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结婚登记照片要求

云南结婚登记照片要求,第1张

法律主观:

结婚登记照 要求: 一、总体要求1、 结婚登记 : 四张大二寸近期免冠合影照片; 2、 离婚登记 : 三张两寸近期免冠单人照片; 3、补 领结婚证 同结婚登记,补领 离婚证 同离婚登记。 二、照片性质1,照片为证件照,不得使用生活照,艺术照等; 2,照片应为双方合影,不得使用合成照片。 三、照片版式四张 结婚证 照片应当为同一底版; 每人离婚证照片应当为同一底版。

法律客观:

《 婚姻登记 工作规范第六十五条 婚姻登记员受理补领婚姻登记证申请,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查验本规范第六十四条 规定的相应证件和证明材料; (二)当事人填写《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声明书》,《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声明书》中“声明人”一栏的签名必须由声明人在监誓人面前完成并按指纹; (三)婚姻登记员作监誓人并在监誓人一栏签名; (四)申请补领结婚证的,双方当事人提交3张2寸双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 申请补领离婚证的当事人提交2张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

资料齐全当场办理

法律依据

《婚姻登记条例》

第四条

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第五条

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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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办理条件

1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

2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

3当事人男年满22周岁,女年满20周岁

4当事人双方均无配偶(未婚、离婚、丧偶)

5当事人双方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

6双方自愿结婚

 

(二)办理材料

1双方居民身份证

2双方户口簿(属公共户的,须提交本人的常驻人口登记簿原件或此件的复印件及本人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本人户口证明)

3离婚的带离婚证原件、生效的离婚判决书或离婚调解书(暂时需要)

4军队干部应持军官证和所在部队团以上政治机关的审批意见及本人的婚姻状况证明

5三张大一寸双方近期半身免冠红底合影照片(照相馆自选)

提示:

※居民身份证与常住户口簿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应当一致;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先到有关部门更正

※居民身份证或常住户口簿丢失,当事人应当先到公安户籍管理部门补办证件

(三)办理流程

结婚登记按照初审—受理—填表—审查—收费—登记(发证)的程序办理

1查验当事人提供的相应证件和证明材料

2询问当事人的结婚意愿

3自愿结婚的双方各填写一份《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现场领取)

4当事人宣读本人的声明书,婚姻登记员作监誓人并在监誓人一栏签名

5婚姻登记员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证明、声明进行审查,符合结婚条件的,填写《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

6颁发结婚证

 

(四)办理时限及费用

1办理时限:

即办即领

2办理费用:

工本费9元/对

(五)昆明各区民政局地址及电话

1、昆明市民政局涉外婚姻登记处

电话:63149914

地址:呈贡锦绣大街1号市级行政中心政务服务中心2楼

工作时间:上午9:00-12:00 下午13:00-17:00

2、五华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电话:64154520

地址:虹山东路4号版筑翠园后街15栋

工作时间:上午9:00-12:00 下午12:30-17:00

3、盘龙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电话:63146216

地址:白云路327号区政府行政审批中心

工作时间:上午9:00-12:00 下午13:00-17:00 

 

4、昆明市西山区民政局

电话:0871-68182061

地址:昆明市西山区秀苑路188号

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9:00-17:00

5、昆明市禄劝县民政局

电话:0871-68999178

地址:昆明市禄劝县永平路36号

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9:00-17:00

6、昆明市石林县民政局

电话:0871-67796690

地址:昆明市石林县阿诗玛南路207号

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9:00-17:00

7、昆明市晋宁县民政局

时间:0871-67892100

地址:昆明市晋宁县郑和路507号

电话:周一至周五9:00-17:00

 

法律分析:不可以。

法律依据:《婚姻登记条例》 第四条 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结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第一千零五十条 登记结婚后,按照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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