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后要孩子比较合适,孩子是你们夫妻共同爱的结晶,有了孩子你会变得更加的有责任心,更加的有爱心。为了孩子将来更好的生活,你会有更大的动力去努力工作、赚钱、养家。等你们有了孩子以后,自己的父母也算了却一桩心事,以后的日子无牵无挂,无忧无虑,他们晚上睡觉都会笑醒。父母那一代人跟年轻一代的我们思想上肯定是存在差异的,他们的婚姻理念就是要传宗接代,所以对“丁克家族”,他们肯定是理解不了的。所以在这个时候,最好的方法就是沟通。
就拿我自己的事儿来说吧,我跟老公谈恋爱的时候就已经达成以后结婚不要孩子的共识了,但是这件事情却没有跟家里人商量。婚后,家人得知我们俩这个想法,也是十分的不同意,甚至还为这件事,跟家人冷战了好几天。后来我想,总是冷战也不是解决问题的好办法,于是我就跟家人沟通了一下。因为我是女方嘛~因为我妈生我那会就挺痛苦的,导致后来我也十分害怕生孩子这件事儿,我就把我这个想法跟我家人说了,虽然现在医学发达了,但是女人生孩子还是有一定危险的,毕竟是一家人,所以他们一听我的担忧,便就同意了,也没再说些什么。
俗话说“养儿防老”,其实也不是完全为养老而生育后代的,人活在这世上,活着个精气神,不能看着自己的孩子长大,感觉就少了一些什么,人生似乎也没有盼头,生活也无趣了很多。结婚后孩子还是一定要生的,除了那种因为身体原因不能生的以外,不管如何,还是要生的。虽然不喜欢小孩子哭哭啼啼的,但那也只是别人家的,自己的孩子肯定不会讨厌,只想快快看着他长大。
结婚不生小孩不好。
一、婚后不生孩子可能会被人恶意地猜测
一位男性说,结完婚肯定是要生孩子啊。就像现在有人选择不婚,依然过得很好,但他肯定是不被人理解的,别人觉得你有病,不是脑子有病,就是身体有病。在别人眼里你就是个异类。同样的结婚后有夫妻选择丁克,尽管生活得很幸福,但是依然会有人对这对夫妻进行恶意地猜测。
二、结完婚不生孩子家里老人会不同意
一位已婚的男性说,我不同意另一半婚后不生孩子。因为结完婚不要孩子的可能性,在我看来基本为零。因为只要你结婚了,如果没有一个孩子基本上生活就不可能平静。主要是因为家里的老人会一直催生,说你现在不生老了会孤单等等坏处。
三、结完婚不生孩子生活会很无聊
一位未婚男性很直白地说,我觉得一对夫妻结完婚后不生个孩子,生活就会变得很乏味。结完婚以后两个人有几十年的时间生活在一起,时间久了就会生腻。人们常说的婚后的夫妻不还有七年之痒吗?就是说夫妻之间还会有疲劳期。如果没有一个孩子,也许会加速这一天的到来。夫妻生活是需要一个孩子来分散注意力的,不然早晚有一天会对对方厌烦。
法律主观:
一、今天结婚明天能离婚吗
在法律规定上是可以的。
办理结婚登记必备条件:男女双方完全自愿,达到法定婚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双方均无配偶双方当事人必须共同到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所以,只要符合上述条件即可以办理结婚登记,与上次离婚的间隔时间长短并无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二、结婚后不生孩犯法吗
不犯法,生育自由
第一,保障社会主义婚姻制度的实行。国家通过结婚登记,国家通过结婚登记,可以对公民的婚姻的建立进行监督,有利于维护法律的严肃性,防止包办、买卖婚姻、早婚和重婚事件的发生,以国家的强制力确保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的巩固。
第二,保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国家实行结婚登记制度,可给予争取婚姻自主的男女及时地法律援助,保护基于爱情而要求结合的男女的正当权利;还可以帮助指导婚姻当事人,避免因无知或受欺骗而陷于不幸的婚姻之中。
第三,及时防止和惩治违反婚姻法的行为。通过结婚登记,国家工作人员可以直接对婚姻当事人开展法制教育,及时发现违反《民法典》的行为,并采取相应的有效措施。
三、民法典中有关婚姻财产的规定
法定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应当可以按照双方意愿进行分割,若是无法协议分割,则法院会依照照顾孩子、女方权益和无过错方的原则进行判决。
1、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可以平均分割:
(1)工资、奖金;
(2)生产、经营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
(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
(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2、还有是个人财产的归个人。
3、关于夫妻的债务分割: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个人债务应该由个人偿还,比如夫妻一方的婚前债务。夫妻双方将本属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约定由一方负担的,可以视为夫妻个人债务。
法律依据
根据《民法典》第1089条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以上的内容就是与结婚后不生孩犯法吗有关,因为生育是自由的,没有法律是规定结婚后必须要生育孩子的,所以网友们如果不想生育也可以不生育,国家不会强迫你们去生育。
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七条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国家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少数民族也要实行计划生育,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夫妻双方户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关于再生育子女的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适用。
结婚之后一定要生孩子。
首先,女孩一定要结婚,生孩子只是结婚后的结果。
我国《婚姻法》第一千零四十七条 公民法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男女结婚后组成一个独立的家庭,夫妻双方以家庭为单位参与社会活动,而家庭是维持社会稳定的重要基础。男女结婚是建立在相互自愿、双方平等的基础上,年龄大小,根本就不会阻碍结婚的权利,不过随着女孩年龄的增长,选择对象的优势也可能不再那么突出,要找到称心如意的对象可能有一定难度。况且男方也不一定在选择年龄大的女方之后就会抛弃、离心。影响夫妻关系稳定的因素有很多,比如收入、房价、工作、孩子养育与教育、父母关系等等。和谐美满、幸福甜蜜的家庭需要夫妻双方的付出与努力,而不是单靠某一方就能够做得到的。著名作家钱钟书与妻子杨绛几十年相濡以沫的爱情故事,感动了一代又一代人。
其次,一个家庭有了孩子,生活里就多了一份欢声笑语。2021年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现显示每个家庭人口平均数为262人,表明大家还是乐意生孩子。
童年的孩子,天真烂漫、活泼可爱,可以增强夫妻之间感情、减少夫妻之间的矛盾,孩子是父母之间的缓冲器,青少年的孩子则寄托了父母对美好未来的期望,为了他们的未来,父母们一定会更加努力、和谐,家和万事兴;父母老了,有儿女为伴,不会感到孤独寂寞。
此外,没有孩子的家庭是不会幸福的,幸福也不会是长久的。年轻的时候为了自己的安逸不想生孩子,年龄大了想生孩子却生不出来,什么年龄该做什么事情应该有个分寸。人不可能等到一切条件满足之后再去做一件事,那是很难的。年轻时结婚生孩子是理所当然的,不能把生孩子当成了负担而不想结婚,而是应该在结婚、生孩子之后,想办法去克服困难,减轻负担。
结婚之后没有孩子的缓冲,随着年龄的增长,夫妻之间的矛盾也会逐渐增多,感情也会渐渐变淡,很难回到年轻时那么美好。中国是一个人情社会,友情、爱情、亲情维系了我们的一生。丁克家族只适合个别思想特别的人,不适合普通大众,他们老了一定会后悔的、过得也很寂寞、孤独,凄凉。
生孩子不是一种负担,而是一种财富。为了减缓人口老龄化趋势、增加人口红利,国家已经放开了三胎政策,并做了一些相关部署和准备。只是许多年轻父母考虑到自己的情况,宁愿少生优生、精养富养,而不是想多生或不生。
婚后女方不肯生育
婚后女方不肯生育,结婚过后很多夫妻都会想要一个属于彼此的宝贝,但是也有不少例外的,不肯生育对于很多人来说都是难以接受的,下面为大家分享婚后女方不肯生育。
婚后女方不肯生育1一、新婚姻法女方不愿生育
1、没有保障
首先本身新婚姻法上对于女性的保障缩小了,至少大部分人认为是比较偏向男性的,那么这时候没有保障的婚姻女性肯定是不愿意生育的。
2、责任
当然生孩子其实女性付出的确实是比男性的多,如果一旦打算生孩子从怀孕期女性所经受的身体心理的伤害是无形的,如果还得不到关爱,女性这段时间是非常奔溃的。
3、经济
当然还有就是女性与男性现在都有自己的经济能力,女性不再只依赖于男性,依附性的减小让很多女人更独立,而生育会让女人在工作生活中放弃很多,对于事业心重的女人来说,不想要放弃自己得之不易的机会,所以会不愿生育。
二、婚后女方不愿意生孩子
1、害怕
首先是生孩子都是去鬼门关走一遭,这是生孩子的老话,虽然现在的医学越来越发达,但是生孩子出现问题的女性也不在少数,所以还是有很多女人惧怕生孩子的。
2、心理
当然还有心理上的因素,不仅是害怕,生孩子大部分的女生会面临身材走样,工作生活的改变,甚至于是遭到嫌弃,这是有可能发生的事情,所以现代女性不想要也不太愿意生孩子。
3、经济
在经济上由于现在的小年轻花钱都比较多,自己的收入说不定刚够甚至于不够生活花销,所以在经济压力上,因为要孩子而让自己的生活更窘迫,所以不论是女性还是男性都有不愿意要孩子的想法。
婚后女方不肯生育2一、老婆不愿意生小孩,她侵犯了我的生育权吗
1、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妇女有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所以女方不愿意生孩子是不侵犯男方生育权的,但男方可以以此为感情破裂的理由离婚。
2、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第五十一条 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
育龄夫妻双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计划生育,有关部门应当提供安全、有效的避孕药具和技术,保障实施节育手术的妇女的健康和安全。
国家实行婚前保健、孕产期保健制度,发展母婴保健事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妇女享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提高妇女的生殖健康水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诉讼离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二、生育权包括什么内容
我国法律规定的生育权包括以下几部分内容:
(1)自由而负责地决定生育子女的时间、数量和间隔的权利。
(2)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公民有权利选择生育与不生育,不生育也不应当受到歧视。
(3)在生育权问题上夫妻之间享有平等的权利。从理论上说,生育是男女双方的共同行为,不可能依靠单方实现,因此,一方不能强迫另一方实现这个权利,这个权利应当是以双方协商为基础的,两个人共同的意愿才能实现。
(4)生殖健康权。生殖健康表示人们能够有满意而且安全的性生活,有生育能力,可以自由决定是否和何时生育及生育多少。公民有权获得科学知识和信息、有避孕措施的知情权和安全保障权利以及患不孕症公民有获得咨询和治疗的'权利。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应当指导实行计划生育的公民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措施。
婚后女方不肯生育3生育权生育义务解除婚姻关系
案由离婚纠纷
审判法院xx人民法院
审级程序第一审程序
判决日期20xx年x月xx日
原告管某生
被告薛某
裁判规则:
夫妻双方均享有生育权,双方彼此承担生育的义务,一方拒绝生育的,应准予解除婚姻关系。
基本案情:
原、被告结婚后,因被告非常在意自己的体形和容貌,即与原告商议婚后先不生孩子,原告在应允妻子的同时表明,如果避孕失败怀孕了就生下来,不要去做人工流产,被告未置可否。结婚两年后,原告在父母及同事亲友等舆论的压力下,决定要个孩子,但被告仍不同意,原告遂对避孕措施做了手脚。被告怀孕后,在瞒着原告的情况下做了人工流产。
争议要点:
原告能否以被告剥夺其生育权为由要求与被告解除婚姻关系。
裁判理由:
《人口和计划生育法》第17条规定:公民有生育的权利。所谓生育权是指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凡有生育能力的夫妻双方有生育孩子与不生育孩子的权利以及与生育孩子相关的其他合法权益。
本案中,原告依法享有生育权,原、被告之间彼此应承担生育的义务,但由于生育和女方即被告的人身密切相关,故任何人均不能也无法强制其生育。因此,在双方当事人经调解无法和好的情况下,应准予离婚。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和计划生育法》
第十七条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第(五)项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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