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录像丢失的,属于婚庆公司违约,双方可以协商解决,对相关费用进行赔偿,没有赔偿的标准数额,一般为2到3倍,具体还要双方协商。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规定:“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因侵权行为而永久性灭失或者毁损,物品所有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婚礼录像属于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如果丢失导致永久性灭失的,可以要求婚庆公司给予一定的精神损害赔偿,依法应予以支持。
我认为,赔是要赔的。视频丢失,由于结婚典礼过程是不可重复和再现的,必然会给新人精神上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可见损失是巨大的。如果用一个值来表示,至少也得25万元吧。但婚庆,新人和摄像师当初在定义这个值的时候,只承认它有900元大小。那现在当然只能赔900元啦!
如果请张艺谋来帮你拍摄,绝对是个大数目。而你的摄像师自知比不了张艺谋,其贡献值只值900元,既然不敢多收你的,那同样也不敢多赔你的。摄像师之前和之后的态度是一致的。
然而新人呢,之前和之后的的态度是出尔反尔的。之前总认为自己的婚礼不重要。如果认为重要的话,那为什么只出900元?也许你说,那是摄像师自己喊的价,那好,你就不该请这个900摄像师,请他是对你婚礼的侮辱。既然请了他,那就是你认为你的婚礼摄像只值900元。你现在要别人赔25万元,用敲诈一词应该很合适吧。或者说你认为视频丢失了,对你来说是一个发财的机会。如果视频不丢失,你用900买了一个价值25万元的精神安慰品,是不是有点欺人太甚呀!
自古放牛娃赔不起牯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因侵权行为而永久性灭失或者毁损,物品所有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受理。”
这个属于合同的违约造成了当事人的精神损害,涉及的是合同违约和侵权两中责任。按照《合同法》规定,追究违约就不能追究侵权。为你最大限度维权。
很明显的是,婚庆录像对当事人的意义重大,以侵权为由显然是能够要求精神损失赔偿的。一般情况下,当两种请求权发生重合的时候,当事人只能选择其中一种进行诉讼。
不过,实际诉讼中,这种案件一般以合同违约起诉,要求精神损失赔偿,而法院也会支持的。
法律分析:记载着婚礼美好记忆的录像资料全部丢失,构成《民法典》规定的特定物侵权责任,即侵害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行为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应当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需要根据行为人的过错程度、损害后果、经济能力等因素综合确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 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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