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一下一个大陆患有乙肝病毒携带者可以领到台湾结婚证吗?

请问一下一个大陆患有乙肝病毒携带者可以领到台湾结婚证吗?,第1张

没有乙肝这一项,

有爱兹AIDS共5项 , 而且跟结婚登记无关, 只是怕传染病怕传入台湾

台湾没有结婚证,您需要拿大陆结婚证透过海基会到台湾结婚登记

以上5项医学健康检查是您要入境台湾时使用

大陆人士团聚健康检查证明(到台湾去之团聚健康检查证明)

共五项检查

1HIV 抗体检查

2胸部X光检查肺结核

3肠内寄生虫与痢疾阿米巴等原虫粪便检查

4风疹(又称德国麻疹)预防接种

5麻疯(又称癞病)病理切片皮肤抹片检查

法律上并没有明确规定哪些“传染病”是不应当结婚(精神病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是不能结婚的),所以你们的婚姻应该是有效的。

小孩一般会优先考虑判给女方的。

《婚姻法》第三十六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2001-06-20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国务院)》第十四条 经婚前医学检查,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向接受婚前医学检查的当事人出具婚前医学检查证明。

婚前医学检查证明应当列明是否发现下列疾病

(一)在传染期内的指定传染病;

(二)在发病期内的有关精神病;

(三)不宜生育的严重遗传性疾病;

(四)医学上认为不宜结婚的其他疾病。

发现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疾病的,医师应当向当事人说明情况,提出预防、治疗以及采取相应医学措施的建议。当事人依据医生的医学意见,可以暂缓结婚,也可以自愿采用长效避孕措施或者结扎手术;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为其治疗提供医学咨询和医疗服务。

2002-06-17卫生部《婚前保健工作规范(修订)》

2、婚前医学检查的主要疾病

  (1)严重遗传性疾病:由于遗传因素先天形成,患者全部或部分丧失自主生活能力,子代再现风险高,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疾病。

  (2)指定传染病:《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规定的艾滋病、淋病、梅毒以及医学上认为影响结婚和生育的其他传染病。

  (3)有关精神病: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

  (4)其他与婚育有关的疾病,如重要脏器疾病和生殖系统疾病等。

  4、医学意见

  婚前医学检查单位应向接受婚前医学检查的当事人出具《婚前医学检查证明》,并在“医学意见”栏内注明:

  (1)双方为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医学上认为不宜结婚的疾病,如发现一方或双方患有重度、极重度智力低下,不具有婚姻意识能力;重型精神病,在病情发作期有攻击危害行为的,注明“建议不宜结婚”。

  (2)发现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严重遗传性疾病或其他重要脏器疾病,以及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疾病的,注明“建议不宜生育”。

  (3)发现指定传染病在传染期内、有关精神病在发病期内或其他医学上认为应暂缓结婚的疾病时,注明“建议暂缓结婚”;对于婚检发现的可能会终生传染的不在发病期的传染病患者或病原体携带者,在出具婚前检查医学意见时,应向受检者说明情况,提出预防、治疗及采取其他医学措施的意见。若受检者坚持结婚,应充分尊重受检双方的意愿,注明“建议采取医学措施,尊重受检者意愿”。

  (4)未发现前款第(1)、(2)、(3)类情况,为婚检时法定允许结婚的情形,注明“未发现医学上不宜结婚的情形”。

  在出具任何一种医学意见时,婚检医师应当向当事人说明情况,并进行指导。

建议您女朋友检测下肝功能、HBV-DNA,以确定有无病毒复制。

如果肝功能正常,DNA提示没有病毒复制,尽可放心。

说明她是慢性乙肝病毒携带者,只需定期复查乙肝五项、肝功能、肝脏B超、HBV-DNA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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