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时年龄不够,把年龄改大了现在能改回来吗?

结婚时年龄不够,把年龄改大了现在能改回来吗?,第1张

可以改回来。

以山西省为例,根据《山西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

第三节 出生日期更正

第九十七条 出生日期原则上不得更改。公民实际出生日期与居民户口簿登记出生日期不一致的,可以申请更正出生日期,并提交以下材料:

1、本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公安机关原始户籍资料或原始《出生医学证明》。

3、原始户籍资料登记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出生日期更改情况说明。

4、社区民警调查报告。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千零四十七条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结婚年龄不够就无法登记结婚。

如果当事人因为身份证件号码变更,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结婚证上的年龄及身份证号码变更的,当事人应提供公安部门出具的当事人变更证件号码的证明材料。

如果当事人因当时未到法定结婚年龄骗取结婚登记,现在已经达到法定结婚年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补发结婚证,补发结婚登记的日期为当事人到达法定婚龄的日期。另外,当事人应对骗取结婚登记情况作出书面说明。

以上内容参考-山西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

结婚证与身份证年龄不符办离婚的办法:一:1 携带相关资料到户籍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换领结婚证。2 携带相关资料到公安机关开具身份证明。(须加盖公章)二:办理或更改好结婚证后。携带资料到夫妻任一方户籍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证。备注:身份证和结婚证资料不符合的,在办理离婚证的时候需要写一份为什么不符合的书面材料。相关法律法规:民政部关于贯彻执行《婚姻登记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五、关于离婚登记中的结婚证问题申请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一本结婚证丢失的,婚姻登记机关可根据另一本结婚证办理离婚登记;当事人两本结婚证都丢失的,婚姻登记机关可根据结婚登记档案或当事人提供的结婚登记记录证明等证明材料办理离婚登记。当事人应对结婚证丢失情况作出书面说明,该说明由婚姻登记机关存档。申请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提供的结婚证上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号与身份证、户口簿不一致的,当事人应书面说明不一致的原因。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

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婚姻不仅仅与离婚率有关,与生活、爱情、生育、家庭都有直接关系,且要符合国家法定结婚年龄的规定,所以对于女生来说最佳的结婚时间在22—26岁上下。

22—26岁正是女性的黄金时期,无论是外貌年龄还是身体机能都是最好的时候,一旦过了这个时间就开始呈现下滑的趋势,且速度越来越快,而男生则不是,男生在30岁之后就开始了他们的鼎盛时期,所以真的很现实。心理上来看,这个年龄段的女人充满青春气息,大部分女人刚刚从学校毕业,青涩的年纪,充满对未来的憧憬,对爱情的期盼;自然是希望自己能获得更多的宠爱和关心,而男生心里总是会出现一个恋爱弱小的心理,因此这两者结合在一起,女生就会很受宠,男人也会很享受。

从生育的角度来看,子女健康重点就是看母亲,而子女的成长智力发育就是看父亲的基因了,因此父亲的年龄大一点,生出来的小孩聪明率也会高一些。

因此女性在22—26岁结婚是最佳的结婚年龄。

法律分析:双方年龄相差太大可以结婚,只要符合我国规定的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律没有规定双方年龄相差的极限,也没有规定结婚差距有多大,也不论他们的年龄有多高,婚姻登记机关均应为其办理结婚登记。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六条 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第一千零四十八条 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第一千零五十条 登记结婚后,按照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居民身份证与户口簿上的出生日期应当一致;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先到有关部门更正后再办理结婚登记。

根据《婚姻登记工作规范》规定:

第二十九条 内地居民办理结婚登记应当提交本人有效的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因故不能提交身份证的可以出具有效的临时身份证。

居民身份证与户口簿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应当一致;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先到有关部门更正。

户口簿上的婚姻状况应当与当事人声明一致。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供能够证明其声明真实性的法院生效司法文书、配偶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等材料;不一致且无法提供相关材料的,当事人应当先到有关部门更正。

以福建省为例,根据《福建省公安机关户口管理规范》:

第一百三十条 公民的出生日期按照公历,用阿拉伯数字填写具体时间(×年×月×日×时×分)。本人只记得农历日期的,须换算成公历后填写。

如果出生日期不详,应当由本人或者其亲属确定一个日期。弃婴,出生日期不详的,可以由收养人或者收养机构确定一个出生日期。确定的出生日期不得明显超出合理年龄范围。

第一百三十一条 公民出生日期属于不可变更项目。公民更正出生日期的,应当同时更正公民身份号码。更正后的出生日期原已经分配公民身份号码的,应当恢复使用原公民身份号码;未分配公民身份号码的,应当重新分配。

凭《出生医学证明》申报出生户口登记和已更正过出生日期的人员,提出更正出生日期申请的,公安机关不予受理。

第一百三十二条 公民申请更正出生日期,应当提交下列材料,经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调查核实,报县级公安机关户政管理部门核准后办理;年满16周岁的,应当逐级报设区市公安机关户政管理部门核准后办理:

(一)本人或者监护人书面申请;

(二)证明出生日期错误的材料,包括:《户籍证明》、原始《出生医学证明》或者接生医院出具可以佐证出生日期的母亲分娩病案档案;省外迁入的,提交《户口迁移证》或者原籍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户口底册复印件。

第一百三十三条 公务员、事业单位、国有单位干部本人申请更正出生日期的,不予办理。

十八岁的女生是不能够嫁给一个老头的,特别是在我们这里,因为这样他还没有到一个法定的结婚年龄。

首先,爱情和婚姻自主,但是不能够过于自主。特别是对于一些未成年或者是刚刚成年的人来说他对未来的选择和打算,还不够成熟需要家人帮助他做出一些选择,特别是有利于他的一个选择。

第二,十八岁还没有达到一个法定的结婚年龄。特别是作为一个女生,她需要承担很多的一个后果,这个后果也是非常严重的,不能够一时冲动就造成了不可挽回的损失。

第三,18岁嫁给一个老头,年龄差距非常的大不适合。一般来讲,结婚和谈恋爱都要找年龄相当的,或者是相差的,年龄不大的一个对象,这样才是比较适合的。否则到最后很难承担不良的后果。

最后,只要是自己真心爱对方,那么也是可以在一起的。有时候感情也是非常奇妙的东西,自己认定的人很难去改变,即便是别人再怎么劝说都没有用。

我觉得感情当中还是要遵从本心,同时要加深对对方的一个了解和认识。不能够因为一时的利益得失,就选择跟对方在一起。

年龄不够结婚婚姻属于无效婚姻,没有法律效力。我国的法定结婚年龄为:男性年满二十二周岁,女性年满二十周岁。不到这个年龄结婚的婚姻是无效的,且无效婚姻自始无效。

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领取结婚证属于婚姻无效,可以通常到一方当事人户籍所在地基层法院起诉,要求确认婚姻无效。但是申请时双方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婚姻有效。没有达到法定结婚年龄,是领不到结婚证的,领不到结婚证,只能是同居关系,同居关系是不违反法律的,所以不会产生什么后果。只需要在到了法定年龄以后领取结婚证即可。

无效的婚姻,从一开始就无效,双方不享有婚姻法规定的夫妻的权利,也不必履行婚姻法所规定的夫妻的义务。例如男女双方均二十周岁,由于男方未达法定婚龄,双方无法领取结婚证,其婚姻不受法律保护,而女方已经达到结婚年龄,此时女方有权与其他已经达到法定婚龄的男性办理结婚登记,领取结婚证,其经过登记的婚姻受法律保护,其所谓的原配无权提出异议。

以下几种人不具备结婚的条件:

(一)已经与第三者有婚姻关系,而且这种婚姻关系没有中止的人。这种人结婚也就犯了通常所说的重婚罪。

(二)低于结婚年龄以下者:男性早于二十二周岁,女性早于二十周岁。

(三)患有不应结婚的生理缺陷。患麻风病未经治愈或患其他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者,禁止结婚。

(四)和自己有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关系的亲人结婚,也是不允许的,也就是平时说的近亲结婚。这违反我国提倡的优生学原则。

(五)对于丧失性行为能力的人倒不是说不能结婚,但必须事先要与对方讲明。如果隐瞒这一情况,与对方结婚,婚后因此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一方要求离婚,应当准予离婚。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七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第一千零四十八条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第一千零五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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