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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50问
Q1
结婚的法定年龄?
男女的结婚年龄要求不同。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七条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Q2
同性之间可以结婚吗?
不能。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六条的规定,结婚应当为男女双方之间,基于完全自愿形成婚姻关系。
Q3
哪些情形禁止结婚?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八条规定,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Q4
哪些情形会导致婚姻无效?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注:《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十条规定,当事人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确认婚姻无效,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在提起诉讼时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Q5
除《民法典》规定的三种无效婚姻无效情形以外,当事人能否以其他理由诉请婚姻无效?
不能。根据《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以《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规定的三种无效婚姻以外的情形请求确认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Q6
谁可以成为申请确认婚姻无效的主体?
根据《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九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就已办理婚姻登记关系的婚姻请求确认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其中,利害关系人包括:
(一)以重婚为由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和基层组织;
(二)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的,为未到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
(三)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
Q7
申请婚姻无效的案件,原告可否撤诉?
不能。根据《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申请确认婚姻无效案件后,原告申请撤诉的,不予准许。
Q8
申请婚姻无效的案件,可否调解?
不能。根据《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应当依法作出判决。
Q9
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死亡,是否还可以诉讼请求确认婚姻无效?
能,生存一方或者利害关系人依旧可以请求确认婚姻无效。
根据《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十四条的规定,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死亡后,生存一方或者利害关系人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的规定请求确认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十五条规定,利害关系人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的规定,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婚姻无效的,利害关系人为原告,婚姻关系当事人双方为被告。
夫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为被告。
Q10
父母能未经子女同意收取他人财物,强迫子女与他人结婚吗?
不能。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
Q11
可以在谈婚论嫁时索要“天价彩礼”吗?
不能。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禁止买卖婚姻,禁止借婚嫁索取财物。
Q12
哪些情形下婚姻关系可以申请撤销?
可申请撤销婚姻的情形有以下三种:
一是因受胁迫而结婚;
二是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
三是一方在结婚登记前未如实告知身患重大疾病。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第三款规定,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Q13
何为《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所称的“胁迫”?
根据《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十八条规定,行为人以给另一方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等方面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另一方当事人违背真实意愿结婚的,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所称的“胁迫”。
Q14
因受胁迫而与他人结婚,父母可以诉请撤销婚姻吗?
不能,必须是受胁迫的婚姻关系当事人本人。
根据《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因受胁迫而请求撤销婚姻的,只能是受胁迫一方的婚姻关系当事人本人。
Q15
《民法典》对可撤销婚姻中撤销权的行使,有无时间限定?
有。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第二、三款规定,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因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因隐瞒重大疾病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注:根据《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十九条规定,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规定的“一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规定。因此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道之日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或者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该一年内期间一般而言为固定期间,不因其他因素可延长、扣除或者重算。
Q16
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后,会引发哪些法律后果?
一是身份关系的恢复,无效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通俗理解即为“根本未结婚”。双方此前以夫妻名义生活期间为同居关系。
二是财产关系的重置,同居期间所得财产,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由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为原则进行判决。
三是同居期间所育子女适用法律不受影响,依旧适用适用民法典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条规定,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Q17
人民法院依法确认婚姻无效或者撤销婚姻了,当事人的结婚证如何处理?
会被人民法院收缴。
根据《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依法确认婚姻无效或者撤销婚姻的,应当收缴双方的结婚证书并将生效的判决书寄送当地婚姻登记管理机关。
Q18
工作很忙,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办理结婚登记吗?
不能。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的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
Q19
婚姻关系的建立从什么时候开始计算?
从办理结婚登记之日起开始计算。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的规定,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Q20
当事人能否以结婚登记程序有瑕疵,诉请撤销结婚登记?
不能,但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根据《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撤销结婚登记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Q21
何为“事实婚姻”?
根据《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七条规定,未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诉讼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Q22
婚姻给男女双方带来哪些改变?
一是身份关系的变动。结婚后,夫妻之间互为配偶、近亲属、家庭成员。二是财产关系的变动。婚前婚后所得财产将有“夫妻共同财产”以及“夫妻一方个人财产”之分。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五条规定,亲属包括配偶、血亲和姻亲。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为近亲属。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为家庭成员。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条 登记结婚后,按照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Q23
何为“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注:《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知识产权的收益”,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
《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基本养老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第二十六条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第二十七条规定,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Q24
何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注:根据《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三十条规定,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属于个人财产。
根据《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三十一条规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Q25
夫妻可以就婚前婚后取得的财产归属进行约定吗?
可以,但需采用书面形式。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规定,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注:根据《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三十七条规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三款所称“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夫妻一方对此负有举证责任。
Q26
婚前或者婚姻存续期间,承诺将自己名下所有房屋赠与对方,未办理房产变更登记之前能撤销赠与吗?
能,根据《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三十二条规定,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或者共有,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的规定处理。
《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Q27
未经另一方同意,一方将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出售并变更登记,还能追回吗?
如果第三人系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已办理不动产登记,则无法追回。
根据《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已办理不动产登记,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注: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所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Q28
何为“夫妻共同债务”?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注: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Q29
配偶必须承担另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吗?
原则上配偶无需承担另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但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配偶也需承担。
根据《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三十三条规定,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Q30
哪些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1与他人串通,虚构的债务;
2赌债、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所负债务。
根据《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三十四条规定,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Q31
一方死亡的,另一方还需要清偿夫妻共同债务吗?
需要。
根据《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三十六条规定,夫或者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Q32
“全职太太”没有收入,依赖丈夫工资生活,是否“低人一等”?
否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五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家庭中地位平等。
Q33
丈夫可否要求“以夫之姓,冠妻之名”?
不能。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六条规定,夫妻双方都有各自使用自己姓名的权利。
Q34
丈夫不喜欢妻子“抛头露面”,能限制妻子外出工作吗?
不能。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七条规定,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对另一方加以限制或者干涉。
Q35
一方收入低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不足以维持正常生活水平的,能要求另一方扶养吗?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九条规定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
需要扶养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有要求其给付扶养费的权利。
Q36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能请求分割共同财产吗?
能,必须满足法定情形。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
(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
Q37
何为“家事代理权”?
家事代理权,是指夫妻相互代理处理日常家庭事务的权利,只要属家事上的开支,夫妻任何一方都有家事方面的单独的处理权,夫妻一方在行使日常家事代理权时,无论对方是否知晓、追认该代理行为,夫妻双方均应对该行为的法律后果承担连带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条规定,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夫妻双方发生效力,但是夫妻一方与相对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夫妻之间对一方可以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Q38
一方能以收入高、学历高、能力强等理由限制或者干涉另一方抚养、教育子女吗?
不能。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八条规定,夫妻双方平等享有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共同承担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Q39
夫或妻对另一方的家庭暴力是否构成“虐待”?
虐待须是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
根据《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的规定,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根据《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一条规定,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所称的“虐待”。
Q40
“一夜情”“通奸”“嫖娼”是否是法律意义上的“与他人同居”?
法律意义的“与他人同居”必须具有“持续、稳定”的特征,“偶尔一次”或者不持续、稳定的发生性关系的行为等均不是法律意义的“与他人同居”。
根据《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二条规定,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Q41
结束同居关系,需通过法院诉讼吗?
仅请求解除同居关系,不属于人民法院处理范围,但因同居期间财产或者子女抚养争议属于人民法院处理范围。
根据《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三条规定,当事人提起诉讼仅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Q42
结婚后可以要求返还彩礼吗?
能,但有限制,一是办理了结婚登记但没有共同生活,二是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但以上条件均需以离婚为条件。
根据《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Q43
一方与他人重婚,涉及财产处理的,合法婚姻的另一方能否参与诉讼?
能,可以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
根据《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案件时,涉及财产处理的,应当准许合法婚姻当事人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
Q44
父母出资为双方购置房屋的行为应如何定性?
结婚前,父母该出资行为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除非明确表示系赠与双方。
结婚后,父母该出资行为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则从法定。
根据《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二十九条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
Q45
婚姻期间,人工授精所生子女是婚生子女吗?
是。
根据《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四十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一致同意进行人工授精,所生子女应视为婚生子女,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民法典的有关规定。
Q46
子女可以干涉父母的婚姻自由吗?
不能。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九条规定,子女应该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离婚、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
Q47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是否需要支付成年子女抚养费?
父母仍需要支付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
根据《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四十三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五十三条规定,抚养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
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以停止给付抚养费。
Q48
何为《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所称的“胁迫”?
根据《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十八条规定,行为人以给另一方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等方面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另一方当事人违背真实意愿结婚的,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所称的“胁迫”。
Q49
父母没有经济收入,应如何承担子女抚养费?
根据《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五十一条规定,父母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以用其财物折抵抚养费。
Q50
父或母经济拮据,子女因正当理由导致抚养费不足以维持正常生活的,能要求父或母增加抚养费吗?
可以要求,但不一定得到支持。子女诉至法院要求有负担能力的父或母增加抚养费,一般应予支持,如果父或母没有负担能力,法律亦无法“强人所难”。
根据《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五十八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子女要求有负担能力的父或者母增加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
(二)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
(三)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
婚姻是一份参考答案,却不是标准答案,每一对夫妻都有自己的相处模式。婚姻不是爱情的坟墓,幸福的婚姻,需要彼此共同经营,莫用力过猛,也别散淡无为。愿你无论什么时候,都能反观自我,同理对方,在日复一日的平淡中,收获山林宇宙,共契往之的朝朝暮暮。
来源: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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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关于结婚,这50个问题,你需要知道!》
男女结婚之后,便走上了一条漫长的相伴之旅,也会经历不同的站点。如果把婚姻比作人一样,也是有不同的生命周期的。这些时期都会发生哪些事情呢?
第一阶段是结婚5年以内的婚姻,可称为“新婚期”或“幼稚期”;第二阶段是结婚5~15年的婚姻,可称为“成长期”;
结婚15~35年的婚姻,可称为“中年期”;
结婚35年以上的婚姻,称为“老年期”。
结婚头五年内的新婚期,夫妻要经历两次“角色转换”的考验。一次是从恋人到夫妻,另一次是从夫妻到父母。若这两级台阶上不去或上不好,婚姻一开始就会出问题。
第一个角色的转换是从恋人到夫妻
从“恋人”到“夫妻”,恋爱期间激情和欢悦被饮食起居家务操劳所取代;对方身上的某些“瑕疵”在零距离观察中得以赤裸裸地暴露;谈情说爱时的那种温顺、耐心、迁就、妥协、容忍,随着婚姻岁月的流逝而荡然无存;有时姻亲关系、亲属应酬、家务分工、家庭的经济安排等等,有着无处不存在困难和矛盾。
要求双方适当改变自己过去的生活方式,彼此互相融合。这并不是件容易的事,尤其是对于那些婚前交往彼此缺乏深层了解,承诺感不坚实,未作好适应对方的心理准备的夫妻来说,这第一个台阶是很难顺利跨上去的。
可以说,婚后生活的和谐与否,正是取决于夫妻双方在多大程度上能够相互体察、进入对方的内心世界、探明对方特殊的需求和心理体验,从而做出适应的努力;通过这种努力,才能完成从“自我”走向“我们”这一必须的“心理融合”过程。当然,认识对方的过程往往是非常缓慢的,有时甚至要等对方在家庭内外的人际关系中做了许多蠢事错事,惹出了某些麻烦之后才真正了解他(她)。
第二个角色转换是从做夫妻到做父母
即使按计划、有准备而生育的夫妻,对孩子降生后的一系列具有挑战性的问题也并非都能应付自如。因为,从单纯的做夫妻到做父母,又要迈上一个新的生活台阶。可以说,对绝大多数夫妻来说,养育子女是婚姻受到严峻考验的阶段。
夫妻因养育子女后出现的矛盾冲突或失望而导致夫妻关系紧张或家庭不和谐的例子,现实生活中不胜枚举。
夫妻婚后面临着婚姻调适的艰巨任务,要学会扮演丈夫和妻子的角色,互相照顾,关心对方,形成亲密无间的夫妻关系,完成从恋人到夫妻的一系列过渡。如果孩子来得太早,就会过早打乱夫妻的生活安排,冲淡两个人尚未发展成熟的感情。
除了夫妻的思想感情成熟之外,必需的经济积蓄也很重要。现在养育孩子的代价本来很高,加之物价上涨、请月嫂、买奶粉尿不湿,没有相当的经济能力是难以应付的。
新生儿会给父母带来无比的喜悦。也会为父母带来各种琐事的操劳,夫妻双方都会产生心理上和体力上的疲倦感。孩子出生后的一年内,是夫妻关系最容易发生“危机”的时期。
有些妻子还可能因“角色不适”而出现“产后忧郁症”。实际上,孩子成了中心,使夫妻感情发生了“历史性转移”:丈夫总是在与孩子争夺妻子的爱,在这一争夺中,孩子又几乎总是胜利者。对于这样的变化,丈夫容易感到不适应。夫妻的性生活也多少会受到干扰,这尤其容易引起丈夫的不满。有些夫丈夫在被忽略和性生活缺乏可能也会有出轨的事件发生,
所有这一切,都在一定程度上挑战夫妻关系的和谐和稳定。如果夫妻双方在生育之前对这种情况没有充分的准备,仅仅抱有对生儿育女的不切实际的幻想,那么,对于有孩子后的实际情况就很难适应,甚至会感到痛苦。总之,夫妻做了父母之后,要努力让生活的齿轮正常运转。尽管夫妻双方都要为养育子女花费很多时间和精力,但仍要为夫妻亲昵留出一定时间和空间。
另外还要明白,结婚不仅仅是两人之间的结合,而且使两个原本互不相干的家庭建立了特殊关系。男女双方分别作为女婿或儿媳加入到对方的家庭关系之中,难免有些矛盾。小两口结婚后,突然面对一群姻亲,如何与他们打交道,都成了婚前不曾考虑过的新问题。
其中,婆媳关系是最难处理的一种姻亲关系。在婆媳关系或翁婿关系出现矛盾冲突时,血亲一方扮演什么角色是至关重要的。俗话说:“会做丈夫的两头瞒,不会做丈夫的两头传”,其实丈夫在婆媳之间应该死起调节、缓冲的作用。
综上所述,婚姻在头5年中,要经历最严峻的考验:两次角色转换,加上姻亲关系的调适,这些都需要夫妻有良好的人格素质和心理调适水平。头5年的婚姻生活调适得好,就为整个婚姻大厦奠定了坚实的基础;调适不好,就会埋下深深的隐患。

来源于网络
婚姻成长期的双重角色冲突
结婚5年之后,婚姻进入了第二个阶段,即成长期。这个时候孩子该上幼儿园了;夫妻关系也日渐成熟和稳定下来,但这一阶段,夫妻面临着两种基本的角色困扰,一是在家庭之内作为丈夫、父亲和作为妻子、母亲的性别角色怎样公平合理;二是双方在家庭角色与职业角色之间如何协调。
人们习以为常的“男主外女主内”在今天而言已经不太适用了。大部分妻子都在工作的同时还要承担家务劳动和照料子女的负担,女性的“双重角色”担子异常沉重,往往令妻子不满。现在的女性在上学、就业方面获得了与男子同等的机遇,有一些在事业方面比丈夫还要优秀。
孩子上幼儿园之后,育儿的任务变得复杂起来,不仅需要在养育上下功夫,还要父母尽早、尽多地进行人格培育和“智力投资”。此时妻子单方面“承包”养育和教育的任务显然会吃力,丈夫的参与必不可少。但有些丈夫并无这样的心理准备或能力;妻子对丈夫的被动、缺乏责任心、“笨拙”感到不满,常常成为引起夫妻争吵的原因。
另一方面,妻子在头几年的养儿育女中竭尽全力,不得不放弃一些事业上的追求,与朋友的交往以及个人的兴趣爱好多半也得有所牺牲;孩子大了,就会产生强烈的“解脱”和“补偿”心理。她、需要时间和精力去追回失去的世界,弥补与丈夫在事业发展和社会参与等方面的差距,自然就期待丈夫多为她分担一些操劳,体谅她的心情,助她一臂之力。可是,要让丈夫在事业攀升或职场使命的阶梯上稍事停留或缓步,也实在不是容易做到的事。有时,即使丈夫主观上愿意退下来“成全”妻子,职业也不允许他有所放松。其结果,仍旧是“男主外,女主内”的局面得以延续。
妻子勉为其难地应付着里里外外的事繁杂事务,心理的疲劳感、厌倦感和不满、怨恨等等情绪悄然而生。这,又是产生夫妻之间的误解、争吵乃至危机的原因。
夫妻双方在事业上的成就对婚姻的影响并非总是有利的。夫妻在事业上的进取和成就可能带来较高的收入,使家庭成员受惠获益,但是“负效应”也不容忽视。
近几年来这很多妻子牺自己,全力支持丈夫的角色的婚姻模式非常常常见。这种模式对妻子来说更是有很大损失和风险的。近年来多少妻子怀着美好的愿望支持丈夫的事业。到头来被丈夫嫌弃,被小三上位的情况数不胜数。
所以,那些原本有智慧、有能力的女性,对婚后角色的选择,应当深思熟虑,在男女平等尚未真正实现之前,女性的自动退让是不明智的。一味奉献牺牲,并不公平。
在整个婚姻的生命周期内,夫妻都应有平等的家务分工。这不仅是为了减轻妻子的一份操劳,而且也是为培养丈夫的家庭观念和责任感,促进他的人格成熟,;况且一个主要由母亲抚育起来的孩子,不会了解和亲近自己的父亲;这样也会引发亲子关系紧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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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年夫妻压力大,变化多
婚姻在成年长期之后,子女长大独立,夫妻双方都步入了中年。一般说来,若以往的夫妻生活中有良好的调适,双方就真正能达到亲密无间、心心相印。可是近年来,中年夫妻的冲突乃至危机也频频出现。而且,如果中年夫妻感情破裂,作出了离婚的选择,则比年轻人的婚姻更加难以挽救。
夫妻步入中年之后,孩子已经走上成家立业之路,家中可能只剩下夫妻两人单独生活,这就是所谓“空巢”阶段。
尤其是那些作为贤妻良母的女性,牺牲自己奉献于家庭,心中的委屈、失落感自然而生。
在中年婚姻阶段创造良好的家庭气氛,特别重要。处于“空巢”期的夫妻,要重新恢复或加强自己作为丈夫和妻子的角色。要尽量把心思从孩子转移到配偶身上,细心地去发现对方的需求,甚至做出某种必要的“补偿”。
另一个问题是性,尤其是观念较为保守的妻子,本来在夫妻性生活上就较被动。有些女性有一个误解,以为月经停止,就不需要过性生活了,因而自动放弃自己的性需求或拒绝丈夫的性要求。造成夫妻关系的冷淡和矛盾。夫妻此时很少有或完全停止性生活,不仅使双方的感情交流和亲密关系受到殃及,有些中年夫妻经常争吵、彼此厌倦,甚至发生“婚外情”现象,也可以部分地从性生活缺失上去寻找原因。所以,中年夫妻应尽量保持正常的性生活。并且,此时由于不再担心怀孕,性生活可能还会使双方更感到轻松。
那么在经济生活上从过去以孩子为中心也要转向以夫妻为中心,应当满足夫妻本身的休闲、营养、旅游、等等投入必要的资本,发展多种多样的兴趣爱好,充实自己的生活。
如果婚姻的前几个阶段调适得好,那进入老年婚姻期,老两口可以风雨同舟、患难与共走的完人生的最后一段旅程。
但是,老年人毕竟面临着一些特殊的生活境遇,老年阶段可能是人生中最漫长的阶段,也是最自由、最空闲、最可能用于享受成就、享受生活的阶段。
你好,结婚选日子的时候,尽量征求双方家长的意见。主要是尊重老人的态度,而且老人的经验比较丰富,肯定会有不错的建议。需要夫妻双方的出生日期,这也是为了挑选好日子。中国人做事讲究天时地利人和,挑选良辰吉日对结婚来说是至关重要的。结婚选日子不只是定一个黄道吉日那么简单,需要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
1、避开父母生辰,在传统命理学中,父母生辰不应与结婚吉日相同,即是父母生日的那天不宜嫁娶。
2、避开新娘月经期,如果婚礼当天正好是新娘的月经期,那将是一件让人烦恼的事情,所以,一定要尽可能地让婚礼日期避开新娘的月经期。
3、避开农历三七九月,按照老传统的说法,选吉日最好避免在农历的三月、七月和九月,因这三个月份分别适逢“清明”、“盂兰”和“重公”,均为传统的“鬼节”,不宜办喜事。
4、以女方为准,选择结婚日子,要看男女双方八字属相,更要重视女方情况。关于女子出嫁的吉日,有句俗语,正七迎鸡兔,二八虎合猴,三九蛇共猪,四十龙合狗,牛羊五十一,鼠马六十二。就属鸡和兔的女子,正月七月结婚大吉。属虎和猴的女子,二月八月结婚大吉。属蛇和猪的女子,三月九月结婚大吉。属龙和狗的女子,四月十月结婚大吉。属牛和羊的女子,五月十一月结婚大吉。属鼠和马的女子,六月十二月结婚大吉。
这种说法很多地方都差不多,我们安徽也是这样说法,都是老一辈传下来的,至于现在的社会没有多少人还会按老一辈的方法了,只要不是在逝者已逝近期结婚都没事的,现在都什么社会了,没那么多的讲究了,只要不是近期结婚都可以的,这也是对逝者的一种尊敬。
结婚的甜蜜期可以维持很长的时间,主要还是看你们自己维持的程度了。婚姻是需要二个人维护的。其中的一个人不上心的话,那就很容易破碎的。
下面是几个正常的例子:
第一个李磊,李磊说他和他的老婆甜蜜的保质期也就一年吧,还记得刚开始的时候两个人干什么都是商量着来做,老婆也很贤惠温柔,好多事情都是为了李磊,为了他们这个家来考虑的,但是没想到结婚过了一年之后吧,妻子就像变了一个人一样,变得爱发脾气,变得不爱做家务,非常的懒惰,他感觉自己对他老婆还是以前那么好没有变呀,为什么女人就那么善变呢?
第二个是我姐夫,我姐夫和我姐结婚十年了,可以说时间不短了,以前姐夫和姐姐在一起,总是嫌时间过得快,两个人腻歪在一起不愿意分开,就连结婚之后的几年时间里,他们也都是感情非常的好,用姐夫的话来说就是他和姐姐婚姻中甜蜜的时间应该有5年的时间吧,有了孩子之后,就完全不一样了。姐姐把所有的精力都放在了孩子的身上,对姐夫就越来越冷淡了,他说姐姐变得不解风情,也不愿意跟他在一起,做一些他们以前经常做的浪漫的事情了。所以姐夫说他感觉他和姐姐婚姻中甜蜜的保质期应该就有五年的时间,他说这个时间太短了,一辈子那么长,甜蜜的日子才只有短短的那几年,也太少了。
第三个是我爸,老爸和我妈结婚40多年了,当我问起老爸,他和老妈婚姻中甜蜜的保质期有多久的时候,老爸笑了笑说道,我和你妈没有甜蜜期吧,从结婚到现在几十年了,我们都一样没有什么改变,日子也一样没啥变化,只是现在的甜蜜和几十年以前的甜蜜不一样了而已。是的,我们现在的生活条件越来越好了,可是年轻人却抱怨婚姻生活中甜蜜的日子太少了,我觉得就像我爸说的不是甜蜜变少了,是我们要求的太多了!
结婚这件事情是比较重大的,所以也希望双方能够很好的考虑清楚。可能很多人在结婚的时候也都非常的冲动,这也就导致自己结婚之后出现一系列的矛盾。所以说结婚之前也是应该进行很好的相处,也应该度过一段冷静期。等这个冷静期过去之后,大家也在考虑结婚,毕竟结婚不是一件冲动的事情。如果说大家在结婚之后感觉到后悔的话,那么也是非常不好的,这样也对两个人之间都造成了不好的影响。
父母不可以干涉子女的婚姻现代婚姻法强调对个人意志的尊重,但是这种尊重会因为个人的地位有所不同。一段好的姻缘会让两个人变得更加的幸福,所以说婚姻当中不可以有强迫或者是非法干涉的现象。父母也是不能够干涉子女的婚姻,这样的话也会对两个人之间的幸福生活造成影响。
结婚冷静期还是非常有必要的结婚之前设置一段时间的冷静期还是非常有必要的,这样也能够让两个人更好的考虑一下婚姻的意义和存在。婚姻并不是儿戏,他也是一件非常重大的现象,所以说人们也是应该很好地看待。不然的话在结婚之后感觉到后悔,这个时候也是为时已晚的。所以在结婚之前一定要考虑清楚,并不能够因为盲目的冲动而进行结婚。毕竟结婚之后会暴露很多问题,这样也容易让两个人加剧矛盾。所以说结婚冷静期期间可以试着同居一个月,这样也能够发现两个人之间相处的合适不合适。
结婚没有大家想象的那么简单结婚并没有大家想象的那么简单,这也是希望两个人能够很好的包容和理解。不然的话就会导致两个人之间的关系更加的不好,这也容易让两个人出现不好的情况。毕竟结婚也是一件大事,他也需要两个人很好的解决一些矛盾和问题。只有这样才能够让两个人的婚姻生活更加的幸福,也能够让两个人有一个非常好的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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