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过世结婚证丢了怎么补办

一方过世结婚证丢了怎么补办,第1张

在办理了结婚手续之后,双方就是属于法律层面的夫妻关系了,如果有一方死亡了,这种情况下夫妻关系也就不存在了,如果在不存在夫妻关系的情况下还要补办结婚证,具体规定是怎样的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的法律知识,我已经整理了以下的相关内容。

一、一方过世结婚证丢了怎么补办

      一方去世,双方之间婚姻关系自然消灭,无法再补办,不过有需要可以到登记结婚的民政局开婚姻登记证明。

二、一般情况补办须持证件

      1、双方当事人的居民身份证和常住户口簿。对于身份证号码错误的、一二代身份证号码不统一的,补领结婚证时,必须出示公安机关出具的相关证明。

      2、结婚证丢失证明。(样式如下:我单位XXX与XX单位的XXX于XXXX年XX月XX日在X处登记结婚,至今仍是夫妻关系。因保管不善,将结婚证丢失,特此证明。)

      3、查档证明。若属结婚证撕毁,但能反映原貌的,可不出具查档证明;若属《结婚证》内容有误的,须持原登记机关或档案局的证明。

      4、一旦婚姻登记档案遗失的,当事人应提交能够证明其婚姻状况的证明。户口簿上夫妻关系的记载、单位、村(居)民委员会或者近亲属出具写明申请人婚姻状况的证明可以作为申请人婚姻状况证明使用。

      5、双方近期三寸免冠合影照片三张。

      根据以上内容的相关的回答可以得出,对方已经死亡了,这种情况下夫妻关系也就不存在了,也就是说结婚证已经没有用了,所以不可以进行补办,民政部门不会受理的。

法律分析: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自合法婚姻缔结之日起,至夫妻一方死亡或离婚生效之日止。婚姻关系从登记之日起算,到夫妻一方死亡或者离婚生效之日止。其中死亡包括自然死亡和宣告死亡,宣告死亡是指自然人离开住所,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死亡的法律制度。被宣告死亡的人夫妻关系自然终止。法院撤销死亡宣告,如被宣告死亡人的配偶未再婚,则夫妻关系自然恢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法律主观:

补办程序:携带身份证和另一张结婚证,到办理结婚证的民政局查阅婚姻登记档案(登记时间超过5年的,可以移交当地档案馆),复印档案,然后到民政局补办结婚证。办理时间:顺利半天。不是双方都必须去,而是一方可以去,但所有需要的证据都要携带。补充证书的结婚日期与原证书相同。原证书全部丢失的,按原登记档案内容补办。

法律客观:

《民政部关于贯彻执行婚姻登记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六十二条

当事人遗失、损毁婚姻登记证,可以向原办理该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有条件的省份,可以允许本省居民向本辖区内负责内地居民婚姻登记的机关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

《民政部关于贯彻执行婚姻登记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六十三条

婚姻登记机关为当事人补发结婚证、离婚证,应当按照初审—受理—审查—发证程序进行。

结婚证丢失,可以持本人身份证、户口本到原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补办《夫妻关系证明书》,经登记机关查实,开具《夫妻关系证明书》。然后持《夫妻关系证明书》到房产登记机关办理房产继承、过户手续。不按规定及时注销户口,将造成公安机关的人口信息数据库内的无效人口信息积聚,影响人口统计数据的准确性,进而影响到政府的宏观决策,不利于社会管理。公民死亡后,如其家人不及时办理户口注销手续,将影响到诸如保险金领取、遗产继承、银行取款之类一些事务的正常办理,等等。

人去世按照户口登记条例,必须进行销户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八条和公安部三局关于执行户口登记条例的初步意见第六条的规定:1、公民自然死亡的,应当在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或者社区、村(居)委会持死亡证明、死亡公民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向死亡公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死亡登记,注销户口。2、死亡证明包括以下四种情形:(1)公民死于医疗单位,医疗单位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2)公民正常死亡,但无法取得医疗单位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社区、村(居)委会或者基层卫生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3)公民非正常死亡或者医疗单位不能确定是否属于正常死亡,公安、司法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4)死亡公民已经火化,殡葬部门出具的火化证明;3、公民死亡后,申报义务人未按规定申报户口注销登记的,公安机关调查核实后,应当书面告知申报义务人、利害关系人或者村(居)委会主动到公安机关办理户口注销手续;经告知仍未办理的,公安机关可以凭村(居)委会出具的证明材料,直接注销死亡公民户口。

综上所述,你的问题有得到解答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八条 公民死亡,城市在葬前,农村在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死亡登记,注销户口。公民如果在暂住地死亡,由暂住地户口登记机关通知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注销户口。公民因意外事故致死或者死因不明,户主、发现人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派出所或者乡、镇人民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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