在1898年颁布的《户籍法》中规定,“每户都要有固定姓氏,子承父姓,妻从夫姓;分家后仍用原姓,不得任意更改”。这是典型的父系社会的规定。

但那是19世纪的事情,现在我们知道,男女平等是深入人心,所以法律当然要改,二战后的新《民事法》规定的是:在同一户籍下的夫妻必须采用相同姓氏(《日本民法典》第750条《夫妇同氏の原则》)。

法律当然必须规定在这个方面男女权利平等,严格来说日本社会也是男女平等,而不是规定必须“从夫姓”,但大家都知道,在现实环境下,执行的效果会是什么样的,现在日本社会96%的夫妇都选择了女性改随夫姓,剩下的多是“上门女婿”,而且如果女子婚后不改夫姓,会在亲子关系、财产继承等很多方面遇到麻烦,而这种家庭在日本社会看来也是很不正常的,夫方压力会很大。

在设计和外国人结婚的事情上,这个规则更麻烦

2011年日本5人因不满“夫妇同姓”制度,最近向东京地方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国家赔偿每人100万日元 (约合12万美元),但当然没有告赢。

不过日本社会压力也很大,毕竟都什么年代了,很多日本女性都不满改姓,但日本在推动夫妻别姓制度上一直受到来自保守势力的强大阻力,现在根据统计,年轻人相对不怎么反对修改这个法律,但中年人以上,那就很反对了,毕竟年纪大的人更传统一些。

那日本女性能不能拒绝呢?其实也是可以的,你硬就是不改,国家也不能拿你怎么样,这毕竟不是触犯刑法,2018年1月9日,现年66岁的女律师宫崎裕子正式出任日本最高裁判所(即日本最高法院)法官,此人就是日本第一位就任后仍坚持使用原有姓氏、主张采用夫妇别姓制度的女法官。不过保留婚前的娘家闺姓,在一些社会程序上会很麻烦。

所以现在“夫妇别姓”在日本仍然是很重要的社会议题之一,现在日本政府方面压力也越来越多,因为不满此规定的女性已经越来越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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