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国外疫情全部放开了。
国外疫情全部放开了,连新加坡都放开了,聚集场所不用戴口罩了。
英国:恐迎来新一波住院和死亡高峰,自英国政府2月宣布“与新冠共存”计划以来,新冠检测阳性者无需自我隔离,政府也不再追踪密切接触者,但与之伴随的,是疫情数据的居高不下。
美国:一场晚宴后,新冠病毒“入侵”权力殿堂与2022年初日增确诊超百万例的疫情数据相比,美国近来新增病例大幅回落至4万左右。但令人担忧的是,随着奥密克戎BA2毒株的蔓延,全美新冠发病率再次上升。美疾控最新统计显示,截至4月2日的一周内,BA2感染者约占美国新冠病例的72%,其中纽约州和新泽西州等地高达84%。
关于滨州市疫情防控期间从严管理婚丧嫁娶的通告:
当前,我市疫情防控形势严峻复杂,为深化移风易俗,减少人员流动聚集,降低病毒传播风险,现就从严管理婚丧嫁娶通告如下:
一、疫情防控期间严格执行“红事缓办、白事简办、宴会不办”要求,红事一律缓办,提倡通过微信、网络等方式送祝福;白事一律从简,简化丧葬程序,原则上只允许至亲参加,人员数量应控制在20人以下。
二、严格执行报备制度,操办白事的须由家属于死者去世当日向所在村(居)、社区报备,经批准后方可操办。党员干部、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操办白事的还需向所在单位备案。
三、按照“谁审批、谁负责”和“谁承办、谁负责”原则严格落实疫情防控责任,对所有参加人员须进行测量体温、佩戴口罩,进行个人信息登记,事先进行核酸检测。严禁来自疫区人员和居家健康监测人员参加。
四、严格执行事中监管,乡镇人民政府、村委会要落实好属地主体责任,对辖区群众操办进行监管,乡村干部、派出所、卫生院要进行监督指导。对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的要严肃追责问责,对违反本通告精神且不听劝阻的要依法依规从严从快处置。
也就是说红事一律缓办,提倡通过微信、网络等方式送祝福;就是可以结婚,但是亲朋好友就不一定要到场祝福了。
分区分级分类管理
高风险地区:禁止举办。
中风险地区:限制参加人数、尽量分餐、增加距离、测量体温、健康扫码或登记、场所消毒通风。
低风险地区:测量体温、人员健康扫码或登记、场所消毒通风。
二、落实人员健康管理
1、开展健康监测
_ 举办者应安排专人对参加人员进行健康信息登记和体温监测,掌握前14天的旅居史和健康状况;
_ 对来自疫情中、高风险地区人员须向社区报告,按最新防控要求进行健康管理;
_ 出现发热(≥373℃)、干咳等症状的人员,禁止参加活动。
2、做好卫生防护
科学佩戴口罩,人员密集、通风不良的地方需戴口罩;加强手卫生,注意咳嗽礼仪。
3、控制人员规模和密度
参加人员原则上控制在150人以内;人与人之间保持1米以上安全距离,尽量避免握手、拥抱等密切接触行为。
4、设置临时医学观察点
_ 观察点用于初测体温≥373℃人员的体温复测和待送人员停留;
_ 观察点要设在相对独立、通风良好的房间;
_ 观察点配备1-2名工作人员,负责体温监测和发热人员的管理,并配备水银温度计、一次性医用外科口罩、消毒纸巾、医用乳胶手套、速干手消毒剂、84消毒剂等。
三、食品卫生及用餐管理
_ 食品加工制作符合要求,注意生熟分开;
_ 食品加工场所清洁卫生;
_ 用餐提供公筷公勺;
_ 食品储藏防止交叉污染,加强肉、海鲜类等冷冻食品储藏安全;
_ 用餐者保持一定距离,可减少桌椅摆放、间隔1米、错位用餐等。
四、加强环境消毒
_ 举办场所、休息场所、接待区域、公共卫生间、厢式电梯——清洁、消毒、通风;
_ 食品加工场所、就餐场所——保持空气流通;
_ 储存食品的场所——加强通风(增设机械通风);
_ 高频接触表面、地面——含氯消毒剂喷洒或擦拭消毒;
_ 空调通风系统——清洁消毒、通风换气,保持空气流通。
法律分析:一、倡导喜事缓办。为减少不必要的聚集,原则上停办、简办或延期举办结婚、祝寿、满月等喜庆事宜,大力倡导用电话、微信贺喜或网络送福,不搞庆典仪式,不在酒店、景点、婚纱拍摄等场所聚集,防止发生交叉传染。二、鼓励丧事简办。从简从快办理丧事活动,控制治丧规模,简化治丧程序、缩短治丧时间,减少人员聚集。动员丧主劝阻外地亲友不要前来参加葬礼,倡导用微信、电话等通信工具进行吊唁,表达哀思。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开展群众性卫生活动,进行预防传染病的健康教育,倡导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提高公众对传染病的防治意识和应对能力,加强环境卫生建设,消除鼠害和蚊、蝇等病媒生物的危害。
各级人民政府农业、水利、林业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指导和组织消除农田、湖区、河流、牧场、林区的鼠害与血吸虫危害,以及其他传播传染病的动物和病媒生物的危害。
铁路、交通、民用航空行政部门负责组织消除交通工具以及相关场所的鼠害和蚊、蝇等病媒生物的危害。
第三十条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和采供血机构及其执行职务的人员发现本法规定的传染病疫情或者发现其他传染病暴发、流行以及突发原因不明的传染病时,应当遵循疫情报告属地管理原则,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或者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内容、程序、方式和时限报告。
军队医疗机构向社会公众提供医疗服务,发现前款规定的传染病疫情时,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报告。
第三十九条 医疗机构发现甲类传染病时,应当及时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病人、病原携带者,予以隔离治疗,隔离期限根据医学检查结果确定;
(二)对疑似病人,确诊前在指定场所单独隔离治疗;
(三)对医疗机构内的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触者,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和采取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
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
医疗机构发现乙类或者丙类传染病病人,应当根据病情采取必要的治疗和控制传播措施。
医疗机构对本单位内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场所、物品以及医疗废物,必须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消毒和无害化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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