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结婚证办理不是免费的。
收费标准:结婚登记9元/对
拓展内容
太原市民政局社会事务处
地址:太原市半坡西街26号
办公时间
冬季:8:00-12:00 14:30-18:00夏季:8::00-12:00 15:00-18:00
电话:4610063
提供太原小店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的办公地址、****、上下班/办公时间、婚姻登记必要材料、常见问题以及附近公交站等信息。婚姻登记机关职责:1、办理婚姻登记;2、补发婚姻登记证;3、撤销受胁迫的婚姻;4、建立和管理婚姻登记档案;5、宣传婚姻法律法规,倡导文明婚俗。
太原小店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附近公交:真武路电子街口 - 公交站91米 途经公交车: 836路,电子路真武街口 - 公交站132米 途经公交车: 836路,电子街坞城路口 - 公交站555米 途经公交车: 836路
婚姻登记必要材料:
1、双方户口簿,原件复印件各1份;
2、双方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各1份;
3、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原件1份。
常见问题:
一、当事人办理结婚登记必须符合哪些条件?
1、双方均无配偶
2、双方自愿结婚
3、男方已满22周岁,女方已满20周岁
4、双方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
5、双方均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二、申请办理结婚登记需提供哪些证件和证明材料?
内地居民办理结婚登记应当提供本人的常住户口本和有效的身份证件。离婚的还需提供离婚证件。
三、办理婚姻登记可以选择在哪里办理吗?
办理婚姻登记可以选择在双方户籍地的任何一方办理。
四、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离婚协议书应负怎样的审查义务?
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离婚协议书是形式审查,而不是真实性审查。
五、婚姻登记机关能为自愿离婚但未签署离婚协议书的当事人办理离婚登记吗?
婚姻登记机关不能为自愿离婚但未签署离婚协议书的当事人办理离婚登记。
太原市迎泽区婚姻登记处
地址: 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桃园南路52号迎泽区政务服务中心2层
工作时间: 周一至周五 08:30-12:00,13:00-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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杏花岭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地址: 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东头道巷第七中学校南侧
工作时间: 周一至周五 09:30-11:30,14:00-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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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柏林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地址: 和平北路95号
工作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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尖草坪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地址: 太原市尖草坪区芮城街与和平北路交叉路口往西南约50米(芮城国际)
工作时间: 周一至周五 09:00-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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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晋源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地址: 景明北路9号
工作时间: 周一至周五 09:00-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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娄烦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地址: 太原市娄烦县广场东路与滨河南路交叉路口东南侧(育才中学西侧约150米)
工作时间: 周一至周五 08:30-12:00,13:30-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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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登记需要什么手续和材料
结婚登记流程大致如下:
(一)申请
符合结婚登记要求的持相关证件、证明和3张登记照片,双方一起到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申请,根据工作人员的指引填写申请登记声明。
结婚登记申请所需的证明材料应视个人情况而定,如中国公民在中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申请结婚登记,需持本人有效身份证、户口本、婚检证明、单身无配偶证明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无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等材料,若离过婚申请再婚,还需持离婚证或离婚证明材料。
外国人在中国境内申请结婚(包括华裔、常驻和临时来华的外国人、定居中国的外国侨民),需持有本人有效护照或国籍证件、《外国人居留证》或临时来华的入境、居留证件、经本国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权机关)和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由本国公证机关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二)审查
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会对当事人的申请进行审查,查明证件、证明是否与结婚条件相符合,若对提交的申请材料有不明,婚姻登记管理机关通常会向当事人询问,必要时,可要求当事人提供有关材料。
(三)登记领证
若当事人提交的申请符合结婚条件,婚姻登记处会予以登记,然后进行结婚证的颁发;对离过婚的,婚姻登记机关会注销其离婚证;对不符合结婚登记条件的,婚姻登记机关会根据当事人要求出具《不予办理结婚登记告知书》,说明为什么不给予登记。
离婚办理需要什么手续和证件
离婚登记的办理流程大致如下:
(一)申请
要求离婚的夫妻双方,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共同到有管辖权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并按规提供以下申请材料:
1、本人的结婚证;
2、符合办理离婚登记要求的有效身份证件,例如户口本、身份证、通行证或护照等;
3、在婚姻登记处现场填写的关于离婚登记的申请书。
(二)受理
婚姻登记员按照有关规定对当事人提交的上述材料进行初次审核。当事人提交的证件和证明材料初审无误后,发给离婚登记申请的受理回执单。不符合离婚登记申请条件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必要时按当事人要求出具《不予受理离婚登记申请告知书》。
(三)冷静期
从婚姻登记处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给《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那一天起三十日之内,任何一方有不愿离婚的想法,可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遗失的可不提供,但需书面说明情况),到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好相关文件,如《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经婚姻登记机关核实无误后,发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确认单》。在离婚冷静期到期后的三十日内,双方没有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颁发离婚证的,当做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处理。
(四)审查
自离婚冷静期届满三十日内(期间届满的最后一天属于节假日的话,那么节假日结束后的第一日作为期限届满的日期),双方当事人应当持相关规定的证件和材料,例如双方签订好的离婚协议书、结婚证、照片、证明本人身份的有效证件等,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按规申请发给离婚证。婚姻登记机关依据《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的规定来执行、审查,对不符合离婚登记条件的,不给予办理,必要时按当事人要求出具《不予办理离婚登记告知书》。
(五)登记及发给离婚证
婚姻登记处依据《婚姻登记工作和规范》规定,予以登记并发放离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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