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
而且关于孩子姓名权的问题,在2021年1月1日即将颁布生效的《民法典》中,将再次得到明确,如下文:
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五条:自然人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选取姓氏:
(一)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
(二)因由法定扶养人以外的人扶养而选取扶养人姓氏;
(三)有不违背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
而少数民族自然人的姓氏可以遵从本民族的文化传统和风俗习惯。
所以可以清晰地看到,关于一个新生儿的姓氏问题,他可以跟随爸爸的姓氏,也可以选择跟随妈妈的姓氏。
当然,如果父母双方愿意,孩子甚至可以选择祖母的姓氏或是外祖母的姓氏,来给孩子取名字。
孩子冠父姓其实是一个古早问题。
在原始社会,特别是旧石器时代,母系氏族公社其实一度占据主导地位。那时候因为女性拥有生育权,可以为族群提供劳动力——新生儿,于是以母为尊,女性占据主导地位。
在原始社会后期,母系氏族达到全盛,同时也步入了新石器时代。
那时出现了可以制造大量工具代替人力的情况,这时反而是男性在生产活动中占据了主导地位,由此母权制自然过渡为父权制,父系氏族公社逐渐形成了。
从此,以男性为主导的个体家庭占据社会主流,在之后的阶级社会和封建社会中,由于奉行的经济模式,男子依旧处于社会的统治地位。在政治与文化上都彻底的奉行了父权与男权的那一套,每一任的统治者都是男子,颁布与推行的文化学说也多为规劝女子听从男子的三纲之流。
男子三妻四妾,女子从一而终且面临被休弃的风险,这一切的一切都说明了女子在过去的从属地位,经济地位决定社会地位。
从奴隶制社会到封建制社会,特别是中国封建社会时期发展的是自然经济,这就更加确定了男性在社会生产中的主导地位,因此也就产生了封建社会时期的男权鼎盛不衰的局面。
在这种局面下,别说是新生儿,连女性自己都失去了自己的姓名权,出嫁后便只得跟随夫姓。
但是在封建社会结束后,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女性意识觉醒。女性认识到了作为一个独立的个体可以享受的权益,夺回了属于自己的姓名权。
这是因为女性在社会生产中找到了自己的所长之处,越来越多的女性避免了成为自己丈夫附庸的命运,开始与男性平起平坐,也就是当前社会的现状:男女平等。
但是由于习惯问题,关于新生儿的姓名权一直都沿袭着旧时制度,跟随着父亲的姓氏。由于之前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所以有一些觉得自己权益受到侵犯的人表示不满。
而在法律明确规定后,其实这个问题本身已经得到了解决。无论孩子是随父姓还是随母姓,法律都对其进行保护。
一、孩子出生跟谁姓有法律依据吗
1、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根据《婚姻法》第二十二条 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
未成年孩子跟母亲或是跟父亲姓,都是法律认可的。
2、孩子跟谁姓,可以父母协商确定。父或母一方未经配偶同意,擅自改变孩子的姓氏,引起的纠纷,法院将责令恢复原姓氏。
3、孩子跟谁姓,不受父母离婚和父母其中一人死亡的影响。如果夫妻离婚,父或母在未同另一方商量,改变孩子的姓氏,同样责令恢复原姓氏。而父母其中一人死亡,另一方改变孩子的姓氏,如果与已过世一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通常是直系亲属,提出反对意见,经法院审查合情合理的,活着的这一方也不得改变孩子的姓氏。这里还有种情况,父母离婚或一方死亡,家庭很可能会重组,出现继父继母。那么,子女姓氏改为继母或继父姓氏而引起纠纷的,一般应责令恢复原姓氏。
4、孩子跟谁姓,成年后孩子可以自己做决定。依照《民法通则》第99条第1款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未成年的孩子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也就是说未成年人基本的决定判断可能有错误或有偏差的,所以他们不能决定自己跟谁姓,但成年后,他们就能够享有了。
二、以下3种情况下,孩子是可以不跟随父母姓的
1、使用其他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比如说奶奶的姓。
2、使用抚养人的姓氏,比如说孩子收养后,可以改成养父母的姓。
3、有不违反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比如说有一些少数民族,会有一些,取名字的风俗习惯,这时可以不跟随父母的姓。
可以的,未办理结婚证非婚生婴儿,当事人无法提供父亲与婴儿的亲子鉴定书的,经婴儿母亲签字同意,填写单亲声明,可按照单亲办理,否则不予办理。单亲婴儿只能随母方姓氏。单亲出生医学证明只填写父或母一方信息。如需开据双亲出生医学证明需提供DNA亲子鉴定书。
出生证明填写资料:父母姓名,身份证号,民族,婴儿姓名,婴儿申报户口地址,母亲居住地址,床位号等。在中华传统文化中,“姓名”中的“姓”,即姓氏,体现着血缘传承、伦理秩序和文化传统,公民选取姓氏涉及公序良俗。公民原则上随父姓或者母姓符合中华传统文化和伦理观念,符合绝大多数公民的意愿和实际做法。同时,考虑到社会实际情况,公民有正当理由的也可以选取其他姓氏。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八条 公民变更姓名,依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未满十八周岁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二)十八周岁以上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五条 自然人的出生时间和死亡时间,以出生证明、死亡证明记载的时间为准;没有出生证明、死亡证明的,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时间为准。有其他证据足以推翻以上记载时间的,以该证据证明的时间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二十三条 医疗保健机构和从事家庭接生的人员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出具统一制发的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有产妇和婴儿死亡以及新生儿出生缺陷情况的,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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