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想去香港领结婚证

我想去香港领结婚证,第1张

(一) 如在香港登记注册结婚

申请步骤 (以双方选择於婚姻登记处注册结婚为例)

1 双方集齐所需文件的正&副本 , 然後港方可先到婚姻注册处递交 "拟结婚通知书"

2 港方可到网站预约递交 "拟结婚通知书" 及选择结婚日期

3 在递交 "拟结婚通知书" 的同时港方必须出示双方在 ) 项所述之文件的正&副本

4 在递交 "拟结婚通知书" 後15日如无人反对 , 婚礼便可如期举行如选择由律师证婚 , 律师会代为递交 "拟结婚通知书" 至婚姻注册处;至於文件方面律师会负责核实所有正副本 其他细节可与律师商议 费用 (以双方选择於婚姻登记处注册结婚为例)

1 将拟结婚通知书存档及展示 - $305

2 在婚姻注册处举行婚礼 - $715 (办公时间内) / $1935 (非办公时间)

(二) 如在国内登记注册结婚男女双方均需年满 16 岁 (以西历计)

1 港方: 香港身份证 (正&副本)

2 内地方: 户口簿 (需注明未婚), 身份证 , 有效之港澳通行证 (正&副本)

如内地方所提供的文件不足以证明其婚姻状况 , 香港婚姻注册处可能要求内地方提供由当地发出的单身证明

你男朋友可以到(香港婚姻登记处)先办理以下手续:

递交拟结婚通知书:

凡拟结婚人士,不论拟在婚姻登记处由婚姻登记官主持婚礼,或在特许的公众礼拜场所由合资格的神职人员主持婚礼,或由婚礼监礼人在香港其他地方主持婚礼,均须事先以订明表格向本港的婚姻登记处直接递交或透过婚姻监礼人递交拟结婚通知书.

拟结婚双方无须受居留条件所限制,亦可以属任何国籍人士.

结婚的最低法定年龄为十六岁(以西历计算).

如何递交拟结婚通知书:

除在海外递交的通知书外,拟结婚的其中一方或双方必须把已签名的拟结婚通知书交往或透过婚姻监礼人递交给本港的婚姻登记处。并须出示拟结婚双方的香港身份证或旅行证件.

在递交拟结婚通知书时,他们必须提供双方的下列个人资料:

全名;

婚姻状况(即是否未婚、鳏夫或寡妇、离婚人士或以往曾否采用任何仪式结婚);

职业;

年龄;

住址;

双方父母的姓名;及如任何一方未满二十一岁,必须列明同意这宗婚姻的人的姓名和地址,以及该人的身分(即婚姻条例附表3指明的有关人士),并须提交与该有关人士的关系证明文件.

特别规定(未成年人士):

如拟结婚的任何一方未满二十一岁,但超过十六岁,又非鳏夫或寡妇,必须向婚姻登记官出示婚姻条例附表3所指明的有关人士的同意书.

如没有该等可发出同意书的人士,当事人可向区域法院法官提出申请该同意书。

离婚人士/鳏夫或寡妇:

如拟结婚人士是离婚人士,必须提交由管辖法院所发出有关其先前婚姻的解除婚姻判令,以作证明;并在举行婚礼前,向婚姻登记官递交一份盖有印章的法院最后判令的核证副本.

如拟结婚人士是鳏夫或寡妇,必须提交其先前的结婚证明及前配偶的死亡证明书.

如离婚文件或死亡证明书不是以英文或中文书写,必须递交这些文件的核证翻译本.

拟结婚通知书的展示及结婚仪式的安排:

拟结婚通知书须在接收通知书的婚姻登记处和婚姻登记事务及纪录办事处公开展示,为期最少十五整天.

在这段期间内,任何在法律上获授权人士如对该宗婚姻提出反对,可以在登记官出示以供查阅的通知书的副本上写上「不准」一词,加上签署及书明反对该宗拟缔结的婚姻所凭的身分.

如婚姻登记官认为该人其实并非在法律上获授权,则可准许该宗婚姻继续办理.

如婚姻登记官认为反对有效,拟结婚的任何一方可就登记官的决定藉呈请书向原讼法庭提出上诉,由法庭裁决该宗上诉。原讼法庭的裁决即属最后决定.

拟结婚通知书展示满十五整天后,如无人提出反对,婚礼便可举行.

拟结婚人士应事先就婚礼的确实日期和时间,与婚姻登记处的主管婚姻登记官商议。如婚礼拟在特许的公众礼拜场所举行,则与主礼的神职人员商议。如聘用婚姻监礼人主持婚礼,则与该婚姻监礼人商议.

发出拟结婚通知书后,双方必须在三个月内结婚,否则该项通知即完全作废;之后双方必须重新发出通知,始可结婚.

预约举行婚礼时间,是以先到先得的方式进行,以确保每位人士都能获得公平的机会选择合意的婚期。拟结婚人士可在举行婚礼日期三个月前的十四日内透过互联网或互动话音回应系统预约一个时间递交拟结婚通知书.

预约递交拟结婚通知书服务只适用於拟在婚姻登记处举行婚礼人士。若选择在特许礼拜场所举行婚礼,可向婚姻登记处査询递交拟结婚通知书的安排.

在婚姻登记处举行的仪式:

新郎及新娘应按照与婚姻登记官约定的时间十五分钟前到达,并携同两位见证人签署作证.

他们可邀请亲友到场观礼.

在婚礼进行中,双方可交换戒指.

结婚双方及见证人须在一式两份的结婚证书上签署。婚姻登记官须将一份证书交予结婚双方,并将另外一份在婚姻登记处存档.

费用:

各项收费是根据《婚姻条例》和《婚姻制度改革条例》所订的应缴费用而徵收.

1将拟结婚通知书存档及展示港币 $305.

2在登记官办事处内举行婚礼:

(a)正常办公时间内港币 $715.

(b)正常办公时间以外(非公众假期的星期六下午或星期日)港币 $1,935.

谁可在海外递交拟结婚通知书:

如拟结婚的双方均居於海外,但有意在香港结婚,可在海外递交拟结婚通知书.

如何在海外递交通知书:

他们应直接致函香港婚姻登记事务及纪录办事处,索取一份拟结婚通知书表格,并填写该份表格.

填妥表格后,应尽快以挂号邮递方式将表格寄回该办事处.

拟结婚双方在表格上的签署,须由其居住国家的一位公证人认证.

订明费用应以银行汇票缴交,抬头人写「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并应连同已填妥的拟结婚通知书一并寄回.

拟结婚人士可以书信形式提出预约排期举行婚礼的要求,并连同填妥的拟结婚通知书一并寄回.

通知期由该办事处收到通知书的翌日起计算.

婚姻登记处会发信给拟结婚双方,以确认举行婚礼的时间和地点.

香港入境事务处官方网站

http://wwwimmdgovhk/chtml/bdmreg_4htm

申请夫妻团聚(单程证)手续:

夫妻团聚

一、申请条件和对象

申请人为常住户口人员,丈夫或妻子定居香港或澳门,可申请往港澳夫妻团聚。经批准赴港澳地区定居的,可携带所有申请时未满18周岁的子女一同赴港澳定居.

二、申请手续

1、提交填写完整的《广东省居民前往港澳地区定居申请审批表》一份,申请人近期正面免冠蓝底彩色光学照片(规格48mmX33mm)三张.

2、提交申请人的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交验原件.

3、提交定居香港或澳门地区配偶的香港或澳门居民身份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复印件,交验原件.

如果港澳居民是外国籍的,须同时出具外国护照或其他能够证明其外国籍身份的证件和港澳地区的永久居民身份证.

4、提交结婚证或夫妻关系证明书复印件,交验原件。结婚证明遗失或九四年以前按民俗方式结婚、没有办理结婚证明的,须提供婚姻关系证明资料(例如人事档案、原始的家庭成员户口底册等);结婚时间确实无法认定的,可采用DNA检测,以其长子(女)出生时间的前一年作为结婚时间;携行子女须提交出生医学证明.

5、工作单位或派出所意见

申请人所在单位或派出所的意见(意见直接签署在申请表单位意见栏上并签名盖章);

(1)国家公职人员,由其单位人事组织部门按干部管理权限,由最终审核的单位领导出其意见并签名盖章。在职厅级干部或其配偶,还需省委组织部的政审批件;

(2)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及事业单位员工,由所在企事业单位法人代表或其授权的单位人事、保卫部门签署意见,法人代表本人由相应的人事管理部门出具意见;

(3)其他人员,由其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或其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出其意见.

请参考:http://zhidaobaiducom/question/20620650html

  楼主,下面是香港办理婚姻登记的资料, 而参考资料的网址就是 <香港政府一站通:办理婚姻登记>

  的网站,你可以去看看

  香港结婚的最低法定年龄为16岁(以西历计算),不论你们居於何地或属於任何国籍,均可登记结婚。

  根据香港法例,你们在香港缔结婚姻需经以下程序 :

   你们其中一方须直接或透过婚姻监礼人向婚姻登记官(登记官)递交拟结婚通知书(通知书)。

   登记官须在其办事处展示通知书的第I部分,直至发出婚姻登记官证明书或通知书的三个月有效期届满为止。

   如符合所有法定要求,登记官可在通知书递交後最少15天,签发「婚姻登记官证明书」,让你们在通知书的三个月有效期内举行婚礼。

   婚礼须在婚姻登记处由登记官主持,或在特许的礼拜场所由合资格的神职人员主持,或由婚姻监礼人在香港其他地方主持。

  婚礼须於递交通知书後三个月内进行,否则该通知书便会作废,之後如欲举行婚礼,必须重新递交通知书。

  如何从香港以外地方递交拟结婚通知书:

  不论婚礼场地及仪式为何,你们均须事先以订明表格(表格MR21(S))递交「拟结婚通知书」(通知书)。

  如你俩现正居於外地,但有意在香港结婚,可从香港以外地方递交通知书。

  你们应直接致函婚姻登记事务及纪录办事处索取一份拟结婚通知书表格及「婚姻登记所需资料」表(表格 MR 21B)。该处地址为:

  香港金钟道66号

  金钟道政府合署低座3楼

  婚姻登记事务及纪录办事处

  你亦可发送电邮至enquiry@immdgovhkmailto:enquiry@immdgovhk ,向入境事务处索取有关表格及资料表。

  填妥并签署通知书表格後,该表格须由你们所居住国家的公证人认证。已认证的表格及填妥的资料表,须连同证明文件副本及缴交订明费用的银行滙票,以空邮挂号方式寄交,或透过你们的香港联络人或婚姻监礼人递交至婚姻登记事务及纪录办事处。

  证明文件及其他规定:

  你们须提供香港身份证或有效的旅行证件的副本。

  未满21岁的人士、离婚人士、鳏夫/寡妇在递交通知书时须提供额外证明文件。

  此文介绍有关未满21岁人士、离婚人士、鳏夫或寡妇,於递交拟结婚通知书(通知书)时须就相关规定提交的证明文件。

  未满21岁人士

   如拟结婚的任何一方在拟结婚当日未满21岁,但年满16岁而又非鳏夫或寡妇,在递交通知书时必须向婚姻登记官出示婚姻条例附表3所指明的有关人士的同意书。

   同意书的表格(表格MR 4)可向婚姻登记处(大会堂婚姻登记处或红棉路婚姻登记处除外)或透过婚姻监礼人索取。

   若作出同意的人士不在香港,填妥的同意书表格(表格MR 4)须经由公证人认证。

   如同意书由当事人的生父/母发出,当事人须在递交通知书时出示以下文件:

  (1) 当事人的出生证明书正本或核证副本;

  (2) 如当事人父母的婚姻是存续的,父母的结婚证书正本或核证副本及父/母的法定声明,确认从未被剥夺对当事人的管养权;

  (3) 如当事人父母已按任何法院命令离婚或分居,对当事人管养权的法院判令的正本或核证副本;

  (4) 如当事人是非婚生人士,母亲的法定声明,确认从未被剥夺对当事人的管养权。

   如没有该等可发出同意书的人士,当事人可向区域法院法官提出申请该同意书。

   法定声明须在登记官或婚姻监礼人面前作出及宣誓或确认。

   如作出声明的人士不在香港,法定声明书须经由公证人认证。

   如提交的所需文件并非以英文或中文书写,必须递交该些文件的核证翻译本。

  离婚人士

   如拟结婚人士是离婚人士,必须提交由管辖法院所发出有关其先前婚姻的解除婚姻判令,以作证明;并在举行婚礼前,向婚姻登记官递交一份盖有印章的法院最後判令的核证副本。

   如当事人在香港以外地方离婚,须提供文件以证明当事人或其前配偶在办理离婚时惯常居於发出离婚判令的国家。否则,当事人须作出声明,确定其在办理及获准离婚当日的国籍及居所。该声明须在登记官或婚姻监礼人面前作出及宣誓或确认。

   如当事人不在香港,有关声明须经由公证人认证。

   如提交的离婚文件并非以英文或中文书写,必须递交该文件的核证翻译本。

  鳏夫或寡妇

   如拟结婚人士是鳏夫或寡妇,必须提交其先前的结婚证明及前配偶的死亡证明书。

   如提交的所需文件不是以英文或中文书写,必须递交该些文件的核证翻译本。

  拟结婚通知书的展示:

  拟结婚通知书将在婚姻登记事务及纪录办事处收妥经认证通知书、证明文件及订明费用当天的翌日生效。通知书将最少公开展示15整天。

  发放婚姻登记官证明书

  「婚姻登记官证明书」会在下列情况下发出:

   拟结婚的其中一方已在登记官前根据《婚姻条例》第12条的规定作出誓章,又或该誓章(如在婚姻监礼人前作出)已透过婚姻监礼人送交登记官;

   在15整天的展示期内无人提出反对;及

   已符合所有其他法定要求。

  你们可在「婚姻登记官证明书」签发後,按《婚姻条例》的规定缔结婚姻。

  如婚礼在特许礼拜场所举行或由婚姻监礼人主持,「婚姻登记官证明书」会在你们到港後发给你们,或由你们的香港联络人或婚姻监礼人代领。

  请留意,如未获发「婚姻登记官证明书」,婚礼不能在特许礼拜场所举行或由婚姻监礼人主持。

  你们的婚礼须於通知书生效後三个月内进行,否则该通知书便会作废,之後如欲举行婚礼,必须重新递交通知书。

  签发婚姻登记官证明书前须作的誓章

  你俩到港後,须与婚姻监礼人会面或於办公时间内前往婚姻登记事务及纪录办事处,出示你们的香港身份证或有效旅行证件,及先前递交的所有文件的正本。递交通知书的一方并须在登记官前或婚姻监礼人前作出誓章,表明该宗婚姻并无任何血亲或姻亲关系的障碍,亦无其他法律上的阻碍。该誓章须在签发「婚姻登记官证明书」前作出。如由婚姻监礼人监誓,请预留足够时间让婚姻监礼人将有关文件送交登记官,以签发「婚姻登记官证明书」。

  婚礼的安排

  如你们打算在婚姻登记处举行婚礼,请在资料表上注明拟举行婚礼的日期及婚姻登记处。在收妥经认证的通知书、有关订明费用及证明文件後,你会获发信确认预约详情。请注意,婚姻登记处就举行婚礼设有配额。为方便因额满关系未能按你意愿安排婚礼而须另作安排,你可於资料表上提供多於一个日期及婚姻登记处的选择,你亦可提供你的电邮地址以方便联络。

  如你们的婚礼将在特许的礼拜场所举行,或由婚姻监礼人主持,你们应与主礼的神职人员或婚姻监礼人商议,定出举行婚礼的确实日期、时间和地点。在婚礼举行前,你们应确保已获发「婚姻登记官证明书」。

  费用及缴费方法:

  将拟结婚通知书存档及展示的订明费用为港币305元。

  你们可将港币银行滙票(抬头人请注明「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连同已填妥的通知书一并寄回以缴付有关费用。如滙票并非以港币结算,你们需要额外缴交兑换货币所需的银行手续费港币100元。请勿邮寄现金。

  如通知书是透过你们的香港联络人递交,费用可由该联络人以现金、易办事、划线支票或银行本票(抬头人请注明「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以港币支付。期票恕不接受。

结婚还能委托?办理结婚证是不能委托他人办理的。

办理结婚登记是结婚的唯一法定程序,而结婚是具有人身依附性质的法律行为,必须由当事人双方亲自实施。

现实生活中,凡委托他人办理的结婚证都是没有法律效力的。

《婚姻法》第八条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

希望这样的回答可以帮助到您,望采纳谢谢。

香港出入境网站上,公开服务中的婚姻登记项,点到里面就可以看到了。

http: // www gov hk/ tc/ residents/ immigration / bdmreg/ marriage/ marreg/ givingnoti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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