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一定得找父母吗?

结婚一定得找父母吗?,第1张

结婚一定得找到父母同意吗?这个问题涉及到传统观念与现代价值观之间的碰撞。随着社会的进步和年轻人独立意识的崛起,越来越多的人开始质疑传统观念中的婚姻制度,其中包括父母的直接参与和决策权。然而,虽然现代社会对于这个问题的态度在逐渐变化,但我们仍然需要认真思考传统观念的合理性以及父母的参与在婚姻中的意义。

首先,传统观念认为父母对于子女婚姻的介入和同意是至关重要的。这是因为婚姻不仅仅是两个个体之间的事情,还涉及到两个家庭的联姻。从这一角度来看,父母的意见和态度十分重要。他们可以根据自己的经验和智慧,为子女的婚姻提供宝贵的指导和建议。同时,父母的参与也能够帮助减少婚姻中的冲突和问题。父母通常对子女有深厚的感情,一方面可以帮助婚姻双方增加互信,另一方面也可以在出现问题时提供帮助和支持。

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教育水平的提高,人们逐渐形成了独立思考和自主决策的能力。在现代社会中,个体的意识和权利受到越来越多的重视。婚姻作为个人人生中的一项重要决策,个体自主选择的权利也应当尊重和保护。如果一个人因为父母的反对而放弃自己热爱和认可的对象,那么婚姻可能不会真正幸福和美满。因此,越来越多的人开始主张在结婚时不必要求父母的同意。

然而,我们不能简单地对传统观念予以否定。父母的介入和参与也有其合理性。传统观念中注重家庭的稳定和和谐,认为父母作为婚姻的见证人和支持者,可以起到重要的角色。尊重父母的决策权,也可以增进家庭和睦和亲情的维系。同时,传统观念还认为父母的经验和智慧有助于避免一些婚姻中的陷阱和矛盾。因此,在结婚时寻求父母的同意也具有其积极意义。

综上所述,结婚是否一定得找到父母同意,是一个具有复杂性和多元性的问题。传统观念注重父母的参与和决策权,可以为婚姻提供指导和支持。而现代社会注重个体的自主选择权,认为父母的同意并非必要。因此,在对待这个问题时,我们应当综合考虑社会变革和个体权利的平衡,尊重传统观念的合理性,同时给予个体自主选择的权利,以实现婚姻的幸福和美满。

订婚结婚在是人眼里都是大喜事,那么对于订婚和结婚这两者之间究竟有什么区别呢下面我们就仔细去看看订婚跟结婚之间到底有什么分别

一、订婚和结婚的区别

订婚:订婚实则来源于我国古代的婚礼习俗,是指男女双方互相看上了对方,想要跟对方结成夫妻。所以两家人达成协议,举办订婚仪式,订立相互之间的婚书,并且交换订婚礼物,选择结婚吉日等等事宜,同时也是告诉这位邻里,这两人已经名花(草)有主,大家别惦记了。

结婚:受法律保护的夫妻关系,是一个真正完整的属于自己的家,也是与之共度一生的人,更是给对方的承诺,不论遇到风雨都一起扛,同甘共苦,当然也是在告诫外界哪些不安分的人,这人是有家室的,希望能够遵守道德约束。对于两个人之间而言也是一种责任的担当,是彼此为彼此负责任的开始。

二、订婚跟结婚有什么分别

1复杂性

订婚:没有那么复杂的事情,订婚流程非常的简单,互相之间商议好结婚的事情,以及需要的彩礼等等婚礼事宜,就完成了。

结婚:非常的繁杂,其中有很多注意的事项,以及当天应该遵循的东西,以及化妆服饰等等,都是精心挑选,累并快乐着。

2法律性

订婚:只是双方两家人之间的约定,并不受法律的保护,如果在订婚后出现什么意外情况,互相之间是不用担法律责任的,也非常没有保障,靠的就是两家人之间的诚信以及道德约束。

结婚:受法律保护,一旦婚姻中出现问题,法律会保护弱势的一方,为她们主持公道,而犯错的一方也会因此付出一定的代价。

3宴会大小

订婚:基本是属于两家人直属亲戚,血亲之间的交流以及见证的一个仪式,并不会有多少人,只是流程而已。

结婚:熟知的亲朋好友都会邀请,场面盛大而且人很多,一眼就能看出其中的喜庆热闹气氛。

小结:

如果非得说订婚与结婚的区别,那么其实很多,订婚是可有可无的存在,现在年轻人自由恋爱,这个程序被很多人省略了,而结婚确实非常有必要的,即使再简单的人想要省掉结婚典礼我相信家人老人很多也都不会同意,至少目前大部分人都无法接受的。

第五条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法条诠解]

      本条是关于结婚必须双方自愿的规定。

      本条与1980年《婚姻法》的第四条一致。

      1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

      它有三层含义:(1)男女双方自愿,而不是一厢情愿。婚姻既然应该以爱情为基础,就应当是双方自愿,不允许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而且强迫对方结合也不可能成就幸福的婚姻。(2)是男女奎人自愿,而不是父母或其他第三者的意愿。结婚是终身大事,关系到当事人的幸福,关系到社会的稳定。而父母的意志和利益与子女的意志和利益未必同一。因此,应以男女本人的同意为准。但需要指出的是,男女本人自愿并不排斥男女双方就个人婚事向父母、亲友、组织等征求意见,也不排斥父母等第三者出于爱护和关心,按照法律的规定和道德的要求提出参考意见。在实践中应注意划清两个界限:一是父母、亲友的善意帮助与非法干涉的界限;二是一般干涉与暴力干涉的界限。(3)是完全自愿,而不是勉强同意。当事人如果附加条件地予以同意,只会埋下不和的种子,给当事人的个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带来隐患。因此,应该是男女双方完全自愿。

      在司法实践中,主要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认定男女双方是否完全自愿:(1)男女双方首先要有意思能力。它是指男女双方当事人有对结婚行为的性质和后果的理解力。精神病人在精神病发作期间和在无意识中所作出的同意结婚的意思表示为无效。(2)男女双方所作的同意结婚的意思表示必须真实。当事人中任何一方如是在父母或其他人的胁迫下作出同意结婚的意思表示,可以撤销。而且,在被欺诈的情况下作出的同意结婚的意思表示应该准用撤销的规定,可以撤销。(3)男女双方同意结婚的意思表示必须由本人在婚姻登记机关作出。结婚当事人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结婚登记,不能委托包括父母在内的他人代理。完全自愿的意思表示必须在婚姻登记机关进行是否符合结婚条件的审查时,向婚姻登记机关的工作人员作出。

      2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

      任何一方是指拟与对方结婚的一方,包括男方,也包括女方。强迫是指采用暴力或以其他行为逼迫对方同意与自己结婚,包括胁迫、强制等。

      3不许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第三者是指婚姻当事人之外的其他人,包括父母在内。干涉包括包办婚姻、买卖婚姻、借婚姻索取财物等违法行为。包办婚姻与买卖婚姻都是违法婚姻,两者均违反了婚姻自由的原则,违背了婚姻当事人的意愿。包办婚姻不一定是买卖婚姻,但买卖婚姻却一定是包办婚姻。在实践中,如果包办婚姻不是出于财产上的动机或目的,但包办者在客观上确实从中取得了大量财物的,则应认定为买卖婚姻。对买卖婚姻中的第三者所索取的财物,应当予以全部收缴。买卖婚姻不同于借婚姻索取财物。由于受盛行了两千年的聘娶婚的影响,目前我国一些地区仍保留了结婚时赠送彩礼的习俗,这不仅妨碍了婚姻自由原则的贯彻,也给婚姻当事人及其家庭的生活带来了一定的困难,因此,也是法律所禁止的违法行为。借婚姻索取财物与买卖婚姻的最大区别是,前者的男女双方在婚姻的决定权上,基本上是自主自愿的,因此,在处理时一般以批评教育的方式解决为宜。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精神,借婚姻关系索取的财物,离婚时,如结婚时间不长,或者因索要财物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可酌情返还。另外,在认定和处理借婚姻索取财物的问题时,一定要将其与借婚姻诈骗钱财以及正常的馈赠礼品相区别,凡在主观上以骗取财物为目的而没有结婚意愿的,应根据具体情节以诈骗行为处理;凡以结婚为目的而赠送的礼品,应以民法中的赠与处理。

      [适用须知]

      1结婚必须双方自愿的实质是双方当事人必须具有结婚的合意。所谓双方具有结婚的合意,是指当事人双方确立夫妻共同生活关系的意思表示真实一致。结婚是婚姻当事人双方的法律行为,基午人格独立和意思自治的原则,世界各国大多都把双方合意作为结婚必须具备的条件。我国《婚姻法》将其列为结婚的首要条件,这既是

      2在实际生活中,由于受封建家长制及经济因素的影响,一些农村地区仍存在有包办、买卖婚姻的行为,严重地破坏了婚姻自由的原则,因此,除需进一步加强对婚姻自由原则的宣传教育外,还须加强对破坏婚姻自由行为的执法力度,切实保障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对一般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有关部门可视其情节和后果给予严肃的批评教育或必要的行政处分;对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刑事制裁。但是,由于此类情况的复杂性,对于包办婚姻、借婚姻索取财物而成立的婚姻不能一概以婚姻无效或可撤销加以对待。而应该根据具体情况妥善处理。

      [相关规定]

      《宪法》

      第四十九条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

      禁止破坏婚姻自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五十七条以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款罪,告诉的才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一百零三条公民享有婚姻自主权,禁止买卖、包办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第四十一条国家保护妇女的婚姻自主权。禁止干涉妇女的结婚、离婚自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第十八条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的保护。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老年人离婚、再婚及婚后的生活。

      第四十七条暴力干涉老年人婚姻自由,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1984年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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