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结婚证需要携带户口本和身份证,集体户口携带集体户口卡即可。
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第五条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办理结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
(二)经居住地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办理结婚登记的华侨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护照
(二)居住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
扩展资料:
《婚姻登记工作规范》中规定:
第二十八条 受理结婚登记申请的条件是:
(一)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
(二)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
(三)当事人男年满22周岁,女年满20周岁;
(四)当事人双方均无配偶(未婚、离婚、丧偶);
(五)当事人双方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
(六)双方自愿结婚;
(七)当事人提交3张2寸双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
(八)当事人持有本规范第二十九条至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有效证件。
第二十九条 内地居民办理结婚登记应当提交本人有效的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因故不能提交身份证的可以出具有效的临时身份证。
居民身份证与户口簿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应当一致;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先到有关部门更正。
中国人大网——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未成年人不可以结婚。
办理结婚登记的条件:
1、结婚登记双方当事人必须符合法定结婚年龄,即男满22周岁,女满20周岁;
2、双方当事人必须是自愿和无配偶;
3、双方当事人为非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
4、双方当事人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5、双方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是本辖区内的常住户口;
6、双方当事人必须同时到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结婚登记,不得委托他人代理。
结婚登记需要的材料如下:
1、本人常住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现场复印;
2、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现场填写;
3、当事人提交3张2寸近期半身免冠彩色合影照片,可现场照相,不过得交纳一定费用。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六条
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法律主观:
办理结婚登记需要带的材料,因为主体的不同所带的也相应有所不同。下面逐一说明:,(一)内地居民应当带的材料,1、本人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2、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应当带的材料,1、本人有效的通行证、身份证;,2、经居住地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三)华侨应当初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1、本人有效护照;,2、居住过公证机构或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四)外国人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1、本人的有效护照或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2、所在国公证机构或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或者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领结婚证时是看不出重婚的,因为各地婚姻登记机构的系统不是互相开放的。根据司法实践经验,重婚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一)与配偶登记结婚,与他人又登记结婚而重婚,也即两个法律婚的重婚。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登记结婚,有重婚者欺骗婚姻登记机关而领取结婚证的,也有重婚者和登记机关工作人员互相串通作弊领取结婚证的。,(二)与原配偶登记结婚,与他人没有登记确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而重婚,此即为先法律婚后事实婚型。,(三)与配偶和他人都未登记结婚,但与配偶和他人曾先后或同时以夫妻关系同居而重婚,此即两个事实婚的重婚。,(四)与原配偶未登记而确以夫妻关系共同生活,后又与他人登结婚而重婚,此即先事实婚后法律婚型。,(五)没有配偶,但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与已登记结婚或以夫妻关系同居而重婚。,结婚证丢失的应到原登记机关,提供双方户口簿以及身份证,办理补办手续,领取结婚证。结婚证除了证明双方的婚姻关系以外,还能在财产公证、购房贷款、房屋更名等地方使用;办理生育登记也需要出示结婚证、户口簿、身份证等证件。所以还是要妥善保管好双方的结婚证。,根据《结婚登记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结婚证遗失或者损毁的,当事人可以持户口簿、身份证向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进行查证,确认属实的,应当为当事人补发结婚证。
法律客观:《 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六条 结婚 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条 结婚年龄 ,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第一千零四十八条 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禁止结婚 。 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 婚姻登记 机关申请结婚登记。 符合本 法规 定的,予以登记,发给 结婚证 。 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 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法律依据: 《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二十八条 受理结婚登记申请的条件是: (一)婚姻登记处具有 管辖权 ; (二)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 (三)当事人男年满22周岁,女年满20周岁; (四)当事人双方均无配偶(未婚、 离婚 、丧偶); (五)当事人双方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 (六)双方自愿结婚; (七)当事人提交3张2寸双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 (八)当事人持有本规范第二十九条 至第三十五条 规定的有效证件。
法律主观:
无效婚姻是指当事人双方不具法定结婚条件或没有履行法定结婚程序而缔结的婚姻,不产生合法婚姻的法律效力,是不受法律保护的婚姻。根据法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无效婚姻:(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法律客观:我国的《婚姻法》倡导婚姻自由,按理来说每个人都具有结婚的权利,其实不然,按照我国的法律规,至少以下五种人不具备结婚的条件:1、已经与第三者有婚姻关系,而且这种婚姻关系没有中止的人。这种人结婚也就犯了通常所说的重婚罪。2、低于结婚年龄以下者:男性早于二十二周岁,女性早于二十周岁。3、患有不应结婚的生理缺陷。患麻风病未经治愈或患其他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者,禁止结婚。4、和自己有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关系的亲人结婚,也是不允许的,也就是平时说的近亲结婚。这违反我国提倡的优生学原则。5、对于丧失性行为能力的人,必须事先要与对方讲明。如果隐瞒这一情况,与对方结婚,婚后因此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一方要求离婚,应当准予离婚。根据我国《婚姻法》第五条的规定,“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该规定明确了结婚的当事人必须具备的实质要件之一:男女双方应具备对结婚的判断能力和意思表达能力。这实际上是一种能力的两个方面,一是当事人能自主地、正确地判断婚姻的法律性质和结婚登记的法律意义;二是能够将与对方结婚的意思正确地表达出来。由于婚姻登记机关根据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行为判断其主观上是否完全自愿,故不能正确地表达结婚意愿的精神病人,不符合第五条规定的实质要件。其次,我国《民法通则》规定民事法律行为的行为主体必须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无效。结婚属于当事人设立民事权利义务的民事行为,男女双方必须具备充分的民事行为能力。故完全丧失辨认自己行为的能力的重型精神病人,不能结婚。至于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能否结婚的问题比较复杂,从尊重、保护精神病人权益角度考虑,如果当事人基本上能够判断结婚的法律意义并能正确表达意愿,其监护人亦同意的,应准予结婚,反之则不应准许。
因父亲徐先生出车祸,居住在长沙的徐先生在和父母一起在前往居住地街道办事处办理相关证明手续时,却从街道办事处计生专员口中得知自己的妻子贺澄澄(化名)在湖南省全员人口信息数据库显示居然是再婚,之前其在湘西龙山县结过婚,并生育有一个女儿。
徐先生和贺澄澄属于晚婚晚育,徐先生是家中唯一的儿子,其父母知道这一情况后,当即崩溃。尽管贺澄澄坚称自己是初婚,但系统中记录的确定信息让猜忌和矛盾在这个家庭中蔓延。
到街道办事处办事意外发现妻子是 " 再婚 "
徐先生的母亲周女士向潇湘晨报记者回忆起 7 月 9 日发生的这起意外事件,心情依旧不能平静。
由于她的丈夫在 2 月发生了一起车祸,在理赔过程中需要去居住地开具相关证明。儿子购买的新房在芙蓉区一街道办事处的辖区内,周女士和丈夫以及儿子来到办事处计生人员窗口办理相关证明。
在交谈中,工作人员得知徐先生是辖区内的住户,并第一次来到街道办事处时,问及其是否结婚和生育,如果没有生育将来生孩子可以到街道公共卫生服务中心进行产检等,可以享受优惠政策。
徐先生回答他已经结婚,但没有生育,并将妻子贺澄澄的身份证号码报给了对方,而工作人员在查询了相关资料后,看了徐先生一眼后,将原本对向他的电脑屏幕转了过去。
周女士说,随后这名工作人员悄悄告诉她,经过查询,她的儿媳贺澄澄在全省全员人口信息数据库显示早已经结婚,之后离异,并在湘西龙山县生育有一个女儿,今年已经 11 岁。
之前还在忙前忙后的周女士听到这个突然的消息,差点晕了过去,并将这个消息告知了丈夫和儿子。为了防止是老家方面在两口子结婚时将相关信息录错,周女士带着疑惑给老家益阳赫山区的村干部打了电话,委托对方核查一下相关情况。
对方在查询后,确定了这一情况,并将全省全员人口信息库的截图发了过来,上面显示的信息与之前街道办事处计生人员告知他们的情况一致,贺澄澄曾在 2007 年在龙山县与一名黎姓男子结婚,并生育一女儿,后离异,上面记录的信息更加详尽,身份证号也与儿媳贺澄澄完全一致。
" 电脑系统记录的,不可能有假的,也可能是儿子之前已经知道,但是不好告诉你们,只要儿媳对你们好,这个就不要追究了。" 村干部对周女士说道。这话看似是宽慰,却让周女士更加难受,她的丈夫更加气得不得了,连手中杵着的拐杖都丢掉了。
徐先生和贺澄澄是 2018 年 1 月份完婚,两人是同一个单位的同事,结婚时徐先生 30 岁,贺澄澄 31 岁,属于晚婚晚育。在周女士看到,儿媳性格好,对他们也好,但是儿子是他们唯一的儿子,如果在这件事儿媳隐瞒了他们,这是不可原谅的。
徐先生得知此事情绪也非常激动,当即打电话给妻子让她立马请假,一起到社区核对相关情况。
奔波多地证清白
贺澄澄说,当时她接到丈夫电话时,最开始以为他是在开玩笑,但听到徐先生情绪激动,她办完事后回到家中,也在极力解释自己不可能在 10 年前就已经结婚生子。
" 我那时候还在读大学,并在深圳实习,不可能在怀着大肚子的情况还去实习吧。" 贺澄澄可以感觉到,虽然不断在举证,但是老公和公公婆婆还是有不信任的感觉,家里的气氛也变得很 " 尴尬 "。
" 可能是因为我结婚比较晚,他们还是有所怀疑。" 贺澄澄说。
徐女士说,儿子是个程序员,性格比较内向,这件事发生后,儿子儿媳说话更加少了,她看着心里非常难受,每天都很难睡着。
贺澄澄的父亲贺先生说,7月9日那天,得知所谓女儿曾结过婚的消息,女婿打电话给女儿,开口就是一声吼:你拿我当猴耍啊,把我蒙在鼓里,让我活在欺骗耻辱中,叫我怎么面对你,我活得下去吗
贺澄澄的父亲贺先生也非常气愤,因为他清楚女儿从未结过婚,更不可能生过女儿。贺先生说,女儿结婚前已经在长沙买了房子,条件比女婿家强一点,彩礼钱也就走一下过程,在亲家出车祸后,他忙前忙后帮忙联系医院,对方恢复得也很快。原本亲家对他比较感激,但这件事情后,却引发一种猜忌,是不是他们隐瞒这个 " 结过婚 " 的情况作的一种补偿。
由于女儿女婿不能经常请假,贺先生在事件发生后,先后 10 多次前往女儿户口所在地的开福区、老家益阳桃江县、女婿老家所在地益阳赫山区相关部门前往查询相关情况。
在赫山区卫健局,贺先生从工作人员处了解到,由于在全省全员人口信息数据库中录入贺澄澄信息的是湘西龙山县相关部门,他们并无权力进行修改。贺先生同时在工作人员演示过程中,意外发现自己登记在全员人口数据库的信息也出现了错误,数据库中将他女儿的名字弄错,录入地是在益阳桃江县。
贺先生此后前往桃江县,当地工作人员后将错误信息删除。考虑到龙山县太远,贺先生此后又前往湖南省卫健委反映情况,相关工作人员接待后要求龙山县卫计局对此事进行调查。
调查结果:在龙山县有人同名同姓
工作人员误以为同一人误录
潇湘晨报记者查询公开报道得知,湖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信息化建设早在 10 多年前就已经开展,全员人口信息数据库就是信息化建设的主要内容之一,数据库已基本覆盖了全省人口,基本澄清了人口总量、结构、分布,特别是流动人口底数,为各级党委政府科学决策提供真实的人口基础数据。通过全员人口信息系统搭建的网络平台,流动人口可以异地落实免费技术服务、享受奖励优待政策、网上交验孕检证明、委托办理生育证和婚育证明等
在贺先生在一个月内多次奔波查询真实情况的时候,徐先生的父母也不敢回老家。" 怕家乡人说闲话,说儿子被人骗了娶了一个再婚的女人。" 周女士说。
今年 8 月份上旬,贺先生终于从省卫健委拿到由湘西自治州卫健委、龙山县卫健局、洗车河镇卫计办三级部门的调查复函。洗车河镇计生办在相关情况说明说道,经过核实,在当地确实一名叫贺澄澄的女子与一名黎姓男子在 2007 年结婚生子后离婚,但此人与贺先生女儿不是同一人。
说明中称,2007 年 9 月黎姓男子与当地贺澄澄结婚后,按照省统计口径规定,该镇为婚入地,要将该夫妇信息纳入管理,但黎姓男子一家人长期在外打工,无法联系,仅通过其亲属了解到黎姓男子配偶叫贺澄澄,是长沙市人,其他信息无法猜忌。而当时长沙市有两个叫贺澄澄的人,长沙对这个两个贺澄澄都未在全员人口管理系统中进行建档管理,鉴于这一情况,该镇计生办工作人员通过全员人口管理系统的公信接口用姓名逐区进行查询,查找到开福区的贺澄澄,误以为其就是与黎姓男子结婚的贺澄澄,并将其信息录入了到系统中。
在此次调查后,工作人员已经联系了贺先生女儿现居住管理单位计生办对其信息进行了修改。
湘西州卫健委在复函中也提到,针对此事件,已经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严肃的批评教育,对基层工作人员工作素养和业务技能进行培训,端正工作态度,提高工作能力和水平,减少工作失误的发生,并做好全员人口信息数据的全面清查。
贺先生说,事情查清后,在他提出道歉要求下,洗车河镇的工作人员已经登门对他和女儿进行道歉。贺先生说,这件事对几个家庭都是极大伤害,并要求当地镇政府对他们进行精神赔偿,但遭到了对方拒绝。
记者致电曾经联系贺先生的洗车河镇副镇长杨时银和一位田姓负责人,未获回复。不过其在与贺先生交流时发信息曾表示," 会向上级业务部门如实汇报,同时也一定会按照法律法规办事 "。
湖南中兴律师事务所律师马滨认为,由于工作人员失误导致了这一事件,当事人在查询核实相关情况时产生一定的误工费,交通费等费用,相关单位应考虑一定补偿,但是从精神损失方面来说,此事是工作人员的无心之失,也没有对此事进行公开宣扬,降低社会公众对当事人的评价,从法律实践的角度精神赔偿的主张恐难获支持。
当事人贺澄澄说,这件事也是对他们夫妻感情的一个考验。贺澄澄的婆婆则称," 就像一个衣服曾经破了,打了一个补丁上去,心里还是有一个疙瘩在。"
法律分析:第一种是未亲自到场及被假冒结婚登记方与结婚登记另一方未同居,双方又无真实结婚意愿的,可诉请法院请求确认婚姻关系尚未成立。所谓婚姻不成立是指当事人之间的结婚行为因欠缺婚姻成立的必在形式要件存在严重瑕疵而致使婚姻没有成就,婚姻不存在。
第二种是未亲自到场及被假冒办理结婚登记方与结婚登记另一方已实际同居,但无结婚意愿的,可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诉请法院撤销该婚姻效力。可撤销的理由是未亲自到场、被假冒方对结婚登记不知情,其与规定胁迫办理结婚登记真实意思一样,结婚登记均违背了其真实意思表示。同时考虑结婚效力对内、对外将会产生一定法律后果,内心真实意思难以判断等问题,应参照受胁迫办理结婚登记的时限设立撤销时限。
第三种有结婚合意的当事人同居,只是未到场办理结婚登记,或到场却以别人名义办理结婚登记的,该婚姻有效,应当通过离婚诉讼程序解除婚姻关系。因为该结婚登记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且已完成了婚姻登记这个形式要件,只不过结婚登记程序存在轻微瑕疵,而该瑕疵又被当事人后来的事实行为加以追认,故程序存在轻微瑕疵并不能阻却婚姻的成立及效力。犹如使用他人身份签订劳动合同一样,实际劳动者才为当事人。合同一样,实际劳动者才为当事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六条 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第一千零四十八条 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第一千零五十条 登记结婚后,按照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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