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养父与养女在收养关系存续期间,相当于直系血亲,不能结婚。对于拟制血亲之间能否结婚,我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养父母与养子女、继父母与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之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亲生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因此,婚姻法对直系血亲缔结婚姻的限制,也应适用于养父母子女之间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之间,无论这种拟制直系血亲关系是否解除,从伦理要求和法律精神上看,都应属于禁止结婚的范围。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六条 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第一千零四十八条 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第一千零五十条 登记结婚后,按照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可以结婚。养父与养女只是拟制血亲关系,与自然血亲关系有着本质的不同。
我国《婚姻法》并未明确禁止拟制血亲结婚,仅仅限制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结婚。养父养女如果先解除其养父与养女关系,可以准予结婚。
收养公证是国家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其与非婚生子女建立养父母关系的民事法律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的活动。
一、办理收养公证,由收养人或被收养人住所地公证处管辖。
二、收养关系成立的条件
(一)下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1 丧失父母的孤儿;
2 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3 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二)下列公民、组织可以作送养人:
1 孤儿的监护人;
2 社会福利机构;
3 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三)收养人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 无子女;
2 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3 年满三十五周岁。
(四)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
(五)无配偶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六)特殊收养:
1 年满三十五周岁的无子女的公民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无配偶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相差四十周岁以上”的限制。
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还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的限制。
2 继子女收养:继父或继母经继子女的生父母同意,可以收养继子女,除男性收养女性,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相差四十周岁以上的条件外,可以不受其它条件限制。
3 收养孤儿或者残疾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年满三十五周岁以及收养一名的限制。
4 1992年4月1日之前,收养方与被收养方共同生活多年形成事实收养关系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三、办理收养公证当事人应提交下列证件和材料:
(一)收养人应提交:
1 居民身份证、户口本及其复印件;
2 要求收养子女的申请书(主要内容包括:收养目的、有无子女、本人经济状况、有无抚养能力以及不虐待、不遗弃被收养人的保证等);
3 婚姻状况证明(已婚者提交结婚证,未婚者提交未婚证明,离婚者提交离婚证明,丧偶者提交配偶死亡证明)及其复印件;
4 收养人本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或所在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婚姻、家庭、年龄状况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的证明;
5 计划生育办公室出具的婚姻、子女状况证明;
6 县以上医院出具的不孕(不育)诊断证明;
7 事实收养公证应出具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共同生活多年的证明材料,如是捡拾的弃婴应出具捡拾弃婴的证明材料。
8 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子女的,应提供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证明,华侨收养的提供华侨身份证明。
(二)送养人应提交:
1 夫妻双方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婚姻状况证明、户口本、居民身份证及其复印件;所在单位或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子女情况和送养人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证明;
2 社会福利机构为送养人的,需提交经该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名同意送养的书面文件;
3 孤儿的监护人有监护资格的证明和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及户口本、居民身份证及其复印件。
(三)被收养人的户口证明或出生证明及其复印件。
(四)特殊收养应提交:
1 三代以内旁系血亲证明;
2 达到法定婚龄的,提交婚姻状况证明、户口证明或居民身份证及其复印件;
3 被收养人有配偶的,提交配偶同意其被收养的书面意见。
(五)收养人、送养人双方订立的书面协议。
四、收养关系协议书应具备的内容:
1 送养人、收养人、被收养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住址及相互关系;
2 收养的原因;
3 共同送养人、共同收养人的意思表示;
4 被收养人(年满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的意思表示;
5 送养人、收养人、被收养人的权利与义务;
6 收养开始的时间;
7 共同送养人、共同收养人和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被收养人在协议书上签字
法律分析:养父与养女相当于直系血亲不能结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六条 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第一千零四十八条 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第一千零五十条 登记结婚后,按照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必须先解除收养关系。
亲缘关系主要源自:血亲、姻亲和拟制亲。血亲是指具有血缘关系的亲缘关系,如亲生父母子女之间;姻亲源于婚姻关系;而拟制亲则主要就是指由法律拟制的亲缘关系,比如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的亲缘关系。
只要存在直接的亲缘关系就不能结婚,但是,拟制亲与血亲不同的是,拟制亲可以在一定条件下解除。只要你们解除了收养关系,就不存在亲缘关系,就可以合法结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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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本无血缘关系,由于收养关系的成立,从法律上确认其与自然血亲有同等的权利和义务,因而它是一种拟制血亲,又叫准血亲。
我国《婚姻法》规定,养父母和养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的规定。由于养父母和养子女双方是法律上确认的拟制的直系血亲,具有同自然血亲一样的法律效力,因而是不能结婚的。因此,如果一定要结婚双方必须解除收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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