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历2016年6月份嫁娶黄道吉日如下:
吉日:---18。21。24。28。30、
冲杀 : 牛、龙、羊、 猪、牛、
只要所有当事人避开生肖冲日后,吉日可任选。
以下是2016年最近几个月的结婚(领证)吉日,供情侣们参考。各位可根据自己的情况从中挑选日期,祝新婚愉快!
2016年4月结婚吉日
2016年4月14日 农历三月初八 星期四 冲猴(庚申)煞北
2016年4月17日 农历三月十一 星期日 冲猪(癸亥)煞东
2016年4月18日 农历三月十二 星期一 冲鼠(甲子)煞北
2016年4月26日 农历三月二十 星期二 冲猴(壬申)煞北
2016年4月30日 农历三月廿四 星期六 冲鼠(丙子)煞北
5月结婚吉日
2016年5月6日 农历三月三十 星期五 冲马(壬午)煞南
2016年5月10日 农历四月初四 星期二 冲狗(丙戍)煞南
2016年5月12日 农历四月初六 星期四 冲鼠(戊子)煞北
2016年5月14日 农历四月初八 星期六 冲虎(庚寅)煞南
2016年5月16日 农历四月初十 星期一 冲龙(壬辰)煞北
2016年5月18日 农历四月十二 星期三 冲马(甲午)煞南
2016年5月21日 农历四月十五 星期六 冲鸡(丁酉)煞西
2016年5月22日 农历四月十六 星期日 冲狗(戊戍)煞南
2016年5月24日 农历四月十八 星期二 冲鼠(庚子)煞北
2016年5月25日 农历四月十九 星期三 冲牛(辛丑)煞西
2016年5月28日 农历四月廿二 星期六 冲龙(甲辰)煞北
6月结婚吉日
2016年6月2日 农历四月廿七 星期四 冲鸡(己酉)煞西
2016年6月6日 农历五月初二 星期一 冲牛(癸丑)煞西
2016年6月7日 农历五月初三 星期二 冲虎(甲寅)煞南
2016年6月8日 农历五月初四 星期三 冲兔(乙卯)煞东
2016年6月9日 农历五月初五 星期四 冲龙(丙辰)煞北
2016年6月15日 农历五月十一 星期三 冲狗(壬戍)煞南
2016年6月16日 农历五月十二 星期四 冲猪(癸亥)煞东
2016年6月18日 农历五月十四 星期六 冲牛(乙丑)煞西
2016年6月21日 农历五月十七 星期二 冲龙(戊辰)煞北
2016年6月24日 农历五月二十 星期五 冲羊(辛未)煞东
2016年6月28日 农历五月廿四 星期二 冲猪(乙亥)煞东
2016年6月30日 农历五月廿六 星期四 冲牛(丁丑)煞西
7月结婚吉日
2016年7月1日 农历五月廿七 星期五 冲虎(戊寅)煞南
2016年7月2日 农历五月廿八 星期六 冲兔(己卯)煞东
2016年7月6日 农历六月初三 星期三 冲羊(癸未)煞东
2016年7月7日 农历六月初四 星期四 冲猴(甲申)煞北
2016年7月8日 农历六月初五 星期五 冲鸡(乙酉)煞西
2016年7月10日 农历六月初七 星期日 冲猪(丁亥)煞东
2016年7月12日 农历六月初九 星期二 冲牛(己丑)煞西
2016年7月14日 农历六月十一 星期四 冲兔(辛卯)煞东
2016年7月15日 农历六月十二 星期五 冲龙(壬辰)煞北
2016年7月19日 农历六月十六 星期二 冲猴(丙申)煞北
2016年7月20日 农历六月十七 星期三 冲鸡(丁酉)煞西
2016年7月21日 农历六月十八 星期四 冲狗(戊戍)煞南
2016年7月22日 农历六月十九 星期五 冲猪(己亥)煞东
2016年7月31日 农历六月廿八 星期日 冲猴(戊申)煞北
8月结婚吉日
2016年8月3日 农历七月初一 星期三 冲猪(辛亥)煞东
2016年8月6日 农历七月初四 星期六 冲虎(甲寅)煞南
2016年8月10日 农历七月初八 星期三 冲马(戊午)煞南
2016年8月13日 农历七月十一 星期六 冲鸡(辛酉)煞西
2016年8月15日 农历七月十三 星期一 冲猪(癸亥)煞东
2016年8月16日 农历七月十四 星期二 冲鼠(甲子)煞北
2016年8月18日 农历七月十六 星期四 冲虎(丙寅)煞南
2016年8月20日 农历七月十八 星期六 冲龙(戊辰)煞北
2016年8月22日 农历七月二十 星期一 冲马(庚午)煞南
2016年8月26日 农历七月廿四 星期五 冲狗(甲戍)煞南
2016年8月27日 农历七月廿五 星期六 冲猪(乙亥)煞东
2016年8月28日 农历七月廿六 星期日 冲鼠(丙子)煞北
2016年8月29日 农历七月廿七 星期一 冲牛(丁丑)煞西
2016年8月30日 农历七月廿八 星期二 冲虎(戊寅)煞南
提示:结婚(登记·订婚和举行婚姻仪式)是夫妻双方一生中的大事,最好都择吉日进行。如要取舍的话,便应以迎亲及摆酒的传统礼仪当日为准,选在吉日举行,因为中国传统始终视这天为真正婚嫁日。良辰吉时计算的方法是,用男、女双方的出生日期时间推算出最吉利的婚嫁时日,这个「吉日」不能与男女方的生肖相冲。 注意以新娘方的出生日期为主,并参考男方及其他人的出生日期。 父母生辰正日不应与结婚吉日相同,在该月份内结婚却绝对适宜。选择吉日,日子要比月份重要,月份要比年份重要:首先根据设想的婚礼形式和当地的气候特点选定结婚的季节。同时,还需要考虑亲友参加婚礼的难易程度。如果有很多想邀请的亲友都不在本地工作,则应该选择在十一、五一等长假。结婚登记则不能选在长假或双休日。其次,还要考虑新人双方的工作和学习情况,尽量避免在考试前或者项目攻关阶段筹办婚礼,造成分心。最后提醒一点,在选择结婚吉日的时候要尽量错开女方经期。综合以上因素,选定大致的范围之后,就可以根据两人的生日情况选定日子。有人说寡妇年或本命年不宜结婚,这是不可信的。
《婚姻法》全文共分为8章,包括原则、结婚、夫妻间的权利和义务、父母子女间的关系、离婚、离婚后子女的抚养和教育、离婚后的财产和生活及附则。内容以调整婚姻关系为主,同时涉及家庭关系方面的各种重要问题。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本法是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准则。
第二条 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
实行计划生育。
第三条 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第四条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第二章结婚
第五条 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第六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励。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
(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第八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第九条 登记结婚后,根据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第十一条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第十二条 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
第三章家庭关系
第十三条 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
第十四条 夫妻双方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权利。
第十五条 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对他方加以限制或干涉。
第十六条 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十九条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第二十条 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
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
第二十三条 父母有保护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在未成年子女对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时,父母有承担民事责任的义务。
第二十四条 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第二十五条 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第二十六条 国家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养父母和养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养子女和生父母间的权利和义务,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第二十七条 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歧视。
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八条 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第二十九条 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扶养的义务。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
第三十条 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
第四章离婚
第三十一条 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第三十三条 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第三十四条 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第三十五条 离婚后,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夫妻关系的,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复婚登记。
第三十六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第三十七条 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第三十八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第三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四十条 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第四十一条 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四十二条 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五章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
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予以劝阻;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制止。
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提出请求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第四十四条 对遗弃家庭成员,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
对遗弃家庭成员,受害人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支付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的判决。
第四十五条 对重婚的,对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受害人可以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自诉;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侦查,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提起公诉。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第四十七条 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人民法院对前款规定的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制裁。
第四十八条 对拒不执行有关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财产分割、遗产继承、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有关个人和单位应负协助执行的责任。
第四十九条 其他法律对有关婚姻家庭的违法行为和法律责任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六章附则
第五十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结合当地民族婚姻家庭的具体情况,制定变通规定。自治州、自治县制定的变通规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自治区制定的变通规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
第五十一条 本法自1981年1月1日起施行。
1950年5月1日颁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自本法施行之日起废止。
请您参考结婚登记相关事项:
一、 结婚登记条件
1、男女双方必须自愿结婚(自主把握)。
2、结婚年龄:男年满22周岁女年满20周岁。
3、双方均无配偶(未婚、离婚、丧偶)。
4、双方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自主提示)。
二、结婚登记提交的证件
1、本人常住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本人无配偶。
3、当事人提交3张2寸近期半身免冠彩色合影照片(可当场拍照)。
三、结婚登记的程序
1、要求结婚登记的男女双方持所需证件共同到一方常住户口的区、县级市民政局(或镇人民政府)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2、双方当事人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各填写一份《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
3、双方当事人必须在婚姻登记员面前亲自在《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中“声明人”一栏签名或按指印。
4、婚姻登记机关对双方提交的证件、声明进行审查,符合结婚登记条件的,准予登记。
四、结婚登记的时限、收费标准
1、登记时限:证件材料齐全,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
2、收费标准:国内结婚登记每对9元加及其他相关费用。
结婚证照片不需要露出耳朵。
结婚证照片要求双人头像,两寸,红底,一般婚姻登记处有提供照相服务
根据民政部2016《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第四章第(7条)规定,当事人办理结婚登记应当提交“二寸”双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
根据《婚姻登记服务标准体系》规定:结婚证照片(结婚登记照)尺寸规格为“背景为红色的双方合影彩照,尺寸53mm*35mm(宽*高)”。
“合影应该是双方在同一时间、同一地点、同一时间拍摄的照片,”合成照片是从两张或更多的照片中影印或扫描出来的图像。婚纱照必须清晰可辨,不得合成照、艺术照、婚纱照、生活照、剧照等,应使用。”
扩展资料:
注意事项
在拍结婚证照片的时候,服装只要是平时的普通穿着就可以,如果想要照片看上去更加喜气,就可以选择颜色鲜艳一些的衣服,喜欢个性的新人们也可以选择情侣装。
因为结婚证照片是搭配红色背景的,所以最好穿蓝色和黑色的衣服,对于正式的餐桌我们最好选择正式的服装。如果你不嫌麻烦,换件衣服是可以的。
在网络上,许多新人会问穿什么来拍结婚证照片,“前辈们”一直在提倡情侣们穿海衬衫。在中国,大多数婚礼文件的背景都是红色的。灵魂衬衫与红色背景的搭配为这对情侣增添了时尚感,而条纹图案则让这条裙子更有现实感。
请您参考结婚登记相关事项:
一、结婚登记条件
1、男女双方必须自愿结婚(自主把握)。
2、结婚年龄:男年满22周岁.女年满20周岁。
3、双方均无配偶(未婚、离婚、丧偶)。
4、双方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自主提示)。
二、结婚登记提交的证件
1、本人常住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本人无配偶。
3、当事人提交3张2寸近期半身免冠彩色合影照片(可当场拍照)。
三、结婚登记的程序
1、要求结婚登记的男女双方持所需证件共同到一方常住户口的区、县级市民政局(或镇人民政府)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2、双方当事人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各填写一份《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
3、双方当事人必须在婚姻登记员面前亲自在《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中“声明人”一栏签名或按指印。
4、婚姻登记机关对双方提交的证件、声明进行审查,符合结婚登记条件的,准予登记。
四、结婚登记的时限、收费标准
1、登记时限:证件材料齐全,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
2、收费标准:国内结婚登记每对9元加及其他相关费用。
注意:
民政部关于贯彻执行《婚姻登记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
当事人无法出具居民户口簿的,婚姻登记机关可凭公安部门或有关户籍管理机构出具的加盖印章的户籍证明办理婚姻登记;当事人属于集体户口的,婚姻登记机关可凭集体户口簿内本人的户口卡片或加盖单位印章的记载其户籍情况的户口簿复印件办理婚姻登记。
《婚姻登记条例》
第四条 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第五条 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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