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领证超浪漫官宣文案
√今日持证上岗,未来共同富裕。
√始于初见,止于终老。
√合二性以嘉咽,乐于钟鼓:敦百年之静好,宜其室家,此证。
√冷暖有相知,喜乐有介享,同量天地宽,共度日月长。
√钟于爱情,忠千岁月,衷于责任,终于圆满。
√简约不是少,而是没有多余,足够也不是多,而是刚好你在。
√一堂缔约,良缘永结。
√余生不用多指教你都听我的就好。
√经过X年的考察,X同志表现优异,允以转正。
√我时着日出日落许愿,希望你永远在我身边。
√即许一人以偏爱,愿尽余生之慷慨。
√山有木兮木有枝,心悦君兮君可知。
√比奶茶更让我心动的人出现了。
√永远屈服于温柔,而低形温柔本身。
√喜吹是藏不住的小所以这是理直气壮的宣告。
√斯人若彩虹,遇上方知有。
√所幸之事,饱餐与被爱。
√将私有浪漫公之于众。
√官方指定长期合作伙伴。
√“几位””两位”。
√世上有许许多多的人,陪着回家的,只有一个。
√我要你知道,在这个世界上总有一个人是等着你的,不管在什么时候,不管在什弘地方,反正你知道,总有这么个人。
√无论发生什么事,我会像现在一样爱你直到永远。
√这样确切的爱,一生只有一次。
√简约不是少,而是没有多余,足够也不是多,而是刚好你在。
√承君此诺,必守一生。
√江湖路远,同去同归。
√和已知的人,去过未知的人生。
√哪有什弘四季,遇见你,四季如春。
√你不用多好,我喜吹就好:我没有很好,你不嫌弃就好。
√在这个不动声色的日子里,遇见美好的你真好,所以我实在忍不住,想陪你到老。
√我与春风皆过客你推水揽星河。
√我望向你,山河尽收眼底。
√想跟你惜个未来,有你全部的温情和热登。
√我俯身感谢所有的星球,让我和你相遇。
√我将永远忠于自己,披星戴月奔向理想和你。
√地和冬天一起来了。
√如若相爱,便携手到老。
√山河远阔,人间烟火,无一是你,无一不是你。
√/我不善于旅行,你就是我的整个世界。
√遇见你,从此凛冬散尽,星河长明。
√我知道遇见你不容易,错过了会很可惜。
√遇见你开始,我发现小红阴天和惊喜都变得重要。
√做够了了小仙女,想做你太太。
√岁月为笔,相思为墨,字里行间全是你。
√只愿君心似我心,定不负相思意。
√我见众人皆草木,唯你是青山。
√不思进取,娶你。
√只愿君心似我心,定不负相思意。
法律主观:
办理结婚登记不需要提交体检报告,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法律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条 登记结婚后,按照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法律主观:
(一)中国公民在中国境内申请结婚的必须双方亲自到一方 户口所在地 的 婚姻登记机关 申请结婚登记,申请时,应当持下列证件和证明: 1、户口证明; 2、 居民身份证 ; 3、所在单位、 村民委员会 或者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二)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境内申请结婚男女双方当事人必须共同到中国公民一方户口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登记。申请登记的中国公民和外国人须分别持有下列证件: 1、中国公民须持有: (1)本人户籍证明; (2)本人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或工作所在单位的县级以上机关、学校、事业、企业单位出具的本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婚姻状况(未婚、离婚、丧偶)、职业、工作性质、申请与何人结婚的证明。 2、外国侨民须持有: (1)本人护照或代替护照的身份、国籍证件(无国籍者免交); (2)公安机关签发的《外国人居留证》; (3)本人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或工作所在单位的县级以上机关、学校、事业、企业单位出具的本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婚姻状况(未婚、离婚、丧偶)、职业、工作性质、申请与何人结婚的证明。 3、外国人须持有: (1)本人护照或其他身份、国籍证件; (2)公安机关签发的《外国人居留证》,或外事部门颁发的身份证件,或临时来华的入境、居留证件; ③经本国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权机关)和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由本国公证机关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或该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婚姻状况的证明。
法律客观:《婚姻登记条例》第五条 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条 登记结婚后,按照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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