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同辈分的男女能结婚吗
我国法律所规定禁止结婚的是“直系血关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至于辈份不同的男女是否可以结婚,这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即根据不同情况,区别对待:
第一,辈份不同的男女双方如果属直系血亲或三代以内之旁系血亲,我国法律已经有明确规定,禁止结婚。
第二,男女双方虽辈份不同,但已经出了三代、四代或五代的旁系血亲,他们能否结婚,法律对此并未加以限制。但根据我国的民族习惯,考虑到他们的辈份不同和血缘关系,一般还是不结婚为好。
实践证明,旁系血亲间男女结婚生的孩子,患难与共有某些先天性遗传性生理缺陷的机会较多,而现在推行计划生育,孩子少了,更要讲究人口质量。还是选择没有血缘关系事血缘关系较远的人结婚为好。当然,如果男女双方坚持结婚,法律上也不予干涉和禁止。
第三,男女双方虽然辈份不同,但没有直接和间接的血亲关系,只有名义上的辈份之称呼,这样的男女之间要求结婚,法律上是允许的。
登记条件
1、予以登记。
婚姻登记机关对符合结婚条件的,应当即时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对离过婚的,应注销其离婚证。但对中国公民和外国人的登记申请,应在收到申请后一个月内办理登记手续,发给结婚证。涉外婚姻的结婚证须贴有男女双方当事人照片,并加盖办理涉外婚姻登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婚姻登记专用章。
申请结婚登记的当事人受单位或者他人干涉,不能获得所需证明时,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查明确实符合结婚条件的,应当予以登记。
2、不予登记。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
(1)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
(2)非自愿的;
(3)已有配偶的;
(4)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
(5)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
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婚姻登记申请不予登记的,应当以书面的形式说明理由。当事人认为符合婚姻登记条件而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的,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法》的规定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的,可以按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提起行政诉讼。
注册登记
结婚最重要的是注册登记,具体程序如下:
首先,申请结婚的当事人,必须持相关证明共同到男女一方户籍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用黑墨水钢笔填写填写《结婚登记申请表》,并交纳结婚证工本费、服务费。
其次,婚姻登记机关接到申请后,逐项审查当事人是否符合结婚条件。譬如,双方有没有达到法定婚龄啦,是否重婚啦等等。
最后,经过审查后,符合法律规定的,准予登记。你们需同时到场,就可以领到一张大红的结婚证书了。
结婚登记,是婚姻有效的必要手序,结婚仪式是无法代替的。同时还得提醒你的是,登记前必须到正规医院进行一次婚前体检,接受医生的婚前指导。这是迈向优生的第一步,也是给自己一次全面系统的健康检查,有益无害。
说通家长就行,婚姻最大的障碍不是“差辈”。这只是个小小的坎而已,如果这个坎都不能克服,以后就更别说了。家里如果不同意,千万别硬来,要有策略,软磨硬泡,得不到双方家庭祝福的婚姻是有缺憾的。
可以,不同辈分可能涉及亲属问题,这里有规定“三代内亲属不得结婚”,那也就意味着不同辈分的非三代内亲属是可以结婚的。
辈份不同的男女是否可以结婚,要根据不同情况,区别对待。辈份不同的男女双方如果属于直系血亲或三代以内之旁系血亲,我国民法典已经有明确规定,禁止结婚。第男女双方虽辈份不同,如果不属于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或者只有名义上的辈份之称呼,他们能否结婚,民法典对此并未加以限制,因此是可以结婚。
辈份不同的男女只要符合下列条件的法律上允许结婚:男女双方必须是完全自愿,出于真实的意思表示;结婚时,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男女双方不是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祖辈
祖辈的亲属,按古代关于宗亲的范围,是从高祖开始。高祖以上的直系祖先则称为远祖、先祖、先人、鼻祖(鼻,始的意思)。
(1)祖:在古代,广义是指所有父辈以上的男性先辈,狭义则是指祖父。
(2)祖父:又称为“王父”、“大父”、“祖君”。在古代,“公”、“太公”、“翁”也可用来称呼祖父;如今对祖父最常见的称呼是“爷爷”。
(3)祖母:又可以称为“大母”、“王母”、 “重慈”。又因古人有妻有妾,所以祖母又有 “季祖母”、“庶祖母”、“妾祖母”之分。祖母之称古今通用。
(4)婆:是古代对成年妇女的很普遍的称呼,也可以用来称祖母。
(5)奶奶:是今天对祖母的普遍称呼,古代的使用较晚。作为称谓,“奶”最早是作为乳母之称,以后又用以称母亲,又作为对以婚妇女的较广义的称呼。
(6)堂祖父、从祖父、伯公、伯祖、伯翁、叔公、叔祖、叔翁等:这些是对祖父的兄弟的称谓。
(7)堂祖母、从祖母、伯婆、伯祖母、叔婆、叔祖母等:这些是对祖父兄弟妻子的称谓。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六条 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第一千零四十八条 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第一千零五十条 登记结婚后,按照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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