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怎么样,没有任何法律说结婚前不能有性行为
如果你是男的,说明你想这么做。的确吃亏咋定义,男的第不第一次不太好分辨,女的如果不修复是不是第一次直接能发现,你要从这说,那女的吃亏
所谓吃亏,主要是针对不负责任、没有未来的而谈,因为男的再找别人看不出来,女的换别人,你怎么知道下一个不介意女的已经不是处?而且如果在这时候女方怀孕,男的管还好,如果不管,至于男的这么做还算不算一个合格的人另说,对女的会产生恶略的影响。有的女生体质好还好,如果点子正,有的女生天生体质特殊,也许这一次流产就导致了终身不可能再怀孕。如果这样,就得找一个不介意不要孩子得男的,如果找不到呢?女的就得孤独终老
所以吃亏是建立在没有未来得关系和不负责任得基础上,如果两个人打死也会过一辈子,那又有什么区别?就因为这种不确定,所以才会有不建议婚前得说法,但实际上嘛,哎
两种情况下算犯罪:
当女方不足14岁时,无论女方主观上是否愿意,都以性侵论处
女方在14岁以上的情况,发生关系时女方不愿意接受,男方靠暴力、麻醉药剂等方式强迫女方发生关系的,是性侵行为
以上两种情况,被法律认定为犯罪还有一个条件:有充足的证据。没有充分证据的话是不可能认定一个人的罪名的
很理解你的心情,也很同情你,其实有过性行为也很正常,最重要是你很爱他,所以才想和他结婚,你在这上面没说清他不和你结婚的理由是什么?你可以根据这个理由判断他是否真的爱你,或者是不是在找借口,弄清事情的本质原因以后,如果他值得你坚持下去的话,你就采取你认为合适的方式方法,和他好好沟通一下,也许他只是认为你不会离开他,你和他沟通就是为了让他明白你是自由的,有随时离开他的可能,另外就是让他明白你们要想有将来的前提就是结婚。之后,你再做决定,是否要离开他。我知道这个决定很难,也很伤心,如果他真的一直不和你结婚,就算你无怨无悔的陪在他身边,到最后他和你结婚了也算好,但如果他和别人结婚了呢?你该怎么办?朋友,想清楚了,没有什么比自己的幸福更重要!
我认为好。
因为可以了解她或他在性爱方面的能力与技巧。
不过第一次一定是要给了你很爱很爱的人,否则,你一定会后悔。
有时候太保守了反倒不好,他会认为你不是那么爱他。
不过也只是论人看了,也有人在你不愿意时,他会尊重你。
性爱,在太多的时候是种需要,发生了后,会经常想要。
它的美好,是爱的依靠。没有了它,爱就向挣扎在沼泽里的鱼。
现在的社会,发生了也没有什么不好。不过不要太随便就好。
也许因为你们发生性爱,他会更加疼你,爱你,在乎你。
其实你这个问题不好回答,确切地说它没有客观性的答案,我们从传统角度来看的话那或许呢不近人意,因为传统上的人比较保守、封建,或者说比较闷骚,他们给的答案不具备代表性。结婚从法律上和道德上来概括那只是把两个人变为一家人的概念。而发生性关系在法律和道德上来说那则是必须是双方都愿意,都能接受的情况下才有这回事!否则那完全可以定义为威胁甚至是强奸,而在我们眼里的没结婚就不该发生性关系那可以说是为了给自己留个心眼,留个底,因为性关系并不是我们想象中的那么随便的,因为这个总得来说是有一定的风险性的,比方说就算意外怀孕了都不知道那个孩子到底是谁的,因此就能带来很多矛盾,再加上个人的思想观念在里面,这样也不利于发展。虽然我不赞同没结婚不能发生性关系,但是我还是想提醒一句,你想和你的女朋友甚至是女朋友以外的人发生性关系并不是不负责的表现,如果你在特殊情况下不考虑其后果,或是对这件事情造成的后果不加以采取措施的行为才是不负责任,楼主,祝你性福,更祝你幸福!!
法律主观:
如果双方都年满18岁的话就不属于犯法,成年男女自愿的性行为,不涉及金钱交易。是不违法的。 性行为只在于几种特定情形下有违法可能性: 1 女方不满14周岁; 2 违背妇女意志(违背男方意志 刑法 不管); 3 涉及性交易; 4 聚众*乱行为等。
法律客观:患有医学上不应结婚的疾病有:严重遗传性疾病、指定传染病及有关神经病。严重遗传性疾病,是指由于遗传因素先天形成,患者全部或部分丧失自主生活能力,后代再现风险高,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遗传性疾病。指定传染病,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规定的艾滋病、淋病、梅毒、麻风病以及医学上认为影响结婚和生育的其他传染病。有关精神病,是指精神分裂症、躁狂忧郁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禁止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人结婚。法律之所以这样规定,有两方面原因,其一,传染病易传染给对方,不利于他人的身心健康,同时也不利于患者本人的健康,结婚往往会加重病情;其二、遗传性、传染性疾病的患者结婚,不符合优生的原则,会给子女后代造成不幸,也不利于整个民族,乃至整个人类的发展。我国婚姻法并没有对禁止结婚的疾病做具体的列举性规定,而是以“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进行了概括性规定。那么,生理有缺陷的能否结婚,不能发生性行为的生理有缺陷的人能结婚吗在1950年婚姻法曾规定,有生理缺陷不能发生性行为者禁止结婚。在1980年修改婚姻法时将此规定取消,其目的是让现实生活中一些虽不能发生性行为却自愿结合的男女能共同生活。夫妻间的性生活是夫妻生活中的重要内容,但却不是唯一的内容,当事人双方自愿结合的,法律不应加以限制。2001年修订后的婚姻法也没有“生理有缺陷不能发生性行为者”禁止结婚的规定。因此,根据“法无禁止则自由”的原则,生理有缺陷不能发生性行为的人是可以结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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