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结婚初次老婆不愿意干那个怎么办
晕,都结婚了怕什么,慢慢来,你首先要确认她有没有心理障碍,比方说是不是曾经有过什么遭遇导致她特别害怕做这事 然后你要了解她不愿意是因为什么,是害怕痛,还是其他原因,多哄哄她,告诉她这是你们婚后应该做的,而且我们也想要个小孩对不对,要对自己有信心,你能行的,我们慢慢来,你是我老婆,我不可能会伤害你 然后先从拥抱开始,慢慢摸头,一边摸一边跟她聊天,询问,转移她的注意力,然后慢慢摸她肩膀,背,亲吻。
如果她还是很害怕,就反复重复这些过程,直到她适应为止 如果这样做了还是不行,那可以肯定她是有心理障碍,需要陪她一起去看心理医生。
2 结婚后才知道老婆比较懒,什么也不愿意干,我该怎么办
这个很简单,不单是对懒惰的老婆说,也是对懒惰的老公说的。
以下是一些简单的话,估计能解决你们的问题,你看后自己理解一下再和你老婆说吧。 你说:“家是两个人的,家务也是两个人的,你让我一个人全干了,这有点不公平。
如果你老婆说:“爱我就不要让我做家务”之类的话。 你就说:“我们都要上班,回家了都累都不愿意干,但是也总要有人干呀,我们分工合作,家务也就不多了。”
然后你让她先挑她能接受的家务,一般女生坐轻体力的,你们就拖地之类的。 我想一般的女性就会同意,毕竟老工让自己先挑,心理比较舒服。
但是你老婆要是坚决不干的话,你就要使用一些男人的权利了,你要严肃的和她说:“自己成家之后,就应该对家付出责任,不要再任性像个小孩子,谁也不收拾,我们家会像个什么样子,那还是家吗?你让我一个人收拾,一两次还行,不能长久的,因为我会累,你是我老婆你也应该体谅我一下!”。
嫁不出去的女儿泼出去的水,女孩子长大,总是要嫁人的,都说娘家永远都是女孩子避风的港湾,可是有的女人结婚后就不愿意和娘家来往了,可能是以下几种原因导致的。
一:从小和父母就没有多少感情在以前的那个时代,很多家庭出现了重男轻女的情况,女孩子在小的时候在家里受尽了委屈,脏活累活都是女孩子干,好吃的好喝的都留给男孩子,有时候稍微做不好,还会被父母痛骂一顿,有的父母甚至把女孩子当成了家里的出气筒,只要自己心情不好,就拿女孩子撒气,这样女孩子在这个家里受尽了委屈,当女孩子长大嫁人后,老公疼爱自己,婆婆高看自己一眼,这会使女孩子内心特别的温暖,这才是自己想要的生活,终于逃离了这个家,怎么可能再回娘家受委屈啊。
二:娘家是个无底洞有的人从来不会为自己的女儿考虑,女儿出嫁后有了自己的生活,有的父母就会无条件的给自己的女儿要钱,要东西,哪怕是家里没有葱了,也会打电话让女儿给自己买,自己的生活本来过得就不富裕,还要填补娘家,这使得自己的家庭生活雪上加霜了,而且因为经常性的给娘家东西,导致夫妻二人的感情也出现了问题,我觉得作为父母,如果真的想让自己的女儿过得幸福,就不要经常性的要女儿的钱,要知道孩子心里有数,有钱肯定会给你们的。
三:父母认为自己是多余的有的父母认为女孩子嫁出去了,就不应该经常性的回来,要好好的呆在婆家好了,再说了自己也有了儿媳妇,害怕女儿回来和自己的儿媳妇再有什么矛盾,这样看来,娘家已经把女孩子当成多余的人了,那还回去干嘛呀,找不舒服啊。
说实话,听了那个之后,我的心也停了一会儿。现在很多明智的老人都不愿意和妻儿一起生活,他们说想要幸福是合乎情理的。就像她的家人一样,那真的是少数。但是,所有的家庭都有困难的经历,老年人都想和子女一起生活,因此,害怕孤独等必须自己思考。结婚后不想和老人一起生活的人在增加,实际上只是这些理由,和孝敬父母完全没有关系。如果两个想法和概念之间有矛盾的话,请尽量进行沟通。
因为老人不想变得太强壮,所以可以通过独立门户网站减轻父母的负担。实际上,很多年轻人都希望婚后一个人生活,不想给父母添麻烦。结果,如果你继续和他们住在一起,你的父母就不得不为他们做饭、擦衣服、买食物等,一整天做家务。你工作迟到回家的时候,父母有必要担心那个。总之,只要父母在眼睛下面,他们还是把自己当作孩子来对待。
但是分居后,老年人只是照顾自己。你没有必要为了做家务拼命工作。另外,也没有必要每天按时买菜做饭。偶尔想去买东西,跳广场舞,回家后不用担心家里没人。避免母女矛盾,与家人维持和平(根本原因)。特别是孩子出生后,婆婆和岳母之间可能会产生各种矛盾。这直接关系到不稳定的家庭,甚至会威胁到两人的婚姻关系。
但分开生活后,距离有时会产生美,并不是一天到一天地住在一起,而是变得更亲密。而且,没有必要为了适应这个新生活而改变彼此的习惯。父母没必要改变几十年的烹饪和生活习惯。另外,年轻人对自己感到满足,不必为变得宽容而悲伤。
因为他们不同,所以可以避免很多矛盾和摩擦,这会进一步促进家庭的和谐与和平。这样一来,独居的年轻人会变得更加舒适。
你好,婚后不愿意出去找工作的女人毕竟是少数,因为之前在上班的女人她们一样还会去工作,只有极少数的人可能之前就没有工作,结婚以后有人养着就更不愿意找工作了。
当你在选择结婚对象的时候,当然就要选择一个在做事的,不会好吃懒做的女孩子,就算结婚以后一样也会努力工作,而且在家庭里也会负责任,就会是一个贤妻良母。
拒绝同房可以算是家庭冷暴力,法院会根据双方感情状况是否破裂,无可挽回的情况下会判处离婚。 实践中法院要确定离婚诉讼双方当事人夫妻间感情是否完全破裂,多会从当事人双方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统合分析。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婚后妻子不愿意同房怎么办2 酒席连摆四天,礼金送了十几万元,湘西凤凰县的韩先生高兴地将田女士娶进了家门。出乎韩先生预料的是,结婚不到三个月,妻子突然不肯跟自己同房,甚至躲回了娘家。无奈的韩先生将新婚妻子诉至法院,请求离婚,同时要求妻子返还十多万元的彩礼钱。 11月26日记者了解到,日前,凤凰县法院和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一二审均判决女方需返还部分彩礼。 结婚3个月,妻子不肯同房丈夫要离婚 2016年3月,30岁的凤凰县男子韩先生经媒人介绍,认识了比他小两岁的'田女士。相处了两个月后,韩先生与田女士决定结婚。韩先生按照约定赠送田女士28000元的礼金,之后两人按照农村习俗订了婚,田女士家返还了韩先生礼金1200元。在订婚前,韩先生还为田女士购买了1条黄金项链、2枚黄金戒指、1对黄金耳环。 2016年12月28日,韩先生与田女士来到凤凰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正式成为了合法夫妻。同年农历十二月初十前后,两人按照农村习俗举办婚礼,连摆了4天酒席。结婚时,韩先生还给了田女士118000元礼金,双方约定由田女士家置办酒席、购买金手镯等,这些花费均折现包干在礼金中。之后,田女士家又返还了韩先生2400元礼金。田女士家置办的4天酒席花费了44393元,为田女士置办黄金项链1条、黄金手链1条,价值约为18000元。结婚时,田女士带来了沙发、电视、冰箱、空调、洗衣机等价值54302元的嫁妆。 按照一般故事的发展,一对新人应该从此过上幸福的生活。然而韩先生的婚姻生活在婚后不到三个月就画上了句号。结婚不到3个月,田女士突然以自身的原因为由,拒绝再与韩先生同房,甚至为了避开韩先生回了娘家,不愿意再与韩先生一起生活。夫妻两人矛盾由此产生,对于这段婚姻韩先生感觉到无力,逐渐失去了与田女士一起生活下去的信心。 思考许久后,韩先生作出了一个决定,将共同生活了3个月的妻子诉至法庭,请求离婚,同时要求妻子返还166万元的彩礼钱。 一审二审均判决返还部分彩礼 凤凰县法院一审审理认为,婚姻应以感情为基础。韩先生与田女士婚前恋爱相处时间较短,彼此缺乏了解,仓促成婚,婚后又没有培养起夫妻感情,现韩先生要求离婚,田女士表示同意,法院予以准许。 本案中,韩先生根据地方习俗给付了礼金146000元,并购买了黄金项链1条、戒指2枚、耳环1对,上述款物是韩先生以结婚为目的而给付,且数额较大,符合彩礼的特征。法院结合韩先生与田女士共同生活时间长短、共同生活的形式及经济是否独立等方面综合考虑,双方应视为夫妻婚后未共同生活,现韩先生要求田女士退还彩礼的主张符合法律规定。 凤凰县法院考虑到田女士父母为她购置嫁妆及置办酒席而支出一定数额的款物,依据公平原则,对该部分合理花费应在返还彩礼款时予以扣除。综上准予韩先生与田女士离婚,田女士返还韩先生彩礼25705元,2条黄金项链、2枚黄金戒指、1对黄金耳环和1条黄金手链。 “我们双方已共同生活了三个多月之久,从我娘家为双方操办婚事也可以看出双方有长久共同生活的愿望。”对于一审判决结果,田女士无法接受,于是提起上诉。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一审认为当事人双方应视为婚后未共同生活的判定是正确的。因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院:当事人双方应视为婚后未共同生活 法院为何判决女方需返还部分彩礼? 关于彩礼发生纠纷时应当如何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主审法官认为,就本案而言,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是否共同生活是决定彩礼是否该返还的条件,而怎么理解共同生活是处理本案关键。 对共同生活的解释,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但应从共同生活的时间长短、共同生活的形式及是否履行夫妻义务等方面综合考虑。从时间上应理解为比较长的时间;在夫妻义务上,应尽到义务;在日常开支上有商有量。 本案中,韩先生因身体原因,没有尽到应尽的夫妻义务。从时间上看,双方一起生活不足三个月。针对此情形,一审认为当事人双方应视为婚后未共同生活的判定是正确的。
欢迎分享,转载请注明来源:浪漫分享网
评论列表(0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