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情况下不可以结婚

什么情况下不可以结婚,第1张

法律主观:

(一)违反一夫一妻制的基本原则,即重婚。,《民法典规定,任何人不得同时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配偶。有配偶者再行结婚的,构成重婚,其再缔结的婚姻无效,并追究其刑事责任。,(二)当事人有禁止结婚的血亲关系。,基于提高人口素质、避免遗传疾病的要求,以及长期形成的伦理观念,禁止一定范围的亲属结婚是各国民法典的通例。我国《民法典》规定,禁止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结婚。因此,凡是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结婚的,都应当是无效婚姻。我国许多地区长期流行所谓的“亲上加亲”的婚姻陋俗。特别是表兄妹结婚的在过去比较常见。这明显违反民法典,必须禁止。,(三)患有禁止结婚的疾病。,我国《民法典》规定,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应禁止结婚。法律禁止患有特定疾病的人结婚,目的是为了防止和避免疾病的传染和遗传,以保护婚姻关系当事人的身体健康及其他合法权益,同时有利于后代的健康。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主要是指精神疾病未治愈、先天性痴呆以及某些已被实践证明不应结婚的传染病未治愈者。,(四)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我国《民法典》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未达到法定婚龄是结婚时一方或者双方未达到法定婚龄。如果未达到婚龄的情况消失了,则其婚姻不认定为无效婚姻。,第一,这种生理缺陷,既无传染性,又无遗传性(无生育能力)对对方健康没有影响。,第二,实际生活中明知生理有缺陷不能发生性行为而自愿结婚的有两种情况,一种是一方或双方有生理缺陷,不能发生性行为,他们的结合完全是出于互相照顾、互相安慰;另一种是一方由于公伤或疾病造成的这种生理缺陷,而另一方完全出于高尚的情操,自愿作出牺牲的结合。这种自愿结婚,一般对社会也无危害。,第三,考虑到当前我国尚未能在全国的范围内普遍实行婚前健康检查制度,所以有无生理缺陷,婚前不易发现。而婚后发现的,只要有一方坚决要求离婚,就应准予离婚。对于婚前故意隐瞒生理缺陷者,还要进行严肃的批评、教育。,在《民法典》中已经取消了禁止结婚的疾病这一条规定。只规定其中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前告知另一方,如果没有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根据《民法典》中的规定,禁止结婚的情形是直系血亲或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并没有关于禁止结婚的疾病规定。,《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六条规定,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第一千零四十七条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第一千零四十八条规定,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第一千零五十三条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从《民法典》里面的规定来看,目前禁止结婚的情况主要有三种,包括了一定范围内的近亲属、重婚。至于同性,法律方面没直接规定不能结婚,不过由于要求结婚是男女双方出于自愿,从这点上来看,其实也是不允许同性之间结婚。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六条 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八周岁。 第一千零四十八条 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男女双方不能结婚的条件包括以下两点:

(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直系血亲,是指具有直接血缘关系的亲属,具体是指直接生育自己和自己所生育的上下各代的亲属,如父母和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和孙于女、外孙子女等都包括在内。

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是指出于同一祖父母、外祖父母的旁系血亲,具体包括:兄弟姐妹(异父异母的兄弟姐妹除外);伯、叔、姑、舅与侄(侄女)、甥(甥女);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

(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禁止结婚

在司法实践中,主要有以下几类:

(1)患性病未治愈的;

(2)重症精神病(包括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症和其他精神病发病期间);

(3)先天痴呆症(包括重症智力低下者);

(4)非常严重的遗传性疾病。

结婚的条件

男女双方通过自由恋爱,想结为法律上的夫妻,必须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

男女双方结婚的积极条件包括以下三点:

(一)男女双方完全自愿。

(二)达到法定婚龄,法定婚龄是指法律规定的允许结婚的最低年龄。

(三)符合一夫一妻制原则。

根据一夫一妻制原则,申请结婚的双方当事人需原配偶,只能是未婚者,或者丧偶、离婚者。违反一夫一妻制的男女结合,不具有婚姻的法律效力。

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

病,在司法实践中主要是指以下六种疾病:1

性病。如梅毒、淋病、软性下疳、尖锐湿疣、生殖器念珠菌病、

生殖器疱疹、传染性软疣、性病性淋巴肉芽肿、腹沟肉芽肿、阴道滴

虫病、艾滋病等未治愈的性病。患性病者除自己受痛苦外,还传染殃

及他人,危害极大,所以禁止结婚。

2严重的精神病(俗称癫子病),主要有精神分裂症、躁狂柳郁

型精神病以及其他类型的严重精神病。患这种疾病的人,在法律上被

认为是限制行为能力或无行为能力人,这种病人婚后不可能正常履行

夫妻间的义务,也不可能承担对子女的责任,而且遗传性很强,高达

50%至60%,所以禁止结婚。

3重症智力低下(俗称白痴、呆子),患有这种疾病的人,分不

清是非,有时连自己的亲人都不能识别,更谈不上承担家庭责任,也

不可能履行夫妻义务。而且遗传性也很强,为了民族人口素质,当禁

止结婚。

4患有其他类型的传染性、遗传性疾病而未治愈的,也应禁止结

婚。

5瘫痪,这类病人不能结婚的原因已是众所周知的,自己行动都

不便,还能尽什么夫妻义务。

6麻风病,这是以前的婚姻法第6条第2款作了明确规定禁止结婚

的疾病。当然,现在医学发达了,认为麻风病只是一种普通的慢性传

染病,且现在已有较好的治疗方案,这种病现在可防可治不可怕了,

所以新婚姻法不再将此病从立法上明确规定作为禁止结婚的疾病。但

医学上仍认为患有麻风病又未治愈的,不应当结婚,因为麻风病是传

染性疾病。

关于有生理缺陷(即无性行为能力)能否结婚,第一部婚姻法是

作了禁止性规定的。但因为生理缺陷不属于疾病,且无传染、无遗传,

对社会没有危害。所以到1980年修改婚姻法时取消了这项规定,实行

愿者不禁的原则,即如果一方明知对方无性行为能力,但愿意与之结

婚,婚姻登记机关不“干涉”。但如果婚前不知,婚后发现“上当”,

可以以此为由起诉离婚。法院经查证属实判决准予离婚。法律依据是

婚姻法第32条第三款第(五)项规定:“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

应当判决离婚”。

法律上禁止患有特定疾病的人结婚的主要目的是为了防止疾病传

染给他人或遗传给下一代,影响人口素质。为保障后代和民族健康,

国家从立法上作出规定,禁止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人

结婚。防止与患有这种特定疾病的人结婚,最可靠的措施是做婚前检

查,但须到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以确保婚检质量。

不能结婚情况如下:

1、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

2、非双方自愿的;

3、一方或者双方已有配偶的;

4、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

法律禁止结婚的疾病有:

1、严重遗传性疾病;

2、指定传染病。是指艾滋病、淋病、梅毒、麻风病以及医学上认为影响结婚和生育的其他传染病;

3、有关精神病。是指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

办理结婚证需要的材料如下:

1、结婚双方的户口簿、身份证;

2、当事人双方均无配偶的证明;

3、当事人双方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

4、3张2寸双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

一般是男22周岁,女20周岁即可办理结婚证。法定结婚年龄,是指法律规定的结婚的最低年龄。也就是说男女双方不到这个年龄就不能结婚,只有达到或者高于年龄才能结婚。结婚证,是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签发的证明婚姻关系有效成立的法律文书。正本一式两份,男女双方各持一份,其式样由民政部统一制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一印制,县、市辖区或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加盖印章,结婚证书须贴男女双方照片,并加盖婚姻登记专用钢印。若结婚证丢失了可以前往民政局申请补办。

结婚证是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签发的证明婚姻关系有效成立的法律文书。结婚证正本一式两份,男女双方各持一份。

领取结婚证的法定条件,双方自愿、均无配偶,男满22周岁、女满20周岁,双方非直系血亲、非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没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法律分析:一般为严重遗传性疾病;指定传染病;有关精神病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三条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第一千零五十四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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