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性行为有哪些危害

婚前性行为有哪些危害,第1张

1、 一旦分手以后,对于过去发生的性行为,有的男青年心里会长时间乃至毕生存有负罪感、内疚感;而女青年因生理的变化,再恋爱、结婚,极易受到男方及其家庭的歧视、鄙弃和不信任,有的因此造成一生痛苦。 2、恋爱中男女青年通过不断地了解、交往,不合适是应该分手的。 但由于男女双方发生了性关系,女青年往往认为未婚失身,明知没有共同生活的基础,但顾及名誉,也只好苟且凑合;有的男青年也往往因生米已经煮成熟饭,好汉做事好汉当,虽不理想,也只好勉强结婚了事。 3、婚前性行为会造成夫妻双方无休止的猜疑,使双方产生不信任,给今后的生活留下裂痕、投下阴影。由于婚前性行为可能造成遗弃,未婚先孕,丢脸,怨恨,报复,暴露马脚,受到惩罚等许多后果,这常常会引起某些意外事故。  婚前性行为到底该不该有 1、无法否认,恋爱中非性器官接触的性关系,如亲吻、拥抱、爱抚等,对爱情的发展具有促进作用。如果思想过于保守,必将使对方大为失望,甚至破坏了爱情的美感和浪漫色彩。 2、行为过于开放,会削弱爱情的神秘感,影响爱情到达受到各种程度的舆论谴责。 3、唯有正视现实,用你女人独有的温柔和理解,去帮助对方恢复理智。你完全可以清楚地告诉他,你很理解他现在的心绪,千万不可辱讽和讥笑,态度要真挚,而且,大胆地承认自个儿也很想这么做,因为你也很爱他。 4、坚持要那么做,那么,你就可以声色俱厉地对他说:“请自重!”同时,告诉他,爱情是双方自愿的'一种感情融合,任何一方强加于另一半的行为,都是对爱情的亵渎,希望他能保持理智。 婚前性行为有哪些危害2  一、影响人际关系 婚前性行为容易使婚后隐藏危机。婚后,夫妻间很容易怀疑对方是否有外遇。此外,婚前发生性行为的人,婚后也容易出现恶心,可能导致不忠,影响家庭破裂。  二、对女性造成很大的心理压力 婚前性生活中最脆弱的部分是女性。如果他们和有婚前性行为的孩子结婚,他们可能会很幸福。如果她们意外怀孕后被遗弃,对女性的心理伤害尤其大。有些女人会因为一个错误而恨男人,有些女人每天都害怕被丈夫发现。  三、对生育率的影响 由于缺乏性知识,许多妇女在婚前发生性行为时,会因为没有采取适当的避孕措施而意外怀孕,而且由于种种原因,她们甚至有时需要堕胎。多次流产会对妇女的子宫和身体造成极大的伤害,有的会引起妇科疾病,甚至导致不孕。  四、它会影响男女之间的关系 因为有些女人比较保守,在婚前和男人发生性关系时,她们认为如果不结婚,她们会害怕被男人抛弃和服从,而男人会认为女人离不开自己,她们会把女人叫来叫去,这会长期引起女人的不满,而且经常吵架也很容易。而且有些感情不是很深,但因为意外怀孕而结婚,婚后容易吵架和悲剧,也容易影响孩子,这也不利于孩子的成长。

结婚以前和男朋友发生关系,这个问题我是这样认为的。只要你年龄满18岁,你可以发生也可以不发生,只要是自愿的。也许有人说结婚前发生关系是不检点什么的,我不那么认为。外国好多地方流行试婚,现在中国也有好多地方很流行, 甚至有的地方先生了孩子在结婚,也是存在的。那么,让我说说试婚的好处,试婚也就是通常所说的同居,试婚可以提前发现生育疾病,可以彼此适应对方的生活习惯,也可以磨合心里性格,如果有问题可以提前作出选择,这是试婚的好处,当然还有许多。试婚也有弊端,对于心胸狭窄的人来说,有时候就别扭,原因就是对处女或处男情节作祟,认为初次不是自己的,好像在人前丢人,不存洁等,其实完全没有必要。现在是开放的时代,思想要适应时代潮流才对。好了 ,就说到这里吧 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婚前性行为究竟有没有必要

婚前性行为究竟有没有必要?由于社会越来越浮躁,很多人都会经历婚前性行为,不少女性好奇婚前性行为究竟是不是必要的。接下来就由我带大家了解婚前性行为究竟有没有必要的相关内容。

婚前性行为究竟有没有必要1

1、没必要,婚前性行为感觉会自降身价。

小媛:我觉得女孩子的第一次是很珍贵的,一定要留着给自己未来的老公。如果给错了人,最后我们没有结婚,我会觉得自己不再“干净”了,就算以后嫁给了别人,我也会觉得很亏欠他,没有把自己最好的东西给他,而且父母从小教导我,女生要自爱。所以我觉得没必要,而且发生这种事情会让我感觉“我很掉价”。

这种就属于保守派的观点了,其实这种思想没什么问题,女生保护自己,懂得自爱是好事。但是现在是21世纪了,七七认为这种“觉得掉价”这种思想很不可取,你是一个人,不是一个商品,不要把自己太过物质化了。

2、有必要,万一婚后发现彼此不和谐岂不是很痛苦。

芳芳:我的思想比较前卫吧,我谈过的男朋友都有发生过关系,一旦发现不怎么合得来我都会委婉的说分手。我感觉性在恋爱和婚姻中是非常重要的,如果我有了结婚对象,我肯定会婚前试一下,毕竟是关系到自己以后的幸福,不能将就。

这就是开放派的代表了。其实七七个人也比较倾向与这种思想,婚前不试一下,万一婚后发现两个人夫妻生活不和谐,总不能因为这个就离婚吧,说出去也不好听。如果这种事情发生,很容易就萌生“婚外情”的想法,到最后还不是伤害了彼此。所以婚前还是试一下吧,总比最后离婚不欢而散的结局好。

3、看感情吧,感情到了自然而然就有了。

李李:对我来说,没有什么必要不必要。感情到了自然而然的就发生了,只要是因为爱情,就算最后我跟他没有结婚,我心甘情愿自然也就不会后悔。如果我要跟我男朋友结婚,只要我认定就是他了,他的一切我都可以接受。

这种应该是能代表大部分女性的思想吧,感情到了这种事情水到成渠,婚前发生了,就算自己不是很满意也不会因此就选择放弃。能够遇见值得托付终身的人已经很难了,就不要要求太高了,世上哪有事事都如你的意的事情呢?

婚前性行为究竟有没有必要2

婚前性行为,对女人来说有多重要?听听过来人的心里话

1、我觉得吧,女人真的挺难得,不给男人想要的,男人就会说你不爱我,闹分手各种闹,给了之后吧又觉得女人太随便,之后就有点移情别恋了,把女人甩了,快结婚的时候又想找个处女结婚,试想女人只有一个第一次,哪有那么多处女给你破,大部分的女孩子第一次看的还是挺重要的,只不过有些女人经历过这些事太多了,就随便了,因为在怎么守身也不是第一次了,但是我说的这些不是指所有人,我还是觉得有些男人对待感情比较忠诚。

2、这件事情我觉得女人都是左右为难,如果你给她啦,她会认为你很开放。不给他他会认为你没有那么爱他。如果最后分手了,你找下一个男朋友的时候,你如果不是第一次,他会认为你不纯洁不干净。那么我想问一下是谁把一个纯洁的女孩儿变成了没有第一次的女人的呢?最终的原因还不是在男人身上,反过来,现在男人又嫌弃女人不够纯洁。

3、对婚前是否要试婚各持己见,我的观点不反对也不提倡,非要试婚才知道男的`行不行,证明你俩了解不够深,男女接触会有生理反应这很正常,如毫无反应,则可能存在问题,可咨询医生,现在社会,食品以及生态污染非常严重,会影响人们身体的多方功能实属存在,以上问题都可通过平时检查或婚检得以证实,不必非去试婚,试婚对女性生理心理都留创伤。

4、关于婚前性行为,作为女生,我说我的观点,不支持婚前长期同居, 还没结婚大家都没新鲜感了,与后不利。己到谈婚论嫁阶段,二人情投意浓时也不拒绝,可以偶尔试一下,只要守好原则——保护好自己身体做好安全措施。试想,如果和一个在性上不合拍的人结婚会怎样?所以,在婚前你就试过了,和他的体验不好,你们因为这个分开,那只是分手,如果婚后才发现,而且发现你们根本磨合不了,你就是不舒服,怎么办?离婚吗?

5、婚姻是否长久,与双方三观相近有关,与双方人品有关,与经济基础有关,有时甚至与突然的变故有关,与领证之前是否上床一点关系都没有。领了结婚证,如不是合缘之人,处女又如何?说不定一月后就离婚,女人再怎么贞洁,再婚也是非处女了,如果双方坚定不移,领证之前上床又如何,没领证都可忠贞不渝一辈子,不领证之前不上床,无非是一种保护措施,如有不测,日后仍是处女之身见人。

6、我和丈夫都是63年的,80届高中毕业生,同班同学(那时候没高三),后经人介绍走到一起,两年后结婚我的第一次是新婚之夜,我们夫妻感情很好,很多事的想法和见解都是不磨而合,我觉得女孩儿还是保守点好。

7、我和初恋从大一开始到分手一共5年,每次都是到最后一步还是忍住了,她说要把第一次留到婚后。大学毕业后工作期间各自忙碌着,一件件小事逐渐积累成大事,最终无疾而终,每当朋友们提起她,我只能说我谈了一个假女朋友吧。

婚前同居,试婚,是个坑人的想法,第一,双方在没有孩子的前提下,哪有什么过大的矛盾,第二,想通过同居来,预测将来不一定现实,人是要长大的,会有许多问题,要进行选择,第三,用同居来预测未来的风险,人是要随着年龄的长大,要发生变化的,不同的年龄期,想法不同,没有孩子时的同居与有孩子时的同居是不同的。其实,人合的来,还是和不来,是三观差距多大的问题,婚姻最终是一物降一语的。

  婚前性行为只涉及道德问题,我国法律对这方面还没有做出具体的规定。“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因此,婚前性行为不是违法行为,但非法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

  现在国家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说婚前不许发生性关系。但是有一个前提就是这个女孩必须年满十四周岁。否则就是强奸幼女罪!再者国家规定的法定结婚年龄是男二十三周岁、女二十周岁。如果符合结婚要求,男女在婚前发生性关系,如不是强迫或者是使用了暴力手段,则不应会受到处罚。

  如果一方有配偶又与他人发生性行为,这个对其家庭带来伤害,属于一种违法行为,但如果有配偶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又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则涉嫌重婚罪,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另外,卖*嫖娼属于违法行为。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第二百五十八条 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 卖*、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七条 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婚前性行为是一个较为广泛的概念。性科学研究按照性欲满足程度的分类标准,将人类性行为划分为三种类型:一是核心性性行为,即两性性行为:二是边缘性性行为,如接吻、拥抱、爱抚等;三是类性行为。本文所指的婚前性行为属第一种范畴,它是指男女双方在恋爱期间发生的性交行为。其特点是双方自愿进行,不存在暴力逼迫;没有法律保证,不存在夫妻之间应有的义务和责任;容易产生一些纠纷和严重后果。在我国,婚前性行为是被社会舆论、道德所反对的,是不允许的,“是一种性罪错”。大量资料表明,婚前性行为的主动者多是男性,但其直接受害者却是女性。由于这种行为是男女双方自愿进行的,各自都存在一定的心理动机。为了维护女性的利益,促进婚姻的和谐与社会的文明发展,本文仅就女性的婚前性行为的心理动机与婚前性行为给女性带来的严重后果,作以分析,以其指导女性在恋爱过程中要理智相爱,尽快走出这个爱情误区。追求所谓“新”的恋爱方式九十年代的中国社会,已进入高层次、快节奏、多色彩时期,生活方式在改变,恋爱方式也在变。有些青年错误地认为,九十年代的变爱方式就是动辄发生性关系。有的女青年说:“常规的爱不完整。真正的爱,应该体现出博大。既然爱他,那我什么都可以给他。”“爱就该给被爱者自由,何必等到结婚以后。”“巳经九十年代了,含情脉脉没意思,我要走在历史的前面”等。在追新潮的心理支配下,她们很快从初恋进入到热恋,由边缘性性行为上升到核心性性行为。如痴如醉地拥抱、亲吻、爱抚激发起性生理本能的强烈冲动,使理智巳难以抵御。有一项调查发现,4467%的女性在半年之内发生了多次性关系,其中5033%的人表示愿意,80.33%的人认为这是个人的事。按我国性道德规范,男女恋爱期间的性行为,最亲密的形式也只能是接吻、依偎、爱抚,只有在婚姻关系得到法律保护的条件下,方能发生性交行为。随心所欲的“新潮”行为是缺乏责任感的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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